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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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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仲裁申請書

撤回仲裁申請書范文第1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撤回仲裁申請書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房屋管理,及時處理房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發生的房屋糾紛。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包括其附屬物。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設立貴陽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市城鎮房屋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屋糾紛案件,必須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在處理中,必須堅持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房屋糾紛案件,實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人。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當事人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由仲裁委員會任命,并可聘請若干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由具有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屋糾紛案件,由仲裁員二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十二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分歧較大的案件,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三條  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

當事人發現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十四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決定。記錄員、鑒定人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對申請回避作出的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十五條  仲裁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請客送禮。

仲裁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仲裁范圍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房屋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買賣、贈與、分割、典當、抵押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房屋租賃、使用、互換、修繕等發生的糾紛;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理的房屋糾紛;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房屋糾紛。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屋糾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了的房屋糾紛;

(二)因離婚、繼承、析產發生的房屋糾紛;

(三)涉及尚未落實政策的房屋糾紛;

(四)涉及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房屋糾紛;

(五)單位內部分配、調整房屋發生的房屋糾紛。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屋糾紛,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請的要求及其理由;

(四)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案件受理后,仲裁庭應當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確需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仲裁庭對受理的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和審查有關證據。各種證據經驗證核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和仲裁的依據。

仲裁委員會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有關案件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供材料,協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

第二十一條  現場勘驗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可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勘驗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勘驗鑒定結論,由參加勘驗、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托單位應按照委托鑒定的項目、標準認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作出仲裁決定之前,通知有關部門對有爭議的房屋停辦過戶、轉讓和改擴建等手續。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期間,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委員會的協助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拖延。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應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二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仲裁費承擔;調解書應由當事人簽名,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并履行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后不履行的,應當由仲裁庭進行仲裁。

需要開庭仲裁的,由仲裁庭在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請處理。

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仲裁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宣布案由和仲裁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當事人,出示和宣讀有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人發言;

(四)被申請人或其人答辯;

(五)雙方辯論。

雙方辯論終結,仲裁庭按申請人、被申請人順序征詢最后意見,并可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二十九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仲裁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仲裁決定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仲裁決定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三十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決定,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重新處理的,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遵守仲裁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公務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費標準由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

經仲裁終結的案件,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五條  調解書和仲裁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屬關系需要變更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分別辦理手續。

撤回仲裁申請書范文第3篇

杭政辦〔2003〕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三)拆遷依據;

(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五)爭議內容;

(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

(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三)爭議內容;

(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二)戶籍資料;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

(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

(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

(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

(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

(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

(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

(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

(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

(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

(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

(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

(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

(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

(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裁決的依據;

(七)裁決的具體內容;

(八)訴權;

(九)裁決機關;

(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撤回仲裁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機構申請,經本所批準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境外機構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的經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批準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經本所批準獲得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席位費"指本所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使用費。

    第二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

    第五條 境外機構申請B股席位應當向本所遞交以下文件:

    1.境外機構董事會授權代表簽署的B股席位申請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 副本 ;

    3.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4.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

    5.境外機構公司章程;

    6.境外機構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

    7.境外機構主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B股業務人員(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簡歷;

    8.境外機構公司簡介(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通訊地址、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公司簡史、公司股權結構及其控股參股情況、公司在各國(地區)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場占有率、公司在中國B股市場中的承銷、經紀業務開展情況);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六條 本所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該申請。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通知申請機構。決定不批準的,向申請機構說明理由。

    第三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管理

    第七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只限于進行B股交易業務,未經本所許可不得進行其他業務。

    第八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不得撤回。經本所同意,可以轉讓給其他境外機構。

    第九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指定兩名B股業務聯絡人,負責與本所聯系有關事宜。境外機構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行為視為該B股席位使用者的行為。

    第十條 本所有權依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本規則對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實施監管。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記錄不少于二十年,本所有權要求其提供報表、帳薄、交易記錄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件,境外機構或其業務聯絡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后或做出相關決定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作書面報告:

    1.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

    2.公司主要負責人變動;

    3.經當地主管當局換發新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資格證書;

    4.經中國證監會換發新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書;

    5.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破產清算、撤銷或合并等事項;

    6.發生嚴重經營損失;

    7.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處罰;

    8.變更B股業務聯絡人或B股席位出市代表;

    9.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必須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十三條 通過與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簽訂B股交易協議方式已取得B股特許經紀編號的境外機構,可憑席位申請書和終止以上協議的書面文件到本所辦理B股席位的申請手續。

    第四章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費用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席位費為港元60萬元,席位管理年費為每年3萬港元。申請當年的席位管理年費與席位費一并交納。如果在下半年申請B股特別席位的,當年管理年費減半。其后的管理年費于每年1月30日之前交納。

    第十五條 本所交易大廳內B股席位的電話、電傳等通訊費用由本所墊付、按季度向該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必須按照規定向本所交納B股交易經手費和監管規費。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與仲裁

    第十七條 本所與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八條 本所與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之間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境外機構B股席位使用者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處罰:

    1.罰款;

    2.公開批評;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暫停使用B股席位,暫停使用席位期間,該席位不得轉讓;

    6.終止席位。

    對以上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撤回仲裁申請書范文第5篇

曾被取消審核

今年3月1日譜尼測試的招股說明書正式預披露,中國證監會原定在3月27日對其進行審核,3月26日又發文稱“鑒于譜尼測試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落實,決定取消第22次創業板發審委會議對該公司發行申報文件的審核”。

