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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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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論文

法治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行政公務人員現代行政法治觀念

(一)

國務院于今年3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并于近期修訂了《國務院工作規則》,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些都是堅持執政為民、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統工程。那么何謂法治政府?一般認為至少應具備如下6個要件:一是行政權力受到有效約束,建立起權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夠保障市場自由,建立起法制統一政府;三是政務公開、規范,建立起透明廉潔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辦事,建立起公正誠信政府;五是堅持便民、高效的現代管理原則,建立起服務型政府;六是不斷完善監督與救濟機制,建立起責任政府。這六個要件是相輔相成、互系互動、有機構成的。

(二)

通過政治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這是很有意義的。在建設法治政府這一宏大系統工程中,需要制度創新,但首先需要觀念更新。如果沒有正確的思想觀念指導,既不可能推出我國行政法治發展進程所要求的制度創新,而且有了科學適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歷史經驗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于客觀事物會有不同的認識,會有不同的法律實施效果。

例如1995年舉國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活動中,在四川省夾江縣曾發生轟動一時的打假案:一個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業受到查處后,對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技術監督機關越權執法且違反法定程序,于是到人民法院,沒想到引起軒然大波:一些機關、媒體甚至部分人大代表予以干涉,紛紛指責當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護制假者,致使該案審理工作難以進行下去。記得當時有些媒體就嚴厲批評道:“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為被告,夾江的地方保護主義何其嚴重!”該案的爭議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則無論誰來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護主義?實際上,“制假者告打假者”正是《行政訴訟法》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否則這項“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無須存在了。該案的制假嫌疑人狀告打假機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審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分別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審判職權,乃是天經地義的做法和依法辦事的表現,豈能視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何況行政原告的訴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終還需要生效判決出來后才知道。之所以《行政訴訟法》實施5年后還會發生這種荒唐事,主要原因就在于許多人還缺乏現代行政法治觀念,不了解《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精神,不習慣“當被告”,不容忍“民告官”。[①]

(三)

俗話說:人們的觀念就是人們的眼鏡,戴怎樣的眼鏡就看到怎樣的世界。所以大力推動法文化革新,讓全社會特別是行政公務人員牢固樹立起現代行政法治的新觀念,就成為建設法治政府的要義。這主要包括:

1.憲法至上的觀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各種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憲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規范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凡與憲法抵觸則無效(參見示意圖)。行政公務人員應做遵守憲法、實施憲法、維護憲法的模范。

我國法律規范體系的寶塔型結構(另有相應位階的法律解釋、軍事法律規范及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含自單條例、特行區法律)

5.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尊重人權的觀念。今年3月我國現行憲法第4次修改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突出地強調了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國家權力(重點是規范行政權力)這一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國憲法的人權關懷。這就要求行政公務人員增強人權觀念,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自覺尊重和依法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平等權利、政治權利、精神與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以及獲得救濟的權利,盡量避免發生此前曾在安徽蕪湖、湖南嘉禾、陜西延安等地出現的行政機關隨意侵害公民平等權、財產權、人身權的典型案件。特別是去年在廣東發生的孫志剛被收容后遭毆打致死案,去年媒體披露的廣西農民黃某被莫須有地在看守所單獨關押28年的超期羈押案,都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訓值得人們深刻反思。[②]

3.行政權限的觀念。行政權力是一種能夠支配大量社會資源的公權力,具有無限擴張、易于濫用的特性。這就要求行政公務人員必須具備權力界限的意識,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曾有個別地方黨委和政府超越職權出臺包含“赦免民營企業家原罪”內容的紅頭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長責令當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強迫原告撤訴等措施來配合政府搞土地開發、強制拆遷,許多地方出現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壓價征用、變相剝奪農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長個人直接批讓土地,這些做法就擺錯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位置,弄錯了行政首長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嚴重侵害了公民權益,大大損害了政府形象,而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義觀念特別是權力界限意識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觀念。行政民主是一種世界性潮流,它呼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要求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過程提供更多機會。在我國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諸環節已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規范,例如行政立法過程中的座談會、論證會,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聽證會和當事人陳述事實、申辯理由,行政相對人評議行政機關與行政首長,采取具有協商性和可選擇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柔軟靈活的方式實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務人員對此應當充分了解并積極推行。

