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簽約合同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既與甲方建立起了合同約束關系。
在合同期內: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網絡電話的通話服務,保證乙方的正常通話服務。
2、在通話服務出現故障時,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網絡故障,由乙方負責;如果是甲方的通訊故障,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釋。
3、甲方負責乙方網絡電話硬件設備的維修工作(維修標準執行中國消費者協會制定的維修三包規定)。由于客戶人為因素或操作不當造成產品損壞不在包換、保修范圍之內,即包括以下情況:
(1)產品有明顯的摔/碰、破損或斷裂,機殼有明顯拆卸痕跡的。
(2)電路有焊接痕跡或水侵、霉變造成設備損壞的。
(3)電源連接錯誤(包括使用非原裝電源)的。
(4)供電電壓不正常造成的供電電源損壞的。
4、如因任何軟硬件故障或網絡設置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時,甲方均應在48小時之內上門維護(限_________地區)。如因乙方電腦或系統原因,雙方協商另行酌情收費。
5、如因第三方或人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影響使用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6、甲方寬帶網絡電話產品,實行7天保換(人為故障、外觀損壞除外);一年免費維修;三年有限保修的原則。
7、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乙方詳細話費清單或網上即時查詢服務。
8、甲方有權利及義務向乙方通報乙方預存話費的使用情況及督促乙方及時預存話費。避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
9、乙方須按規定向甲方指定的帳戶內預存通話費,用于支付乙方端口月租費及通話產生的費用。
10、乙方的預存話費如果不足以支付乙方使用網絡電話所產生的端口月租及通話費用時,甲方將終止通話服務。并及時通知乙方預存話費。
11、當乙方預存話費到帳后24小時內甲方將為乙方重新開通服務。
12、如因乙方原因中斷服務的,自中斷服務之日起,合同自動解除。甲方為乙方保留網絡電話號碼及端口的期限為2個月。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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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 戶 資 料(請詳細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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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戶名稱(姓名) │ │聯系人 │ │
│客├─────────┼─────┬──┬────┼──────┼───┤
│ │電話 │ │傳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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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安裝地址 │ │郵政編碼│ │
│戶├─────────┼─────────────┼──────┼───┤
│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 │
│ │護照、營業執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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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持證人姓名│ │法人代表│ │
│ │(個人用戶) │ │(公司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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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戶支付費用的方式│
│寫├────────┬─────────┬───────┬───────┤
