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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穩定市場不再是基金的首要職能,投資者保護將成重中之重。
二、信息披露規定明確,基金運作透明和規范要求迅速提升。
三、基金持有人話語權提升,基金經理市場壓力增大。
四、管理人與托管人聯袂受托,基金托管人職責加重。
五、各方權責系于基金合同,基金合同重要性日益凸顯。
六、受托理財通道隱現,具體規定尚難浮出水面。
七、信托制基金浮出水面,公司制基金留有余地。
八、私募基金“摸著石頭過河”,路徑依賴仍將繼續。
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指日可待,交易規則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十、基金短期融資懸疑重重,政策選擇即將分曉。
受托理財通道隱現具體規定尚難浮出水面
券商受托理財已成定局后,基金公司能否同樣受托理財,爭議不斷。原《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認為,現在越來越多的機構和個人存在個性化的理財需求,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化的理財機構,在資產委托管理業務方面具有優勢。直到目前,王連洲先生都堅稱,與其讓券商受托理財,還不如讓基金受托理財。但相反的觀點認為,基金已經聚合了巨額資金,如果再賦予其受托理財的權限,從而使其以微量的注冊資本,來運作過于龐大的資金,恐怕風險過高。爭議目前仍在持續。
從立法慣例考察,為避免立法流產,立法極可能采取擱置的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接受特定機構委托,進行證券投資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就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財提供了政策空間。不排除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出臺后的一段時間里,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理財的具體辦法就接著出臺。
信托制基金浮出水面公司制基金留有余地
1997年《暫行辦法》將基金按組織形式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中國內地現有基金都是契約型?;鸬脑O立和運作,全賴于一紙契約,但完備的契約事實上并不存在,對于權責規定的漏洞,還需要法理基礎予以填充。從國際通行立法例看,契約型基金多依據信托原理來規范,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更是直接稱為“證券投資信托”。
另外,中國內地目前雖無公司制基金,但由于公司制基金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基金形式,而且其與信托制基金在治理結構方面多有差異,《證券投資基金法》還是會對其發展留下余地。因而,立法可能最終規定,“基金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國務院(此處還可能是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替代)規定的其他方式?!?/p>
這種原則性的規定,既為資本市場發展和金融產品的創新留下了余地,對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無疑也是長期利好?;鸸芾砉咀龃笞鰪姡瑢@得寶貴的政策空間。
私募基金“摸著石頭過河”路徑依賴仍將繼續
基金采取公募還是私募的形式各有利弊。私募基金由于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量身度做”般的投資要求。而且,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如果運作適當,投資收益率也會更高。正因為如此,目前中國內地私募基金已經達到上千億元規模。但同時,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監管較少,因而也潛伏著巨大的市場風險。
最新的信息表明,權衡利弊之下,立法最終極可能對私募基金不作任何規定。但這是否意味著立法對私募基金持消極否定的態度?對此,王連洲的說法很具有代表性:“基金立法對私募基金不作規范,并不會影響私募基金的發展。雖然沒有法定的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的存在如同事實婚姻的存在一樣,難以回避。”
中國內地基金私募的經驗和規則,尚處于累積過程之中,部分事項甚至還處于試錯階段。如果將一些尚不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固定在剛性的立法中,難免過于莽撞?;谶@一合理認知,立法者對私募基金采取了內斂的“綏靖政策”。私募基金“摸著石頭過河”的路徑依賴,仍將持續一段時間。
基金短期融資懸疑重重 政策選擇即將分曉
對于開放式基金能否進行短期融資,各方說法不一。主張不能融資的理由是,基金遭遇大額贖回,固然會使基金公司面臨資金困境,但這種由市場行為直接傳遞的市場信號,在市場化傾向亟待加強的今天,尤顯珍貴。如果允許基金公司向銀行借款,將掩蓋、至少會稀釋市場真實信號,致使風險累積。而且,即使能夠融資,是用基金名義還是基金管理人名義向銀行借款、借款由誰歸還等等,這些問題都難以解決。相反的觀點則認為,開放式基金的融資權不宜剝奪,這是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信托資產的一個措施,但借款的用途、期限和比例等方面要嚴格限制。