5.行政服務的觀念。在傳統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儼然是企業、市場、社會的主宰者,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是不平等關系,全然以行政計劃、行政審批、行政強制等單方意志和手段來實施行政管理、維持行政秩序,成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隨著市場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就成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課題。行政公務人員應當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順應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轉向服務行政、發展行政、指導行政這一時代潮流,積極向行政相對人提供信息、政策、專業技術等方面的指導幫助以及各種公共服務。

6.行政程序的觀念。改革開放以來在逐步克服法律虛無主義之后,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問題逐漸凸現出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會影響惡劣,教訓非常深刻。故須增強程序法治意識,依照法定的(含正當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來實施行政管理。按照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必須依靠證據鏈條來支撐法律事實和權利主張,因此行政公務人員還應當增強行政證據觀念。而且按照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故行政公務人員還須增強行政公開觀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則與規則的要求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

7.政府誠信的觀念。政府不是社會上的無賴,而應是最講誠信的正式組織機構,政府機關的行為應有連續性和可預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隨意改變;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需要征用財產、調整政策、改變行為,例如收回政府機關頒發的許可證照,也應按照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給予權益受到影響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公平補償。因為行政相對人出于對政府機關的信任,按照政府機關的意愿去行動,難免付出一定代價,而且會形成一種信賴利益,這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

8.監督責任的觀念。有效監督是防止權力腐敗的關鍵;責任機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具有擴張和濫用的頑強傾向,必須加以有效監督和約束。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外部監督,以及上級監督、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內部監督,通過監督來判明責任,包括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不久前中石油公司總經理、北京市密云縣縣長、吉林市市長因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引咎辭職,就是官員問責的典型案例,是努力建設責任政府的具體表現。不言而喻,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還必須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依法糾正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努力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9.權利救濟的觀念。行政管理工作難免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有損害必有救濟,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后的救濟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濟渠道、樹立權利救濟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觀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權利救濟的實踐來看,去年6月國務院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孫文流的農民工被受雇企業老板毆打致殘后未能得到及時的社會救助(其只身從河南爬行半年回山東家鄉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應有的救助),而且此類典型案例一再發生,表明我國的社會救助機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和實施不到位的問題。行政公務人員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和積極態度。

10.法治漸進的觀念。中國用10年時間能夠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在21世紀能夠建立起法治國家嗎?這猶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幫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將雞蛋完好地豎立起來”的問題一樣,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回答,否則極易犯主觀、片面、簡單化的毛病。[③]筆者對此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學認識的基礎上抱持“雞蛋具有豎立起來的基本條件、人們具有將雞蛋豎立起來的調控能力”的堅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將雞蛋豎立起來,最終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當作如是觀。這也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對于實現目標、行政法治目標,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問題,猶如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的市場導向改革能否成功的問題一樣,應當有信心。樹立在科學認識基礎上的堅定信心和不懈努力,不但對于解決上述問題,而且對于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切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的問題,對于諸如此類的歷史任務和難題,都有啟發意義和推動作用。

綜上,要依法行政,就必須牢固樹立現代法治觀念,以新的眼光來觀察社會和認識自己,這是擺在政府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①]參見莫于川:《從夾江打假案看行政法治的若干現實問題》,《行政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法治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而以往以學生義務為本位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的現實選擇。

近年來,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層出不窮的大學生狀告學校事件引起了人們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絕對權威的質疑。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后,使得高校也開始審視自己部規定的合法性、懲戒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由于我國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學生的歷史傳統,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筑學生管理規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實際上是以學生的義務為本位,而不是以學生的權利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過程中,學校未能及時區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在依法治校的過程中越來越顯得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毋庸置疑的現實選擇。

