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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廣州市水務 安全生產 標準化 研究
前言: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一方針下,為實現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從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目的,完善行業的特殊性、個性問題的法制、職能建設集中體現在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上。筆者認為,廣州市水務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應當體現在完善廣州市水務行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設;水務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科學化;分析水務行業工程安全生產風險,建立行業預防機制的標準化幾方面。眾所周知,水利工程防汛搶險工作長期以來都是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歷史上多次抗擊特大洪水的成功經驗體現出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隨著2008年水務局的成立,水利工程的主戰場也從農村水利建設走向集城市供排水和農村水利建設一體化的“一龍管水”的道路。特別是為迎接2010年廣州市亞運會的到來,廣州市市政府近年加大了對水務工程特別是城市水務建設投資。據統計,2009年全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項目完成181項,進度51.92%,全年生活污水處理量(十區城區)是68457.5萬噸,水浸街治理工程已完成128項。2010年城市水務建設計劃投資145.87億元,農田水利建設資金8.4億元,投資再創歷史新高。工程到處開花,伴隨的是質量安全責任重大,如何在保質保量搶工期的同時,實現安全生產的標準化建設是急需解決的問題。廣州市水務局黨委高度重視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筆者所在的廣州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于2009年開始正式運作,至今已接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監書190份,涉及工地450處,2009年至今,完成省市綜合性、專項性檢查32次,經常性工地檢查1100余次,查處問題并開出整改通知、整改記錄單290余份,極大地加強了水務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有效地降低了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機率。期間,筆者有幸起草《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8日施行),現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談談對水務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一、完善廣州市水務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設是安全執法檢查的依據和力量之源:目前我市水務工程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卻無章可循。為什么這么說呢?水務行業工程安全管理目前依照的仍是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頒布實行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該規定雖然明確了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卻沒有負責執法的安全監督機構及人員、機構職責、監督方式、檢查內容等具體規定,筆者考慮,這一方面是由于長期以來水利工程投資不大,工期不長,質量問題就是安全問題,管質量的也順便管安全,所以安全生產管理沒有形成獨立體系。另一方面是水利行業安全監管仍依賴于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的自我監督、自我調控,沒有明確施工中安全生產的行政監督部門作用。2003 年,隨著“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思路提出,國民經濟各領域建設發展的焦點集中“民生、民心”工程上,作為與人民生命財產息息相關的安全生產領域,首先在學術領域研究方面有了很大的飛躍。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并逐漸形成了一門單獨的學課研究領域。如華南理工大學就率先在機械與汽車工程學院開設了安全工程課程。在此學術風潮推動下的安全管理體系、管理機制、風險識別也得到了更廣泛的實踐運用,安全生產不再是依附性的管理方向,并迫切需要從舊有的質量、衛生、環境管理等體系中解放出來。各行各業也需要建立一支專職的安全監督管理隊伍來面對日益龐大的項目管理目標。同時,長期以來僅靠合同牽制的施工、監理各方為追求經濟效益、建設單位為搶工期等忽視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比比皆是。更別說其中還存在的違法轉包分包的情況。運氣好的不出事,運氣不好的在以前施工單位花點錢也就偷偷了事,可現在要面對的是全社會的監督甚至是法律的制裁,甚至牽涉到對行政政府部門的作為和不作為的界定,也就更加需要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專職的安全監督隊伍行使政府職能,監督參建各方。因此就迫切需要立法出臺來進一步完善這方面的相關內容。2009年廣州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成立之初,工程安全監督人員去了工地有些無所適從:不知道應該做些什么、能做什么、對違反安全管理行為能采取什么具體措施。為盡快上手,在工作中我們一方面積極參照相關部門如建委、市政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細則、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標準并結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制訂我們自己的檢查表,加強對工地現場文明施工檢查;一方面想了很多辦法:做整改記錄單、發整改通知書、局部停工、開會溝通、上報水務局通報。通過這些努力,短期內在水務行業形成一個監督管理的程序系統。可是作為一個監督機構,沒有了明確的法律規范規程做后盾,沒有了行業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就沒有了長期工作的力度,管不到家管不到位、效果大打折扣。并且一度成了救火隊、投訴箱,也就談不上“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管理思路。有鑒于此,為體現安全生產管理科學發展觀的總體思路,為適應近年來城市水利發展要求,迎接廣州市亞運會的到來,廣州市水務局黨委下決心在水利部、廣東省水利廳都沒有對應出臺新的水務或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前提下主動、積極開展廣州市水務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研討工作,彌補這一制度上的空白。今年年初,市水務局開始組織擬定《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辦法》,目前已施行。該辦法不僅明確了廣州市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構成與職責、工作規范,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具體安全監督管理內容與標準,更進一步將安全監督管理成果作為整個工程中單位工程驗收、竣工驗收必不可少的組成評價部分,結合安全評價、文明施工管理、安全目標落實等具體內容有機的對施工階段安全管理內容進行一體化監督,在這個辦法出臺后的一系列實施細則也會采納其它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好的經驗。
二、 水務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科學化。水務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分級負責 、屬地管理”是保障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長期可持續科學發展的戰略要求。分級負責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縣)水務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屬地管理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本市水務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各區(縣)水務工程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各區(縣)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各區(縣)水務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由于市屬工程和區屬工程投資都逐年增加,“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誰收益,誰負責,誰說了算”的局面,通過具體管理責任的化分,進一步提高“齊抓共管”的成效、理順責權事不分的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另一方面,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查單位也比較多:按行業有建設口的、市政口的、城管口的、街道的,按行政管理又分為區一級的、市一級、省一級的,每一次的監督檢查都有很好的建議意見甚至整改要求。檢查組走后,誰具體監督各參建單位落實整改?除此之外,工地事故誰負責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誰負責總結經驗?平時工地上有投訴誰去處理?這些工作就不可能靠市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跟蹤,各縣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就需要明確一個部門來承擔責任,只有責任在彼,才能力爭在日常管理中面面俱到:有跟進、有督促、有落實。
