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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即使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協議向本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會的受理范圍。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本會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本會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及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被申請人在提出反申請的同時,應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譯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席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應當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第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厲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它關系”是指:
(一)對手承辦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與當事人、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三)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決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五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它資料作出裁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期滿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會在仲裁庭開庭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做出裁決。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體溫。
第三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緩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愿意接受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或意見,作為其答辯、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本會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問題,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漏裁的,仲裁庭應當做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本會不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
為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旅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由本會征得另一方面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通過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五十二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自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七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以內感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五日。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五十六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在進行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當事人未遵守本簡易程序,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五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與本暫行規則第五十一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暫行規則其它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時,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以電報、傳真方式送達。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用留置、公告等送達方式。
第六十三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六條 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選定或者依有關規定,由蘭州市范圍內原各仲裁機構仲裁但其所在地依法不能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可以向本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蘭州仲裁委員會的,本會可以依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第六十八條 仲裁員報酬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行政裁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行政裁決行為,促進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決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裁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
(一)水事糾紛;
1、因取水排水發生的水事糾紛,
2、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
3、因防汛抗洪發生的水事糾紛。
(二)因水土流失發生的糾紛;
(三)因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人產生特定涉水糾紛的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與特定涉水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供行政裁決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陬^申請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裁決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補正期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發現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行政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通知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復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審查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證據規則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采用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方式。并可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組織聽證審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通知當事人。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后仍未達成協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行政裁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裁決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行政裁決案件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評估、確認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決的情形。
行政裁決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行政裁決機關中止、恢復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案件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案件滿60日后,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決終止。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期間,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應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裁決終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重新評估及其他證明行為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辦理期限內。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對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決定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五)裁決內容和理由;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裁決機關印章和裁決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應將辦理行政裁決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樣式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使用。并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和具體承辦人員。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行政裁決在群眾中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應當將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工作情況納入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關于期限的規定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廳行政裁決流程圖、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流程圖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包括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裁決告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裁決調解書、行政裁決決定書、送達回證、調查(詢問)筆錄等18份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行政裁決申請書
申
請
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被申
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行政裁決請求: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裁補〔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初步審查,請對照下述內容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補充):
1. ;
2. ;
……
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上述材料。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告知書
**裁告〔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你(你們,你單位)到(告知明確的行政裁決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特此告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申請事項依法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裁受〔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初步審查,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責令受理通知書
**裁責受〔20**〕**號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你機關未予受理。本機關認為: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裁決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和《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九條,責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該行政裁決申請。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
**裁答〔20**〕**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你(你們,你單位)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你方提供材料應附帶材料清單,分類編號并對名稱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
**裁參〔20**〕**號
(第三人):