一、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基本內涵

學生權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學生權利和義務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學生權利而不是以學生義務為起點、軸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是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轉向大眾化教育,從以道德和政策管理為主轉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結合的必然趨勢。特別是我國高等教育實行繳費上學制度以后,相當一部分學生必須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貴的成本才能進人大學。大學畢業后,國家不再統一分配,就業競爭越來越大。自費就學、自主擇業使得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更加注重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當自己覺得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尋求保護。近幾年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所引發的各種法律糾紛,已經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學生的權利正在從一種潛在需要迅速地成為顯性需求,學生越來越追求教育管理過程中的自由、公平與公正,越來越重視教育活動中對自身權利的確認與維護。從學校看,大學生的合法權利能否實現或不被侵害,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教育管理是否堅持了以人為本,體現了對學生的人文關懷,是否在制度設計或執行時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則,尊重了學生的權利。

過去由于儒家文化傳統根深蒂固的影響,教育管理往往重義務,輕權利,以學生義務、學校權力為本位。這種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標準來評價學生的行為,用學生應當或不應當等限制或禁止的義務性規范來設計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建學生教育管理規則。當然,在高校的特殊環境中,這種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符合我國學校傳統的道德文化,也保證了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但這種教育管理理念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夠,主觀隨意性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而忽視學生的權利,從而導致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沖突,甚至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相應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難度。

因此,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必須明確學生權利的范圍。首先,絕大多數高校的在校學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權利大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權利范圍,這是高校學生不同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根本特點。其次,高校學生具有雙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由此決定了在校大學生權利的雙重性。作為受教育者,高校學生享有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受教育權,如學習權、聽課權、結社權、勤工助學權、畢業權、學位權等權利;作為公民,高校學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規定的完全的公民權,如人格權、人身權、結婚權、選舉權、財產權等權利。目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對于學生兩種權利的關注尤其是對高校學生公民權完整性的關注很不平衡,重視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忽視學生公民權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該充分反映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完整的公民權。

二、設計學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完善權利保障機制

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屬于學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疇,是針對全體在校學生所做出的學校教育管理行為規范。一般而言,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制度:一是實現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學公開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護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學生處分等級、處分決定、處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制度和聽證制度。學校制定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須符合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因為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實踐中,之所以可能對學生合法權利造成侵害并引發訴訟案,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下位法違背上位法,校內管理規章違背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開除學籍、剝奪學位權等重罰,從而直接侵害到學生的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另一個是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學生做出處罰時,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當程序,學生沒有參與的機會,只能被動地接受處罰結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構建起一套集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體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應注意和解決以下三方面的間題:

首先,制度內容的合法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礎。任何模式的學生教育管理都必須首先制定內容相對完備的規章。法治化模式下規章制度的制定絕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悖或相抵觸,尤其是涉及學生權利的限制或剝東

其次,處理程序的正當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沒有程序的正當,就不會有過程的公開和結果的公毛高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特別是在做出影響學生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學生,向其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要通過適當方式給當事學生以陳述、申辯的機會,讓當事學生參與到處理程序當中來。

第三,權利救濟的必需性。這是保障學生權利完整性的必要環我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不僅體現在權利的事前保障,還應體現在權利的事后救濟上。就高校內部而言,申訴權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也是學生認為權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復、補救和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雖然新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機構與人員的設置、申訴主體、申訴范圍、申訴程序、申訴的時效與處理期限等,必須根據本校的實際,形成合法的制度機制,并積極創造條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機構,其內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體主要是學校和學生。學校與學生之間具有雙重法律關系。首先,從教育與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其次,學生與學校之間在貸學金、租賃學生宿舍等方面又成為平等的民事關系。無論是法律關系,都是權利義務的統一體,都要遵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一法律準則。超級秘書網

法治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量刑建議;法律監督;量刑裁判

量刑建議權是指檢察機關在量刑裁判前的某個訴訟環節,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提出建議,對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刑罰的權力①。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正式將量刑建議列入檢察改革項目,并部分試點,但時至今日,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量刑建議的性質仍存在爭議,并直接影響到量刑建議制度的全面推行。筆者擬從分析量刑建議權的本質屬性為出發點,就如何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量刑建議制度提出建議。