三、 分析水務行業生產安全風險,建立行業預防機制的標準化是預防風險、控制事故,落實安全生產零傷亡的有效措施:
(一)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就是一種項目風險的管理: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作為其管理客體的事故隱患與風險管理一樣具有一、不確定性 二、產生損失后果的特點,所以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就是項目風險的管理。
(二)在確定水務工程安全管理目標基礎上對所有安全風險因素的進行識別并制定預防機制標準化的應對措施。首先明確經常發生的安全因素,然后根據每個工地個體不同,施工技術重心不同再制定各個工地安全管理計劃。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工地的主要目的是零傷亡事故的目標落實、文明施工管理目標目標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工地上比較多事故問題也集中在觸電、高空墜落、機械傷害、坍塌等方面。以前我們更多側重于安全教育政策,側重于三級人員教育、施工面的現場形象管理,其實這都是提高人的主觀能動性來回避風險、控制損失。筆者思考,應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項目所有可能的風險進行判斷、歸類和鑒定,為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提供依據,以此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這種風險識別一方面可以采用感性的認識和經驗進行專家打分,另一方面采用對各種類似項目的資料和風險記錄的客觀統計反復對照現場確定風險類型,最終形成一個標準化管理模式。其實各種具體風險標準管理都可以在操作規程中找出標準方法,比如觸電中電線拖地的情況,那么按規定架高1.5米即可。基坑或者工作井圍護,按標準設置上欄1.02米高,下欄50-60CM的圍欄,踢腳石設置18-20CM來防止高空墜落。所以預防機制標準化工作的重心是初期判定風險類別。工程的安全隱患究竟會不會造成事故誰也不能肯定,因為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事故我們可以統統歸于安全隱患的范圍,在這里我們稱為安全風險因素。但是我們卻可以預期各種風險出現的機率,比如4-10月在廣州的防汛期就需要考慮的防洪排澇問題,那么就容易引發電焊時的觸電環境管理、建筑特坍塌等問題。同時水務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種類雖然多但也有范圍性:比如沒有多少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爆破案例也少之又少。盡管初期識別分析需要投入較大的人力物力,但解決辦法、應對模式卻可以長期適用并推而廣之,是可以在水務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實際中應用的。并且只有通過這種類似于事前安全評價方法PHA的預防機制的建立,通過對單一水務工程從設計到施工方案的系統性的識別、判斷、分析研究,將工程的共性安全風險和特性安全風險識別,并擬訂標準化應對方案,適時討論修改,管理者才能真正掌握切實可行的安全監督計劃,實現對安全生產風險的全面控制。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車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烴復合燃料等)暫不列入許可范圍。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三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發證機關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分公司);
(六)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且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三章 取得經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四)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倉儲設施整體出租的,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倉儲設施同時分租給不同企業的,由該倉儲經營企業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xx〕38號)的要求實行統一安全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安全許可手續。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用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專用區域內。
第十條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1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分散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本地規劃,有計劃地遷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章 企業申請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為企業且具備本細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經營企業,向所在地(注冊地址)市或縣(市、區)級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新增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被發證機關注銷的企業可以提出經營許可證首次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首次申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企業或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經營品種是否涉及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監控化學品的辨識材料。
帶有儲存設施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有以下情況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賃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的倉庫、儲罐、貨場等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租方的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制件)或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復制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沒有也不租賃倉儲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僅從事純票據往來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沒有也不租賃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文件。
(三)有氣瓶充裝作業的企業還需要提交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制件)。
(四)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要提交山東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經營的批準文件(復制件)。