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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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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范文第1篇

1、公司董事長對礦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主要責任,負責全面安排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2、公司董事長負責對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工作進行領導、監督和協調,負責對消除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所需資金的安排;

3、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人員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4、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人員定期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5、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對“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隱患負全面責任;

6、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措施的安排落實,負責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調節;

7、通風副總負責對“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的具體落實;對“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負主要責任;

8、機電副總負責對機電方面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的具體落實;對機電方面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負主要責任;

9、采掘副總負責對采掘和防治水方面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的落實,對采掘和防治水方面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負主要責任;

10、安全副總負責對公司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執行進行監督、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對重大安全隱患上報及整改完成情況的上報工作;

11、公司建立重大安全隱患登記、銷案制度,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明確具體的整改負責人,誰負責誰銷案;

12、公司安監處負責每月組織至少一次安全大檢查,每旬組織一次安全檢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匯報并督促進行整改;

13、公司建立重大隱患舉報制度,對舉報重大安全隱患和消除重大安全隱患有功的員工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獎懲條例進行獎勵;

14、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立即向公司有關部門匯報,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匯報的責任人經查實將進行嚴肅處罰;

15、在日常的安全檢查中,發現一般安全隱患,實行誰發現誰負責落實整改,并負責整改完成情況的復查;

16、基層單位負責的責任區域內的重大安全隱患,由負責責任區域的隊長負主要責任,對責任區域的重大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及時上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

17、負責整改的責任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回復整改完成情況,對不能按時整改的應說明原因,對不按時整改或不按規定時間回復整改完成情況的責任人進行處罰;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范文第2篇

為使企業能夠有一個安全穩定的生產局面,激勵干部職工遵章守紀,及時發現和有效整改各類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一、建議及舉報范圍

(一)建議:凡有利于安全生產的各類建議

(二)舉報范圍:

一類:干部違章指揮、職工違章操作、不遵守勞動紀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按要求填寫操作記錄的現象。

二類:職工情緒低落、思想波動較大、工作消極、身體狀況較差等現象。

三類:滅火器材、勞保用品得不到及時保養、發放,違反消防、勞動保護規定等現象。

四類:機械、電氣設備帶病工作、各類保護裝置失效的現象。

五類:原鋪材料、危險品亂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暢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現象。

六類:樓梯、作業平臺等作業場所因種種原因造成操作人員作業時,安全得不到保證的現象。

七類:有關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八類:各類跑、冒、滴、漏現象等。

二、建議、舉報主體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均有權對安全隱患、安全事故和安全違法

行為進行舉報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舉報人在舉報時不得捏造事實,誣

告或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于擾安全監管工作秩序。舉報時可采用電

話、書信、來訪等形式,說明事散隱患的名稱、地點,安全生產違法

行為的時間和行為人等。舉報時要告知本人的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

以便于及時核實、查處和消除事故隱患并兌現獎勵。

三、舉報電話

公司受理各類舉報

舉報電話:xxxxxxxxxxx

四、受理程序

1、受理各類建議或安全舉報,受理人應立即做好書面記錄并到

現場勘查核實。如屬已受理過的同一舉報內容,應向舉報人詳細說明

受理的時間和處理經過。對舉報非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應

直接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責任部門。

2、核實舉報情況基本屬實后,屬一般或較大安全隱患的,由安

全科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督促相關管理單位限期整改,并到

期進行復查。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整改事故隱患后,應及時將整改情況

書面呈報安全科。

3、凡屬情節特別嚴重的安全違法行為或重大、特別重大事故隱

患,受理人應立即上報分管領導和主管領導。

4、舉報核實處理完畢,安全科應做好記錄,并于每季度的最后

一個月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評審、審批后,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5、受理舉報時,對舉報人不愿公開姓名、身份、部門以及不愿公開自己舉報行為的,受理單位和人員將尊重舉報人的權力給予保密。

五、獎勵標準

根據建議或事故隱患舉報情況每報告一起獎勵報告人50—100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獎勵。獎勵采用現金兌現,由安全科申報,

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后報總經理批準。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范文第3篇