一、量刑建議權本質上屬于法律監督權

(一)量刑建議是公訴的應有之義,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重要權能之一

公訴權是指法律規定具有公訴職能的國家機關為追訴犯罪而向國家審判機關提訟的權力②。公訴權“依據權利內容可以包括定罪請求權、量刑建議權、程序適用權等權能”③。檢察機關通過向法庭提出指控犯罪證據,請求法庭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進行確認,在此基礎上進而請求法庭對犯罪人進行刑罰制裁,前者為定罪請求權,后者即為量刑請求權,兩者構成完整的公訴權,缺一不可,量刑請求權是定罪請求權的必然結果。完整的公訴權不僅要求法院對事實進行確認,還需提出具體的量刑請求。目前,通說認為公訴權本質上是一種法律監督權,那么,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量刑建議權當然也是一種法律監督權。

(二)量刑建議在刑事訴訟中的功能表明其具有監督制約的特質

刑事公訴中,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求刑權,請求法庭對犯罪人科以刑罰,揭示刑法的不可違反性,使犯罪人意識到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危害的同時,也使自己受到制裁,從而強迫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嚴,自覺遵守法律,進而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同時,通過特殊預防,還能教育和威懾一切社會主體自覺遵守法律,保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從促進法治建設的角度來看,量刑建議權具有監督法律正確實施、維護法律尊嚴和促進法治進步的社會功能。

(三)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模式來看,量刑建議應當具有法律監督的價值取向

現代刑事訴訟結構中,權力制衡是基本價值取向,只有以制衡為基點才能尋求和實現社會正義。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我國刑事訴訟庭審模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對抗主義轉變,但這種轉變是漸進性的,至少目前尚未形成完整和規范的當事人對抗主義庭審模式,奉行實體真實原則和“犯罪控制”優先的職權主義的意識和因素仍不時影響庭審活動,再加上我國刑法中關于刑罰適用的條款過于疏松,同一罪名涉及的刑罰種類和幅度跨度太大,導致法官在刑罰適用上難以得到有效監督。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全程參與刑事訴訟,有必要也有可能賦予其必要的監督權力和措施,以制衡審判權。事實上,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量刑“畸輕畸重”的判決提出抗訴,就是監督刑罰適用的措施之一,只不過在以往的庭審中,其量刑建議權歸于“隱形”而已。

(四)從量刑建議制度設置的目的來看,應該賦予其法律監督的性質

量刑建議權存在的本身就是對審判權的制約,其通過提出具體的量刑種類和幅度,限定了刑罰適用,而且對審判結果依法進行監督,進而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的學者認為“并不主張檢察機關提出之量刑建議是在行使所謂的籠統的法律監督權,而是在依靠程序角色分化、程序功能按角色分別配置的前提下所實施的當事人權力(利)制約”④,筆者認為有待商榷,因為如果只將量刑建議權定位為一般訴權,將檢察機關定位為一般當事人,則有可能導致檢察機關為了追求勝訴而不顧法律是否正確實施、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此舉勢必否定其職權的監督性質,削弱監督能力,導致刑事訴訟權力結構失衡。實際上,檢察機關行使公訴職權時,其不應僅將自己視為刑事訴訟一般當事人,還應基于客觀公正的立場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盡力維護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構建

量刑建議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監督權,是強化刑事公訴法律監督屬性的要求,也是強化審判監督之必然。構建量刑建議制度,必須以規范量刑建議的提出和采納為出發點,以體現和強化量刑建議的法律監督屬性為宗旨。

