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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請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請書點擊“申請書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請書范本_X社區:
本人__X年生,系__鎮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廠做工,2000年以后無固定職業。丈夫_X,_X年生,X鎮_旱田人,無固定職業,目前在家務農,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于洪水、泥石流,現借住于村鄰家。女兒_,現年8歲,就讀于_縣民族小學三年級。
本人長期以來身患_X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X手術后失敗后需長期服藥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請條件1、“三房”輪候家庭
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起算。
》》三房輪候是什么意思?北京“三房”輪候家庭指什么?
2、其他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同一戶籍的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
3、產業園區
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了以上三種,北京市還開展了面向京籍無房職工家庭和“新北京人”兩個項目試點,具體要求如下:
4、京籍無房職工家庭
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申請人具有房源分配區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房源分配區工作。
注:詳細申請條件以項目公告要求為準。
5、外省市來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須是在京有穩定就業,且從事的產業行業不得在禁限目錄范圍內;
二是要求家庭成員在京均無住房,在京沒有購房記錄,且未享受過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與居住證政策掛鉤,要求已辦理居住證。
申請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5周歲以下,在京連續繳納社保或個稅滿60個月。
北京廉租房申請流程一般來說,申請公租房會經過備案、意向登記、搖號、簽約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歸屬不同,市區兩級可分別組織申請工作。下面,小編將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持有的房源為例,詳細介紹下具體的申請流程。
第一步,備案
“三房”輪候家庭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登記,申請公租房。
其他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需經過“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備案表。
》》北京公租房申請流程(備案流程)圖一覽
第二步,意向登記
在項目公告發出后,四種申請家庭(“三房”輪候家庭、其他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無房職工家庭)均需登陸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的官網,按照相應提示完成登記。
第三步,搖號
搖號時間確定后,項目屬地住房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將共同組織搖號,搖號過程由公證部門現場監督,搖號結果和選房順序都會向社會公示。
第四步,簽約入住
搖號結果公示結束后,產權單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將按照搖號順序,分批組織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人辦理選房、簽約及入住手續。
》》北京公租房申請流程步驟(詳細)
特別提醒
一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買賣!
二是入住公租房后不可以轉租、轉借,否則房屋將被收回!
香港特別行政區,1104平方公里,18個行政區域,約706萬人口,公共租住房屋(以下簡稱“公租房”)約67.98萬套。香港公租房,包括租置計劃屋、居屋、可租可買計劃和重建置業計劃屋苑內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
香港政府根據1973年4月1日頒布并實施的《香港房屋條例》(第283章)成立了專門的法定機構一香港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港約201萬人租住公屋,占到全港人數的三分之一。香港自實行公租房制度以來,在提高全港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經濟繁榮、維持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基本類型及申請資格
全港公屋主要分布在四個區域內,分別為市區(包括港島及九龍),擴展市區(包括東涌、沙田、馬鞍山、將軍澳、荃灣、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圍、大埔、粉嶺、上水、屯門及元朗)和離島(不包括東涌)。房委會設有公屋輪候冊,以便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公租房,輪候冊可于各屋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深水房屋事務詢問處、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及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公屋輪候冊,房屋署對所有符合資格的公屋申請者依先后順序進行登記,并將嚴格依照輪候冊上的申請書編號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依次辦理審查及配房手續。所有申請者必須通過公屋輪候才能獲得公屋配置。房委會根據申請人不同,將公租房計劃分成四種類型。
一般家庭申請計劃
這種申請計劃主要是以家庭為單位,向房委會提交申請。申請人在填寫公屋輪候冊時,必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申請者必須是年滿18周歲,其家庭成員擁有在港永久居住權;18周歲以下的必須與其合法監護人一起申請;滿足一定的收入條件;其他恃殊情況。
高齡人士申請計劃
房屋署為了照顧高齡人士,推出了多種優先配屋計劃,以縮短高齡人士的公屋輪候時間。這種計劃主要針對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人群,包括三項具體計劃。
“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這類申請者必須年滿58周歲、配屋時必須年滿60周歲;在港居住滿7年且現仍在港居住;滿足一定的收入條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
“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要求兩位或以上的高齡人士。若同意共住一個公屋單位,即可申請;無親屬關系的成員,須于申請表內一同簽署或蓋章;申請者必須年滿58周歲、配屋時必須年滿60周歲;滿足一定的收入條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