【關鍵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法律體系 啟示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培養了一批具有一定實力的個人資產群體,但我國現有投資渠道有限,鑒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由政府監管,信息透明度高,市場規范性強,吸引了很多投資者的關注。然而,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在基金托管人、監管、信息披露以及責任等方面的制度規定還存在不完善之處。本文全面分析我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現有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不足,然后應用比較法的分析方法,以英美等國家為主,從公募基金管理的三個主要難題: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及民事責任入手,剖析外國公募基金監管模式對中國的啟示,在此基礎之上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體系的對策建議,以期對中國證券市場監管改革有所實益。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法律現狀
我國引入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時間相對較晚,但一直以來,始終關注相關法律體制的建設,先后出臺了《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及《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對營建良好的公募證券投資市場秩序,維護投資人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經驗不足,我國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體系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托管人制度。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就是維護基金投資者權益,基金托管人制度是基金治理結構中一項關鍵內容。在我國現行法規以及基金契約中,也有基金托管人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之職責的相關規定。但這種監督的實效卻拆強人意。導致基金托管人監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其缺乏獨立性。從實踐上看,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發起人,對基金托管人的選聘具有決定權,從而導致托管人受制于管理人,因其地位缺乏獨立性而導致監管的軟弱性。原本是管理人與托管人的雙向監督變成了管理人的單向監督,如果托管人為了投資者的利益行使監督權,使得管理人的利益受損,管理人就會將托管人解聘,托管人的利益就會受損,為了保有自己的利益,托管人往往會選擇沉默?,F實中,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惡意串通侵犯基金投資者權益的現象也頻見報端,托管人制度對投資者合法利益的維護遭受質疑。
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在基金風險信息披露方面,我國現有規定原則性太強,具體標準不夠細化,實際操作性較差;并且基金管理人偏離基金持有人利益,常會將重大風險信息隱藏于文件細節當中,借此蒙蔽非專業的投資者。其次,在基金費用披露方面,現有法律并沒有對費用披露正規格式作出統一規定,極易導致基金費用披露不規范,加大了投資者解讀基金信息的難度;同時基金成本費用披露不徹底,這在基金投資品種及投資收支成本方面較為突出。最后,有關基金關聯交易披露的規定不夠細化。例如依據現有法律,無法對有關管理關系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披露;此外現有法律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操作性不強,例如,沒有明確界定關聯主體內涵及外延,沒有賦予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品種與業務間的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等等。
民事責任制度。有關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法律責任,《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原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改進與完善,為合法權益遭受侵犯的基金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但并未對民事賠償實現機制作出配套規定,例如,投資者權益受損后的訴訟模式、非訟糾紛解決機制、確保賠償真正實現的財產保障制度等,這樣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對基金投資者對自身合法權益實施有效救治形成制約。
國外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法律設置及啟示
國外對于公募基金的法律規范及監管的研究和實踐已經有上百年的時間,投資基金濫觴于英國,卻盛行于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美國取代英國開始成為世界經濟中心,而后其資本輸出越來越頻繁,由此催生了投資基金行業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正因如此,英美等國在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領域法律體系已經發展得較為完善,有許多成功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基金托管人。1991年英國《金融服務規章》賦予了受托人運用合理的注意監督單位信托管理的一般義務以及運用這種注意義務以確?;鸸芾砣瞬怀狡渫顿Y權利的特定義務。要求基金受托人對基金的發行、定價、避稅安排、會計報告以及基金的回贖等流程進行監管。同時規定,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基金受托人需要保存各種相關文件以證明自己確實盡到了相關的義務,以及提供哪些證明能夠獲得哪些免責等。而在德國的《投資公司法》中,則規定了托管銀行享有一系列的法定基金管理參與權與控制權,實質是對基金管理人的一種更為有效的制衡,比如托管銀行要對投資公司的每一筆業務都進行審查,確保其符合德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基金規則,同時也規定了托管銀行的獨立性,確定其僅代表單位持有人利益,而不受基金管理公司的約束。①