│ │銀行卡支付( ) │網上銀行支付( ) │銀行電匯( ) │銀行托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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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戶開具發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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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填寫名稱(單位/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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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寄地址 │ │郵編││收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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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存話費│【】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1000元│
│ │選擇種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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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收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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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卡│銀行│開戶銀行 ││開戶人姓名││
│受│ │卡 ├─────┼──────┴─────┴────────┤
│ │支付 ││銀行帳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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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網上│開戶銀行 ││開戶人姓名││
│理│ │銀行├─────┼──────┴─────┴────────┤
│ │ ││銀行帳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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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 │收款單位公司名稱│ │
│單│電匯 ├────────┼─────────────────────┤
│ │支付 │收款單位開戶銀行│ │
│ │信息 ├────────┼─────────────────────┤
│ │ │收款單位銀行帳號│ │
│位├───┴─┬──┬───┴┬──┬────┬──┬────┬────┤
│ │端口月租費││端口數量││單口租金││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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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絡電話安裝信息 │
│填├───────────────┬─────────┬────────┤
│ │網 絡 電 話 號 碼│使用硬件設備名稱 │使用硬件設備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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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寫├─┼─────────────┼─────────┼────────┤
│ │2 │ │ ││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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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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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資料(甲方)│用戶方資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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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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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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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