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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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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改革論文

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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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增值稅轉型發電企業影響

【論文摘要】2009年1月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在全國開始實施。新增值稅條例的主要內容是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改革,并在稅率等方面做了重大調整。本文根據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精神,結合火力發電企業的實例,從稅負、會計核算等方面對發電企業的影響進行了簡要分析。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國務院令第538號),這是我國增值稅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僅對我國宏觀經濟將產生積極作用,而且對發電企業稅負及會計核算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宏觀經濟同比開始呈現負增長,其危害快速向實體經濟蔓延。電力工業方面,發電企業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利潤被大幅蠶食,五大發電集團利潤同比負增長高達95%以上。據統計,2008年全國燃煤電廠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導致虧損700億元,五大發電集團中的華能國際(SH600011)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37億元,同比下降161.72%;華電國際(SH600027)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25.58億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發電企業利潤也發生巨額下滑,如粵電力(SZ000539)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僅為0.29億元,同比下降95.60%。資產負債率的居高不下,使電力企業購買煤炭的資金匱乏,由于財務狀況不斷惡化,金融機構從自身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明顯惜貸,這使得電力企業更加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局面。在國際金融危機繼續蔓延和深化、國際金融市場仍處于動蕩的背景下,為抵御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批準了財政部、國稅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方案,適時進行增值稅改革。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比較,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

以計算抵扣(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除外);

2.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4.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

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5.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電力企業成本的影響

(一)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減輕電企稅收負擔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電力企業可以抵扣購進生產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的發電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構成實實在在的利好。2009年廣東沿海某火力發電廠,擴建二期工程2臺100萬千瓦的超超臨界發電機組,總概算為68.8億元,折算造價為3440元/千瓦時,其中僅汽機、鍋爐、電機三大主機招標價合計為23.67億元(含稅),根據2009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改革,其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3.439[23.67÷(1+17%)×17%]億元可以抵扣,這樣使得發電企業的折舊費相應降低,從而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由此可見,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國家以降低財政收入的方式,向企業直接讓利。而轉型改革消除了原生產型增值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發電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勵電力集團公司加大投資規模,對應對煤價大幅上漲的不利影響,提高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提升電力行業的競爭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按照新條例規定,由于火電企業購進的三大主要設備等生產用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應減少,使企業無論以何種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也將減少,從而大幅降低了作為電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舊,使得發電企業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強了發展后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電資產中占比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下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按照新條例規定不得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新條例規定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車、摩托車等主要由企業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產,實際操作上難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屬于生產用,哪些屬于消費用。3.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的載貨汽車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載貨汽車的用途明確,實際操作上較好界定。

(二)減輕了火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轉型改革前,作為非金屬礦產品的煤炭,一直執行13%的增值稅稅率,轉型改革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而火力發電廠的生產以煤炭作為主要燃料,進項稅額相比原條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額,從而使火力發電企業的應交增值稅相應減少,并進一步影響了以應交增值稅計繳的兩個附加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明顯降低。

(三)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

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這是避免與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對進口設備實施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轉型改革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均相應取消,從制度上進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層面的銜接已經考慮了配套,故對發電企業而言,不論是否外商投資,其稅負不會產生變化。

(四)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有利于發電企業節約財務費用

根據新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申報時限的延長不僅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提高了納稅人的申報質量,而且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節省了財務費用。(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得到降低

原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鑒于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普遍混業經營,難以準確區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轉型改革后,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按工業和商業分別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來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幅降低了50%,得到實實在在的稅收大優惠。

四、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購建固定資產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必須計入成本

例1,某火力發電廠為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標程序購入需要安裝的#1發電機,價款為25000萬元,增值稅款為4250萬元,已到貨,款項已支付,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92500000

貸:銀行存款292500000

上述工程已驗收交付使用,竣工報告已編審通過,假設為一次性付款,電廠支付某省火電安裝公司安裝費1840萬元時,在建工程一并結轉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310900000

貸:在建工程292500000

銀行存款18400000

2.增值稅轉型后: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須單獨計算,承上例,其分錄分別為:

借:在建工程250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500000

貸:銀行存款292500000

電廠支付安裝費1840萬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268400000

貸:在建工程250000000

銀行存款18400000

由此可以看出,當實施增值稅轉型后,該電廠形成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要比轉型前少4250萬元(31090-26840),而電廠的累計折舊相應減少、影響利潤總額相應增加4250萬元。

