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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農村公共財政體制還存在很多缺陷,公共財政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本文著眼于加強立法的角度來健全我國農村公共財政法律體系。
關鍵詞:公共財政立法農村公共財政法律
一、農村公共財政法律概念界定
財政謂理財之政,即國家或公用團體以維持其生存、發達之目的而獲得收入、支出經費之經濟行為。“財政”與“公共財政”對應的英文詞匯都是“PublicFinance”。與微觀經濟主體的企業財務和家庭理財相比,國家或政府的理財活動具有公共性,財政、公共財政所指的都是國家財政或政府的理財活動。
農村公共財政法律是調整一國在運用財政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公共產品過程中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農村公共財政不僅限于農村建設,還包括財政對于農業的建設及對農民的支持,是公共財政中的三農問題。同時農村公共財政也不僅限于研究鄉村公共財政這一微觀領域,還應著眼于國家財政支農等宏觀領域,本身財政就是國家理財的活動。
農村公共財政法律既包括為調整農村特定公共財政關系而專門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也包括一般公共財政法律體系中所包含的與農村相關的法律條款。既體現在財政基本法、稅收基本法、預算法等財政稅收專門法中,還體現在農業法、教育法、社會保障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
法律為農村公共財政運行和國家各財政管理部門所需資金提供法律保障,并且與其相關農業財政調控手段進行有機結合,合理配置市場資源,以達到較好的農業宏觀經濟調控效果。
二、我國農村公共財政法律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公共財政法律“少”
重要法律很少,某些方面存在制度缺位。基礎性法律體系還不健全。農村公共財政法律是公共財政法律的一個方面,其所依附的我國財政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預算法在我國財政法律體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但預算法實際上是一個程序法,很難包括財政管理體制等應當涉及的種種實體性問題。一些基本的財政法律如財政基本法、稅收基本法、財政監督法、主要稅法等還沒有制定或頒布。
(二)農村公共財政法律“老”
很多法規適用時間很久了,比較滯后;中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現行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是1995年財政部頒發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區收支均衡問題。作為一種過渡性的制度,“辦法”帶有較深的舊體制的烙印。
(三)農村公共財政法律“低”
從法的淵源來看,我國的財政體制立法一直維持在較低的層次上。有關財政體制方面規范性文件全部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我國的《憲法》中基本上沒有關于財政體制的規定,其他的基本法律也很少涉及,只有《預算法》對此有些簡略的規定。但是,各國關于財政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一般都由該國的《憲法》或《財政法》、《預算法》等財政基本法律中的某些法律規范來具體確定。
(四)農村公共財政法律“粗”
立法過于原則,操作性差,配套不全,例如1995年施行的《預算法》規定了各級權力機關和各級政府對預算監督的職責權限以及法律責任,但內容比較原則,籠統,沒有體現在預算的事前,事中監督,同時也缺乏操作性;只是對預算內資金作了明確的規定,未涉及到預算外的資金問題。雖然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已經明確的規定,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管理,但是中共中央1996[13]號文件明確鄉鎮統籌費由經管部門管理,這樣一來,鄉鎮一級由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無形之中就分出了一部分管理,致使財政職能被肢解。
三、完善我國農村公共財政立法的建議
(一)完善農村公共財政基本法律
制定財政基本法,規范財政管理體制;制訂《財政收支劃分法》,健全預算法律制度,強化預算法律效力。隨著條件成熟,將所有財政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建立統一預算;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應盡快制定《國債法》,使國債的發行、流通、償還、使用等制度有章可循。并應在整頓財政信用的基礎上,制定《財政周轉金管理條例》或《財政貸款法》,使財政信用資金的使用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推進財政支出制度改革;既要對《審計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同時更要制定《財政監督法》,為權力機關參與財政監督提供明確細致的法律依據。同時應尊重農業發展的客觀規律,重視農業特別法的制定。
(二)確保農村公共財政立法質量,逐步提升層次
在推進公共財政法制化進程中,需要逐步將規范性文件提升到規章的層次,將規章提升到法規的層次,將法規提升到法律的層次,并將財政立憲的思想充實到《憲法》中,達到建立健全農村公共財政法制體系的目的。可研究通過法定的程序,將我國近年來推出的一系列支持“三農”財政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加快推進農村公共財政的立法步伐,從而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法律保障。
(三)細化農村公共財政法律條款,制定相關配套實施細則為了便于操作,避免過于寬泛的解釋空間的出現,條款應當細化,以明確的操作規則來規范執法主體的行為并提供能夠相應的標準。比如,《預算法》應當對截留、占用、挪用財政款項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的追究條款。不能單純依靠作為基本法的《農業法》。必須加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建立健全農業法律體系,使《農業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具體化,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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