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建設單位安全生產方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水利工程;安全責任;和諧社會;保障
Abstract: based o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o the process of how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production, civilized construction control, put forward the safety production, civilized construction should be as and progress, quality, equally important goal of the investment control,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o production safety, civilize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arget, the basic contents and measure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Harmonious society; security
中圖分類號:U41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水利工程建設自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來,為水利工程建設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在做好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的同時,應積極完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控制,提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在工程建設中的地位,確保工程不出現一宗安全事故發生,減少工程損失,在施工監理過程中如何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是每個監理工程師的一項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任務和責任之一,也體現監理工程師職業水平的一項內容,同時應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與質量、進度、投資同等重要的位置,使工程建設朝著“安全、優質、文明、高效”的目標如期完成。
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理目標和原則
根據每一個工程具體情況,在工程開工前制定施工監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理目標,并在監理實施細則中明確相應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內容和程序,其目標一般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工程不發生1起安全事故;營造良好的文明的施工環境和施工氛圍,構建和諧的施工社會環境。
安全生產控制原則,服從“管理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零原則。
2.1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施工規程、規范,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管理程序。
2.2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法規和技術標準。熟悉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和條例,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化。
2.3根據合同條款賦予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權力和責任,以向業主負責,對施工安全與文明施工持續監督,并將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的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
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理內容
3.1監督、敦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施工安全生產上崗前的教育和培訓,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到人,配備專職安全員。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生產措施進行審查時,必須對施工安全是否滿足工程安全的要求。如在隧洞施工過程中,對開挖、支護、出碴、襯砌、施工用電等的安全生產措施是否能達到控制安全生產的目標。高邊坡開挖方案的安全支護等必須作出專門的安全支護方案。
3.2實時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實時檢查,檢查方式主要有:a)經常性檢查。在施工過程中,每一次到施工現場,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施工用電、施工程序的操作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個別工人或管理人員不遵守安全生產的規程,在現場進行檢查和提出口頭上的通知。b)定期檢查。根據施工進展情況,在每月或一定的時間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代表和監理部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逐一檢查,即時發現安全隱患和不文明的施工現象,形成相關的檢查紀錄,送發相關單位,并責成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如在水電站的施工過程中,在廠房基礎上升至發電機層、土建單位移交給機電或金屬結構單位安裝時均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檢查,主要是安全生產的危險標志、警示牌的懸掛等,將不安全因素展現出來,讓相關單位均明白生產現場的安全情況,做到有的放矢,提前控制安全隱患。C)不定期檢查。根據工程的施工環境、條件的具體任務情況,對安全生產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或者是突擊檢查,主要是對汛前、天氣預報中將出現暴雨前,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進行突擊檢查,將不安全因素控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檢查范圍為圍堰、邊坡、基坑、軟基段等。
3.3檢查施工單位在勞動保護和文明施工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規定和國家法律的規定、行業標準。隧洞施工屬于地下工程,其洞內施工的空氣質量根據有關施工規程都有相關的要求,必須保持洞內的空氣質量達到一定的標準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故對隧洞的洞內的空氣質量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不良空氣時,現場向施工單位提出改正,必須保證工人的身體不受到影響。同時對施工現場的道路的維修整理也應保持良好的狀況。
3.4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提出建議和意見。檢查完成后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向建設單位提出加強安全生產整改的建議。在某水電站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提出加快施工進度,為此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有所松懈,而工程進展到了比較關鍵的部位,施工現場的人員、機械等均較之前多,存在安全的隱患也多了,為此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意見,并向建設單位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理的建議,也得到了建設單位的認可,為此,在該工程的施工中沒有發生一起安全事故。
3.5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防洪度汛方案。由于水利工程受季節性影響較大,與水有較大關系,故對水利工程的防洪度汛方案在工程開工后視具體的開工時間,必須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提出編制防洪度汛方案,審核后報建設單位審核并按規定的級限要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作為工程施工的防洪依據。
3.6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按事故的類別提交相應的報告資料。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安全事故,作為監理工程師必須首先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事故原因作出初步的調查、了解,并責令施工單位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控制,嚴禁事故進一步發展,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參加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調查,按調查的結果根據事故匯報程序,向建設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理措施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工作內容;控制