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行政裁決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現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F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交對該裁決申請書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
**裁復〔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就你(你們,你單位)的行政裁決申請已提出書面答復。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被申請人)的行政裁決答復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給你(你們,你單位)。在行政裁決決定作出前,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就該行政裁決答復書提出相關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答復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
**裁中〔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裁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恢復審理通知書
**裁恢〔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本機關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審理?,F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從即日起恢復該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
**裁終〔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
**裁聽〔20**〕**號
(當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時間)在(地點)舉行該案的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請你(你們,你單位)屆時憑本通知書參加,若無故缺席,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申請延期舉行的,應在20**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出,由本機關決定是否延期。
請參加人員:1、攜帶本人身份證明;2、提交相關證據材料;3、通知有關人員出席作證;4、如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5、如申請主持人回避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
**裁延〔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裁決決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調解書
**裁調〔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決定如下:
…………
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本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送達回證
案 由
文書名稱
送達機關
送 達 人
送達地址
送達方式
收件人簽章
年 月 日
被送達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 注
填寫說明
1.代替被送達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與送達人的關系。
2.郵寄送達的,被送達人或人收到有關文書后,請于3日內填寫此送達回證并寄回本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本局地址:
郵政編碼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調查(詢問)筆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調查(詢問)地點:
調查(詢問)人:
被調查(詢問)人: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
職務 ,聯系電話 ,
住所:
記錄人: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簽章: (被調查(詢問)人手寫以下內容并簽章:我已閱讀上述調查(詢問)筆錄,與我所述一致。)
第一條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和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審定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轄區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農作物以及農業部和本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
第二章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市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品種審定委員會由農業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原則上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條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
第七條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兩個專業組,專業組各由9人組成,設組長1名。
第八條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專業組組長,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本市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
第十條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農業部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國家或?。ㄊ校┘墝彾?,申請者可以申請省(市)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審定和?。ㄊ校┘墝彾ǎ部梢酝瑫r向幾個?。ㄗ灾螀^、直轄市)申請審定。
**市農林局(以下簡稱“市農林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從境外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市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適當的名稱。
第十二條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
(二)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三)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四)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
(五)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2個月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1個月內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對于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交納試驗費或者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可以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品種試驗
第十四條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轉基因品種的試驗應當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確定的安全種植區域內安排。具體試驗辦法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并。
第十五條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每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為一個生產周期。
生產試驗是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同時總結配套栽培技術。
第十七條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結果以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的結果為準。
第十八條每一個生產周期結束后3個月內,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品種試驗結果匯總并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十九條從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地區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引進地已通過品種審定的,根據引種單位提供的引進地試驗資料和品種審定證書,可縮短試驗鑒定周期。
第五章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條對于完成品種試驗程序的品種,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3個月內匯總結果,并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組初審。專業組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專業組初審品種時應當召開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組委員總數2/3以上的,會議有效。對品種的初審,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計名技票表決,贊成票數超過該專業組委員總數1/2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第二十二條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組組長認為可能影響初審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專業組組長的回避,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專業組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種。
第二十三條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專業組在1個月內將初審意見及推薦種植區域意見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主任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編號為滬品審、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
審定公告在相應的媒體上。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二十五條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15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在6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六條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原專業組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第二十七條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農業部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標準,可依據農業部制定的審定標準,也可根據本市地方特點由市農林局制定。市農林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標準,由市農林局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擔品種試驗、審定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種試驗目的擴散申請者申報品種的種子。
