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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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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報告制度

監測報告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絡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絡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絡系統,并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絡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并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報告

第十六條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有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必須按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對責任疫情報告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地段)級以上的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建立疫情管理組織,指定專職疫情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或所轄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實現計算機網絡直報,鄉(鎮、地段)級責任報告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計算機或采集器的網絡直報。

第十八條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后,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條責任報告單位對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城鎮應于2小時內、農村應于6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其它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傷寒副傷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城鎮應于6小時內、農村應于12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丙類傳染病和其它傳染病,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系統向衛生部報告。

衛生部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四章調查

第十一條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接到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疫情報告的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接到其它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疫情報告后,應在12小時內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處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志、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絡系統平臺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范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范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臺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監測報告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高職教育;長效機制;教學管理

中圖分類號:G71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07-0213-02

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是我國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新方向,推進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能否建立長效機制是關系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成敗的決定性因素。“工學結合、校企合作”是高職院校培養高端技能型人才的有效途徑,經過長期的實踐,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目前的整體運行來看,各校離建立長效機制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高職院校在實施過程中,還面臨著較大的困難。如法律依據缺乏、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宏觀調控不力、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工學結合的教學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本文將從政策制度和教學管理保障的角度,探討如何建立工學結合的長效保障機制。

一、關于“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內涵

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以社會和市場對人才素質需求為導向,以培養學生的職業素養、職業能力和綜合素質為目的。在互利共贏的前提下,校企合作、雙向參與。學生的教育教學任務由高職院校和企業共同承擔,利用企業和學校兩種不同的教育環境和教學資源,通過學習與工作交替進行、相互融合的方式,將課堂的理論教學與崗位的實際工作兩者緊密結合起來,從而達到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的目標。學生在學習期間,一方面,要在學校接受與崗位職業相關的技能知識教育,另一方面,又要在校內校外實訓基地進行相應的職業技能訓練,同時,還要在企業完成一定量的生產性任務。在工學結合模式下培養的學生畢業時可以同時獲得學歷證書和職業能力資格證書。

1.校內生產性實訓中的工學結合,根據對生產性的內涵理解不同和學校自身的條件限制,有不同的模式和形式。但主要的形式就是利用學校的生產實訓設備,根據企業的訂單或者實際生產中的產品,在企業人員或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根據企業的生產要求進行產品的設計、研發或制造,然后按照企業對產品的實際要求來評定;學生在參與過程中獲得了產品生產設計等方面的綜合技能,也得到了很好的鍛煉。

2.校內外工學交替的工學結合,在校內進行專業基礎知識學習,工作實踐階段則在校外企業現場進行,學習和工作交叉進行。在企業工作時,則是針對性很強的實踐操作和技能訓練,工作和學習兩不誤。

3.校外頂崗實習中的工學結合,這種模式在目前的高職教育中被普遍采用,是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形式,也是培養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徑,它具有較好的普適性。重點是要確保專業與崗位的吻合度,加強頂崗實習的過程管理以及制定校企雙方共同參與的評價標準,共同實施評價,保障評價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從而通過頂崗實習提高學生的崗位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

二、建立“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長效機制的必要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對高素質技能型人才需求迅速增加,國家對高等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也越來越重視,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不管是質量還是數量都迅速提升,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的能力也有了非常大的提高。高等院校職業教育的核心任務就是為企業培養高技能應用型人才,這種人才的培養離不開企業的真實環境,職業院校的教學內容必須要和企業的技術革新和產品的生產實際緊密聯系在一起,才能體現教育的職業性。因此,高等職業教育必須長期堅持走“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辦學之路,校企之間必須建立起穩定的深度融合的長效合作機制,這是培養高技能職業應用型人才的基本保障。

但是高等職業院校目前存在辦學條件參差不齊、辦學的體制機制不夠健全、教學評價體系不夠完善、教學質量與教學效果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需求、法律法規等政策制度還不健全或落實不到位、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制約著工學結合模式的有效實施。究其原因,第一,當前人們對“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辦學模式有一定的認識,但認識的深度還遠遠不夠,或者僅僅是進行了一些相關的探索與研究實踐,但還沒有真正建立起相應的運行體制和長效保障機制。第二,國家的各項政策制度落實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完善,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缺乏長期的動力。第三,高技能人才培養基礎條件和投入不足與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矛盾比較突出。高職院校人才培養與企業急需的高質量技能人才的矛盾亟待解決,所培養的技能人才質量滿足不了企業對其工作能力的要求。第四,高職院校專業課程改革進展緩慢,與工學結合相適應的教學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實施不到位。

