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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環境因素1、由于社會保險工作開展的環境與各地經濟發展的差異,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較之國家有關的稅法和其他法規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和對違法的震懾力明顯偏弱,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不夠,少繳漏繳成為企業降低成本的手段。2、隨著進城務工農民的大量涌入,諸多勞動者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義務意識淡薄,缺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主動性,有的務工人員不愿從個人收入中扣除應該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又從另一方面助長了企業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3、我們現行執行的依據是2003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它是根據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沒有跟蹤調整到《社會保險法》的高度,社保稽核工作的各項工作政策顯得軟弱無力,強制手段欠缺,對社保違規違法行為打擊不力,對那些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單位只有移交給勞動監察進行處理。
(二)政策理解的誤區根據文件規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以單位實發工資總額構成的,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項構成,而有些企業單位是以扣除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部分后的實領工資作為單位的繳費基數,很顯然是把工資總額實際構成等同于職工領到手的實領工資縮小了工資總額的構成的內涵。
(三)監管對象的復雜化一是稽核對象多樣化。以前,社會保險稽核的對象主要是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現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等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都納入了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與之相適應,社會保險稽核的對象也在不斷擴大;二是單位用工形式多樣化。適應建筑施工、餐飲服務等行業特點,各類季節性臨時用工十分普遍,勞務取代勞動合同,逃避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給稽核工作帶來挑戰;三是收入分配形式多樣化。隨著落實企業分配自主權,企業的實際工資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以實物代替工資發放,增加了稽核難度;四是違紀違規及犯罪手段多樣化。隨著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的普遍應用,一些社會保險經辦領域的違法違規問題都是通過現代信息手段實施的。征繳體制的現狀和可能產生的變化向稽核工作提出了嚴峻挑戰,社保經辦機構想把全部參保單位職工的繳費基數核查清楚是極為困難的。
(四)經辦機構內部的原因1、領導重視不夠。長期以來,社保機構重資金到位,輕基金征繳稽核。社保征繳稽核工作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不規范行為的防范和糾正機制普遍缺失,從而使不規范行為滋生成為可能。2、征繳稽核人員少。按征繳稽核辦法,實施征繳稽核必須有兩人以上的征繳稽核人員共同進行,由于目前社會保險部門常常普遍存在人員少的問題,而且身兼數職,很難抽出更多的人辦理征繳稽核工作。3、稽核手段落后,工作方式單一。缺乏必要的硬件設備,如錄音錄像照像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工作方式單一,實在稽核工作量大,書面稽核不理想,查處舉報稽核難度大。4、稽核機構設置不規范不統一。多險種設置不同的稽核機構,機構重疊,工作重復,稽核工作“碎片化”且各自為戰,給外界混亂的感覺,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部門的形象,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解決征繳稽核的幾點建議
黨的十八大提出,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全面建成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對社會保險工作尤其是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當前經濟環境不佳的嚴峻形勢下,社保經辦工作如何服務和服從于十八大精神,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問摘要:隨著《社會保險法》的貫徹實施,要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防止瞞報、漏報和拖欠社保費用的現象發生,就必須對社會保險征繳環節進行稽核,使之成為社保擴面、確保社保發放以及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社會保險征繳稽核工作還存在許多的操作阻力和環境阻力。文章通過分析社會保險征繳稽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及難點,提出了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有效征繳稽核的思路和想法。關鍵詞:社會保險征繳稽核建議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3.2.033題。應對新問題以及解決老問題,需要不斷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措施,使社保經辦工作盡快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
(一)充分認清形勢,切實轉變觀念企業瞞報、漏報社保基數的現象,已影響到社會保險費的安全與完整,影響到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對此,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強化社會保險征繳稽核、完善社會保險管理,健全對不規范行為的防范和糾正機制勢在必行。必須通過對參保單位的實地核查,掌握參保單位瞞報、漏報、漏核繳費的基本情況,對其發生的原因認真進行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全面查堵社保費的“跑、冒、滴、漏”的現象,為此,要轉變思想觀念,改變“重征繳、輕稽核”的做法,建立起以稽核促征繳,以稽核保征繳的新機制。
(二)堅持嚴格執法,增強企業法人法律意識征繳稽核工作也是一種執法活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就是社保征繳稽核的基本法,企業參保的好與差很大程度上與企業法人代表的參保意識和行為密切相關,為了增加企業代表的法律法規意識,改變過去給職工繳保費能少則少,遏制瞞報、漏報現象的發生。將實施稽核與政策宣傳結合起來,清理參保真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社會公平。
(三)強化素質建設,提高專業水平征繳稽核人員不但要有政策水平,還要熟悉會計規則和有關會計、審計的其他法規,對這支隊伍要重點管理,定期培訓,不斷增加自覺學習、自我超越意識,從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統一稽核機構,整合稽核資源減少浪費,避免重復稽核。整合社保經辦機構稽核資源,實行交叉稽核。社保經辦機構編制少,人員少。稽核崗位的設置不盡合理,未能達到要求,這種狀況短時間內很難改變。必須對各經辦機構的稽核力量進行整合。可采取集中稽核人員,分組進行交叉稽核的辦法。這樣既能使稽核人員能互相學習、交流經驗,在實際工作中提高稽核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同時又可以避開各類干擾,提高工作效率,使稽核工作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五)發揮地稅部門征收主體作用,確保社會保險征繳稽核見成效稽核檢查權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行政處罰權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稽核行為的行為主體和處罰主體不一致。責令整改的剛性不足,導致了繳費單位不規范行為的糾正不到位,稽核效果不佳。長此以往,將使社會保險稽核失去應有的作用,也會對社保經辦機構形象造成不良影響。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在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過程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地稅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要加強聯合。嚴格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對違法、違規拒不整改的繳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及時糾正繳費單位的不規范行為。充分發揮地稅部門的征收主體作用,確保社會保險稽核見成效。
作者:陸江華單位:江蘇省如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