“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這個計劃讓年青家庭與最少一名年長父/母或受其供養的年老親屬申請,自行選擇共住一處或分別人住兩個就近的公租屋。如果選擇與年長公母或供養的年老親屬,則申請家庭最少有兩名成員,其中必須包括最少一名年長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申請登記時,該年長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必須年滿60歲,并且愿意與較年輕的成員同住;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如果選擇就近人住二個公租屋,則申請家庭必須為核心家庭,連同最少一名年長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申請登記時,該年長父/母或受供養的年老親屬必須年滿60歲;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
非長者一人申請者計劃
房屋署根據申請者情況,每年都會為非長者(通常是指58周歲以下的申請者)一人申請者計劃提供1000至2000個或是每年輪候冊配屋計劃的10%左右的公屋配額。申請者根據設定的積分多少獲得配置公租屋的優先次序。18歲的申請者將獲得零分、19的會得三分、20歲的會得六分;如此類推,每年遞增三分,直至57歲。申請人如居于租住公屋(包括由房屋協會營運的租住房屋),將會被扣減30分。只要滿足子一定的收入條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資格條件都可以申請這一計劃。
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房屋署為了加快出租一些受歡迎程度較低的公屋,從而減低公屋的空置率,會向所有目標申請人發出邀請信,包括尚未獲核實人住公屋資格的人士,提供提早入住公屋機會給公屋輪候人士。只要申請者持有效的公屋輪候冊申請書,須符合輪候冊七年居港年期的規定都可以成為這一計劃的受益人。
由于市區沒有足夠的公屋供所有輪候冊申請人,申請人只可從其余三個非市區的地區中選擇一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不過,符合申請“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及“天倫樂”(適用于與長者同住一單位)這三個優先配屋計劃的人士則可選擇任何一區的公屋。
香港公租房的管理
房委會是香港公租房管理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要與其他和房屋有關的公私機構保持聯系,就有關房屋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建議和意見;自行規劃、興建、重建、管理、保養和改善租住的屋、中轉房屋、臨時收容中心、非住宅大廈或建筑物,以及這些地方的附屬設施;推行租金津貼及置業貸款計劃;以政府人身份清拆土地上的搭建物、防止或管制亂建寮屋、策劃和統籌改善寮屋區的工作等。通常來說,分配公租房、設定租金、衡量申請者收入條件在整個公租房管理中是最為重要的幾個內容。
香港公租房通常以小戶型為主,據2010年3月底統計數據顯示:室內面積在20平米以下的公租屋占到總公租屋的12.7%,20.0-29.9平米約為21.8%,30.0-39.9平米約為46.5%,40平米以上約為19.1%。為了利用有限的資源,房屋署在編配公屋時一般都會設定相應的標準,例如“新和諧式公屋”的室內面積約22平方米可配給二或三人家庭、室內面積約30平方米可配給三或四人家庭等。房屋署會依據編配租住公屋的供求情況靈活安排公屋編配。
租金厘定是房委會的重要工作職責,過高或過低的租金水平都不利于公租房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房委會要根據市場變化和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科學測算,合理設定公租房租金的價格,以滿足廣大申請者的需要。如表一所示。
衡量公屋申請者資格的重要標志是其收入條件,房委會對申請者收入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以保證公租房申請的公平性。單身人士及一般家庭人息及總資產凈值限額如表二所示。
為了保證政策的公平性,適應不同的人群,房委會還專門設定了“無親屬之高齡人士人息及總資
產凈值限額”,如表三所示。
房委會通過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盡可能地保證公租房申請的公平性及高效率,以實現政府的政治、經濟、社會目標。
借鑒意義
為了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難題,國家相繼出臺了諸如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賃房等政策性住房措施。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公眾的質疑聲中前進,政府和老百姓將目光集中在廉租房上,廣州、深圳、北京、上海、常州、重慶等地紛紛試水廉租房制度。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推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適應群眾基本住房需求。廉租房也被視為破解住房難題的最好出路。
正如重慶市長黃奇帆在2010年7月29日“重慶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授牌儀式上所說:重慶的公租房不要太聰明,只需要簡簡單單學習香港的經驗。香港公租房經歷的近60年的發展,無論是在政策制定、公租房規劃,還是在管理、監督上都有較為成熟的經驗和作法。
1 政府有序開展公租房建設,對公租房擁有所有權。香港房委會通過財政預算規劃、建設公租房,房委會每年都會申請大筆資金進行公租房建設。2000年至2010年間,全港建造公租房218039套,其中2009/2010年度,全港新建公租房15389套。2010/2011年度,全年預計收入113.74億(主要指租金、其他收入),支出136.18億,其中78.918億元將用于建筑、改善工程和電腦系統等。
2 資格審查嚴格。房屋署根據公屋輪候冊嚴格審核申請者的資格,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者堅決拒絕。在審核上,主要是嚴格審核申請計劃類型、收入及資產規模,防止欺詐行為。
3 監督管理有效。為提高公租屋的有效性,房屋署從2008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每二年一次“家訪”計劃,以核實公租屋使用情況。
4 戶型面積實用。香港公租房的目標之一就是為盡可能多的申請者提供實用的住所。在戶型的設計上,體現實用。如“新和諧式公寓”編配規定:24平米可供2-3人住戶,44平米可供3~4人住戶,10人及以上可編配84平米公屋等。
5 地段涉及面廣。繁華地段寸土寸金,香港房委會在全港18個區域均有數量不等的公租屋。如東區、觀塘、深水、黃大仙、南區等中心地段,居住人口就達到83.77萬人,占公租屋居住總人口的41.68%。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局)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通過法定的出讓方式,供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規劃國土局支付地價款的行為。
前款所稱的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土地開發費。
第三條 市規劃國土局根據特區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制訂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并報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應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時間、出讓方式、用途、面積、預計收取的地價款等內容。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地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內。
第五條 特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對象為: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 工業用地三十年;
(二) 商業、服務業用地三十年;
(三) 住宅、辦公用地五十年;
(四) 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用地五十年;
(五) 旅游事業用地三十年;