三、建立“校企合作、工學結合”長效機制的主要保障措施

建立工學結合長效機制需要政府層面的各種政策制度的保駕護航,也同樣需要高職院校教學管理制度的有力保障。

(一)國家政策制度的有力保障是基礎

在發達國家目前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校企合作機制。他們具有完善的政策法規保障制度,使得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構建了較完善的校企互利共贏的機制,使企業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政府發揮了主導作用,協調與激勵的機制比較健全,校企合作有政府財政、稅收和政策的激勵支持。然而,在我國這些方面的立法還很不健全,包括工學結合中涉及的校企合作成果分配、專項的教育基金、獎懲措施和實習學生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相關立法。企業參與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所產生的費用成本,也不能得到政府減免部分稅收,從而抑制了企業參與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積極性。因此,政府應營造對職業教育高度重視的濃厚氛圍,根據我國現代化建設對高技能應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并發揮主導作用,從根本上調動企業參與高職教育的積極性。(1)加強立法,出臺有效的政策制度,明確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比如企業辦職業技能培訓和接納學生進行頂崗實習,可以減免一定的稅收。通過政府的稅收激勵政策、宣傳和推廣等道德激勵手段,激勵企業參與職業教育。(2)改進政府配置資源、財政等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大用于發展職業教育的財政撥款,并列入各級政府部門的年度預算。支持高職院校更新教學實訓設施和建立共享型、開放型的實訓基地。(3)政府要搭建工學結合平臺,積極鼓勵組建以職業院校為龍頭,以政府部門為指導,相關行業、企業共同參加的職業教育集團,充分發揮職教集團在工學結合人才培養中的作用,實現資源共享、聯合培養人才。(4)國家應在符合產業發展需要的專業中選擇規模大、效益好、機制靈活的企業作為職業教育的實習實訓基地,給予多方面的支持,從而營造企業成為工學結合主體的氛圍。

(二)學校完善的教學管理制度是關鍵

1.樹立開放的教學管理理念。根據市場發展趨勢和企業需要設置專業,緊跟區域經濟的發展要求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校企合作共同開發課程,從市場需求出發,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面向實際職業崗位群;通過工學交替、行動導向,使理論教學與職業實踐緊密結合;通過共建共享教學資源,實現管理教學資源的網絡化,拓展課程教學的空間與時間。

2.建立適合工學結合的教學質量保障機制。通過企業走談、市場調研等形式,以崗位群需求和職業標準為依據,與行業企業共同開發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體系,開展工學交替、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使教學內容與職業實踐緊密結合;依托行業、企業建設一批校內外實訓實習基地,滿足工學結合教學需要;創造條件鼓勵教師下企業鍛煉并參與項目研發,建立校內外實訓指導教師勞動報酬等經費保障機制,制訂一系列有利于工學結合的績效考核、人事聘任與工作津貼分配方案。

3.建立適合工學結合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涵蓋工學結合實施過程中的計劃、組織、協調、監督、反饋、控制等各項功能,包括校內與校外工學場域的教學督導運行機制。學校應建立工學結合教學質量標準,明確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的內容和程序,實現質量監控的標準化、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充分履行由用人單位、家長、學校、教務處、系部、教研室、教師、學生等構成的多級教學監控人員的督導職責。

4.構建適合工學結合的多元評價體系。改變以往學校教師單方教學評價的傳統做法,積極發動行業企業、政府與社會力量參與質量管理,建立多元評價制度。學校與企業一起制訂考核方案、考核方法和考核標準,通過合理的考核,包括實習的關鍵環節,如出勤情況、職業操守、專業技能、工作成效等,對學生的職業能力和綜合素質作出全面、準確的評價。考核項目還要具有可操作性,形成制度。