(二)購入發電用煤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資源類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

承上例,該發電廠購入發電用煤一船,為50000噸,價款3500萬元,增值稅款為3500×13%=455萬元,已驗收,貨款已付,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550000

貸:銀行存款39550000

2.增值稅轉型后:作為發電用的動力煤,其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承上例,其進項稅額=3500×17%=59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950000

貸:銀行存款40950000

由此可以看出,該電廠購入煤炭時,應交增值稅轉型后比轉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即140(595-455)萬元,應交增值稅的減少進而影響電廠應交城建稅(稅率7%)及教育費附加(稅率3%)相應減少、利潤總額相應增加14萬元(140×10%)。

仍以上述電廠為例,其投產的五臺共1200MW機組,以2008年實際購煤240962萬元(含稅)計算,實施增值稅轉型后,為方便比較,假設2009年購煤量維持2008年的水平,則應交增值稅比2008年可減少8530萬元[240962/1.13×(13%-17%)],從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了853萬元(8530×10%)。

(三)建造領用材料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例2,某電廠安裝工程到材料倉庫領用一批鋼架,價值40萬元。

1.在增值稅轉型前,其相應的進項稅6.8萬元必須轉出,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468000

貸:原材料4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8000

2.增值稅轉型后,因對購進生產用的固定資產或材料的增值稅均單列,已經在購入時抵扣,沒有計入成本,故領用時也就無需對進項稅額進行轉出進行處理。承例2,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400000

貸:原材料400000

由此不難看出,此種情況下不會對電廠的稅負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發電企業在這次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由于政策的變化,在稅負方面不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虧損,得到一定的實惠,而且會計核算方法也必須按轉型要求與時俱進地發生相應的變化。但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2008年以來發電企業發生的利潤巨幅下滑甚至虧損,這種困境不是依靠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所能擺脫的,因為行業性虧損的根源在于燃料價格——煤價的巨幅飆升所導致,故國家從政策層面合理地理順“市場煤、計劃電”的電價形成機制,才是火電企業扭虧為盈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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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隨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xej-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現行稅制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應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輸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1.擴大并建立完善的環境稅種體系,明確征收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2.完善稅制要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環境稅費體系;稅收制度;分階段

我國當前正處于后經濟危機時代,雖然經濟連續多年高速增長,但受制于產業結構的矛盾與經濟危機的雙重影響,導致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現象嚴重,“三高一低”①產業占主導地位,同時,產業結構發展停滯,導致資源浪費的現象無法得到有效治理,經濟發展停滯,這就需要盡快完善我國環境稅費體系。

一、我國環境稅費體系的現狀

我國當前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備環境稅費體系,通過征稅與收費的相互組合,以加強直接稅的征收力度,對間接稅進行優惠的方式收繳環境稅,以強化收費制度的方式征收環境費。即在我國當前的環境稅費體系中,政府是通過對單位個體直接征收稅費的懲罰措施和進行稅收優惠與減免的鼓勵措施來影響其與環境相關的生產經營行為。

(一)懲罰性的環境稅費政策

我國當前懲罰性的環境稅費政策主要以針對環境污染對象直接征收稅費為主,在相關的稅收制度中,以直接稅的直接課稅為主,間接稅的流轉課稅為輔;在相關的收費政策中,主要是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征收排污費。

1.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課稅

在我國當前與環境有關的稅收政策中,主要是依靠直接稅的征收來達到懲罰目的,例如,依靠征收資源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煙葉稅,在這其中既有從量計征的方式,也有從價計征的方式,都是通過對征稅對象直接征稅來增加其稅收負擔以此來控制其污染環境的行為程度;但是由于稅制結構自身比例的失衡,在直接稅中,能夠影響單位個體污染環境行為的稅收雖然種類繁多,但數額不大,所占比重較少,比如,2011年度,全國資源稅收入為5,988,255萬元,車船稅收入為3,019,984萬元,車船購置稅收入為20,448,842萬元,耕地占用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總和為39,996,978萬元,煙葉稅收入為914,038萬元,這幾個稅種合計占稅收收入總額的7.35%②。

在對污染環境的行為計征直接稅的同時,政府也通過課征間接稅的方式來遏制環境污染,例如,以消費稅中對煙類、鞭炮煙火類、成品油類、汽車輪胎類、摩托車和小汽車氣缸容量、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實木地板的征稅加以輔助來控制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以2011年度為例,政府針對全國重點行業污染環境的行為課征的消費稅總額為461,485,841萬元,占全部消費稅稅收收入總額的92.74%,占全國稅收收入總額的48.21%,可以說,在控制企業環境污染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②(見表1)。總體說來,在間接稅中,我國政府主要是通過對從量計征的稅目計稅來影響單位個體污染環境的行為。