1工程施工監理的工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可以看得出,我們監理的工作是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我們監理的工作是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程監理單位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該說不適用于本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所以對工地出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是我們監理的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我們監理的工作是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從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得出,我們監理的工作是對施工過程中質量、進度、費用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什么是監督?漢語詞典解釋為“察看并督促”,所以我們監理的工作不是生產經營,而是監督。如何做好監督工作?也就是說要做好工程施工的監理工作,必須從質量、進度、費用和安全生產四個方面著手。
2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監理工作
任何產品的質量問題都會給使用者或多或少帶來損失或傷害,一般產品都是在交付時對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而工程項目如果也是在交付時對質量進行檢查驗收,是不現實的,也不可行,一是工作量大,二是很多隱蔽的內容無法檢查,但工程項目的質量問題會給使用者造成更大的損失或傷害。因此,我國在1988年推行了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就應該介入,對工程項目施工整個過程的質量,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進行監督。特別是對施工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因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效上與法律、法規等同,具有法規文件的屬性。也就是說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本身雖然不是法規,但是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得到了明確的法規性質。對條文不執行就要受到處罰;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必然要追究相應的責任。要做好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控制的監理工作,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2.1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或經過修改后重新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組織施工。
2.2專業監理工程師現場查驗放線精度是否符合規范及標準要求,施工軸線控制樁的位置、軸線和高程的控制標志是否牢靠、明顯。
2.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白有試驗室或外委試驗室按規定進行審核。
2.4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必須拒絕簽認(否則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并對撤出過程實行監督。
2.5定期檢查施工單位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
2.6監理人員經常地、有目的地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巡察和檢測,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較大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采取照相或攝影等手段予以記錄。
2.7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禁止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8監理人員嚴格按照國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檢查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
2.9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2.10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通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督促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畢并經監理人員復查,符合規定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由于監理人員是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所以下達工程暫停令和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2.11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責令施工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單位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并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3工程施工造價控制的監理工作
施工合同中有關條款的不明確,施工圖紙中存在的問題,建設單位資金、材料設備及施工圖紙不到位,都會產生額外的費用,增加不必要的建設投資,所以要做好工程項目費用控制的監理工作,就要注意以下幾點。
3.1專業監理工程師找出工程造價最易突破部分(如施工合同中有關條款不明確而造成突破造價的漏洞,施工圖中的問題易造成工程變更、材料和設備價格不確定等)以及最易發生費用索賠的原因和部位(如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施工圖紙不到位,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不到位等),從而制定出防范性對策,書面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經其審核后向建設單位提交有關報告。
3.2總監理工程師從造價、項目的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等方面審查工程變更的方案,并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3.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進行審核時,會同施工單位對現場實際完成情況進行計量。
3.4專業監理工程師及時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制定調整措施,并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
3.5專業監理工程師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證據。
3.6未經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拒絕計量和該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請。
4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的監理工作
工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確,它涉及到建設單位能否按時投入使用,對經濟效益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建設單位對工程進度非常重視,如何做好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的監理工作,應注意以下幾點。
4.1專業監理工程師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及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進度控制方案,對進度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防范性對策,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后報送建設單位。
4.2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并記錄實際進度及其相關情況,當發現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指令施工單位采取調整措施;當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商定采取進一步措施。
4.3總監理工程師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和所采取進度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并提出由于建設單位原因導致的工程延期的預防措施及相關費用索賠的建議。
5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監理工作
監理單位是工程咨詢、服務單位,不是生產經營單位,因此,安全生產要監理單位來做是不對的。我國法律、法規賦予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享有監督權和舉報權,利用這兩個權利,從以下幾點來做好監理工作。
5.1在監理規劃中,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5.2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5.3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5.4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5.5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5.6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5.7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5.8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5.9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5.10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5.11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超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5.12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5.13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關鍵詞:建筑工程 安全管理 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點,目前我國建筑業在安全管理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這些安全管理問題威脅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制約著建筑業的良性發展,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1欠缺基礎安全管理
