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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分期合同范本
出賣人:XXX(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買受人: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就所認購的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開發位于街的,現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甲方開發的棟單元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單價為元/平方米,總價為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首付:
第二次與年月日付
第三次與年月日付
……
4、乙方應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至年月日前,帶齊相關資料到XXXX物管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交清購房款,乙方交付的購房首付款無息轉為購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甲方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乙方購房首付款不予退還;甲方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時間內,若將乙方所認購物業另行出售,則甲方雙倍退還乙方所付購房款。
6、乙方保證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準確、有效。否則,因此造成的責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7、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即生效。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本協議自動作廢。
甲方: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關于購房分期合同協議書
出賣人:XXX(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就所認購的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開發位于孝感市火車站勝利街的陽光美苑物業,現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甲方開發的XXXX棟單元號,建筑面積平方米,單價為元/平方米,總價為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應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至年月日前,帶齊相關資料到XXXX物管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交清購房款,乙方交付的購房首付款無息轉為購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甲方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乙方購房首付款不予退還;甲方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時間內,若將乙方所認購物業另行出售,則甲方雙倍退還乙方所付購房款。
6、乙方保證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準確、有效。否則,因此造成的責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7、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即生效。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本協議自動作廢。
甲方: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購房分期合同協議書閱讀
甲方:
乙方:
鑒于:
1、雙方業已對所售房產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溝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畢全部房產款項后,雙方依照本合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照該合同辦理房產權證。
為此,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狀況
甲方將位于蘭州市西固區西固中路478號“辰光金座”小區,房號為幢單元號房,面積為平方米商品房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1、雙方同意按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價款,該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元(大寫),總金額(大寫)。
2、上述價款不包括交易、權證等所需的其他稅金和費用,法規規定由甲方承擔的甲方承擔。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協議簽定后5日內乙方支付(大寫),剩余款項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項全部結清后,雙方在10日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據以辦理房產權證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內,將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應當按照逾期金額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六條協議解除協議時相關事項的處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導致甲方解除本協議,甲方只需書面通知乙方即可將本協議解除,而無需再經法律程序解決。
2、甲方于本協議解除后一個月內,將乙方已支付的購房款在扣除乙方應承擔的的違約金(按總房價款的15%計算)及房屋折舊后,將剩余的款項返還給乙方。若乙方還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應當進行賠償,甲方有權直接將損失在上述款項中扣除。
3、本協議解除后,乙方應將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在不損毀房屋的情況下能夠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與房屋附著一體不宜拆除的歸甲方無償所有。
第七條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2、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有關分期付款購房協議
甲方:
乙方:
鑒于:
1、雙方業已對所售房產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溝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畢全部房產款項后,雙方依照本合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照該合同辦理房產權證。
為此,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狀況
甲方將位于蘭州市西固區西固中路478號“辰光金座”小區,房號為 幢 單元 號房,面積為 平方米商品房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1、雙方同意按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價款,該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大寫 ),總金額 (大寫 )。
2、上述價款不包括交易、權證等所需的其他稅金和費用,法規規定由甲方承擔的甲方承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協議簽定后5日內乙方支付 (大寫 ),剩余款項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項全部結清后,雙方在10日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據以辦理房產權證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內,將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應當按照逾期金額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六條 協議解除協議時相關事項的處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導致甲方解除本協議,甲方只需書面通知乙方即可將本協議解除,而無需再經法律程序解決。
2、甲方于本協議解除后一個月內,將乙方已支付的購房款在扣除乙方應承擔的的違約金(按總房價款的15%計算)及房屋折舊后,將剩余的款項返還給乙方。若乙方還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應當進行賠償,甲方有權直接將損失在上述款項中扣除。
3、本協議解除后,乙方應將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在不損毀房屋的情況下能夠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與房屋附著一體不宜拆除的歸甲方無償所有。
第七條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2、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 (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址: 地址:
日期:20xx年 月 日
購房分期付款協議書范本
出賣人:XXX(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買受人: 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就所認購的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開發位于孝感市火車站勝利街的陽光美苑物業,現房出售。
2、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甲方開發的 XXXX 棟 單元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單價為 元/平方米,總價為 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應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至 年 月 日前,帶齊相關資料到XXXX物管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同時交清購房款,乙方交付的購房首付款無息轉為購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 3 條約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甲方有權將該物業 另行出售,乙方購房首付款不予退還;甲方在本合同第 3 條約定的時間內,若將乙方所 認購物業另行出售,則甲方雙倍退還乙方所付購房款。
6、乙方保證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準確、有效。否則,因此造成的責任 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7、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即生效。雙方簽訂《商品 房買賣合同》后本協議自動作廢。
甲方: 乙方(簽章) :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分期付款購房協議閱讀
甲方:
乙方:
鑒于:
1、雙方業已對所售房產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溝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畢全部房產款項后,雙方依照本合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照該合同辦理房產權證。
為此,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狀況
甲方將位于蘭州市西固區西固中路478號“辰光金座”小區,房號為 幢 單元 號房,面積為 平方米商品房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1、雙方同意按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價款,該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大寫 ),總金額 (大寫 )。
2、上述價款不包括交易、權證等所需的其他稅金和費用,法規規定由甲方承擔的甲方承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協議簽定后5日內乙方支付 (大寫 ),剩余款項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項全部結清后,雙方在10日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據以辦理房產權證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內,將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應當按照逾期金額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六條 協議解除協議時相關事項的處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導致甲方解除本協議,甲方只需書面通知乙方即可將本協議解除,而無需再經法律程序解決。
2、甲方于本協議解除后一個月內,將乙方已支付的購房款在扣除乙方應承擔的的違約金(按總房價款的15%計算)及房屋折舊后,將剩余的款項返還給乙方。若乙方還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應當進行賠償,甲方有權直接將損失在上述款項中扣除。
3、本協議解除后,乙方應將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在不損毀房屋的情況下能夠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與房屋附著一體不宜拆除的歸甲方無償所有。
第七條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2、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 (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了房屋面積、價格等合同內容。購房者以定金的形式繳付了一部分款項,并約定七日后雙方簽訂正式預售合同,逾期則視為購房者違約,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七日后,雙方在簽訂正式合同時,購房者發現開發商的小區規劃與簽訂認購書時知曉的情況不一致,經協商不能最終達成購房協議,購房者要求開發商退還已繳付的定金,但開發商認為是購房者不履行購買義務,而拒絕退還定金。
分析本案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開發商不應返還定金,因為這是由定金的性質決定的。定金分為五類,一類是立約定金,它指為保證正式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類是成約定金,它指以交付定金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則合同不能成立。三類是證約定金,此種定金是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據,即定金的交付則證明合同成立。四類是違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則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權沒收其定金而不予返還;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五類是解約定金,這種定金為當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權利的代價。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購房人交付的定金屬于立約定金,其法律效果是保證雙方訂立合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立約定金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本案中購房人拒絕訂立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開發商應當返還定金,因為定金罰則的適用需要具備條件,在不具備條件的前提下,應當返還定金。即前提條件為必須雙方存在過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多理解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條件即具備。而其它各國民法規定,只有在不履行合同方有過錯時,才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雙方非因其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如《德國民法典》第338條第1款規定,“因可歸責于付定金的當事人的事由致其負擔的給付不能時或者契約因付定金人的過失而撤銷時,受定金人有權保留定金。”我國臺灣現行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契約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為了適應各國及社會發展趨勢,我國《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故認為,在本案中,認購協議書中約定的是雙方應于七日后協商簽訂合同。其核心內容是購房者前往開發商處與開發商協商合同的具體事宜。由于在協商過程中,存在分歧,達不成協議,并非任何一方的過錯,故不應適用定金罰則。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忽略了立約定金適用的前提條件,并非不簽訂合同就違反了定金罰則。在雙方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不適用定金罰則。第二種觀點忽略了開發商的過錯。故不贊成上述兩種觀點。筆者也主張開發商應當返還定金,其原因是購房者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已了解到相應的小區規劃設施,而在簽訂正式預售房合同時,開發商對此卻不予認可。購房者是基于信任開發商所述的具體情況才愿意繳納定金,購買開發商的房屋。但由于開發商缺乏最基本的誠信,將小區規劃任意更改,從而導致購房者不愿意購房。根據《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由于開發商的不誠信,違反了民事行為中的帝王原則即誠實信用,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返還購房人的定金。又根據《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如果開發商不按照相應的說明履行義務,則存在對購房者的欺詐。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欺詐行為是一種可以撤銷的行為,故購房者完全可以基于欺詐而要求撤銷定金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定金。