(一)確定量刑建議權行使的時間和方式

首先,對于公訴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時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此類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且被告人自愿認罪,公訴人對案情、證據程度和量刑幅度等有了充分的了解,證據程度在審判階段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而且此類案件檢察機關一般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因此,在提起公訴時一并提出量刑建議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但筆者認為不宜在書中直接寫明量刑建議,因為存在被告人當庭翻供或法院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可能性,量刑建議在庭審過程中可能會作出修改,如此一來,書的穩定性和嚴肅性會遭到質疑。因此,單獨制作一份量刑建議書并隨案移送較為符合客觀實際,即使被告人當庭翻供或法院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人也能根據庭審情況及時、有針對性地發表變更后的量刑建議,從而避免損害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其次,對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可以在庭審過程中根據查明的具體案情和被告人的辯護意見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因為此類案件一般案情比較重大、復雜,案件事實的認定有可能隨著庭審的進程發生變化,公訴人在法庭調查完畢后,綜合已經質證的證據程度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全部因素,在法庭辯論階段向法庭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會更加全面和準確,也更具有說服力,法官和被告人更易接受。需要說明的是,為使量刑情節得到充分的論證和交鋒,筆者贊同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量刑建議,但對于被告人在最后陳述階段才表示自愿認罪的案件,有必要綜合考慮被告人自愿認罪的因素,對之前的量刑建議做出修正。總之,量刑建議權行使的方式和時間不能完全模式化、程序化,而應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作出相應調整,以達到監督制約法官量刑、維護量刑公正的目的。

(二)確定量刑建議權的種類

目前實踐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種類有三種,分別為:概括性量刑建議,即建議適用某一刑法條文規定的法定幅度刑;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某一法定幅度刑內壓縮一定的量刑空間;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確定、具體的刑種和刑期建議。概括性量刑建議因為未對法定刑的幅度進行任何壓縮,不具有任何參考意義;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雖然壓縮一定的量刑空間,提出了較為具體量刑幅度,但相同犯罪事實和情節的案件可能由于具體承辦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量刑幅度,而且,量刑幅度的范圍可大可小,由此給人產生一種模糊界限、“和稀泥”的感覺,法官有時也無所適從,而且也不利于就此展開量刑辯論(因為該量刑幅度可能符合被告人或其辯護人的量刑預期)。據此,筆者認為,應采納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模式,因為,首先,經過庭審,案件所有證據均得到質證,犯罪事實和各種量刑情節已經查明,公訴人應當而且能夠提出具體確定的量刑建議。其次,量刑建議是一種具有法律監督性質的司法建議權,只有具體確定的量刑建議才是法官量刑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檢察機關也只有以具體確定的量刑建議作為監督制約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標準和依據。再次,有利于控辯式庭審模式的確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更易接受具體確定的量刑建議,因為其可以據此展開具體的、有針對性的量刑辯護,不會覺得無的放矢。

(三)明確量刑建議的法律效力,明確檢察機關量刑抗訴權

檢察機關依據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的量刑建議,既是提供給法院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也是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僅表明承擔不同訴訟功能的檢、法兩家在量刑上取得了一致認識,同時也表明法院接受了檢察機關的量刑監督;如果法院未采納量刑建議,則必須說明不采納的理由,不能說明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符合抗訴條件的,可以提起抗訴。不符合抗訴條件但確屬量刑不當的,可以依法提出糾正意見,這樣完全可以發揮量刑建議的審判監督作用。

在此,有兩個問題存在較多爭議,亟待解決,第一,法院未采納量刑建議的那些案件可以抗訴?量刑建議權性質上畢竟是一種程序上的司法請求權,如果未采納量刑建議的判決都可以抗訴,未免有干涉審判權之嫌。筆者認為,目前可以將法院降格或升格量刑的案件作為提起抗訴的主要對象,例如,量刑建議判處死刑的,法院判處了無期徒刑或以下。第二,實踐中,基于認識的不同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雖然法院未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其量刑絕大多數并不存在畸輕畸重的情形,充其量只是偏重偏輕,不符合抗訴的條件,對于這些個案的量刑如何監督?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探索、創新的“量刑宏觀監督”的模式。在該模式下,該院將量刑監督由個案監督轉為宏觀監督,將監督的重心放在促進法院內部量刑標準的統一上,公訴部門注意圍繞被認為存在問題的個案判決,有針對性的收集判例并加強調查研究,最終集中與法院溝通交流,從而引起法院對統一審判標準問題的高度重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⑤。