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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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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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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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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統計發現,11月以來的近一個半月內,實施增持公告、增持計劃和回購計劃的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已達358家,超出2016年最后兩個月177家逾一倍。其中,回購計劃的中小創公司有58家,是去年同期26家的兩倍有余。
金額方面,期間已公告實施增持的金額達137.33億元,超過去年11月和12月累計增持的111.76億元;其間回購計劃上限的累計額度達34.9億元,遠超去年末兩月的0.76億元。其中,單個公司獲得增持金額超過億元的數量達到40家,增持金額5000萬元至1億元的公司數量達26家,而2016年最后兩個月上述數字分別為25家和13家。
以寧波銀行為例,其重要股東雅戈爾(600177)12月4日公告稱,今年下半年以來已通過二級市場增持寧波銀行7781.03萬股,交易金額合計12.55億元。又如科倫藥業(002422),公司不久前公告,實際控制人之子、總經理劉思川計劃以19.06元/股的價格通過大宗交易購買公司股份 2366萬股。
從行業分布來看,上述中小創公司主要處于新材料、醫藥、環保、計算機電子軟件、高端制造等行業。在已實施增持金額超過1億元的40家中小創公司中,計算機電子通信類公司占了6家,新材料公司有5家,環保類企業為5家,醫藥類企業有3家。
與此同時,機構也在緊鑼密鼓地調研中小創公司。據統計數據,11月1日至12月13日,在獲得機構調研的634家公司中,有482家為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機構調研總量居前十大的公司中,有8家來自中小創板塊。其中,金科文化(300459)的機構調研總量高達154家次,位列第一。此外,美年健康(002044)為125家次,海康威視(002415)為106家次,信維通信(300136)為104家次,慈文傳媒(002343)為100家次,幸福藍海(300528)為99家次,晶盛機電(300316)為97家次,滬電股份(002463)為96家次。機構調研排行居前的行業則依次為汽車、化學制品、計算機軟件、電子設備制造、化學制藥、通信設備、專用設備、電子器件和半導體。
關鍵詞: 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律師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承載著更多的社會責任,對其職業品質有著更高的要求和非凡的意義。法律職業品質,是法律人在長期的法律學習和法律實踐過程中積淀的職業傳統。“這種職業品質可分為職業能力、職業精神、職業形象和職業聲望四個方面。職業能力是指法律職業者須把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并以此作為自己的力量源泉;職業精神是指法律職業者須致力于社會福祉,以自己把握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為社會大眾服務;職業自治是指法律職業者須擁有各種重要的自主、自律的手段,實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職業形象是指法律職業者須為社會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會地位。它們之間的有機聯系在于摘要:職業能力使法律職業握有影響社會的強大力量,職業精神使法律職業具有高尚情操,而職業能力和職業精神的結合,又使法律職業在社會中享有令人羨慕的自治‘特權’,進而贏得為社會其他成員所尊寵的崇高職業聲望”①。從職業品質方面定義,法律職業是把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以服務社會大眾為志業、享有良好社會地位的自主、自律的社會群體。法官是法律的解釋者和紛爭的最終裁判者,他們應該在職業能力、職業精神、職業自治和職業聲望方面具有更加優秀的品質。
法官作為國家司法權的載體,盡管其職業能力使他們把握了影響社會的強大力量,但只有將這種力量和法官為民眾謀福祉、為社會擔道義的高尚職業精神相結合,法官職業才可能和社會大眾具有親和力,才有可能在社會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質保障,并在司法獨立的意義上獲得令人羨慕的自治“特權”,進而贏得為社會大眾所的尊寵的職業聲望。在這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為社會謀福祉、為公眾服務的職業精神,可謂至關重要。因為,法官職業和其他任何法律職業一樣,盡職盡份、理想崇高,是自己安身立命、興旺發達的根基所在;一旦根基缺失或腐爛,就不會有社會信用,就不會有和社會大眾的親和力,就必然蛻變為借自己擁有的致關人身自由、財產歸所裁判權追求己利的群體。