除此之外,由于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直接關乎基金托管人的立場以及監督權的實現,因而也受到了很多國家和地區的重視。我國臺灣地區在其《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獨立性不足的銀行不得擔任相關基金的托管人。②印度在其《共同基金管理章程》中也規定,發起人或者管理人擁有托管人超過50%股權的,或者托管人超過50%的董事或者關聯人能代表發起人或者其關聯人利益的,其不能夠成為相關基金托管人。③德國《投資公司法》則規定了托管人的資質是獨立審計,其選任與替換都需要經過銀行監管局的批準,在特定條件下,銀行監管局有權要求隨時更換托管人,這樣就確定了托管人的獨立地位。④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基金持有人了解基金管理人具體運作情況以及自身財產安全的關鍵,因此在公募基金管理較為完善的國家,都非常重視信息披露問題。在美國,其通過《投資公司法》的規定,讓與基金管理沒有利害關系的基金董事充當“獨立看門狗”,并且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監管。同時,規定了基金需要向投資者公開關于運用基金財產的投資策略以及投資內容的文件資料。根據規定,基金需要至少半年一次向投資人寄發投資經營狀況的報告,除此之外,還需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年度以及半年度的報告。在日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中,政府扮演了非常重要角色,其《證券交易法》要求其將所有的交易信息以及與利害關系人相關的信息都向內閣總理大臣履行備案手續,并且向主管部門提交證券備案書與報告書,還要向投資者交付相關信息報告。
在具體的成本費用披露方面,美國《投資公司法》要求信息披露中要用腳注的形式透露管理費用與服務費用是如何計算的。同時,還要披露運營期間基金資產的凈值是如何變化的。
民事責任。首先在訴訟模式上,美國采取集團訴訟,日本為選定當事人訴訟模式,德國選擇的是團體訴訟模式,從實踐情況來看,實施效果最好的當屬美國的集團訴訟的。集團訴訟(class action)是指一個或數個代表人,為了集團成員全體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體集團成員提起的訴訟。法院對集團所作的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具有約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體,甚至對那些沒有預料到損害發生的相關主體,也具有適用效力。集團訴訟打破了行政機關對共同性的獨占,將一部分公共活動委托于個人,從而形成了個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競爭與協作的新型機制。此種模式訴訟成本低,能夠對投資者提供有效權益保障,同時還可以有效配合政府加強監管。其次,在非訟糾紛解決機制方面,加拿大設置了證券仲裁及證券調解機制,實踐證實,此種模式在控制訴訟數量,減輕法院負擔,降低訴訟成本以及提高效率更高等方面的優勢十分顯著。最后,財產保障制度也十分必要,其主要目的就是確保投資者訴訟或仲裁獲取之后,可以真正得到賠償。愛爾蘭及澳大利亞采取專門立法方式,分別頒布《投資者賠償法》及《國家擔?;鸱ā?。諸如德國則是將有關投資者賠償的內容納入《存款保護和投資者賠償法案》這部綜合性金融法案之中。美國設置了投資者資產損失補償與保險機制,于1987年成立專門面向共同基金提供服務的保險公司,確保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在侵權人敗訴后可以及時得到經濟補償。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美國注重集中管理,英國則注重自律管理,兩種制度各有優缺點。英國模式的優點是政府管理成本較低,具有較好的可伸縮性和可理解性,缺點是自律管理中自律組織缺乏權威性,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美國模式的缺點是法律剛性大,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的解決缺乏彈性,優點是法律規范健全,執法部門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可執行性強。從發展趨勢來看,美國模式從總體上來說優于英國模式,在基金市場規模不斷壯大,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的新形勢下,中國應吸收美國模式中的優點,不斷完善法律規范,進一步加強政府在基金管理的監管。
完善我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體系的對策建議
我國正處于證券改革的關鍵階段,公募基金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基金的監管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我們應主動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并提出立足于中國的對策。