第二十九條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銜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市建設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負責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在集中受理行政許可辦公場所或*城建數字網站公示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
(二)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說明、解釋。
第四條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于本局職責范圍的行政許可申請,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二)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在踏勘過程中認為需要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對屬于本局職責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同時需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接收憑證)。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條依法需經本局初審、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窗口負責在法定期限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本局在收到屬于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按照本制度,實施形式審查,并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及理由、申請時間、申請材料清單以及形式審查意見報送(傳真、電子郵件、郵寄)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在審批表上填寫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意見,說明依據和理由并簽名。
第七條實施行政許可需要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各承辦處室(單位)審查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咨詢評估、評審的,應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特別程序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九條市建設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條各承辦處室(單位)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分管局長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許可申請,各承辦處室(單位)根據審批表的意見,負責制作《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各承辦處室(單位)負責制作《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負責送達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方式可以采取郵寄申請人或委托人自領或直接送達等方式。申請人收到相關決定或許可證后,應當出具回執,窗口應當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市建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負責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建設局作出的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辦公場所或*數字城建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的,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屆滿規定時間前)提出延續申請的,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提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意見,報局分管局長同意后,制作《準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當事人。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五條各承辦處室(單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經審查并報局分管局長同意后,可以依法撤銷、注銷行政許可,并制作《撤銷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注銷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撤銷或注銷建設行政許可涉及應當由市建設局行政賠償的,賠償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承辦處室(單位)報局分管局長同意后,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制作《變更、撤回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被許可人。
(一)建設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二)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變更、撤回建設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市建設局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依照《市建設局機關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許可各類文書中,《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由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負責人簽發,其他由局分管局長簽發。
第十九條各承辦處室(單位)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我國,申訴與申請再審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審判實踐中幾乎擁有相同的內涵,被同等對待。③申訴是我國公民憲法性權利,是公民對國家機關關于其本人或親屬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相關機關陳述理由并要求糾正的權利,但并不是民事訴訟權利。①而申請再審則是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判欠缺正當性,在法定的時限內向法院申請救濟的“特殊權利”,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既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也可向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還能向各級黨政機關的部門提出。由于實踐中沒有嚴格界定申訴與申請再審,加上法院工作本身行政化色彩較濃,致使大量不屬法院處理的申訴案件進入了申訴案件審查渠道,這樣,既影響了法院申訴案件的及時解決和處理,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法院審查申訴案件的過程,大體上是書面審查申訴狀,調卷審查,必要時聽取申訴人陳述的方式,發現原判有錯誤,則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提起再審,否則以口頭、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再審申請不能成立。從整個審查過程不難發現,申訴人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申訴權利,但這一權利的實現完全依賴于人民法院的作為,而法院的這種作為在現實中由于沒有嚴格的程序可依,加上訴訟職權主義使申訴審查過程演變成了“暗箱操作”,給審查過程帶來了較為嚴重的隨意性。其實,很多申訴案件當事人對結果的改判開始并不抱太大期望,但是一旦缺少了過程的參與,直接面對申訴審查的不利結果時,往往感覺自己申訴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在逆反心理的促使下,反而變得更加不屈不撓?,F實社會,當事人要求公開審查申訴案件的呼聲日益強烈。申訴審查由于沒有具體的程序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未對申訴審查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給申訴案件審查審判實務帶來重重障礙。最早是書面審查,一般不與當事人接觸,當事人對此意見很大,認為有話不讓說,有理不給訴,法院就作出駁回申訴或提起再審的決定,弊病十分明顯。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不少法院審查時往往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力求“兼聽則明”,與以往不接觸當事人的做法有了明顯進步,但當事人仍認為法院整個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不公正,是法院“獨導獨演”,可能存在先入為主或故意偏坦一方當事人。程序公正能夠促進爭端從心理上得到真正解決,并且還能確保各方當事人對整個司法審判制度產生信任,這種信任構成了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礎。②我國民事訴訟法至今尚未把當事人申訴作為引發再審程序的再審之訴,所以,構建科學合理的申訴審查程序制度對于保護當事人的申訴權不僅具有特殊的意義,而且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申訴審查聽證制度的概念及其特點
聽政制度是行政機關借鑒法院庭審模式,為避免行政決定給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采取公開、合理的程序形式,由全部利害關系人參加并聽取他們就重要事實發表意見,以權衡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項法律制度。③我國傳統的申訴審查方式由于不能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的申訴權利,不能保證申訴審查的訴訟公正。作為當事人,尤其是審查結果對其不利的敗訴方,由于沒有參與審查過程,認為輸得不明不白,強烈要求法院能采取開庭方式審查申訴案件。但是,申訴審查畢竟尚未進入再審程序,審查過程直接采取開庭審理顯然于法無據,而聽證制度作為一項比較成熟的準司法程序制度,既給法院構建申訴案件審查制度帶來啟發,也頗具借鑒價值。申訴審查聽證制度是指法院審查申訴案件時,通知案件各方當事人到場,利用公開形式,采取最簡便的方式,通過聽取當事人各自針對法院生效的裁判應當再審的申訴與抗辯,以此來決定是否需要啟動再審程序的審查方式。該制度具有以下特點:傳統的“書面審查”或“調卷審查”方式,是一個“暗箱操作”的過程,既剝奪了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也容易使申訴審查陷入放任無序狀態。申訴審查聽證制度讓當事人把“理”講在對方人面前,把“理”講在合議庭全體法官的面前。從而打開了當事人合法參與申訴審查之門,堵塞了當事人通過私下“溝通”,甚至用非法手段干擾審判活動的渠道,使審查程序走出“暗箱”,成為陽光下的訴訟。長期以來,我國一直采用的是超職權主義的申訴審查模式,法院和法官包攬一切,偏離了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已不再適應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申訴審查聽證制度采取了公開方式,直接聽取申訴人提出的再審理由,審查對原裁判認定事實、證據和裁判結果提出異議的依據,審核其提供的新證據,并允許對方當事人提出辯駁、反證或承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從而使法官在審查過程中能做到對雙方當事人均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中立。申訴審查聽證制度通過嚴格的程序規范,規定了合議庭集體聽證、雙方當事人均到場訴辯,并賦予了當事人的參與權、知情權、回避權、申辯權和抗辯權等。該制度既體現了對當事人申訴權利的保護,又強化了聽證法官之間、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監督與制約,因而能合理、規范、有效地避免法官的恣意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合法的申訴權。
申訴審查聽證制度的理論基礎
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體現法律的基本價值。程序比實體更為重要,實體公正的實現,必須從程序著手,首先實現程序公正。①因為程序除了具有保障實體公正和訴訟秩序等外在價值,還具有自身獨立存在的內在價值。申訴審查聽證制度對傳統的申訴審查制度進行了司法理念更新,具備了程序的中立性、公開性和合理性,該制度既反映了現代司法理念,又能較好地體現追求程序公正的價值理念。公正的程序具有促進正義、吸收不滿、限制法官恣意、樹立司法權威、彌補實體法缺陷等獨立價值功能。②我國已構建了保護公民申訴權利相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公民的申訴權利和有關公開審判制度;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2012年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了13條再審條件,并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符合這13條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對不符合這13條的申請再審予以駁回,明確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終結與再審程序開始的界限。筆者認為,根據現有的申訴法律制度框架,對審查過程設置具體和必要的程序規范,是對現行申訴法律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申訴審查聽證制度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