二、定金條款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由于房屋都是期房,在我國現階段,又是賣方市場,因此,買受人在并未完全了解房屋及周邊配套設施的情況下,就急于簽訂合同并交付定金。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定金的約定,很容易造成購房人自身權益損失。比如,簽訂合同后,由于按揭款不能辦下來,解除合同的后果就有可能是喪失定金?;蛘哂捎谘a充協議不能達成,開發商就以買受人的原因而不退還定金。因此,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慣以格式條款的形式約束購房人。根據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格式條款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開發商的一些不誠信行為導致格式條款并未恪守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故定金條款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開發商的不誠信?,F在房屋還處于賣方市場的環境下,購房人往往看到開發商的廣告就迫不急待地下定金。但是購房人缺乏對樓盤的了解,最多只能通過開發商沙盤模型、置業顧問的介紹來進一步了解樓盤。并且開發商還會在不起眼的地方附加注明“以規劃為準”。當購房人定下房屋后,發現與開發商宣傳的不一致不愿意再簽訂合同時,開發商會引用“以規劃為準”作為借口,不會返還購房人定金。實際上一開初開發商就是做的一種虛假廣告,騙取購房人的眼球,引購房人進入圈套。在預售合同中出現不利于購房人的條款,而在購房人繳付定金時,購房人一般是不了解合同的具體內容的。在民法通則中,總則第四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合同法第六條也規定了“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在民法領域是帝王原則,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動搖的。因此,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對定金制定的目的只為了限制購房人,完全違背了民法的帝王原則,在這種環境下訂立的定金條款顯然不能起到定金的作用。
第二,沒有健全的資金監管體系。開發商在房屋還未開工的時候就以賣號的形式獲取一部分資金。這種買號有叫認購金的,也有叫定金的。獲取的資金由開發商自由支配。這部分資金如果用于開發房產還是情有可原的,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就不能保證所買的房號能夠變成房屋。前一種,購房人在不愿意簽正式合同時,應當如數返還,后一種如果非因購房者的原因造成不能簽訂合同,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如果開發商將這部分資金另作他用,根本無力返還購房者認購金或者定金,從而造成購房者利益受損。因此,在開發商的預售收入全都自由支配,使預售款收入與開發商自有資金帳戶混為一體時,而沒有相應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這樣就導致開發商只要有地而無須資金就可以空手套白狼,最終導致嚴重損害購房人的利益。
第三,購房人缺乏相關的購房知識。作為購房者,沒有專業的房產知識,認為廣告或者沙盤模型就是開發商的承諾,而未注意開發商的附加注明“以規劃為準”這樣的用語。在簽訂認購合同或者預售合同時,對開發商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又不引起足夠重視,待產生糾紛時,才意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剝奪。
三、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定金條款的對策
定金的各種效力與作用說明定金在當今的社會生活中處于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在有些方面也有不足之處,尤其在大宗商品房屋買賣中的缺陷。現針對不足之處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加快開發商的誠信制度建設。開發商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將真實信息披露給購房人。包括小區周邊規劃及小區配套設施,房屋基本情況等。購房合同中應明確如下內容:簽訂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點、簽約地點等;有定金條款的,應約定定金在不同情況下發生何種效力。比如立約定金的效力是合同成立的條件,當合同不成立時,將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付款方式中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買賣雙方權利與義務,一般而言賣方的義務應包括:保留雙方約定的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按照認購書約定的主要條件為主要內容訂立正式買賣合同;在約定的期限內洽談訂立買賣合同;在雙方不能就此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或交易慣例或公平原則確定主要條款之外的條款。明確違約條款,即買賣雙方如不能依合同約定實際履行時應承擔何種責任。另外,加快開發商的誠信制度建設,購房者投訴多、不守信的開發商由相應的主管機關建立“黑名單”,使其信譽度彰顯于世,購房者根據開發商的誠信度決定購房。
二手房買賣合同協議書一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層戶,房屋結構為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萬元整,大寫:。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 日內交付萬元(大寫),余款元(大寫)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 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
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二手房買賣合同協議書二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住宅,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 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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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誠實信用原則之所以被奉為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規則”,之所以被確定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因為確定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崇高地位,首先可以保持和弘揚傳統道德、商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規范交易活動;其次可以保障雙方嚴格履行合同,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從而保障雙方的經濟利益;再次,誠實信用原則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還起著確定行為規則,平衡利益沖突,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等。
涉及到我國《合同法》的立法實踐,我國《合同法》除了在第6條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外,《合同法》第42條還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為訂立合同雙方不得違背的原則,第60條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為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原則,第90條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為在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還要遵守的原則,第125條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為解釋合同涵義的原則,等等。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在立法中已經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終止的各個階段之中,從而有可以看出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貫串于《合同法》中的始終。此外,我國眾多的法學家、立法專家對《合同法》的條文闡釋、學術著述,也都在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重要性。
本文,筆者僅從合同履行的角度,闡述一下在合同的履行上,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前提或者適用范圍。
正如上面所言,我國的《合同法》以及我國眾多的法學家、立法專家對《合同法》的條文闡釋、學術著述都在闡明一個觀點:任何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去履行。
不過,按照筆者多年學習《合同法》的感受,以及許多合同糾紛的司法實踐,一直有個疑問縈繞心頭: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諸如無效的合同,被撤銷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也要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去履行嗎?
