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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關鍵詞】房產稅;計繳;關鍵點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2009年1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文件就有關事項做了明確規定。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月1日之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一直執行著《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不少納稅人對于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計算房產稅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并不十分清楚。下面筆者就以下幾個問題加以分別說明.
1.關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具體區域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2.關于房產稅的適用稅率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采用比例稅率。按房產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另外,《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3.關于房產稅對房屋原值的規定《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二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同時還應注意的是,《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另外,《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科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一是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至30%]×1.2%。二是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至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三是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四是報批類減免稅政策.
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對一些房產規定免稅,包括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條例規定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4.關于房產稅納稅義務的起止時間對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而房產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5.關于外幣換算的時間點《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四條規定,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產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參考文獻】
1.關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具體區域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2.關于房產稅的適用稅率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采用比例稅率。按房產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另外,《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3.關于房產稅對房屋原值的規定《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二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同時還應注意的是,《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另外,《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科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一是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至30%]×1.2%。二是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至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三是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四是報批類減免稅政策。
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對一些房產規定免稅,包括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條例規定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關于城市、建制鎮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三、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于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五、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有無減免稅優待?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應征收房產稅。但為了鼓勵事業單位經濟自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3年。
六、關于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征收房產稅。
七、關于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八、關于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九、關于在開征地區范圍之外的工廠、倉庫,可否征收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在開征地區范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征收房產稅。
十、關于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否免征房產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十一、關于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應否征收房產稅?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十二、關于個人所有的房產用于出租的,應否征收房產稅?
個人出租的房產,不分用途,均應征收房產稅。
十三、關于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當地核定面積標準,就超過面積標準的部分征收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因此,對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積多少,均免征房產稅。
十四、關于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還是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稅。
十五、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十六、關于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可否免征房產稅?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十七、關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減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舊程度分別確定?對有些房屋的減除幅度,可否超過這個規定?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具體減除幅度以及是否區別房屋新舊程度分別確定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除幅度只能在10~30%以內。
十八、關于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否免征房產稅?
房產稅屬于財產稅性質的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征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
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十、關于企業停產、撤銷后應否停征房產稅?
企業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十一、關于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十二、關于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或出租的房產,應否征收房產稅?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像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二十三、關于房產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應否征收房產稅?
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交納房產稅。
二十四、關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可否免征房產稅?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2009 年我國企業可能將面臨著更嚴峻的考驗,而這無形中也增大了我國2009 年財政收支平衡的難度。保障國民經濟增長、維持社會穩定、刺激消費以及投資基礎建設都需要財政收入的支撐,而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是稅收收入。基于這樣一種形勢,我們可以推測,2009 年稅務機關的征管、稽查力度將趨于嚴格。
作為企業,逆勢之中不僅需要在經營方面繼續尋找新的增長點,還應密切關注國家宏觀調控手段以及企業的稅收政策。一方面要積極了解把握稅收政策,及時對稅收政策的調控做出快捷反應,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另一方面密切關注稅收政策并積極應對經濟形勢,防范可能面臨的稅收風險,將其落到實處。
2008 年我國的稅收政策變化有些讓人應接不暇,企業需要關注重點稅種的政策變化及相關風險點。
增值稅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努力擴大需求,促進企業設備投資和擴大生產,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我國全面推行了增值稅轉型改革,規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企業在操作實務中需注意此次增值稅改革的幾個重大的變化點以及可能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1.抵扣范圍。為堵塞因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另外,購進固定資產及其相關的運輸費用均可抵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此提醒企業應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及時進行認證,對于一些購進固定資產等的情況,如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可抵扣范圍,建議先進行認證,避免一些可抵扣項目因超期無法認證而不能抵扣的風險。
2.跨期抵扣。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 年1 月1日以后(含1 月1 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 年1 月1 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實際購進行為發生的時點問題。筆者認為,可以依據新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中對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來進行具體屬期的判定。二是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扣稅憑證須為2009 年1 月1 日以后開具、取得并經過認證的。對于有些企業為了獲得抵扣而將原本在2008 年度發生的固定資產采購行為以退票方式重新在2009 年開具的情況,很可能為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對于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 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對于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 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關于這一點提醒企業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固定資產出售時適用的政策不但需要區分該項固定資產購入時的不同情況進行繳稅,而且還要看企業出售時所開具發票的情況,如果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能按照4% 減半征收的優惠稅率來繳稅;二是對于購入固定資產的企業而言,無論所購買的是新設備還是舊設備,只要購入方能夠取得該項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符合條例中所規定的抵扣條件,均可按照相關政策進行認證及抵扣。
此外,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定前小規模納稅人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增值稅征收率分別為6% 和4%。修定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別工業和商業的適用稅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營業稅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需要引起企業注意的有兩個問題:
第一,與《增值稅暫行條例》銜接,將納稅申報期限也由10 天延長至15 天,并且進一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第二,改變了原來條例中規定的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營業稅勞務應當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申報納稅,改變了原條例中要求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原則,這對于很多企業來講應該說是更容易操作了;二是建筑業的勞務仍應繼續在應稅勞務發生地進行申報納稅。企業在實務操作中需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不同政策,避免納稅風險。
企業所得稅
2008 年1 月1 日起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一直是企業高度關注的熱點。提醒企業需要重點關注的有以下幾點:
1. 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高度關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盡量用好用足。對于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的稅收優惠政策既有從2008 年起即宣告廢止不再繼續執行的政策,也有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實施過渡的優惠政策,另外還有一部分是在新法體系下可以繼續執行到期的優惠政策。企業需要關注的是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需要符合的條件、具體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稅法對企業財務核算方面的要求。
2. 工資薪金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而日前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則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并且給出了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以依據的原則。該文件中對于工資和福利費范圍的規定也是需要企業重點關注的內容。
對于企業而言,需要及時做出稅收安排,即企業需制定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要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對于一些習
慣于以發放各種補貼代替工資的企業,則需要檢視一下是否有必要對企業的工資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根據國稅函[2009]3 號文件的規定顯而易見,企業如果能將各主要稅種相關政策的變化是
企業需格外關注的。在用好優惠政策的同時,更要嚴控風險。
種補貼取消,代之以固定月薪的形式會更有利于降低稅負水平。此外,對于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該文件中規定企業應該單獨設置賬冊,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將會面臨稅務機關核定的風險。
3.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大家對于虧損企業如何扣除一直有著不同的理解。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 號) 對此予以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這里可以理解為,如果企業的利潤總額是虧損,應不允許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這一點需要企業提早做好規劃。
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6 號宣布:自2009 年1 月1 日起, 原1951年公布的國務院令政財字第133 號《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廢止。自2009年1月1 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至此,內外資企業將適用同樣政策、同種方法進行計算繳納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結束了內外資企業在房產稅上的不同。外資企業需要對此加以關注。
財稅[2008]152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于房產原值計稅的規定。需要企業注意的是,對依照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對于一些企業有意通過在固定資產科目中少列原值從而少繳房產稅的做法,今后將面臨著調整及重新評估進行補稅的風險。
契稅
2009 年,也許有不少企業會考慮內部的重組。提醒有重組計劃的企業應關注一下契稅的政策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