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要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如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具備下列規定條件并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只需提交申請文件、延期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直接換證征求意見表》,直接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服從安監部門管理,在歷次安全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隱患或者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需要取得二級以上達標證書),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但仍需由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才可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如在延期時同時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儲存設施及其監控設施的,應提交發生變更相關條款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土地購買或租賃合同);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六)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還需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申請人僅需要提交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未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因行政區劃調整、企業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注冊地址稱謂、企業經濟類型和隸屬關系等變更的,僅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備案;如需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重新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交申請時,需首先在《危險化學品政務信息監管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提交后在線打印申請書,連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請的文件、資料一并報發證機關。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為最新版本且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第五章 發證機關受理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或行政許可工作點)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發證機關審查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于經營并儲存危險化學品但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的現場核查,應現場調閱企業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初次申請或變更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現場核查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七條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并由發證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變更申請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企業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間均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完畢后,要由當地安監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報發證機關備案。有儲存設施的,還需要提交評價機構的復核證明。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并送達企業或者通知企業領取;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本著誰發證,誰存檔的原則,對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進行存檔。
第七章 經營許可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倉儲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初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載明變更日期;
(七)證書編號:
格式:市級發證:魯X安經〔YYYY〕QQQQQQ號;
縣(市、區)級發證:魯X(Y)安經〔YYYY〕QQQQQQ號。
其中:X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濟南A;青島B ;淄博C ;棗莊D ;東營E ;煙臺F;濰坊G;濟寧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濱州M; 德州N; 聊城P ;臨沂Q; 菏澤R;萊蕪S。
YYYY表示發證的年號;
Y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縣市區名稱代字縮寫;
QQQQQQ表示發證機關發證流水號;
舉例:濟南市級發證:魯A安經〔20xx〕000001號;
濟南市中區發證:魯A(市中)安經〔20xx〕000001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由各發證機關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自行購買。
第三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暫時由各發證機關采用打印模板進行打印,登陸 下載中心書籍軟件,點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打印軟件及使用說明下載。國家安監總局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系統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條 各地安監部門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細則的編號規則和證書格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換)發新證,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待證件到期后再按本規定換發。
第三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經營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交當地新聞媒體公告遺失的證明材料或者毀損件,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 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及省相關新的標準規定實施前,對企業的安全評價仍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的規定執行,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xx〕255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企業(包括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納入經營許可證現場核查的內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現場核查之日不得超過12個月,否則,應由原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變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做出補充評價。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全面評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包括辨識材料)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發證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參考意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據《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以及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對于有儲存設施或者租賃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其儲存設施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儲存設施所在地安監部門對儲存設施進行安全監管。
第四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機關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各縣級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市級發證機關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章 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對于儲存設施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跨地區租賃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發證機關在許可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可征詢儲存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意見,對儲存場所現場審查時應會同當地安監局工作人員一同審查。
第五十二條 對于經營方式的界定:
倉儲經營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提供危化品儲存、周轉業務并收取倉儲管理費的經營行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是指無儲存場所和設施或經營場所儲存少量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實物(店面總質量不超過1噸)或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的經營方式;其余統稱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倉儲經營企業自身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按倉儲經營和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同時申請,許可證注明所有經營方式。
通過租賃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根據安全管理協議,若儲存設施由承租企業負責安全管理,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由出租方負責安全管理的,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第五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暫扣經營許可證,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經營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在經營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推遲延期換證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推遲延期換證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交回原經營許可證。如無特殊原因,推遲延期換證時限不宜超過半年。
第五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申請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監局的《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4號)、《關于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5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52號)、《關于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60號)、《關于當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85號)同時廢止。
危險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險物品: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危險物品的詳細分類參見IATA《危險物品規則》,危險物品品名以《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載明的為準,并參照現行有效的IATA《危險物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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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位于甘肅高臺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以下簡稱鹽池工業園)的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發生較大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批準,9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成廣平任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和高臺縣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張掖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聘請省內化工等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調查組認定,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企業違法組織試生產,在廢水處理過程中違規操作,引起有毒氣體溢出富集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耀邦公司是一家從事生物化學農藥及微生物農藥制造企業,地處甘肅省張掖市高臺縣羅城鎮鹽池村境內,座落于高臺工業園區鹽池工業園。該企業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724MA74JOLN99,經營范圍為:1000噸3-氯丙酰氯、1500噸丙酸酐、1000噸丙酰氯、1000噸2-甲基-5-丙酰基呋喃、3000噸苯甲酸甲酯、3000噸三苯基氯甲烷、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的生產與銷售。現有員工72人,下設辦公室、財務科、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機電維修部、采購部、污水處理廠等7個部門。有主生產車間3個,分別為呋喃車間、三苯基氯甲烷車間和苯甲酸甲酯車間(發生事故的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線布置在苯甲酸甲酯車間內)。
1.原設計項目建設情況
2018年2月2日,該企業新建年產1000噸3-氯丙酰氯、1500噸丙酸酐等產品項目經高臺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登記備案。2018年8月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評價,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19年3月企業委托廣東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18年8月企業委托定西春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原張掖市環境保護局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該項目于2019年8月開始建設,11月中旬完成基礎設施建設;11月23日,企業邀請專家組對項目《試生產方案》進行了審查,后因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停止試生產。
2.改建項目建設情況
2020年4月該企業計劃在原廠區建設年產2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該項目于2020年4月22日經高臺縣發展改革局登記備案。后由于建設規模發生變化,將2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變更為1500噸醫藥中間體項目,2020年6月17日,高臺縣發展改革局重新對項目進行了登記備案,其間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評價,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20年8月企業委托遼寧方大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對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張掖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2020年8月企業委托甘肅天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張掖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8月26日邀請專家進行了評審,張掖市生態環境局目前尚未下發批復。
2020年5月企業委托甘肅省建設項目咨詢中心有限公司編制了《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8月經高臺縣衛生健康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尚未結束,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尚未開始。
3.事故地點污水處理廠建設情況
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于2019年11月建成,污水處理廠主要有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三效蒸發車間及相應的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完全利用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此次事故發生在企業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
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企業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建成后利用原項目污水處理設施,采用中和+負壓蒸餾+三效蒸發后將尾氣引至1號車間(三苯基氯甲烷裝置配套的尾氣處理系統)進行處理。根據現場勘查,三苯基氯甲烷裝置配套的尾氣處理系統未投入使用,企業在原有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內新增引風機一臺,對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中和釜、三效蒸發車間尾氣吸收管線進行了改造,在中和車間東側新增堿洗塔一座,尾氣引至堿洗塔進行處理。采用中和+負壓蒸餾+三效蒸發后將尾氣引至中和車間東側堿洗塔進行處理。
??? 4.工作時間及人員配置?