2.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收費

政府在征收直接稅以懲罰單位個體環境污染行為的基礎上,對其相關的單位個體直接征收所謂的“環境費”,具體包括排污費、燃油附加費、生活垃圾處理費等,以從量計征為主,按照污染當量征收。因為收費制度的簡便易行,使其成為當前影響單位個體污染環境行為的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二)鼓勵性的環境稅費政策

在我國目前與環境有關的稅收政策中,因為稅制結構本身的原因,間接稅所占比重較大,其在環境稅收政策中,主要是以對增值稅、營業稅以及消費稅進行稅收返還、稅收減免等方式來鼓勵企業的節能環保行為,即在征收流轉稅的基礎上,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以實現環境保護的行為施以稅收優惠政策,以減少稅收負擔的方式鼓勵企業節能減排,促使其在平時的生產經營中注重環保意識的培養。比如,在2011年度,國家相應降低了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家具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以及燃氣生產和供應業等高耗能產業的增值稅免、抵、退的數額,而對于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行業的增值稅免、低退數額則進行了大幅度的增加②(見表2)。在間接稅中,我國政府主要依靠對從價計征的稅目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單位個體實行節能環保的生產經營方式。

二、我國環境稅費體系的不足

我國目前已具備一定規模的環境稅費體系,對單位個體影響環境的生產經營行為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現行的政策體系仍存在諸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發展。

(一)體系缺乏合理規劃,難以形成合力

我國當前已初步具備環境稅費體系,政府可以針對單位個體與環境相關的行為以稅費政策的方式施加影響,但當前我國并不具備統一的政策來規劃環境稅費體系,相關的稅費只是零散的存在于各項條令法規之中,各自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雖然都是對企業與環境有關的行為征收稅費,但其所發揮的功能以及計征方式各不相同,導致在現行環境稅費體系內難免會出現各法規條令相互重疊、相互沖突的現象,各項法規無法實現有效銜接。例如,在我國目前的稅收體制中,雖然形成了以對資源在開發、加工生產、交換、使用和排放環節征收環境稅費并給與相關的稅收優惠這一整套征收鏈條③,但在這其中相關稅費并沒有實現合理搭配,導致在開發環節和排放環節企業對環境有影響的行為其稅收負擔較輕,稅收優惠過多;在加工生產和交換環節又缺乏直接稅的直接征收模式,主要是通過流轉稅的模式進行征收,極易造成稅負轉嫁(見圖1)。

(二)稅制結構搭配不合理,無法實現懲罰與優惠有效配置

在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中,由于直接稅占比較低,而間接稅占比較高,而在環境稅費體系中,能夠發揮懲罰性作用的稅收是以直接稅為主,以間接稅為輔,能夠發揮優惠性作用的稅收主要是依靠間接稅,由此,導致了在我國目前的環境稅費體系中主要是通過具有優惠作用的稅收來鼓勵單位個體節能減排的經營行為,懲罰性的稅收政策發揮的作用不大。

在當前的后經濟危機時代,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代表的多數企業的經營業績剛剛復蘇,以鼓勵性措施為主,懲罰性措施為輔的環境稅費體系在短期內可以在保證企業發展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去主動采取節能環保的生產方式;但在長期中,在企業的生產方式發生轉變的基礎上,鼓勵性措施為主的環境稅費體系就不應用于企業節能減排,具備高新技術的生產方式,而應當依靠懲罰性措施為主,鼓勵性措施為輔的環境稅費體系對還未轉變生產方式的企業給予懲罰。因此,當前因為稅制結構的原因,這種重鼓勵,輕懲罰的環境稅費體系只適用于短期的發展,在長期中,尤其是當大多數企業的生產方式發生轉變之后就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

(三)只注重“資源節約”,忽略“環境友好”

所謂“資源節約”,對于單位個體而言也就意味著節能減排[4],而所謂“環境友好”,是指環境無害化產品或低公害產品,具體包括低毒涂料、節水、節能設備、生態紡織服裝、無污染建筑裝飾材料、可降解塑料包裝材料、低排放污染物的汽車、摩托車、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5。我國當前的環境稅費體系主要是依據資源從開發到排放環節征收稅費,而對于能夠產生環境負效應的產品的使用缺少征稅或收費制度,即只有關于資源利用方面的環境稅費政策,缺少關于產成品使用方面的環境稅費政策。