今年上半年被取消審核的6家公司中,廣州鹿山新材料、深圳市財富趨勢科技與譜尼測試處于“已披露”狀態;此外,安徽銅都閥門隨后重新上會但被否;江蘇金源鍛造在得知“取消審核”之后,立刻撤回發行申請;現在還有上海和鷹機電科技尚處“落實反饋意見中”。

“項目取消審核,一般都是收到了舉報信,發現有些事情沒有說明清楚,只能取消審核。取消審核后會要求對有關事項回復,沒問題后就可以再安排上會。”一保薦代表人解釋“取消審核”時談到。

以廣州鹿山新材料為例,曾有爆料指稱其IPO的“十大驚天黑幕”,如存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達60%,實際開工率不足50%,設備投資虛增預算6040萬元,鹿山新材料股東胡慶華兩親妹夫神秘消失,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更,主營收入逐年下滑,“核心技術”毫無技術含量,核心技術骨干紛紛其辭職等問題。

譜尼測試則曾被質疑其資金問題,但是到底今年3月的臨門一腳是什么,截至發稿前,譜尼測試并未做出任何回應。

現在問題得以解決還是得以掩飾已經無從考量,可以明確的是,如果譜尼測試此番上會過會,順利上市,創業板又將再造女富豪。

譜尼測試的股東為宋薇、楊鳳玉、譜瑞恒祥和譜泰中瑞。

實際控制人為宋薇,她持有69.69%股權;楊鳳玉持有18.03%股權。楊鳳玉與宋薇系母女關系。宋薇還持有譜瑞恒祥44.13%的股份和譜泰中瑞43.62%的股份。由此算來,宋薇直接和間接持有譜尼測試75.08%的股權。

財務數據老舊

雖然狀態依舊是“預披露”,但是其招股書簽訂日期沒有改變,最新財務數據截至2011年9月。

上述人士稱:“很多公司還沒有公告補充預披露材料,不是不要補充了,而是還沒到公告的時候,或者公司更新材料還沒有到證監會。”

目前已是2012年9月,這一年時間國際國內市場風云變幻,上市公司大多已公布中報,而擬上市公司也陸續出具補中報版的招股說明書。譜尼測試的財務狀況是否達到預期,滿足創業板上市要求還無法判定。

從現有的數據指標來看,公司的營業收入持續增長,由2008年的9366.56萬元增長到2010年的19909.77萬元,年均增長率為45.80%。其中,2009年、2010年的增長率分別為44.71%、46.89%。

同時,公司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也隨之持續增長,從2008年的1234.84萬元增長到2010年的3531.19萬元,年均增長率為69.10%。其中2009年、2010年的增長率分別為76.48%、62.04%。2011年1—9月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3701.59萬元。

如此高增長,譜尼測試又是一個業績形象很好的公司。但是伴隨著營業收入的高增長,譜尼測試的應收賬款同樣也是高增長。應收賬款是粉飾財務報表進程中的重要科目,營業收入保持增長,也有可能是靠高速增加的應收賬款來推動的。

2008年到2010年,譜尼測試的應收賬款余額分別為417.93萬元、434.42萬元及968.42萬元。2009年末、2010年末公司的應收賬款余額分別較上年末增長3.95%、122.92%,年均復合增長率為52.22%。而2011年9月30日應收賬款更是飆升至2311.72萬元。

其應收賬款周轉率總體也呈下降趨勢,報告期內分別為41.61、31.80、28.39。2011年前三季度僅為11.86。而同行業上市公司,如華測檢測是14.71。

譜尼測試對此做出解釋:“由于本公司對于絕大部分客戶采取先收款后提供檢測服務的服務模式,對于少量檢測業務量大且資信良好的客戶可允許其先檢測后付費,此外,部分長期合作的大型優質客戶采取月付或季付的方式,這使得公司在各期末存在一定的應收賬款。”

員工糾紛

譜尼測試所處的檢測行業屬于技術業,優秀的檢測技術人員及市場開發人員對于公司的技術研發、新項目拓展及檢測業務的開展均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專業性強的優秀檢測技術人員和市場開發人員的需求在不斷增多,但是另一方面,譜尼測試卻與自己內部員工發生多訟糾紛事件。

2011年,譜尼測試員工王艷美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求支付加班費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次糾紛通過調解結束,譜尼測試一次性支付補償金5000元,并與王艷美解除勞動關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年10月,員工王少華提出勞動仲裁訴求申請書,請求確認深圳譜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拖欠工資、帶薪年假工資、業務提成、加班工資及競業禁止補償金等共計23.11萬元。

該仲裁正在審理過程中,尚未作出裁決。

除了員工主動與譜尼測試提出仲裁申請外,譜尼測試還曾與周俊、上海威正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因競業限制等事宜發生爭議。

譜尼測試認為,周俊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應當支付其在競業限制期內所獲得的收益78719.87元,還應賠償違約金100608.94元;上海威正測試技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仲裁被駁回后于2011年4月向上海徐匯法院提訟,2011年10月一審勝訴。但是,目前,周俊、上海威正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二審上訴申請。

譜尼測試的保薦商中信建投證券與律師所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都堅稱:“所涉的仲裁、訴訟,涉及標的金額小,均為勞動糾紛,因此,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商譽和業務活動均不會產生較大影響,不會影響發行人本次發行及上市。”

公司面臨的員工糾紛壓力究竟怎樣,外界難以得到全面的判斷。但是如果核心技術人員的不足或流失必定會給譜尼測試的經營帶來一定風險,對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也將造成影響。

譜尼測試在2008年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3年,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期滿后,企業想繼續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須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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