??? 中和車間為兩班制24小時連續作業,白班工作時間為7時至19時;夜班工作時間為19時至次日7時。截止2020年9月14日,車間在冊員工7人,其中:負責人1名,工人6名。
??? 5.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情況
事故發生時現場共有員工3人,其中:帶班班長1人、跟班學習操作人員2人。
?? 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一)事故發生時間:2020年9月14日22時01分 。
?? (二)事故地點: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
(三)人員傷亡情況: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
?? 三、事故發生經過、報告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9月14日13時,污水處理廠廠長孫波安排吳升輝、劉文斌、萬積龍、安學軍4人檢修三效蒸發車間三樓蒸發器和樓頂風機管道、閥門,14時30分三效蒸發車間開機運行。14時10分叉車司機孫學廷用叉車將2方桶(每桶250kg)鹽酸運至中和車間北側鹽酸泵旁。15時左右孫波使用橡膠管將中和車間原蒸鎦釜部分鹽酸引入6號廢水收集池。
19時18分,夜班工人萬玉蓮、蘇瑜、劉文斌接班;19時39分,萬玉蓮、蘇瑜、劉文斌對6號廢水池進行液位檢測和PH值測定,并對放酸管進行檢查,打開放酸閥后返回三效蒸發車間。
21時57分監控錄像顯示,6號廢水池有白色霧狀氣體溢出向并西北方向擴散,21時58分散去。
22時01分,劉文斌、萬玉蓮、蘇瑜從三效蒸發車間依次進入中和車間后,萬玉蓮先暈倒,劉文斌快速從中和車間北門跑出后暈倒在中和車間與三效蒸發車間之間的過道處,蘇瑜從中和車間南門跑出后二次進入車間試圖對萬玉蓮施救,隨即倒在車間內南門右側。
22時46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員工金東京巡檢時發現暈倒的劉文斌,立即打電話叫人救援,隨即將劉文斌運至中和車間北側路邊進行施救。
23時50分,企業組織人員將萬玉蓮、蘇瑜、劉文斌送至高臺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二)事故報告情況
14日22時46分,企業當班安全員金東京在巡查時,發現暈倒在車間外的劉文斌,立即打電話叫人救援,隨即將傷員拉至車間北側路邊進行施救。
23時50分,企業組織人員將3人送至高臺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3人于2020年9月15日凌晨1時35分搶救無效死亡。
23時35分,耀邦公司王寶軍撥打高臺縣應急管理局值班電話報告事故情況。
15日1時18分,高臺縣應急管理局將事故發生情況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15日2時42分,市應急管理局將事故情況分別上報省應急管理廳和張掖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高臺縣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縣委書記劉偉紅、縣長張龍、常務副縣長向鈞、高臺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張龍等領導迅速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張掖市礦山救護大隊危化品中隊出動16人、裝備器材20臺(套)投入事故救援工作。事故調查組認為事故應急處置得當,救援及時有力,未造成事故擴大,有效控制了事故發展態勢。?
(四)善后處理情況
??? 高臺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全力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按照善后安撫“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和安撫,全力開展善后工作。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企業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將鹽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號廢水池內進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氫氣體短時間內快速溢出,且當班人員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人員中毒,造成3人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層面(耀邦公司)
(1)未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企業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組織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情況下,擅自試車。
(2)擅自改變生產廢水處理工藝和方式。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企業負責人劉英、崔麗春及技術負責人周明華擅自決定變更廢水處理工藝,將尾氣處理工藝由利用1號車間尾氣處理系統處理改變為將尾氣引至中和車間東側堿洗塔進行處理;項目設計生產廢水處理方式為污水處理中和車間中和釜反應處理,但企業于2020年9月11日擅自將污水處理方式變更為廢水池中和處理。
? (3)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污水處理廠中和車間內未安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自動排風機等安全設施,且車間外部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損壞。尾氣管道上未裝設防止煙氣逆流的安全設施,致使硫化氫氣體經尾氣管道倒灌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造成人員中毒。
? (4)違法組織試生產。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第三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擅自于2020年8月中旬投料組織試生產;企業未對2020年9月13日專家提出的“SIS系統設施未安裝、消防控制系統未安裝、流量計未安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不足”等15條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即違法組織試生產。
? (5)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落實。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生產操作技能培訓;公司采購部主任林雪峰在新員工招錄過程中未嚴格審核招錄人員學歷水平等資格,且錄用后未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部提出培訓建議;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金奎宗明知新入職員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擅自安排新入職員工上崗作業;污水處理廠崗位操作工對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操作工處理異常情況能力差,未佩戴防毒面具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導致事故發生。
? (6)安全風險辨識防控措施落實不嚴。企業對污水處理廠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風險辨識不全面,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工均對硫化氫氣體泄漏等危害及應急處置方案了解不全面;安全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發現污水處理池多次出現白色霧狀氣體異常溢出現象的情況下未及時處置,未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并進行整改;崗位操作工在便攜式有毒可燃氣體報警儀持續報警的情況下依然進入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導致事故發生。
(7)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企業未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隱患排查不徹底,未把省、市、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專項整治行動的具體要求落實到建設、生產過程中,致使隱患和問題長期存在,企業長期“帶病運行”。
?? ?(8)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職責不清;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招錄過程中未嚴格審查從業人員資格。企業設備、工藝、安全管理差,操作規程內容簡單,操作性差,沒有詳細的操作步驟和調控要求;操作記錄流于形式,裝置參數記錄簡單;中控室經常人為關閉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對各項報警習以為常,監控攝像頭不能對生產裝置實施有效監控。
??? (9)應急處置不到位。中控室值班人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及時發現6號廢水池有大量白色霧狀氣體溢出的異常現象,致使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導致事故發生;未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行動遲緩,處置不科學、救援不及時。
2.部門層面