律師對社會和公眾的影響并而是因為律師對法治具有推動或促進功能,法治國家也需要借助律師這座橋梁將法治精神傳遞給廣大的守法者。“正因為如此,也只有如此,律師在法治國家受到普遍的尊重,并享有很高的社會地位”。
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一角色的定位決定了律師的工作側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法官的法定職責決定了法官的工作側重于追求司法公平和公正。律師和法官的工作側重點雖然不同,但從保障國家法律正確有效地實施這一角度講,律師和法官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職業的特征及目標的一致性決定了律師和法官必然會有諸多方面的交往。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律師訴訟藝術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夠促成法官做出自己所希望的判決結果。在某種程度上說,律師的藝術、訴訟藝術、辯論藝術等,歸結到一點,都可以叫做“說服法官的藝術”,這是雄辯術的最早的經典定義。該定義意味著律師的目標就是不惜一切代價地進行說服。有位希臘人曾這樣論斷摘要:“法庭演說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職責就是說服法官并將法官的頭腦引到發言者所欲達到的結論上來。”
為促使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推行法律職業者一體化培養模式,如我國的司法統一考試制度(嚴酷的司法統一考試,僅7%的通過率,法律職業已成為法律精英職業),其目的就在于通過共同知識背景,強化彼此的認同感,促進法律職業者心得共同的使命,達到群體共生的效果。對同一法律新問題,在共同的語境之下,從各自的職業角度進行充分交流,在交流中,形成法律職業言語和意識,也使他們在專業上的判定趨于一致。反之,相互的指責,一味的制約,法律職業者不能夠形成一個團結的、具有共同語言和共同思維方法,則法律界內部的溝通和交流就會變得障礙重重,司法過程的配合和制約勢必變成不配合、難制約,無助于共同體的發展,它只導致社會對法律職業者產生偏見,法律職業尊嚴受損,社會形象“共同”黯然失色。
由于法律職業者處于同一法律體系和制度內,他們必須遵循相同的法律規則、職業思維、價值信仰和道德規范,才能順利進行法律程序和貫徹法律制度,解決法律糾紛,保障法律權利。因此,在同一法律體系和制度的框架內的接觸、交流、相認相知,對法律精神和法治命運產生共識。而這種默認一致包含著從而又能反過來促進法律結構的協調和法律經驗相似性,形成在法律的意識形態領域的法律職業者的本性、性格、思想,從而強化相互的提攜和肯定,也強化相互的理解和認同,而法律職業者間越是相互理解、認同和肯定,彰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尊榮,從而有助于建于法制體系的整體權威。
然而,“持久的接近和經常的接觸作為相互提攜和肯定同樣也意味著相互妨礙和否定——作為現實的可能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然律”。只要相互提攜和肯定的現象占優勢,由此形成的關系的結合就是真正的共同體,不過其經常性和緊密性只能達到一定的程度,否則無以形成職業的威嚴,因而一定程度的相互妨礙和否定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同時,因為司法活動必須受到監督,而最有效的監督是能時刻伴隨著司法的動態運作過程并對此過程具有專業性理解的法律職業者之間的互相監督,這種基于對法律的敏感和同業者因相互熟知所自然產生的關注,能夠對越權和權力濫用產生最有效的妨礙和否定。當然這有賴于一個完善的制度布置以保證一個可以達到規范化、公正性目標的監督系統的存在,使得失職和違法行為能夠及時被發現并得到控制,從長遠來看,對失職和違法行為的收益期望也會受到制度所形成的職業群體氛圍的抑制,從而根除失職和違法行為的制度性土壤。這不僅可以提交個人或群體的地位和水平,更可以在一個動態的互動過程中培養群體成員的職業倫理,使法律職業者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上述兩個理由實際上亦不能令人信服。第一個理由由來已久,幾乎已成不刊之論。因為無論從經驗上看還是從理論上看,外語學習的確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效應。從經驗上看確有許多個案說明,學外語的青少年和成年人多少都碰到過兩種或多種語言“打架”的情形,更不要說處于認知發展期的學前兒童了。另外,外語學得好的人當中,少數人的崇洋思想與奴化作風似乎的確也多一些;事實上,不少國家的外語教育政策與留學生教育方針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這一點。從理論上看也是如此,母語對外語教學確有負遷移的干擾作用,反過來說,過早學會的外語也可能對兒童母語能力的發展不利。如果從狹隘的愛國主義和階級斗爭的角度考慮問題,學齡前兒童不學外語,似乎可以保護本民族語言的純潔,使兒童幼小的心靈免受外語及隨之而來的外國文化的影響,以利更好地接受傳統文化的熏陶。