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實現綠色安全生產的管理目標,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上級公司規定,結合我項目部實際,全面體現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實現對風險的超前預控,持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隱患與安全風險的區別,本制度所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就會導致事故的發生;而安全風險是指某一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組合,它是通過評估手段進行分級管控,使生產經營活動中風險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條

各分包單位要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作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風險預控和監控責任制。

第四條

實施安全隱患和風險預控分級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對安全隱患和風險要分類定級,制定措施,落實責任,落實到人,限時整改或預控,使隱患整改和風險預控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

第五條

實施安全隱患和風險預控閉環管理,建立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工作機制,落實隱患排查、建檔、評估、整改、驗收閉環管理,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治理、逐項銷項制度;落實危險源辯識、風險評估、分級、分責、監控、預警、預報制度。

第六條

對于新開工工程、新工藝、新設備、新設施的投入或生產安全環境有變化時,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或未對風險、隱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險作業和施工。

第七條

安全隱患治理應堅持“及時有效、先急后緩、先重點后一般、先安全后生產”的原則,風險預控應做到使安全風險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則,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安全風險不掌握不生產。

第二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預控職責

第八條

項目部及各所屬分包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九條

項目經理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風險預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生產副經理,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過程負領導責任;項目總工程師負責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評審,確定安全隱患級別,并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技術領導責任;安全員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條

項目名業務口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管控責任;安全員對安全隱患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監督、巡查、歸檔責任。

第十一條

各分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安全員對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復查及風險管控負監督檢查責任;分管負責人(工長、班組長)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負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分管范圍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是分管范圍內高級風險的管理責任人;項目、分包單位總工程師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辨識出的風險負責組織評審分級,確定治理措施,并將評審結果落實到各責任人;安全員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辨識及其治理負監督管理責任;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有監督、歸檔、分析和上報的責任;分包單位負責人,對班組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全面責任;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對本分包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技術管理責任,負責制定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班組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及風險預控負直接責任;職工個人對本崗位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風險預控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部,各分包單位應保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風險預控所需的資金,安全費用應優先用于安全隱患的治理與風險的控制。

第十二條

分包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應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的管理職責。項目部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一節

隱患分級分類

第十三條

根據安全隱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大小,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

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項目部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四條

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梳理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落實隱患治理責任人。按照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安全隱患和一般安全隱患,按照解決的難易程度分為A、B、C、D四個等級。

A級:難度很大,項目部解決不了,須由公司或屬地政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

B級:難度較大,項目部解決不了,須由公司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

C級:難度大,分包單位解決不了,須由項目部解決的安全隱患。

D級:班組、項目部安全部門能夠自行解決的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對安全隱患應及時梳理分類,匯總分析。從生產(管理)部門和專業角度對安全隱患進行分類。施工安全隱患分類:管理、臨邊、洞口、機電、腳手架、消防、作業平臺,其它安全隱患分類由各分包單位確定。

第二節

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辦法

第十六條

安全隱患排查分四級:分包單位、班組、職能科室、項目部。

事故隱患排查流程圖

班組排查

職能科室

項目職能部門排查

項目部排查

項目部技術評審定級

項目經理確認

ABC級事故隱患上報公司

公司安全、行保部排查

事故隱患治理流程圖

事故隱患檔案

一般事故隱患中的A級

一般事故隱患中的B級

一般事故隱患中的C、D級

重大事故隱患

治理的時限和要求,應急預案

治理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與措施

進行整改落實

項目部制定整改計劃和方案

項目部組織驗收,合格與不合格

隱患整改復查

銷檔

第十七條

各分包單位應結合實際和專業特點,從人、機、環、管四方編制隱患排查表,避免隱患排查治事理過程中的人為失誤。

第十八條

項目部每月排查二次安全隱患;項目部各業務口每周排查一次安全隱患并檢查治理情況;分包單位每日排查不少于二次安全隱患并將排查治理情況報項目部安全部門備查。

第十九條

對嚴重違章行為、習慣性違章現象和重復發生的隱患作為安全隱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間發現安全隱患,均有權有責任有義務向項目部安全部門匯報。

第二十一條

分包單位對每周、日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堅持“誰主管、誰治理,誰驗收、誰負責”原則,確定責任人、隱患等級、治理措施,進行登記,上報項目部安全部門。