四、結束語

學校與企業長期合作的基礎,是在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中達到互利共贏,這也是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一方面要注重構建工學結合的社會環境,通過法律手段和政策制度手段,明確企業在高技能人才培養中的地位、責任與義務,形成一定的動力;另一方面高職院校要注重內涵建設,以制度的形式確立工學結合的核心地位,建立和完善教學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監測報告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價格監測,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其相關成本、市場供求變動情況進行采集、分析、預測、預警和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價格監測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價格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工作。

第五條價格監測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支持和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價格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在價格監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監測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價格監測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將價格監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工作的需要,健全價格監測網絡,完善價格監測手段。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國家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調控需要,建立全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價格監測項目。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本行政區域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補充的價格監測項目和標準,并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指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經營者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頒發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標志牌:

(一)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

(二)遵守價格法律、法規,信譽良好;

(三)具備必要的價格監測資料收集、傳送手段;

(四)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因生產、經營品種發生變化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標志牌,另行指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第十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價格監測資料。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及時,不得遲報、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

第十一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采報價人員,負責本單位價格監測資料的收集、報送和存檔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實施相關價格監測,給予其適當的經費補助,并對采報價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確保價格監測資料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價格監測工作需要,選定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經營者作為價格監測資料采集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形勢和工作需要,可以針對特定商品和服務實施專項價格監測。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預警、應急機制。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啟動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實施應急價格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原因和政策建議,并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價格監測重要信息。

第十七條實施應急價格監測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通過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收集價格監測資料外,還可以臨時指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要求其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報送價格監測資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價格監測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該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地區市場價格總體情況;

(二)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

(三)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變化情況;

(四)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原因及趨勢預報或者預警;

(五)應對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信息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價格監測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將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用于政府宏觀調控和價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專業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監測調查證后,方可從事價格監測工作。

第二十二條價格監測工作人員在調查、采集價格監測資料時,應當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序進行,并出示價格監測調查證,使用規范、統一的價格監測表格或者上報軟件。

第二十三條價格監測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價格主管部門及價格監測工作人員違反價格監測有關規定進行的價格監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工作的;

(二)未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序進行價格監測的;

(三)將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用于政府宏觀調控和價格監測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的;

監測報告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質量,指價格監測報告單位履行價格監測職能,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及開展規定的臨時性監測工作,采集上報價格監測數據及反映動態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第三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中心承擔。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本地區價格監測機構承擔。

第四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價格監測機構對價格監測數據的采集、催報、錄入、審核、校對、匯總、上報等各環節都要明確崗位責任,實行專人負責。

第五條采集價格要嚴格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商品(服務)品種、規格等級、時間、市場實地采集;由監測定點單位采報價格的,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監測機構應對報送的價格監測數據進行認真復核。對需要多次采價、匯總后上報的價格,不得用一次采價數據替代。

第六條價格數據上報時,須由責任人簽名,并經本地價格監測機構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上報。重要時期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監測數據上報,需由本地價格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后方可上報。定期上報的數據要在規定的時間報送,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節假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第七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本地區價格監測質量動態管理制度,省級價格監測機構對所屬市、縣報送的監測報表要逐期進行登記、催報、審核、匯總,確認無誤后入庫存檔、上報。

第八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規范對監測定點單位監測質量工作的管理,指導監測定點單位建立健全臺帳制度和原始記錄制度,做好監測定點單位采報價人員培訓工作,加強對監測定點單位采報價格數據質量的監督。

第九條各級價格監測機構對上報的價格數據三個報告期不變的,要逐筆查明原因,做出說明;上級價格監測機構對價格監測數據存有疑問的,可以責成上報單位進行核實,對確屬錯誤數據的要及時糾正,并作出報告。

第十條各級價格監測機構每季度應對監測定點單位的原始臺帳進行一次核查,并對當期上報數據進行現場核實,確保監測定點單位上報價格與執行價格一致、無誤。

第十一條建立價格監測質量檢查制度。按照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監測質量工作的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中心每年對全國價格監測質量組織進行一次抽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監測機構每年要對本地區價格監測質量組織一次檢查,檢查范圍不少于全部報告單位的三分之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對違反價格監測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影響價格監測質量的行為,依照《價格監測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監測報告制度范文第5篇

努力促進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再上新臺階

##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各位領導:,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

今年以來,我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衛生局的正確領導和幫助支持下,不斷加大措施、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強化督導,促進了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取得了一定成績,為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做出了積極努力。我們的具體做法是: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發揮行政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