顯然,這個疑問的答案很明確:對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必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去履行。
譬如,2007年在北京市宋莊鎮畫家村發生的作為農村戶口的出賣人馬某,作為城市居民戶口的買受人畫家李某關于農村房屋的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就足以說明這個問題。
當時,國內許多媒體,以及法律界許多人士,包括律師界同人,紛紛指責房屋的出賣人馬某,在面對土地升值、房屋增值甚至拆遷、補償可能獲得巨大利益的情況下,見利忘義,背信棄義,其請求法院認定自己與買受人李某簽定的《買賣房協議書》為無效合同的行為違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侵犯買受人李某的因為合同帶來的財產利益,因此,法院應該依法判決雙方簽定的《買賣房協議書》
北京市燕園律師事務所
為有效合同,以此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尊嚴和不容侵犯,但是,一審判決、二審判決都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規定,確認雙方在2002年7月1日簽訂的《買賣房協議書》無效。
由此,我們從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到,如果當事人簽定的合同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那么,法院并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無效,不履行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就因而認定合同有效。
其實,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6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五類合同,以及按照《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消的“(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兩類合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受損害方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消的合同,都屬于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去履行這些合同的義務。換句話說,對于當事人簽定的是以上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不去履行這些合同,而不必考慮誠實信用原則這條“帝王規則”的約束,無疑,從這個角度,又體現了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法原則。由此可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前提,必須是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依法成立的合同”。
例如,當事人雙方簽定的買賣婚姻的合同,賭博的雙方為還賭債簽定的還款協議,當事人雙方簽定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等,如果其中一方翻悔,不去履行這類合同約定的義務,從對方的角度說,該方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從法律角度說,該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這些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的翻悔行為,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過,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無效合同以及被撤消的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說,盡管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不理睬誠實信用原則不去履行自己簽定的合同,但是,在合同訂立時,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合同的簽定存在過錯,并造成對方包括信賴利益的財產損失,按照《合同法》第58條“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的規定,該方當事人應該作出賠償,但是,這卻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訂立階段的體現。
再如北京市宋莊鎮畫家村的農村房屋的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對于這個案件,一審判決、二審判決都認定,“考慮到出賣人在出賣時即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范圍,出賣多年后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對于買受人信賴利益的賠償,應當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予以確定。”
如上,法院的認定告訴我們,出賣人馬某在與買受人李某于2002年7月1日簽訂《買賣房協議書》時,就知道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屬于禁止流轉的范圍,不能出售,自己與李某簽定的《買賣房協議書》屬于無效合同,但是,馬某隱瞞這個情況,致使李某誤認為與馬某簽定的《買賣房協議書》是有效合同,并根據這個《買賣房協議書》,她便成為了所購房屋及院落的所有權人,因而對所購房屋及院落不僅擁有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且還擁有著該房屋及院落遇到拆遷所獲得的安置、補償等利益。不過,李某的這些信賴利益卻由于馬某的“出爾反爾”而落空。
正因為如此,馬某的行為便具有了我國《合同法》第42條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特點,因此,法院按照《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認定馬某的責任,并從“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來確定馬某對買受人李某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無疑完全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精神。
尤為重要的是,北京市宋莊鎮畫家村的農村房屋的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給予了人們對《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一個深度思考的機會:
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包括無效的合同和被撤消的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完全可以不必遵行誠實信用的原則去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有一方當事人在訂立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時,具備我國《合同法》第42條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造成對方包括但不限于信賴利益的損失,那么,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于是,北京市宋莊鎮畫家村的農村房屋的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又讓我看到我國的《合同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沒有限制,如《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無疑包含著一種假定,就是當事人對任何合同,都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能翻悔!但是,不言而喻,盡管人們不管是故意,還是無意,簽定了包括無效的合同、被撤消的合同這些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我們還是堅持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去要求合同雙方去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則無疑違背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必須合法的原則。由此,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第6條的規定過于籠統,因此,筆者建議,結合《合同法》第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把我國《合同法》的第6條、第8條進行整合,突出合同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就是合同必須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樣,我國《合同法》的第6條、第8條經過整合,就成為一條新的法律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