加強基金托管人監督工作。為更加有效地維護公募證券基金投資者權益,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基金托管人監督權。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明確基金托管人獨立地位。這也是對基金托管人監督權及監督效能進行評判的一項重要指標?;鹜泄苋说淖饔脹Q定了它對所托管的基金承擔著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責任,因此,有必要對托管人的資格作出明確規定。概括地說,基金托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于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相當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國際證監會組織《集合投資計劃監管原則》第二原則第三條對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業務上應當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資者的最大利益行事。我國《證券投資者基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此外,《證券投資者基金法》第五十九條還對于基金從事與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有其它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的交易予以限制。與此同時,在法律中規定,基金投資者組建資金持有者委員會,由其取代基金管理人來主導基金托管人招標具體事宜,從而有效避免管理人干涉基金托管人選聘具體事宜;針對目前我國法律已經賦予基金管理人享有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提議權,還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基金托管人享有變更基金管理人提議權,以確?;鹜泄苋讼碛锌购饣鸸芾砣说臋嗬_保其真正享有獨立地位。
第二,建立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我國目前基金托管人選擇范圍過于狹窄,準入門檻太高,就整體而言,基金托管人的競爭是不充分的。可以考慮放松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本金要求,讓更多的銀行、投資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也具有獲得托管人資格的機會。同時,對基金托管人在專業人員、技術力量以及內控制度方面做出較為嚴格的規定。
第三,為有效避免基金托管人牟取一己私利而與基金管理人合謀或不作為情況的出現,應對基金托管人法律義務及判斷標準予以規定,然而現行法律相關內容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例如,關于基金托管人忠實義務,現行法律只是對其禁止從事的行為進行列舉,此種立法方式無法窮盡所有托管人不忠情況,對此應進行改進,采取原則性規定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同時配合兜底條款,對基金托管人義務作出更加全面而完善的規定;⑤除此之外,還需要對每種類型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予以明確,為提升法律條款的可操作性,建議采取具體行為規則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基金托管人注意義務。
加強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已經初步確立,但仍存在法律法規不協調、信息披露主體法制意識淡薄、監管單位監督不力的狀況,解決信息披露過程中的問題需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法律體系。在信息披露方面,應盡快制定證券交易法及有關信息披露的具體準則,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形式,規范預測性信息、分部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⑥
其次,為保障投資者獲取更加全面的基金運作信息,應對信息披露范圍予以拓展,披露的信息應涉及基金申購及重倉持有人信息及基金管理重大事項。
最后,強化諸如公募基金資產配置期限、結構、種類、集中度以及投資比率等相關指標。
完善民事責任制度。我國在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方面的民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但在處罰的方式上主要是金錢罰和資格罰,非行政處罰種類很少,在糾紛日益增多的情況下,解決糾紛的方式非常單調,主要是行政處罰,而未包括友好協商、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全方位的解決機制。為確保投資者利益得到更加全面而有效的救濟,還需要立足我國現實國情,構建相配套的賠償實現機制。
第一,設置更加科學的群體訴訟模式。對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所涉及的投資者數量大,違規違法操作極易導致大量投資者權益受侵犯;出于訴訟空間有限及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的考慮,應盡快構建群體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設置非訟糾紛解決機制。公募證券投資者受到侵害,訴訟是維護其權益的有效路徑,但訴訟成本較高,加上因證券投資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單純依賴訴訟已經無法滿足證券爭議解決需求。因此,有必要設置非訟糾紛解決機制來作為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補充,對此,我國可以參考美國做法,設計證券仲裁程序及證券調解程序。
(作者分別為海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海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本文系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現代企業盈余質量問題研究―基于海南省的實踐”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HNSK(GJ)12-24)
【注釋】
①德國《投資公司法》第十二部分第二款。
②臺灣《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③吳亮,吳昭暉:“印度基金托管人制度”,《證券市場導報》,2002年第8期。
④德國《投資公司法》第九部分第一款。
