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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工期、安全是建筑行業的三座大山,這是業內人士一致的看法并被很多施工企業作為項目管理的三大目標。作為建筑企業,就象當年我們黨為了推翻三座大山、覆滅蔣家王朝一樣地在建筑業這個戰場上縱橫馳騁、奮力拼殺。目的,也是為了推翻三座大山,取得勝利。不過,我個人覺得,其實建筑企業面對的應該是四座大山。除上述三座以外還有一座,那就是造價(工程款)。因為,一切經濟、經營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應該是利潤的最大化。這絕不是鼓吹資本論,而是實事求是地回歸經濟、經營行為的本質。
工程造價可以說是工程建設中的核心問題。離開造價來談質量、工期、安全,其實并沒有太多實際意義。而造價問題就象臺灣問題在中美關系中的地位一樣,是工程建設中最為敏感的問題。看吧,從招投標開始經合同簽定、進場施工、中間驗收、節點付款到竣工驗收;從清單計價經中標定價、經濟簽證、調整(追加、減少)造價到決算付款其實都圍繞了造價問題進行。有句話是說,質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同樣我們也可以說放棄造價就是放棄生命。
工程案件中,造價糾紛是最為常見的糾紛。當然,糾紛的解決也是為了推翻第四座大山、實現企業的利潤預期。造價糾紛的解決有協商、和解、調解、訴訟(仲裁),總起來說,就是兩種方式:第一,非訴處理;第二,訴訟(仲裁)處理。非訴處理主要是通過協商諒解和和解等非司法手段方式處理。處理方式包括雙方對帳、價格重組、委托審價(造價咨詢)等。這種方式的特征是雙方都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行。比如,竣工結算時的委托審價(造價咨詢),就需要雙方對造價成果文件進行簽字(蓋章)確認,這種方式一般是尚未進入司法程序階段。而有些造價糾紛由于雙方分歧很大,不能或不愿通過協商或者是一方拖延結算,只能啟動司法程序,進行造價糾紛的解決。實務中,結算糾紛案件就大多是這種情況。進入司法程序后的解決方式也可能有和解和調解方式。但更多是要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本人結合曾過的一起工程款結算糾紛案例談談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實務問題。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與工程造價咨詢的區別和聯系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鑒定是發生在訴訟(仲裁)司法程序啟動后的活動,屬于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活動,具有“公”的特征。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必須發生在司法程序中。沒有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不具備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條件。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目的是為訴訟(仲裁)提供裁決依據。
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第3條的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是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目的是為委托人一方進行造價的確定和控制,達到項目造價管理的最優化。一般發生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比如招投標階段、竣工決算階段),屬于法律上的民事合同行為或程序,不是司法程序,具有“私”的特征。
但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和工程造價咨詢,又有一定的聯系。《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第20條第4項規定: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由此可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和工程造價咨詢有具有聯系性。這一點,《建設部關于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辦標函[2005]155號)第1條也作出規定:“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必須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就是說,咨詢資質是149號令第20條第4項規定的可進行司法鑒定的前提。同時,根據《四川省建設廳關于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川建發〔2005〕211號)第1條:“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工程造價咨詢的組成部分。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和鑒定活動。”可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屬于廣義上的工程造價咨詢。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否需要“兩張皮”?
所謂“兩張皮”就是說,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進行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時,是否必須同時持有兩個“本本”鑒定結論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即,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既要擁有建設部門頒發的咨詢資質證書,又要擁有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這個問題是我07年的一個工程款案件時實際碰到的一個問題。當時,我們申請鑒定后,法院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作出了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結論。在庭審質證時,對方提出對工程款數額不存在太大意見,但是,對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和造價人員的資質提出異議,認為其不具有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資質條件,因此,鑒定結論是無效的。其理由是,第一,司法鑒定必須由具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本案要求的是進行司法鑒定而不是“咨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顧名思義只能進行“咨詢”不能進行“鑒定”,而“咨詢”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第二,如果進行司法鑒定,則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都必須具有鑒定的資質,必須有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否則,就是違規執業。而案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并沒有到四川省司法廳登記備案,沒有取得司法廳的“本本”,其鑒定結論必然不產生效力。當然,法院最終沒有采納對方的質證理由。
應當說,這個問題在實務中也的確是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因為,現實中的確存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兩張皮”現象。既有建設部門的資質管理又有司法行政部門的許可管理,而有些企業是同時拿了兩個“本本”的,因此,在進行宣傳或承攬業務等活動時具有相當的“底氣”。而由“兩張皮”現象又引發了“造價人員在兩個單位執業”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四川省建設廳曾向建設部作出了《關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川建[2005]33號)。建設部以建辦標函[2005]155號復函進行了答復。之后,四川省建設廳根據建設部的復函意見作出了《關于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從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川建發〔2005〕211號文件。對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兩張皮”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規定:“建筑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不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的范圍。”同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針對“兩張皮”現象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如何認定司法鑒定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司法鑒定機構執業問題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6]68號答復進行了明確。其中第1條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的規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屬于實行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制度的范圍。”第2條規定:“關于你院請示中提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又經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為司法鑒定機構,其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同時具有兩個《執業許可證》的問題,是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鑒定實行雙重執業準入管理而引發的……對于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單位和鑒定人員的執業資質認定以及對工程造價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審查,應當以工程造價行政許可主管部門的審批、注冊管理和相關法律規定為據。”
梳理上述法律性規定,結合實務情況,可以知道,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不屬于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的范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前提條件是149號令規定的“必須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兩個“本本”現象是雙重執業準入管理引發的,應當以工程造價行政許可主管部門的審批、注冊管理和相關法律規定為據。因此,得出的結論就是,咨詢企業能否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以及鑒定的效力問題不取決于是否取得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而是必須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只要做到1、有資質;2、在資質范圍內,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