同時,量刑建議并不是簡單地擴大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其對于檢察機關也有約束作用,主要表現在:如果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般來說,檢察機關不能再以自己對案件的認識發生變化為由,對法院的判決再進行抗訴,這對于檢察機關正確、準確地行使公訴權和抗訴權都有積極的效果⑥。由此可見,檢察機關不能無約束地行使量刑建議權,而應不斷完善、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量刑建議質量。

正確認識量刑建議權的本質屬性是構建量刑建議制度的前提,盡管我國量刑建議制度的構建還面臨法律規則和法治意識等多方面的制約,但強化法律監督、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主旋律,應不斷完善量刑建議各項機制,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量刑建議制度。

注釋:

①王志剛.量刑建議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礙及其破解.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5).第68頁.

②張穹主編.公訴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頁.

③姜偉,等主編.公訴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頁.

④歐衛安.檢察機關對刑罰裁量的合理模式研究.西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2).第111頁.

法治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行政執法;法律;權力

1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執法模式現狀以及存在的執法體制弊端

(1)管理主體不明。對某項行政事務所歸屬的行政主體必須明確,主體不明確,行政機關相互間容易產生扯皮或相互推諉責任。因此,實踐中有關部門對眾多港口未作明確定性,導致相應的安全管理主體無法落實,這一問題的存在同樣影響到船舶防污染管理主體的落實。

(2)管理職能交叉。管理職能交叉指某項行政事務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的管理。在港口中,依然存在行政主體管理職能交叉的現象,責任不清等現象的產生。

(3)管理要求不統一。海事、漁監兩部門設置在同一港口中并對外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由于存在階段性管理側重點不同步、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內容和要求不一致、執法中所適用的依據和標準不相同,對某項行政事務的管理容易造成“一嚴一松”現象,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連貫性。

2港口構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理想狀態是與美國、日本、韓國等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樣,由一個部門實施海上安全綜合管理,這就涉及到國務院所涉相關部委及其職能的重新調整與配置,在目前暫時實行不了的情況下,探索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綜合執法模式不失為一種好的做法。

2.1行政綜合執法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根據理論界的權威提法,行政綜合執法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當行政事務所歸屬的行政主體不明或需要調整的管理關系具有職能交叉的狀況時,由相關機關轉讓一定職權,并形成一個新的執法主體,對事態進行處理或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執法活動。它由以下幾個法律要素構成:

(1)行政綜合執法的成立必須基于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規定,行政事態的管理和管轄沒有清楚的職能承擔者,即某項行政事務所歸屬的行政主體不明確、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職能交叉這一前提。

(2)行政綜合執法是一種權力轉讓型的執法,這種權力的轉讓涉及到原有法定職能的重新調整和配置,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必須在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綜合執法資格的行政主體必須也是行政機關。

(3)取得綜合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是一種多位權力組合的執法形態,其多位權力組合后便形成了一個相對集中的權力板塊,而該權力板塊的變更、廢止等必須經過權力轉讓機關的共同意志表示,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執法。

2.2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是我國首次在行政管理領域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法律規定,旨在解決行政管理領域中比較混亂的行政處罰行為,根源于行政機構精簡和行政處罰執法法治化的要求。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勢必涉及到行政機關機構調整和執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綜合執法就應運而生,它是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基本原則,為解決行政管理領域長期存在的執法主體不明、職能交叉割據及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等問題的情況下而產生的,是實現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重要步驟。

由此可見,港口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符合其構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此模式的構建是可行的。3結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點和監管體制現狀,科學構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綜合執法模式

海洋資源立體分布,各種海上活動相互影響和制約,由行業分散型向綜合協調型轉變是今后海洋管理的發展方向,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實施行政綜合執法符合這一發展趨勢,如何科學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筆者認為應充分考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點和監管體制現狀,著重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