高臺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未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 和屬地監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耀邦公司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的行為失察;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未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要求;未認真吸取轄區內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未對鹽池工業園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深入、細致的隱患排查;對試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危險危害的防范意識不強,未及時發現企業違規試生產、違規處理廢水的問題,未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負責全縣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縣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但未監督企業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時”制度;未發現和糾正耀邦公司污水處理系統不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保竣工驗收程序即投入運行等問題;未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職責,對耀邦公司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排放情況失察,未按要求對耀邦公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的運行及達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測,2019年12月31日,對耀邦公司“污水處理站設施運行效果較差,處理后的生產廢水存放于收集池內有氣味散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查封決定(張環高查字〔2019〕8號),但未及時跟進督促企業徹底整改問題隱患;在明知該企業污水處理設施未經竣工驗收而投入使用的情況下,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制止并糾正該違法行為,直至事故發生;未嚴格開展對耀邦公司的環保設施檢查,企業現1500噸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產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系在原項目已建成的污水處理中和車間內新增引風機一臺,中和車間東側新增堿洗塔一座,對1至7號廢水池、中和車間中和釜、三效蒸發車間尾氣吸收管線進行了改造,雖然多次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但均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企業擅自改變污水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對項目建設嚴重失管失察。
高臺縣應急管理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但未深刻吸取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 “4.29”事故教訓,未指導監督耀邦公司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未按照國家和省市部署要求,扎實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高臺工業園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力。
高臺縣衛生健康局:按照“三定”規定,應當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工程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但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雖然督促企業編制了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但后續沒有持續跟進落實職業危害“三同時”工作;未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企業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直至項目建成仍未督促企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按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范》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要求對企業員工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
羅城鎮政府: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對鹽池工業園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未嚴格履行屬地監管職責。
3.黨委、政府層面
高臺縣委、縣政府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工業園區組織機構設置不完整,人員配備不足,日常監管缺失;對縣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能力不足、力量薄弱,專業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不重視;對工業園區安全、環保等監管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設施不完備、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未及時解決;對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蹤不及時,落實不到位,致使同一地方、同類企業、同類事故反復發生;在督促監管責任落實、全面加強安全風險管控上存在不足;對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應急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局、羅城鎮政府等單位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張掖市高臺縣張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企業有關負責人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在未經設計、評估、批復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廢水處理工藝,污水處理廠當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致使廢水池大量有毒氣體溢出富集,且當班工人在未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等有毒混合氣體,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 ? 對27名責任人員處理建議: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1人,移交司法機關3人,給予行政處罰2人,責令事故企業作出開除處理3人;給予政務記大過2人,政務記過5人,政務警告3人,誡勉談話6人,作出書面檢查2人。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及處理建議
1.耀邦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落實安全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擅自改變生產廢水處理方式,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嚴格組織安全風險辨識防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流于形式,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由張掖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99萬元罰款。同時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將該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2.建議由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高臺縣衛生健康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3.責成高臺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高臺分局、高臺縣應急管理局、高臺縣衛生健康局、羅城鎮政府向高臺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4.責成高臺縣委、縣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見
(一)責令耀邦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建設、試生產行為,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要求完善相關手續,組織對所有崗位安全風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評估,并對現行污水處理工藝組織分析、論證,同時邀請專家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估確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以上問題整改完成后報高臺縣政府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 ?(二)高臺工業園區要建立園區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隱患排查治理、自動化控制、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培訓等方面的安全監管信息檔案,督促企業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要素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能夠及時發現、及時整改,防止隱患演變為事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隱患嚴重而且難以整改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三)全市化工園區(張掖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示范園、高臺工業園區、民樂生態工業園區)要進一步規范建設和管理,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并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的人員,切實落實園區安全監管責任。要針對甘肅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和本起事故反映出企業人員素質不能滿足精細化工崗位要求的問題,責成轄區企業立即清退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一線工作人員,堅決把從業人員學歷要求作為企業開工生產的剛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