我們并不否認上述觀點的實在性與實用性。盡管它只是反映問題的一個方面,是一種可能而不是必然,但它畢竟是一種歷史的沉淀,其中的合理內核仍不失為現實的借鑒。研究和處理任何問題,采取一攬子的否定或肯定,不是歷史唯物主義的態度。我們今天從世界和平與發展的視野來討論學前兒童外語教育的問題,強調的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友好與合作,也不應對過去傳統意見視而不見。應當看到,時下掀起的新的一輪學習外語熱,也不乏功利與實用的目的。不少家長寄希望于自己的孩子將來出國、移民或歸化;有的高收費學校以保證考上大學或出國留學為誘餌來招睞生源。凡此種種,或多或少都污染著我們提倡學前兒童學外語的初衷。
我們提倡學前兒童學外語的目的,不是要加速把中國人變成外國人,盡管我國人口過剩,有條件和機會移居國外也并非壞事。但絕大多數人學習外語,立足點仍在本國,這種情形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是無法改變的。我們不能跨越歷史的階段去奢談什么“世界公民”,用人本主義的教育方針來對抗以國為本的歷史現實。我們反對“閉關自守”的狹隘的愛國主義,國際無數事實業已證明,普遍文化與全球戰略決不會防礙任何人去獲得其本民族文化的利益,正好比熱愛世界和平與熱愛祖國并行不悖一樣。學前兒童學習外語,通過兩種語言或多種語言的比較,能更好地提高本族語言和鑒賞本族文化的能力,并用獲得的外語知識和外國文化來促進自身的發展、民族的進步和國家的繁榮,這是囿于母語學習的人所無法比擬的。
我們也反對“數典忘祖”的國家虛無主義。國家是階級斗爭的工具,在階級未消亡之前,愛國是人們不可抗逆的現實。愛國與民族感情又是相通的,不受國籍形式的制約,一個人即使在異國他鄉,拿的是“綠卡”或外國護照,也應以擁有一顆“中國心”而感到自豪。特別是對出生在國內,并在國內習得母語、沐浴過祖國母親恩澤的人來說,都不應當數典忘祖。學前兒童學習外語,將來走向世界,都有可能碰到這個問題。我們不希望因為早期外語教育而出現更多的“假洋鬼子”來自傷國力與尊嚴。因此,在給學前兒童教外語的時候,千萬不要忘記我們是教中國人學外語,而不是從語言著手把中國人變成外國人。當然,愛國與否跟學外語沒有必然聯系,我們只是根據歷史的經驗提醒一下。
反對學前兒童學外語的第二個理由,是認為外語只能習得,不能通過正規的學習來獲得。誠然,習得(acquisition)比學習(Learninig)來得輕松容易。習得本是一種非正式的學習,多是指兒童在母語環境中:耳濡目染地、自然而然地、高高興興地、不知不覺地學會本族語的基礎,主要是習得音位、語調、日常交際用的詞匯與話語結構。雖然其它方面的語言能力兒童是很難習得的,但他們習得的言語會終生難忘,對其以后語言能力的全面發展大有好處。
“兒童早期言語的特征是,有規律地(即受規則支配)偏離所學習的成人語言的規范”。這里所講的“規則”,就是喬姆斯基所說的兒童習得母語時所自覺使用的“天賦語言習得機制”(Languageacquisitiondevice),即通過普遍觀察得到的人腦中遺傳下來的“生成語法”(ge-nerativegrammar)。盡管這種機制或語法的神經生理基礎至今尚未完全探明,但兒童心理語言學家對多種語言習得過程的實驗研究,業已證明人類語言中這種普遍語法的存在,而且已成功地應用到人工智能方面,例如伍茲(willamA·woods)的“擴充轉移網絡”(ATN)。語言習得理論認為,兒童從父母和周圍的人那里聽到的數量有限的話語發展到能理解并說出數量無限的新話語,這是后天學習激發先天遺傳機制的結果。由此我們進一步想到,近來的許多研究表明,精神方面的特殊的后天獲得的能力跟生理方面的能力一樣,也可以沉積為遺傳基因的屬性并使之普遍化,看來這也是符合人類進化的辯證法的。正是因為遺傳基因的共性,“理性主義者”的喬姆斯基才從行為心理學的結構主義轉到認知心理學的轉換生成語言學,從而使語言習得的理論更加完善。同時,遺傳基因的個體差異,也給因勢利導的“因材施教”教育原則提供了生理基礎。
語言習得理論并不是喬姆斯基的“專利”。語言之可以自然習得,這種現象從語言產生的同時就已經出現了。作為一種理論的總結,它無疑得益于前人的研究,因此它應當包孕傳統語文學(philology)、歷史比較語言學和結構主義語言學的貢獻。例如,在習得過程中,除了強調對內在機能的激發以及自然環境(natualmilieu)中的直覺感知以外,也應當重視比較語言學的母語對外語的正負遷移作用(如對學前兒童不宜同時使用兩種語言說話),特別是要重視結構主義語言學所提倡的通過重復積累經驗與通過模仿形成習慣的學習方法,更要重視功能學派的交際法與情景法,等等。總之,語言習得的內涵與外延很廣,我們不能顧此失彼,以新替舊,以一概全。認識偏頗與缺乏全局和發展的眼光,是人性的一個弱點,其實質是為我主義或唯心主義,而其根源則是對人生短暫現象的功利主義反應。
從發展的眼光看,語言習得的對象還不止是語言的離散性和規則性,更重要的是語義在語用中的模糊性與個人運用語言的特殊社會心理特征。這是深不可測的底層,反映了語言的本質。例如黑色幽默,言不為心聲、文不如其人、話中有話、口頭禪以及行話、黑話與悖論,等等,光從結構上進行形式分析,恐怕難以領悟其中奧妙。
從目前人工語言對自然語言的仿真遇到挫折和失敗的情形來看,上述種種“言外之意”看來也只能通過習得逐漸獲得理解。音、形、義的統一體可望由人和機器的學習得以被譯,而音、形、義的非統一體則要依靠習得才能弄懂;因為前者是有序的系統,而后者是無序的或有序與無序交叉的系統。有序的東西比較容易看出因果關系,無序中的因果關系就好似隔霧觀花。當然,正如丹麥歷史語言學家維爾納(KarlVener)在100多前所說的“沒有一個例外無規律”,語義的非規則構成或語義的異化,也是可以找到它的原因的。如果不是這樣,語言思維與交際功能就不可思議。我們認為這方面的研究可以納入語義解釋學的范圍,語義解釋學應當成為現代語言科學的前沿陣地。如果在這方面能夠攻克幾個堡壘,無疑會促進人工智能的發展,同時給語言習得理論輸送新的血液。