(1)加強行政立法。在國家目前尚無港口行政綜合執法法規的情況下,首先應本著切合實際與大膽突破相結合的原則,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通過立法途徑制定綜合性執法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可先選擇港口進行試點,并在積累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法規。二是根據憲法、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對行政機構的設置有權作出調整的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這就意味著法規只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大頒布或批準。三是從制定法規的內容來看,應包括機構的設置、編制及職責范圍、行政執法處理(含處罰、強制等)程序、經費保障、執法監督等主要內容。

(2)合理設置機構。機構設置主要包括機構運作模式的選擇和機構管理體制的定位這兩部分內容。從管理實踐來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運作模式主要有授權新建專門機關行使、授權現有職能部門集中行使、授權現有職能部門的下設機構或代管機構集中行使等三種,管理體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領導、垂直與橫向雙重領導、橫向領導等三種。這三種運作模式的選擇和管理體制的定位各有利弊,基于海事部門實行的垂直管理和漁監部門實行的由地方政府橫向管理的體制現狀、權力和利益的平衡與折衷等因素考慮,港口綜合行政執法模式采用授權新建專門機關行使和實行垂直與橫向雙重領導為宜,即產生一個新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由上級海事部門與所在地方政府實施雙重領導,名稱可以是“××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綜合行政執法局(處、大隊)”。

法治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1、學法指導的規律性

學法指導貴在揭示學習全過程的規律性(因為學習本身是有規律的),只有體現規律性,才有指導的高效性。如語文學習,其規律包括兩方面:

一是學生的認識規律。一般說學生認識的發展可分為動機、感知、理解、鞏固、運用、反饋六個階段。在這個學習的過程中,制約學生學習的規律有“內在動力規律、有序整體規律、獲取信息規律、記憶規律、知識與智能促進規律、情感制約規律”等。

二是學語文的規律。學語文規律很多,無論字、詞,還是句、篇,都有各自不同的規律可循,掌握了這些規律,學生便可以自能讀書,自求知識。

2、學法指導的藝術性

(1)導言中指導學法的藝術。①引舊成新,遷移學法。即教師在研究新舊知識聯系的基礎上,通過有目的的復習檢查,指導學生運用已掌握的知識解決新問題。②審題激趣,提示學法。即教師根據教材特點或教學需要,審題在前、中、后皆可。教師要根據學生的閱讀心理,借助審題(題目是文眼),激發學生興趣,提示學法。(2)提問中滲透學法的藝術。好的提問,可激發學生思維,滲透學法。如以小語《白楊》為例,教師可依次提問:①課文中描寫白楊樹外表有什么特點?②白楊內在有哪些特點?③作者贊揚的是邊疆建設者的崇高思想境界,可為什么先要描寫白楊樹呢?這三個層次的提問寓含著借物喻人一類閱讀文章的學習方法:①初讀,重點找出物的外在特點;②再讀,重點找出物的內在特點;③精讀,重點理解物與人的聯系。(3)引導中提示學法的藝術。即教師在教學中不單純引導學生領會知識、糾正錯誤答案,還要指導讀書方法。(4)示范時把握時機的藝術。示范的最佳時機需視教材、課堂教學的實際情況而定,可在指導前,也可在教學過程中,還可在教學結束時回顧總結。

3、學法指導的示范性

教學的各個環節都孕伏有學習方法的指導,教師應提供模型、典型教材及作出良好示范,使學生便于從教師示范中領悟,總結出學法。具體有兩種:(1)明示。其操作過程是“明示”“領悟”。即教學開始,教師就明確告訴學生將按什么方法學習,接著按老師所示方法學習,對學法由淺入深地不斷領悟,逐步深化對學習規律的認識,最終達到學法指導的目的。(2)暗示。其操作過程是“領悟”“明示”。即教學中教師有意識、有步驟地將某一學法暗含在每步教學環節中,到了關鍵處引導學生回顧學習過程,幫助總結經驗,促成學生的“領悟”,再經教師明示,將感性認識上升理性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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