⑤何艷春,郝金:“新《基金法》關于公募基金放松管制規定的評析”,《證券法苑》,2013年第5期。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我行成為國內第一家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辦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總行已設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負責辦理此項業務,并在上海、深圳分行分別設立托管分部。為了規范基金會計核算,經與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基金管理公司協商,總行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對所托管的基金進行及時、準確、全面核算,基金資產必須與我行自有資產嚴格分開,不同的基金要分別設置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二、增設“258基金存款”科目,在業務狀況報告表中排列在“256定期儲蓄存款”科目之后,在資產負債表中歸并到“同業存放款項”項目中。該科目應按存款人進行明細核算,屬負債類科目,余額應反映在貸方。
三、各行在上報資產負債統計報表時,增設“258基金存款”科目,上報順序排列在“256定期儲蓄存款”之后,在資產負債表項目統計歸屬表中歸入“同業存放”項目中。各行向同級人民銀行報送統計新指標體系報表時,將新增設的“258基金存款”科目歸入第344項“113143500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放”中。
四、基金存款暫按同業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按季結息,利息支出列入“522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同業往來支出”科目。各基金開戶行應加強對基金存款流動性的調查分析,并保留與其流動性相適應的備付金,以確保基金存款的支付。
五、基金年度會計報表要報送本級行財務會計部門,會計部門將基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報表作為本行會計報表的附表報送上級行會計部門。
與傳統的金融工具相比,金融衍生證券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征。首先,金融衍生證券市場通常具有高流動性、低交易成本特征。例如指數期貨流動性高,成交快,投資者能夠迅速把握市場機會,交易行為帶來的沖擊成本小,而且指數期貨交易的傭金、稅收等交易成本小,減少了對利潤的影響。因此,指數期貨等金融衍生證券具有顯著的成本優勢。其次,金融衍生證券市場通常采用保證金制度,為投資者提供了杠桿機制。例如,在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只需支付保證金便獲得了期貨合約,相當于只用少量的保證金就持有相當于合約金額那么多的商品,一般保證金要比合約價值要小的多,投資者由此獲得杠桿。再次,金融衍生證券市場實行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即金融衍生證券投資者可以在交易之初,進行買賣兩個方向的交易。開倉后,投資者不必非要交割合約,可以在相同合約上進行相反的操作來解除交割的義務。由于金融衍生證券具有雙向交易的特征,金融衍生證券基礎資產的持有者,可以在金融衍生市場進行相反操作而對沖基礎資產的風險,也就是金融衍生證券有套期保值的功能。另外,金融衍生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征存在不同。例如,買入期權的持有者就只有有限的損失(最大損失為購買期權的費用),同時保留了盈利的較大空間,這與基礎資產的風險收益有很大的不同。
二、金融衍生證券在證券投資基金中的應用
金融衍生證券憑借其顯著的功能與特征,贏得了投資基金的喜愛,金融衍生證券不斷成為基金資產組合的有機組成部分。金融衍生證券的各類合約,在國外幾乎都被證券投資基金所用。20世紀80年代產生的保本基金,是金融衍生證券應用在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一個很好的例子。保本基金的主要特點是:保障本金安全,一般保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上都寫明了本金的安全程度,保本程度包括部分保證本金安全,如保證90%的本金;在一段時間內保證本金安全,一般來說投資者只有全程參與保本期,本金才能得到保證,而其間后進、先出的投資者并不享受基金合同中的保本條款。保本基金從本質上講是一個平衡型基金,一般來說,保本基金將大部分資產投資于固定收入債券,以使基金期限屆滿時支付投資者的本金,其余資產約15%~20%可以投資于高杠桿性的金融衍生證券,以期獲得較高的報酬。以下從3個方面介紹金融衍生證券在證券投資基金中的應用:
1.利用金融衍生證券構造基金投資組合
我們可以利用金融衍生證券構造投資組合將風險鎖定在一定范圍內,同時保留較大的利潤空間。原始的金融工具面對未來價格的不確定性不能很好的規避風險。而利用金融衍生證券構造的投資組合,投資者可以從容的應對未來價格的變動。投資者可以根據其判斷的未來價格走勢構造不同的組合來達到規避風險和盈利的目的。為了說明投資組合的功能,本文應用單個股票期權頭寸與其標的股票頭寸組成的有效組合,分析組合的利潤。根據實際,我們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①當預計未來股票價格變動不大或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股票價格高于期權執行價格X減去期權費c時),則基金管理者可以選擇空頭買權和多頭股票組成的投資組合策略。如果預計正確,則會有盈利,即使預計錯誤,股票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下降,投資組合的虧損也不會太大(參見圖一)。
②當預計未來股票價格將會有大幅度的上漲(如股票價格S高于執行價格X加上期權費p之和時),則基金管理者應該選擇多頭賣權和多頭股票所組成的投資組合策略。當預計正確時,基金將會盈利,并且盈利額隨著股價的上漲而不斷增加,即使股票價格意外的有較大幅度的下跌,基金的虧損也至多是期權費支出(參見圖二)。