學前兒童的語言習得是整個語言學習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它主要是指習得母語抑或第二語言的言語,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為語言習得有一個臨界期或“敏感期”。這兩個術語的意思都是模糊的,有的說是0歲到6歲(且不說0歲是從受精卵形成之時算起還是從出生之時算起),有的說是2—8歲,有的說是1.5—13歲,有的說不超過16歲。我們認為,如果說有臨界期,還是以不超過13歲為宜。不過從實踐經驗上講,臨界期內的損失是可以在臨界期外得到彌補的。例如我的一位同事蔡先生,他是朝鮮族人,解放初期念高中以前他從未接觸過漢語(外語)即使上高中除了語文課也很少聽說漢語,只是在大學才開始真正進入漢語的“海洋”,而此后他的漢語水平跟我們的大學畢業生毫無二致。不僅如此,他的日語和英語都是在臨界期以后自學得來的,而且日語口語堪稱一流。更令人驚訝的是,他太太40多歲,來廣州之前根本不會說漢語,但3—5年之后卻跟我們說得一樣好。這種例子屢見不鮮。前大多數學校是從高中為起點教外語,現在很多外語人才就是這樣過來的。順便講一下以前的“洋涇濱”英語(pidgin
English),據說也是過了臨界期的成年人在跟外商打交道時逼出來的,居然也能夠跟外國人溝通,其中不乏有人還逐漸過渡到了能說一口地道的英語。這些現象說明什么問題呢?顯然是說明,正常的人都有機會自小習得自己的母語,從中獲得的普遍語法或天生的信息裝置可以應用到對其他語言的學習中去。當然,這樣學習語言比起習得來說時間要長,困難要多,學習者需要有生存的壓力或頑強的意志,而這兩條往往是一般人所缺乏的。正因為這樣,根據“付出少收益大”的優化原理,我們提倡兒童在語言臨界期內盡可能早一點學習外語。
不少心理語言學家業已證明,兒童大腦的成長率與第一語言的發展率在10歲以后明顯衰減,一直衰減到語言習得的“敏感語句”(sensitivephrase)不再出現;而且他們精確區分語音的能力,甚至包括外語語音的再生能力,比10歲以上的兒童要強得多。實驗還證明,“兒童對語言的辨別與認知能力和對語音與語調的頓悟能力,在6歲以后已經開始急劇惡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神經語言學家用“大腦半球切除術”的實驗方式證明,有一些10歲以下的兒童由于腦瘤而將大腦左半球的皮層切除,但并不影響他們的語言能力;而若將成年人的大腦左半球切除,則將完全喪失語言能力。這表明兒童的大腦左右半球都具有語言能力,因此,大量的方面來說,大腦對語言信息的存儲與處理能力,應當可以說大人不如小孩。
學前兒童在習得母語的同時,如果還能習得一門或幾門其他的語言,這當然是理想不過的事情,在少數雙語地區或家庭中,我國的一些孩子的確會說兩種語言,但可惜的是大都不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語種,諸如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等等,這些語言對我們來說還不是第二語言,而是缺乏使用環境與使用機會的外語。英語是我國目前的第一外語,從對外開放的趨勢來看,有可能逐步成為我們的第二語言;事實上,對少數個人或集體來說,英語已是他們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工具。因此,我們也可以稱它為目標語(targetlanguage),即同時兼有外語和第二語言的性質。喬姆斯基認為,習得母語的敏捷性可以轉移到習得第二語言中來,變成兒童的“第二天性”(secondnature)。因此,我們這里不再討論作為第二語言的外語習得問題。
我們刻意要討論的是,學前兒童是否通過學習的途徑即用正規的教育方法掌握外語的基礎(basics)。答案是肯定的。德國奧琴(Aachen)師范學院英語系的施密特·尚貝恩(Schmidschonbein)在本世紀80年代就進行過這方面的實驗,證明可以借鑒習得的經驗創造一個教學環境,使學前兒童自然而然地學得(pickup)英語。當然,在這種人造的教學環境中,需要教師所操的外語比較地道,與孩子們相處的氣氛要輕松愉快和富有情感,形成一個單一的語言“浴室”(uninlinguallanguagebath),盡可能讓他們接受某種偶發性的學習(incidentallearning)。同時,要寓教于樂,各種游戲要能引人入勝,如使用木偶或布娃娃等模特兒作為溝通對象,激發孩子用外語進行口頭交際的欲望,造成一種近乎自然語境的氛圍。要讓孩子多次重復其所學到或聽到的詞匯與話語,但這種復現又不能象教育少年或成年人學外語那樣顯山露水,而要設法讓他們不知不覺。此外,在教學時不宜“一鍋煮”,每一個班級應分成若干個小組,每個小組宜8—12人,以保證每個孩子的注意力不分散,便于教師及時給予正面前引導與強化。
對實驗的測評結果顯示:實驗班兒童的外語學習成績與他們的智力不相關;與他們父母的社會地位與是否學過外語也不相關;也未出現人們擔心的所謂“平衡效應”(balanceeffect),說明學齡前兒童學習外語并不妨礙其母語的正常發展。只是女孩的外語學習成績要比男孩好,說明性別對學前兒童學習外語還是有一定的影響。
關鍵詞:傳統音樂 美學思想 審美意識 “和”
中國傳統音樂源遠流長,其美學思想博大豐富。中華先民的審美意識可以追溯到未有文字記載的遠古時代,從原始先民通過勞動擺脫了動物狀態開始懂得裝飾自己,便出現了最早的審美意識活動,其審美意識就已經產生了。在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后,中華美學思想獲得了蓬勃發展,形成了以審美意象為中心的傳統美學思想。