(六) 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二十年。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須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委托他人代簽出讓合同的,人須向市規劃國土局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出讓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協作配合,保證出讓合同的履行,市規劃國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必須同時交納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土地開發費。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市政配套設施費、土地開發費以及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給付地價款,應以外匯支付。
第二章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一) 高科技工業項目用地;
(二) 不能使用標準廠房的工業用地;
(三) 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 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 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
(六) 舊城舊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圍以外的項目用地,經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按市場價格支付地價款。市場價格由市規劃國土局和市物業估價所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規劃國土局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 申請用地報告;
(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表》(由市規劃國土局提供標準格式)及項目初步布置圖;
(三) 市政府批準在特區興辦企事業的文件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四) 市計劃局年度立項批文;
(五) 支付地價款能力的證明文件。
屬高科技項目的,應提交深圳市科學技術局簽發的項目鑒定意見書。屬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提交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申請書;
二、市規劃國土局應在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能在近期內供應土地的,向申請人發出《協議用地通知書》,不能在近期內供應或不同意供應土地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在接到《協議用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持《協議用地通知書》到市規劃國土局協商用地事宜。由市規劃國土局核定面積、年期、用途、協議地價標準后報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并對外公布;
四、由市規劃國土局與申請人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規定向市規劃國土局給付地價款。
申請人應自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逾期不簽訂的,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的批準視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派出所以及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由市規劃國土局根據該項目的規劃位置及用地標準予以核定,并由市規劃國土局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市規劃國土局應將出讓合同報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當日繳付不低于地價款20%的定金,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屬政府開發工程的,地價款的繳付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執行。逾期未付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污染或有危險影響的項目,土地使用者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提交環保等有關部門的項目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減地價款的,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下列規定核定:
(一)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用地,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0%.(二)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市政配套設施費。
(三)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用地,根據拆遷安置的數量、難度與項目的盈利情況以及批準用地的性質,核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幅度。
第十七條 按規定減地價款的用地項目,所減數額由市規劃國土局采取登記的方式,于每年12月底書面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不得改作營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轉讓、抵押。
第十九條 企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減地價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出租、轉讓房地產(含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時,必須報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進行。
土地使用者辦理變更登記時,須持有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補足地價款的憑證及出讓合同。
第二十條 企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減地價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劃撥的用地,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土地使用者可以將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用于抵押。但金融機構處分抵押物時,須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方可將房地產一并拍賣。拍賣所得應按規定繳交土地增值費。
第三章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范圍、內容以及招標方式由市規劃國土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地塊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可采取下列兩種方法:
(一) 公開招標:由市規劃國土局發出招標公告;
(二) 邀請招標:由市規劃國土局向符合條件的單位發出招標文件。公開招標須提前三十日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下列招標文件由市規劃國土局印制并向投標者提供:
(一) 投標須知;
(二) 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三) 出讓合同樣式。
第二十四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 發出招標公告或通知;
(二) 投標者領取招標文件;
(三) 投標者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到指定的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標箱,并按規定交付保證金;
(四) 開標、驗標,不符合投標文件規定的標書應宣布無效;
(五) 評標、定標,并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 中標者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按指定的期限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地價款;
(七) 中標者在付清地價款后,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的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得;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考慮企業資信,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市規劃國土局認為所有的標書都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六條 中標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的,取消中標資格,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七條 中標者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地價款。逾期未付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者所交的保證金可以抵充地價款,未中標者所交的保證金,由市規劃國土局在定標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第四章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俊合,在市規劃國土局土地使用權拍賣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競投土地使用權,價高者得。
第二十九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須提前三十日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三十條 下列文件由市規劃國土局印制并向競投者提供:
(一) 土地使用權拍賣須知;
(二) 出讓合同樣式。
第三十一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發出公告;
二、競投者領取土地使用權拍賣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
(一) 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公布拍賣底價以及每一次應價數額(即每次應價較上次增加的金額);
(二) 競投者按規定方式應價;
(三) 最后一次應價時,由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數額而沒有人再應價時,主持人一槌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最后應價者取得;
四、土地使用者即時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并繳付地價款10%的定金,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內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還。
五、土地使用者付清地價款后,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的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三十二條 拍賣底價不等于該幅土地出讓的最低價格,主持人認為競投者出價偏低時,有權收回該幅土地,另行安排拍賣。
第三十三條 國內法人可持銀行支票繳付定金;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可用現金或在深圳注冊的銀行或我國在境外設立的中銀集團開具的銀行本票繳付定金。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當即不能繳付定金的,視為違約,除應賠償市規劃國土局組織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外,市規劃國土局可將該幅土地再行拍賣,拍賣所得地價款低于前次拍賣地價款的,差額部分由違約者負責支付。
第五章 計劃與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區土地供應計劃由市規劃國土局實施。用于土地開發所需投資從土地開發基金中支出,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三十六條 凡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拍賣與招標方式出讓的土地,其建設費用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由市計劃局切塊下達給市規劃國土局,各個項目的投資計劃必須報市計劃局備案,市計劃局發給土地使用者《建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通過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未具有房地產經營權的土地使用者,可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文件,向市政府申請辦理該地塊的房地產專項經營權:
(一) 設立專項房地產經營企業或增加房地產經營權范圍申請書;
(二) 出讓合同。
設立專項房地產經營企業的還應提交公司章程。
經市政府審查符合有關條件的,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土地使用者憑市政府的批文,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非法出租、抵押房地產;違反第十九規定,擅自出租房地產的,參照《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違反者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者逾期給付地價款的,除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處理外,土地使用權由市規劃國土局收回,地上建筑物無償歸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條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單位或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原行政劃撥土地,經批準予以開發建設的,應按本辦法協議出讓的規定,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屬企業單位的,按市場價格繳交地價款,企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按協議地價標準及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繳交地價款,并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糾紛,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過去市政府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