在建筑行業里,對于安全生產往往只停留于形式主義,項目業主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在安全生產方面上的投入并不多,得過且過,沒有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大多的施工企業在質量管理問題、工程進度問題、成本管理方面抓得比較嚴、比較緊,但往往不太注重安全方面的管理。企業內部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普遍都比較淡薄,沒有充分認識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對安全管理法規法制認識不足,沒有正確處理好安全與進度,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生產之間的關系,以致關于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不落實,從而導致了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劇增。
1.2施工人員技能素質偏低
隨著建筑規模的不斷擴大,大量的農民工加入到施工建設的隊伍當中,但這些在一線施工的農民工文化素質比較低,專業技能和安全意識也比較差,對相關的操作規范不太重視,因此出現了因操作不規范而發生的安全事故。此外,很多的施工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操作培訓和技能培訓就無證上崗,缺乏相關的施工資質,滿足不了項目安全管理的需求,因此,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和技能素質是施工安全管理的關鍵所在。
1.3執法部門監督不力
建筑行業相關的監督執法部門對建筑施工安全問題的規范和管理流于形式,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手段,未能加大對存在施工隱患的建筑工地的整改力度,沒能發揮到監督、管理職責。此外,各地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界限不明確,各自為政、多頭管理,不能形成統一有效的監督效果。對出現違規操作、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的施工行為未能制定完整、有效、明確的處罰辦法和規定。
1.4安全監理工作不到位
在建筑行業里,按照常規操作,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該發揮有效的監理職責,依照標準法規審查施工的方案和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指出并勒令及時整改消除。但實際上,由于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往往并未履行到上述的職責。另外,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不熟悉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法律法規,沒有真正能起到監督管理作用,制約了安全監理工作的展開。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問題對策
建筑安全是施工過程中的工作重點,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應該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法規,避免違規操作,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僅僅是施工單位的責任,同時也包括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的相關責任。
2.1建設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資者,在整個工程的建設過程中位居主導地位,并對安全管理負有最終的責任,其某些環節的操作不妥當都會或間接或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作為建設單位應該從以下方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建設單位應該遵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因為施工建設需要,有時候會對公共設施造成一定影響和破壞,或需臨時停電停水、或中斷交通、或爆破作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可以減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2)建設單位要向施工單位提供完整、正確的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道、水電線路等資料圖,以避免盲目施工破壞到地下管道或線路而損害到生命財產安全。
(3)建設單位不能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縮短工期,導致工程質量的粗制濫造。隨意、不科學的壓縮工期、追求短期利益、違背科學規律進行建設將會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最終引發安全事故的發生。所以,合同工期的制定應該在方法科學合理的施工工藝和管理方法正確的前提下進行。
(4)建設單位應該及時撥付相關的費用,以購買性能安全可靠的施工設備,并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2.2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集中體現在施工過程中,所以施工是控制安全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
(1)施工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教育工作。首先,施工過程要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建立起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形成相互監督體系,所有施工人員要有“群防群治”的思想。其次,要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要求所有的施工人員要按照規范操作,作業組交替班時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于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施工方案在實施前要組織專業組進行商討對策,并在施工的過程中要督促作業人員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要勒令及時整改。最后,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在事故發生時可以降低傷害程度。、
(2)在一些容易出現安全事故的施工現場出入口、電梯井口、空洞口等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經許可不允許任何人拆卸移動。對于作業設備要做好日常檢測維護工作,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嚴禁進入作業。
2.3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勘察單位要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正確有效的勘察文件,以有效施工作業現場的工作;設計單位在設計的過程中要考慮施工的生產安全,對涉及到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要在設計中注明,并給出如何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性意見。
2.4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監理單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就是做好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等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部分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做好對工程建設過程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并及時勒令施工單位整改、甚至暫停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3.結束語
建筑工程是系統性強、復雜度高、技術難度大、危險系數大的工程,因此,就需要加強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管理,首先需要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整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職能來共同防范安全隱患,切實做到安全生產。
參考文獻
[1]陶雄良.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管理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11(15):29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和公布本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五條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七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二)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三)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五)安全設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六)未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三)安全生產條件;