中國傳統音樂綿延幾千年包含諸多審美品格,它是一定音樂思想特殊本質的集中體現,是音樂思想意識的結晶。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思維習慣,對其審美意識的形成和發展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中華民族的傳統思維習慣,決定了中國古代先哲奉行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思維方式,將矛盾雙方作為一種內在的和諧,即中華文化傳統“和”的精神。“和”是中國傳統文化意識與精神在美學領域里的集中體現,貫穿中國傳統音樂美學的核心思想。作為一種審美品格,“和”構成了傳統音樂特有的氣質和藝術魅力。“和”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涵義,不同的時代,社會對其有不同的解釋。筆者將古代不同時期對音樂思想“和”的闡釋作一梳理和簡要述介。
“和”概念最早出現于春秋時期“和同之辯”的論爭。《國語·鄭語》載:“夫和實生物,同則不斷,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這里說明了在聽覺感知上,只有不同的樂音組織相配才能生產美的音樂,相異的音樂組合在一起就能產生好聽的音樂。這是從音樂審美的角度對“和實生物”規律的體驗和理解。
春秋時期晏嬰是一位大政治家、思想家,他對音樂有精辟的見解,曾說:“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清濁、大小、短長、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也。”將音樂各種特征的“相成”“相濟”都歸屬到音樂審美的和諧統一之中。晏嬰在談音樂諸要素之間的諧和時,并沒有忽視音聲與人心的諧和關系。“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只有“和”的音樂才能使君子聽了產生心平氣和的感情。
先秦時期儒家學派倡導禮樂思想,對音樂所看重的主要是它的社會教化作用。他們對“韶”一類的雅樂推崇備至,認為“中和”的音樂是最能移風易俗具有教化作用的,講究借中和的音樂修身養性。孔子認為思想的審美樸素之美,簡樸之美,含蓄之美,是自然與人心的交融,主張在音樂審美中保持一種“和”的情感態度。孔子曾評價《關雎》“樂而不,哀而不傷”。他認為,音樂審美中的情感態度及其表現是中正平和的,也應當是適度的,有節制的,這同他的“中庸”哲學思想是一致的。
道家倡導“天地之和”的思想。老子崇尚樸素自然,追求平和;莊子認為主客體和諧產生美感,以內心純樸自然性情的復歸作為樂的實現,用樂調調和階級矛盾,追求人類平衡,認為合乎其理想社會的樂,是具有自然無為,平和恬淡屬性的“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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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樂記》從“德音”“中和”來看“樂”之美的社會屬性與情感屬性。只有具有“中和”情感特征的才是“和樂”,這就要求在情感表現上處于“中和”狀態,“樂而不亂”“樂而不流”“剛而不怒”“柔而不懾”。
魏晉時期阮籍在其論樂專著《樂論》中,一方面以“和”作為樂的順乎自然的本質屬性,要求以協和陰陽的音聲去適萬物之“情氣”,另一方面在音樂生活中繼承樂教思想,要求“立調適之音,建平和之聲”,制禮作樂“使天下為樂者,莫不儀焉”。嵇康在《琴賦》中以平和之聲為琴音樂美的特征,在琴聲具“自然之和”的基礎上描寫琴音的美妙。他講的“禮樂之情”是以“樂之為體,以心為主”的角度講“平和之樂”對人心的作用。
唐代白居易對琴樂審美問題上有較多論述,他視恬淡、平和為琴樂與“正始音”的音樂審美情感特征,以“淡”“和”為其審美標準。
宋代朱長文在“琴史”中以政不和故人心不和,人心不和故音不和的角度強調“樂之和”在于“正——心——音”之音的關系是否和諧。從音樂與人心的關系認為只有能夠協調民心,“順氣正聲、為群情之影響”的音樂才是“和”樂的,才是美的音樂。哲學家朱熹在《紫陽琴銘》中對琴樂審美明確提出“養群中和之正性,禁爾忿欲之邪心”,體現了他對琴樂中和美的認識,即“中和”美的實現有賴于通過自我修養達到人心之正性。
明代徐上瀛的《溪山琴況》是中國美學思想史最為重要、最具代表性的論著之一。《溪山琴況》提出二十四況,其中“和”是最為重要的審美范疇。《溪山琴況》開首即寫道“稽古至圣心通造化,德協神人,理一身之性情,以理天下,人之性情,于是制為琴。其所首重者,和也。”這表明了“和”作為琴樂審美范疇,在《琴況》中具有其他諸況不能替代的地位。“和”在《琴況》中具有多義的內涵,如“和”況以琴樂陶冶人之性情,琴樂的實施目的在于使人心“和”,這具有社會倫理學的意義。“和”在《琴況》中與音樂審美理想有關,強調“和”的存在并不只是于技藝,要獲得“和”之美存在的真諦要“不以情性中和相遇”。“和”是《溪山琴況》的主要精神,是貫穿其中的主要線索。
清代王夫之以“和”作為樂的審美規范和準則。他首先強調“律為和”,重視“律為和”的作用,
縱觀我國古代音樂美學思想史,“和”在不同時代、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對其有不同的解釋。“和”是我國傳統音樂美學中的優秀傳統,至今這種美學傳統仍普遍存在于我國民間傳統音樂之中。但“和”又是相對的,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今日的“和”已不是儒家僅用于“雅頌之樂”的中庸之和,而是與多種非“和”品質相互融合的優美、平和、細膩的美學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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