③當預計未來股票價格變動不大或會有一定程度的下跌(如股票價格低于X+p時),則基金管理者可以選擇空頭賣權和空頭股票所組成的投資組合策略。如果預計正確,基金將會有盈利,如果相反,股票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上漲,則基金將會有虧損,但初始的期權費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空頭股票頭寸上的虧損(參見圖三)。
④當預計未來股票價格將會有大幅度的下跌(股票價格低于X-C時),基金管理者可以選擇多頭買權和空頭股票所組成的投資組合策略。如果預測正確,股票價格低于X-C,基金將會盈利,而且股票價格越低,基金盈利越大。即使失誤,基金的虧損也只不過是期初的期權費支出(參見圖四)。筆者發現只有第三種情況的風險會較大,其他三種情況都會取得較好的效果。
2.利用金融衍生證券來進行杠桿投資,獲得高收益的機會
金融衍生證券的價格受制于標的證券的價格變動,較之傳統的金融工具,衍生證券對價格的反應更為敏感,波動也更大,具有杠桿效應。以權證為例,假設市場上有一只以某股票為標的的認購權證,價格為0.56元,某股票的市價是9元。要享有這只股票上漲的好處基金管理者可以選擇投資一份這只股票認購權證,只需使用資產0.56元,杠桿比例為9/0.56=16,一個星期后股價漲到11元,由定價公式此時這只股票認購權證大約為2.05元,于是直接投資股票的收益率為(11-9)/9=22.2%,而投資權證的收益率為(2.05-0.56)/0.56=266%,大大提升了投資收益。很多類似期貨合約的衍生證券,采用保證金制度,如期貨交易保證金要求是5%,則資金使用杠桿可放大到20倍,即使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幅度很小,利用金融衍生證券進行投資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F實基金市場中,對沖基金就是利用這一方法。對沖基金常常選擇高杠桿的金融衍生證券。這是因為對沖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絕對收益最大化,尋求價格背離價值的證券,從預期的套利中獲利。而一般的,證券價值的偏離幅度會很小,證券之間的價差很小,因此要獲得高的收益,就要選擇高杠桿。
3.利用金融衍生證券進行風險管理
①套期保值。傳統的投資組合基于股票和債券等基礎資產,這種組合可以降低非系統風險,但不能降低系統風險。而金融衍生證券是基于標的證券派生得到的金融工具,其價值與標的資產之間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衍生證券能夠對標的證券的其他風險進行定價和對沖。因此將金融衍生證券納入投資組合,不僅能夠分散非系統性風險,還能夠對沖部分的系統風險,這就使得基金可以通過金融衍生證券進行套期保值。我們利用空頭套期保值的方法來說明??疹^套期保值是指當證券基金預測市場將下跌時,為了規避市場下跌的風險,基金賣出股指期貨來對沖基金組合的市場風險。空頭套期保值受到基金歡迎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節約成本。基金規模大,如果現貨市場上大量出售股票來規避下跌的風險,對市場造成非常大的沖擊,增加交易成本,但運用指數期貨合約進行套期保值,由于期貨市場的高流動性,對期貨價格的沖擊要小的多。二是規避限制。很多基金經理認為拋出股票也不是一種可行的選擇,因為他們受持有特定種類股票的限制。而且出售股票后,現金不一定能立即投資于其他領域,這樣造成較高的機會成本。三是避稅。在美國,股指期貨能用來延遲股票投資組合資本利得的實現,因而能延遲繳納資本所得稅,獲得納稅延遲期間的利息收入。
②管理流動性風險。開放式基金投資者隨時的申購與贖回行為,對基金提出了更高的流動性管理要求。當開放式基金的投資組合流動性結構、現金流入和流出不相匹配時,開放式基金的流動性無法滿足持有人的贖回需求而導致風險,即為滿足基金持有人的贖回要求,開放式基金變現其資金過程中價格的不確定性,及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如果基金為了滿足贖回的要求,從資產組合中拋售部分流動性資產,則不但會產生交易費用,而且若贖回金額較大,將導致市場價格的進一步惡化,加大基金的損失。金融衍生證券的應用為開放式基金管理流動性風險提供了更好的策略。當開放式基金面對贖回壓力時,基金管理者可以先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賣出期貨,以防基金拋售股票給市場帶來的壓力,當股票現貨賣出后,再將股指期貨空頭合約平倉。在此策略下基金的拋售對其業績的影響要小的多,從而減小了流動性風險帶來的損失。
三、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衍生證券業務的風險控制
金融衍生證券的產生是為了規避風險,但衍生證券本身又帶來了新的風險。主要有: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是指由基礎資產價格變動導致衍生證券價格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信用風險,又稱對手風險,是指由于交易對手不履行責任而造成的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于人為的錯誤、工作流程和監管體系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金融衍生證券在交割期間缺乏交易對手,面臨無法平倉,而只能等待最終交割的風險;法律風險,是指金融衍生證券并沒有得到法律的許可,交易雙方得不到法律保護的風險。還有由于衍生證券的高杠桿效應,使衍生證券的風險具有風險巨大、突然爆發、風險復雜、風險集中以及連鎖反應等特點?;谏厦娴脑颍鸸芾砉驹谶\用衍生證券時,要特別注意風險控制,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操作。
①建立審慎的風險管理理念。首先,基金管理層應始終樹立“審慎經營”的風險管理理念。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融衍生證券應以保值和降低風險為主,獲取高額利潤為輔助目的,防止利用金融衍生證券過度投機。開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證券的交易,其目的是為了適應風險管理的需要,規避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開放式基金業績水平的提高應依靠先進的投資理念、高超的投資技巧、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以及成功的風險管理來實現,切不可通過金融衍生證券進行過度投機,企圖謀取暴利。由于開放式基金每天都要公開基金資產凈值,如果其凈值大幅下降或原地踏步,會導致投資者喪失信心,從而產生大量的贖回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者可能會鋌而走險,到金融衍生證券市場上進行投機,希望彌補在證券市場上的損失,但結果往往適得其反,造成更大的損失。其次,基金管理層要對金融衍生證券的風險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鸸就鶎τ诮鹑谘苌a品的潛在風險估計不足,沒有準確研究交易的具體細節,當金融衍生產品潛在的風險變成實際損失時,往往無法挽回。