第二十二條

班組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當班整改消除,并做好記錄。當班確實解決不了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向項目部安安全部門匯報,并制定具體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組織生產。

第二十三條

一般安全隱患中的C級和D級由本單位按照“五落實”即:落實整改目標、落實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落實整改資金,的要求制定整改計劃和方案,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達整改通知書。對限期整改的隱患,及時建檔編號,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本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銷項,安全員對C、D級安全隱患的整改驗收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部各專業部室要經常了解各分包單位施工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督促整改。對安全隱患項目部按相關要求實行掛牌跟蹤管理,由專人監督落實。A級隱患上報公司,按公司要求整改;B級隱患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落實,明確整改負責人,各分包單位根據主管部室處理意見制定初步整改方案和措施報相關部室,由相關部室組織審批確定后按照“五落實”即:落實整改目標、落實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落實整改資金的要求進行整改,由項目部首先對整改情況組織驗收,合格后報請公司相關部室組織驗收。對隱患進行閉環、銷項,安全部對B級隱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驗收情況組織檢查;C級隱患由項目經理負責落實,由項目部明確各職能部門整改負責人;D級隱患由各分包單位負責整改落實。

第二十五條

項目部及各分包單位要把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納入施工管理責任范圍,并根據安全隱患治理要求,由各分包負責人負責有關隱患治理措施及落實工作。

第二十六條

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由公司相關部門組織項目部相關負責人制定并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部門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實行掛牌督辦,項目部負責具體牽頭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結束后,由相關專業部室組織驗收、銷項。公司安全部對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察、復查。

第二十八條

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結束后,項目部與各分包單位應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編寫評估報告,并將評估報告送報公司相關部門及安全部。

第二十九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及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項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公司相關部室報告。

第三十條

在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施工生產、設施、設備,應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五章

信息報告

第三十一條

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各相關業務口及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部安全部門報告。

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條

各分包單位及項目部各業務口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和一般安全隱患中的A、B、C級安全隱患,匯總后于當日報項目部安全部門;各分包單位及專業分包單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和一般安全隱患中的A、B、C級安全隱患應及時向項目部安全部門匯總;各分包單位及專業分包單位上報的安全隱患A、B級隱患及排查出的A、B級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于當日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長。安全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日上報,直至安全隱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條

每周、每月、每季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第二日前報項目部,由項目部安全部門匯總分析并分別于第二日統計分析送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成立安全隱患檢查評審組,每月負責對各分包單位上報的重大安全隱患和A級、B級隱患進行最終評審定級。對列入A級安全隱患須由公司協調解決的,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向項目部提交隱患整改書面通知書。

風險預控管理

各分包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制度,從“人、機、環、管”四個方面全面辨識本單位施工生產作業活動中的各種危險源,明確危險源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其后果,對危險源進行分級、分類、監測、預警、控制,預防事故的發生。

一、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

各分包單位應組織員工對危險源進行全面、全員、全過程的辨識和風險評估,并確保:

1、危險源辨識前要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

2、辨識范圍覆蓋所有施工活動及區域;

3、風險評估采用LEC評價法,從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值),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值),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C值),

確定D值即危險程度,D值大于160為高級風險,責任人為分生管施工生產領導,

D值在70~160之間為中級風險,責任人為職能部門負責人,D值小于70為低級風險,責任人分包單位負責人。

4、每季項目部、分包單位根據下季度生產計劃安排從“人、機、環、管”四個方面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制定風險預控措施,項目部編制風險預控手冊,分包單位編制風險預控明細清單,各崗位工種編制風險預控卡,職能業務口管控風險預控手冊,各崗位工種持風險預控卡上崗。

5、每月職能科室對分管分部、分項工程重新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分包單位重新對作業場所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并更新風險預控明細清單。

6、各生產班組每班召開班前講話(教育)會,組織員工進行班前、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對風險采取措施予于消除,對大的風險及時匯報。

7、凡是有新設計、新工藝、新環境、新設備、新設施時,必須要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

8、項目部各分包單位應組織相關專業,班組長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風險預控手冊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危險源監測

項目部各分包單位應采取措施對危險源進行監測,以確定其是否處于受控狀態。

并確保:

1、危險源監測方法適宜,并在風險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確;

2、危險源監測設備(確實需要的情況下)定期檢驗,確保靈敏、可靠;

3、危險源監測信息傳遞暢通、及時,相關信息能及時錄入管理臺帳。

三、風險預警

項目部各分包單位應采取措施對危險源產生的風險進行預警,使項目管理層和責任人能夠及時獲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針對不同級別、類別的危險源和不同程度的風險,制定相應的預警方法;

(2)建立完備的信息流通渠道(微信、QQ群),使預警信息傳遞暢通、及時。

四、風險控制

項目部各分包單位應執行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中對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風險控制程序,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1)對危險源及其風險的控制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聯動、反映、警示的原則;

(2)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標準與措施制定及隱患消除、控制效果評價等環節符合施工生產的運行模式;

(3)制定年、季、月度生產作業計劃時應以上年、季、月度風險評估報告為依據,充分考慮本年、季、月度計劃實施時潛在風險;

(4)編制《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應急預案》及其它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應對危險源進行有效控制。

(5)在高級風險范圍內進行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措施,并明確安全施工管控程序。

五、信息與溝通

項目部各分包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程序,以確保員工與相關方能夠及時獲取風險預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溝通、告知,(微信、QQ群),單位應確保:

(1)員工參與風險預控管理和制定、評審;

(2)員工參與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風險管控標準、管理措施的制定;

(3)員工了解誰是現場或當班安全風險負責人;

(4)組織員工進行班前、作業前風險評估,并留有記錄(班前教育記錄并簽到)。

六、財政保障

項目部各分包單位應根據存在的風險制定安技措施投入計劃,保障管控風險的投入、降低安全生產風險,并應做到:

(1)建立《事故費用評估報告》及年度《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報告》并對降低風險的投入進行相關分析;

(2)對單位年度事故損失進行分類統計、分析,記錄齊全;

(3)對單位年度安技措施費用投入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分類統計、對未按計劃完成的投入進行分析,記錄齊全。

七、評審

項目部各分包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風險預控管理進行評審,以確保風險預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每年年底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工程師對各分包單位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級別、落實責任人、確定預控措施,印發風險預控手冊;

2、每月各分管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對本施工范圍內的危險源再進行辨識和評估,對新的或升級的風險重新確定風險級別、落實責任人、確定預控措施,如有變化重新修訂風險預控明細清單;

3、每月各職能口,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分包單位分管范圍內的危險源再進行辨識和評估,對新的或升級的風險重新確定風險級別、落實責任人、確定預控措施,如有變化重新修訂風險預控明細清單;

4、班組每天早班組織員工進行班前、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審。

北京城建七

項目部

2018年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范文第5篇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組織領導到位

我單位歷來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始終把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事情來抓,做到與全體工作同部署,共安排,成立了專項領導小組,并組建了排查整治工作專班,對全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做了具體安排部署,確保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就安全設施是否充足完備、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人員是否落實到位、安全資質是否具備等方面,制定了具體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二、突出重點,嚴查細篩,排查隱患到位

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訓,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摸清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徹底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此次安全隱患排點突出做好衛生院及村衛生室的房屋和內部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治。開展了拉網式安全隱患大排查,嚴格對照上級要求的排查問題,全面檢查了房屋和消防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安全狀況,以及逃生標識、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是否符合要求和應急預案、工作人員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情況、房屋安全、周邊環境、安全和資質證照等。做到了排查不漏樓層、不漏宿舍、不漏設施。

三、消除隱患,確保安全,落實整改到位

對于排查中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我們堅持做到邊查邊改,以檢查促整改。對檢查出的問題實行“零容忍”,堅決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對排查出來的每一個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立即進行整治,確保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到位。

四、積極宣傳,強化意識,宣教警醒到位

我單位在開展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的同時,組織全體職工參加消防知識學習,請專業消防人員講授了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從正面引導工作人員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大力營造消防工作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同時,請消防官兵為工作人員開展逃生救生演練,通過接受扎實有效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逃生救生演練,提高了全體工作人員安全知識水平,強化了安全意識,增強了抗御火災的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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