我縣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起步較晚,監測中心成立時間較短暫,2004年才真正將adr監測工作納入管理渠道。由于對開展這項工作的目的意義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制度不健全,致使監測工作一直發展緩慢,成效不大。今年8月份市局召開全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專題會議之后,我們通過認真學習會議精神,不斷提高了對做好adr監測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并從中找出了過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差距。

為積極推動全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與縣衛生局不斷加強工作上的相互溝通和協調,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并一起研究制定措施,深入貫徹落實全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會議精神,真正發揮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積極提高號召力、切實加大督導力,形成上下有合力,從而使我縣adr監測工作有了新的、較大的起步。

二、健全組織,完善制度,為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我們根據市局和市adr監測中心的工作部署和領導要求,為確保全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健康順利開展,通過不斷加強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設施投入,促進了全縣adr監測工作正常運轉。在具體工作中,堅持做到“四個確保”:

一是加快監測網絡建設,確保各級重視,層層有人抓。為更好地適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需要,我們在駐城建立了8個縣級監測站,分別由駐城6個醫療機構、醫藥公司和仁和堂連鎖有限公司組成,在12個鄉鎮衛生院建立了鄉級監測點,同時要求在各村級醫療機構也建立監測點。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人員分別由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衛生局負責同志及有關人員組成,各監測站、點也分別配備了一名負責同志和業務人員具體抓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縣、鄉、村三級監測網絡初步形成,并將不斷得到完善。

二是不斷健全制度,確保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運轉有序。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與縣衛生局聯合制定下發了《##縣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實施方案》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工作保密制度》等規范性文件,各監測站、點也分別制定了相關工作制度。縣衛生局還把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納入了對所轄各個醫療機構年終工作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縣食品藥品監管局也把該項工作列入了自己的工作管理考核目標重點抓,共同促進了全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發展軌道。

三是改善辦公條件,確保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報送準確及時。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在辦公經費非常緊張的情況下,仍拿出部分資金為監測中心新購置電腦一臺,用于監測報告的匯總、上報等工作。同時在日常工作中,對用于監測工作的車輛,局辦公室優先派車,保證工作人員對新的或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情況進行及時調查、核實,及時上報,保證對一般藥品不良反應情況按時上報。

四是加強教育培訓,確保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大力開展。針對我縣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時間短、經驗不足、認識有差距等實際現狀,我們采取組織召開會議、專家授課等形式,加強了對各個監測站、點的教育培訓,通過這些有效措施,不斷提高了他們的認識,豐富了專業知識,增強了對做好監測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心。

今年以來,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共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38例,已超額完成市局交給我縣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30例的任務。同時,對各個監測站、點報來的報告,未發生一起漏報、瞞報、遲報現象,上報率達100%,做到了準確、科學、及時,而且不斷提高了監測報告質量水平。

在充分肯定我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成績的同時,我們也充分看到了這方面工作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不足。一是少數醫療機構對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存有偏見,有的把發生藥品不良反應現象與使用假劣藥品混為一談,怕影響本單位聲譽,造成瞞報現象時有發生。二是有的單位認識上存有差距,對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目的意義重視程度不夠,主動性、積極性不高,造成漏報、遲報現象時有發生。三是部分監測站、點上報的監測報告水平不高,填寫報告欠規范,專業素質亟待提高。四是縣局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宣傳力度不夠,督導水平不高,致使監測網絡運行還不順暢,工作上還存在一定的被動局面。以上問題需要我們認真加以對待,并努力加以克服。

三、加大措施,狠抓落實,不斷開創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新局面。

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對于提高和改善藥品質量、指導臨床合理用藥意義深遠,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我們要保持高度的使命感、責任感,并不斷采取得力措施,真抓實干,努力做好全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下步要充分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一要加強宣傳,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要繼續加強縣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利用有關會議、印發宣傳單等形式,對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進行宣傳,不斷提高他們對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同時,要積極鼓勵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聘請專家就有關方面知識進行培訓,努力提高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現率和上報率,杜絕漏報和瞞報現象,提高報告質量水平。

二要進一步抓好制度建設和落實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要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加強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制度的落實,真正將這項工作納入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中,不斷提高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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