就理論意義而言,“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2005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就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就環境效應而言,“環境友好”是以“資源節約”為基礎的,“資源節約”是“環境友好”的初級階段;就現實意義而言,在現階段的短期內,由于我國的環境稅費體系還不盡完善,無法通過開征獨立的環境新稅種來增加懲罰措施,只能以“資源節約”為導向,以“環境友好”發展目標。

三、我國環境稅費體系的發展

在當前的后經濟危機時代,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經營業績剛剛復蘇,為了維持其既有利潤,不得不采取“三高一低”①的生產方式來實現利益的快速恢復;而我國當前正面臨著十分嚴重的環境危機,如果直接對上述個體課征環境稅費,便會加劇當前經濟增長與環境污染之間的矛盾。為了緩解GDP與資源緊張之間的摩擦,我國應采取漸進式的環境稅費改革,分兩步進行環境稅費體系的改革,分階段對其進行完善。

(一)第一時期:對單位個體節能環保的行為給與鼓勵,以鼓勵性環境稅費政策為主

在這環境稅費體系改革的第一個時期內,主要是以鼓勵為主,以懲罰為輔,對于企業節能環保的行為加大環境稅費優惠的力度,保持原有的懲罰措施不變,以政策手段來引導單位個體開發節能新技術,以實現節能減排的目的。在這一階段的政策改革中,應當結合當前結構性減稅的大前提,精簡稅制,旨在減少間接稅的比例,以增加增值稅、消費稅以及營業稅的稅收優惠力度,增加稅收返還,稅收減免的額度。這一時期的政策改革主要是針對少數企業保護環境的行為,對大多數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暫不增加懲罰力度,以鼓勵企業節能環保的行為由少數演變成大多數,可以使政府進一步擴大稅費優惠范圍,在不損害當前大多數企業利益的前提下,鼓勵企業轉變成產方式,保證經濟增長。在這第一個時期內,主要是以政策去引導企業轉變生產方式,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二)第二時期:對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加大環境稅費的懲罰力度

在這環境稅費體系改革的第二個時期內,主要是以懲罰為主,鼓勵為輔。在這一階段,大多數企業已完成生產方式的轉變,其節能減排的科技水平得到提高,已具備節能減排的能力,因此,在這一時期內,在保持前一時期鼓勵政策不變的前提下,針對少數未進行產業調整的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稅費,并加大懲罰力度。在這一時期,我國的經濟增長方式應已擺脫“三高一低”模式,在社會中節能環保的理念已經形成,注重發展低碳經濟,因此在這時開征環境稅費可以避免與經濟增長之間產生摩擦。在第二個時期內,應繼續調整稅制結構,增加直接稅的比重,提高直接稅的累進程度,增強資源稅、車船稅的課征力度。由于在這一時期大部分企業已實現低碳生產方式的轉型,而少部分企業因為其高額的利潤即使沒有稅收優惠也不至于虧損,因此,應該把重點集中在這部分企業上,以稅費政策來提高其污染成本,增加其稅收負擔,以懲罰的方式來強迫其進行生產方式的轉變,以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在這第二個時期內,由于大部分企業的生產方式已發生轉變,主要是以政策去懲罰那些未轉變發展方式的企業,強制其采取保護環境的經營方式,從而實現節能環保。

注釋:

①三高一低”是指“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經濟增長方式.

②中國稅務年鑒(2012).

③岳樹民,孫磊.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構建[J].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12(2):7.

④許進杰.擴大消費、資源節約與生態文明消費模式[J].蘭州商學院學報,2013(4):107.

⑤http:///link?url=aCpRzN0Y2zEQleIyLrTmyJX-v9Ah9DTN1TUpPdz-hqWkAKjO2-iWYSeX7aQ3Jwf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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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馬中,吳健.中國實施環境稅的思索[J].環境保護,2010(17).

[4]岳樹民,孫磊.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構建[J].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12(2).

[5]崔軍.關于我國開征碳稅的思考[J].稅務研究,2010(1).

[6]董正.構建我國生態稅收體系的對策思考[D].遼寧師范大學優秀碩士論文,2012.6.1.

作者簡介:

消費稅改革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現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

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

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

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

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

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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