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為中小投資者拓寬了投資渠道。其次,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優化金融結構,促進經濟增長。第三,發展證券投資基金還有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及其健康發展。最后,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完善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一)我國公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1家,其中中外合資公司45家,內資公司5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共10家,保險資管公司1家。發行公募基金共2722只,比上年增加54.40%,資產凈值合計83971.83億元,比上年增長85.15%。其中,封閉式基金164只,凈值規模1947.72億元,開放式基金2558只,凈值規模82024.11億元。在開放式基金中,股票基金587只,凈值規模5988.13億元;混合基金1184只,凈值規模17948.31億元;貨幣基金220只,凈值規模44371.59億元;債券基金466只,凈值規模5895.92億元;QDII基金101只,凈值規模662.53億元。
在我國,開放式基金因其靈活的投資方式受到市場追捧,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占據了主體地位,2015年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中,開發式基金占比達到92.71%,封閉式基金僅占7.29%。
我國開放式基金主要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貨幣基金、債券基金和QDII基金。2015年,除股票基金外,其他四類基金數量均呈現增長趨勢。其中,混合基金因其中等風險和較高收益的優勢,份額大幅增加(46.29%),更為投資者所青睞;而受2015年下半年股票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影響,股票基金份額自6月份開始下滑(22.95%);貨幣基金(8.60%)、債券基金(18.22%)和QDII基金(3.95%)份額則小幅增加,如圖2所示。
2014年12月底,我國公募基金規模為4.5億元,2015年伴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行數量的快速增加,基金份額迅速擴增,公募基金資產凈值大幅增漲,達到8.4萬億元,增幅86.7%,充分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行業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備案私募基金共24054只,認繳規模5.07萬億元,實繳規模4.05萬億元。
相比公募基金,我國私募基金隨著創新創業浪潮的到來,規模迅速擴大,加之中小企融資訴求急需得到滿足,私募基金發展勢不可擋。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發展迅速,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的發展,但發展過程中資本市場環境、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及監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我國的證券市場環境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有一定的影響。第一,上市公司贏利水平有限,信息披露不明確,制約證券投資基金理性投資。我國證券市場規模過小,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是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第二,市場缺乏做空機制,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難以規避風險。證券市場做空機制,有利于投資者主動規避風險和市場流通性增加,也利于證券市場的平穩發行,降低市場風險,利于證券市場監管的間接化、彈性化及科學化。做空機制給市場提供了一個風險對沖工具,有助于投資者回避市場風險,所以一個健康的證券市場需要做空機制實現穩定。第三,證券市場金融產品稀少,證券投資基金選擇有限。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所以逐步代替了個人投資。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證券投資基金選擇的金融產品有限,致使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空間減少?;鸸芾砣司碗y以對基金產品進行組合投資,很難達到風險對沖的目的,難以規避風險。