(四)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后果、對策;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時,應當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10日內,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并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建設單位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時,申請資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超越職權實施安全許可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許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通報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保存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生事故的。
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涉及承包商、分包商、設計人員、監理人員與建設單位等許多部門,這些部門都應該各司其職,積極參與到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中。但是多年來,建設單位沒有充分認識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沒有盡到作為管理者應為建筑安全所負的責任。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巨大的誤區,建設單位認為將工程招標給承包商后,工程安全都是承包商與監理方的責任了,自己則參與的越少越好。但事實上,建設單位參與安全管理之中是非常必要的,甚至起到關鍵作用。這是由于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投資方,相當于項目中的紐帶,處于項目建設的核心地位。建設單位加強對施工中安全問題的管理,能夠給施工的安全管理帶來巨大的收益。建設單位參與安全問題管理能夠減少施工人員的傷亡;提高現場工人的勞動效率;有效的保證工期;避免了事故引發的法律問題;減少了負面的公眾效應;減少了政府部門對項目的干預。
二、建設單位如何選擇承包單位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影響安全的因素很多。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對建設管理單位的聲譽、項目的價值都會產生嚴重影響。因此,作為建設單位必須把安全工作當成一個系統工程來抓。從施工單位的選擇到施工階段的安全管理、督察、獎罰等均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監控和管理辦法,進行系統化管理。此外還要建立一種安全文化,把安全管理融入到每個人的日常工作和行為當中,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萬無一失。施工安全的關鍵是承包商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在我國,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須對投標單位進行審查,所有投標單位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任何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均不得參加投標。為保證安全生產,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具體項目的特點,編制安全生產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項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主要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緊急預案、事故處理辦法等。建設單位應定時或不定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履約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項目現場按投標承諾配備符合資質要求的安全員數量、安全經費使用情況、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特殊機械設備安全保修保養情況等。對監理給予安全管理授權,要求監理方行使安全監理職責、落實監理報告和監理旁站制度。督促監理方認真履行審查承包單位的相關資格、安全管理方案、安全保障體系,切實發揮監理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三、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研究
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雖沒有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但本著對工程、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建設單位必須為安全生產提供必要的支持、創造必要的條件。為確保工程安全,建設單位除了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項目的水文地質資料外,還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及構筑物埋置情況。在鬧市區建設的項目,必要時應事先做物探,以清晰了解地下管線情況。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為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在工程中應加強對工程量清單中的“102-3安全生產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嚴格按《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規定予以支付。以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用落實到實處,在安全生產中真正發揮作用。建設單位工程管理人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總體策劃上,確定建造標準;協調設計、施工矛盾;甲供設備采購,為工程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條件。切忌為工程進度忽視安全,更不能要求施工單位違章搶工。建設單位除了委托監理外,也必須對工程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1)起重設備是否經安監部門驗收并準許使用;(2)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3)施工單位是否編制安全管理方案并經監理批準;(4)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5)現場是否有足夠的安全提示牌;(6)現場是否具有消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是否能夠正常使用;(7)現場危險源是否具備防護措施和明顯警示等。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對工程的危險源進行有針對性地、詳細認真地分析,并針對危險源制定專門的管理措施,做到防患未然。建設單位在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時,一定要將生產任務和安全管理同時考慮,綜合平衡進度與安全的關系、合理安排安全措施費用,切不可只講進度、成本而忽視安全管理。在年度計劃中要制定安全目標,在年度預算中要預留合理的安全措施費用額度,確保安全生產落到實處。建設單位應建立從領導到一般員工人人講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安全文化。內部管理文化在一定意義上講是管理制度加工作習慣,安全文化就是要建立一套具有實用性、人本性、多樣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使得員工養成重安全、講安全、抓安全、實踐安全的工作習慣。樹立以安全和健康為第一的價值觀,形成一個人人講安全、抓安全的文化氛圍。在員工的心靈深處形成“安全第一”的理念,從而實踐“安全第一”的行為方式。
四、結論與建議
1.處理施工安全問題應當具備的資料
對于施工中安全事故的處理必須要有以下資料:對于因為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必須要有施工圖;其次是施工記錄;最后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事故分析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幾方面:(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事故要有詳細描述和記錄;(2)確定事故的類型,根據不同的類型制定不同的處理措施;(3)著重調查、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這直接決定后期如何處理事故;(4)對于事故結果進行評估,并附有詳細數據;(5)事故涉及的責任人員要記錄在案。
2.建設單位參與安全管理的方式
(1)在前期,需要在招標書上明確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設計,確保施招標書上有明確的安全措施和方法。在評標時,將安全設計作為重點考察對象,可以提升安全設計在技術評定中的分量。提出合理的工期和造價,避免施工單位為了趕工和節省投資而引發的安全事故。(2)在施工過程中,因為建設單位較少的直接參與工程建設,所以應當更加嚴格要求監理單位加強安全監督。要求建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施工現場,一旦發現安全問題必須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在施工中,必須嚴格遵守施工設計書的施工設計及安全設計。(3)在要求建立單位加強安全監督時,建設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到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積極參加施工安全會議,要求施工單位定期提供安全檢查報告,通過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共同監督,有效的控制安全事故。(4)設立安全獎勵制度。對于能夠完滿完成設計和安全要求的項目,應當給予施工單位一定的獎勵。通過獎勵的方法,鼓勵施工單位抓好安全管理。
五、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