其次,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第一,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是委托關系,基金管理人應本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為持有人服務,但由于持有人期望資產增值最大化,而管理人期望效用最大化,二者的目標函數不太一樣,基金管理人可能會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謀利,或為公司謀利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等。第二,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受限。基金托管人由法定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核準?!蹲C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等,應馬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聘任有一定的決定權,致使基金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有效性不強。第三,基金公司內部缺乏有效激勵制度。第四,基金持有人大會虛設。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運作和管理無權干涉,只能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才能行使職權。但基金份額持有人缺乏召開大會的實際操作能力,不能發揮大會實質性的作用,造成基金持有人大會虛設。第五,基金公司故意誤導投資者,進行虛假宣傳。
然后,基金外部監管體系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鸨O管內容應具有全面性、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監管時間具有持續性、監管主體及其權限具有法定性、監管活動具有強制性等特征,我國的基金監管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做支撐。我國基金業發展不如國外基金業發展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夠健全,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規范的法規體系。
最后,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端人才匱乏,且流動頻繁。我國的基金業發展迅速,基金市場人才需求量大,致使基金管理人員的頻繁流動,不利于基金業績發展,對基金業的穩定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對于目前國內盛行的私募基金,其也相繼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私募基金變相公募,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推介,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等;二是管理示范違規運作,部分私募將自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存在操縱市場等問題;三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部分私募機構長期失聯,逃避監管;四是跑路事件時有發生,最突出的問題表現在非法集資的風險。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穩定健康發展,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改善證券市場環境,使基金產品多元化發展
提高公司上市市場條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推動市場做空機制的建設,利于規避市場風險。同時加大產品創新,推動基金產品多元化發展。
(二)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
加強內部控制制度應本著合法合規、全面審慎、適時的原則,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完善部門業務規章制度,規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利益輸送,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加強合規管理機構設置,強化約束激勵機制。
(三)完善基金監管體系,健全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放開,必然加強相應的監管工作。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的基金從業人員的監管勢必要加大力度。加強對基金活動的監管,規范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加快建立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及完整的法規制度。同時加強基金行業自律,穩步推進基金監管體系建設,積極健康發展基金業。
(四)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建立基金人才市場,穩固證券投資基金基礎
加大人才的培養和引進,規范基金管理人的市場準入條件,建立規范有序的基金人才市場,為基金業提供優質的人才。同時,提高基金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服務水平、治理能力也是至關重要的,有助于基金業穩定健康的發展。
針對私募基金暴露出的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解決。一是盡快推動私募基金條例,增加對各類私募基金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二是盡快修訂并私募辦法,明確監管邊界;三是制定出臺私募基金信息統計的風險監測體系;四是加強對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監管;五是督促基金業協會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六是配合地方政府開展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七是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