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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風險投資與其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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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風險投資與其啟發

本文作者:龍云鳳作者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日本風險投資的運作模式及特點

1建立多元化的風險投資機構

風險投資機構是風險投資的重要載體。日本通過大力發展風險投資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面的投融資服務。其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置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第一種是政府設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針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援助,包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等,這些機構一般向中小企業提供低于市場2~3個百分點的較長期的優惠貸款[3]。第二種是官方或半官方的風險投資公司,如通產省專門成立的全官方的風險投資企業中心,它們為中小型企業提供80%的項目貸款,同時也為風險企業提供無抵押貸款擔保[2];科技廳下屬的新技術事業開發團以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培育會社等機構則通過低息貸款、提供擔保、購買企業的股票和可轉讓債券的形式進行債權、股權融資[2];官方性質的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主要對中小企業(資本金在5000萬日元以下)實行股份投資,給予經營、技術上的指導,目標在于把企業一直扶持到能在證券市場上市進行籌資[4]。第三種是各類風險投資公司,以大金融機構的附屬機構為主,它們占據了日本風險投資的主體地位,其中銀行業、證券業開辦的風險投資部門又處于主導地位,銀行所屬風險投資公司額占了整個行業的75%[2]。第四種是風險基金,包括政府主導的中小企業投資基金、官民并舉的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伙制的風險基金以及民間天使基金等,它們主要對處于創業初期的風險企業進行投資。至2009年,日本共設立了83個風險基金,資金規模達1325億日元[5]。此外,日本政府還設立信用保證協會和中小企業信用公庫等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從民間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2加大風險資金投入

風險投資資金是風險投資的血液,在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日本法律規定養老金不能用作風險投資,亞洲文化又推崇儲蓄而不是進行風險較大的投資,因此,多年來,日本風險投資中風險資本的構成主體是政府和金融機構資金,具有長期、穩定、可靠的優點,為日本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風險投資發展的前期,日本的風險投資公司多為金融機構創辦,所投資金中約有3/4屬于自有資金[2],因此,這一時期的風險資本主要來源于金融機構。據統計,1985年日本的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中,政府占21%,金融機構占78%[6]。隨著政策性風險機構的不斷建立以及日本政府對風險投入的不斷加大,到2001年,風險資本金來源中金融機構的占比有所下降,占總投入資金的58%,而政府資金占比升至32%[7]。在較為充足的資金引導下,日本風險投資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和完善。進入21世紀,日本政府逐漸轉向發揮市場作用,采取立法、稅收優惠等手段調動市場積極性,廣泛吸引風險投資資金,具體包括:改革稅制吸引海外資金;加大風險擔保投入,吸收民間資本出資共同為風險基金出資和投資風險企業;創設天使稅制[5],鼓勵個人投資;加強天使網絡建設,從更大范圍吸引風險資金。當前,雖然政府和銀行仍是日本風險投資的出資重點,但無限責任組合員、業務執行員、其它基金及財團、個人資本也陸續進入風險投資領域,極大地豐富和充實了風險投資資本,特別是《大學等技術轉讓促進法》出臺后,大學風險投資基金也逐步發展成為風險資本來源中一股重要力量[8]。

3優化風險投資運作機制

金融機構附屬的風險投資公司是日本風險投資的主要形式。數據表明[6],一半以上的風險投資企業附屬于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其運作機制主要采取公司制,在具體操作中按照金融投資業和準金融投資業運作,更多傾向成長期和成熟期企業的風險培育,具有較強的上市輔導色彩,這一運作體制的效益明顯低于歐美等國家的有限合伙制。事實上,風險投資有限合伙制是貨幣資本與人力資本有機統一的組織形式,它在項目選擇、參與管理、激勵與約束、利潤分配等方面比公司制更有實效,更具靈活性,這也是美國風險投資業比日本發展得更迅速、更成熟,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推動作用更大的重要原因。但隨著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日本政府逐漸通過政策引導和制度安排,優化風險投資運作機制。首先,制定頒布中小企業有限合伙制的有關法律,修訂《中小企業等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法》,促進有限合伙制在日本的發展。在投資領域,日本政府充分運用預算、財政投資、津貼補助、稅收和金融手段,引導風險資金支持風險企業發展尖端技術;同時,出臺產業發展規劃和資金籌措政策,引導風險投資從企業的成熟階段向企業創建和發展的種子階段轉移,改變過去投資企業成熟階段的“不風險”行為。值得一提的是,隨著風險投資業的不斷成熟,日本還出現了許多科技振興財團,如電子科技振興財團、生物科技財團等,這些財團以振興科技為己任,不追求盈利,敢冒風險,專門贊助高技術風險投資[6],其中有些是官方設立的,有些是企業出資設立的,也有社會各界知名人士設立的,這些財團成為事實上的風險投資公司,構成“官、學、民”三位一體協作的運作機制,為風險投資的發展創造了非常有利的條件,提供了充足的人、才、物資源。

4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根本目的并非長期持有公司股票,而是要在適當時機退出公司管理實現資本增值,盡快獲取投資收益。日本風險投資業發展初期,上市門檻高,風險企業很難滿足證交所嚴格的公開交易標準,導致風險資本退出渠道不通暢,這一度成為阻礙其風險投資發展的瓶頸問題,為此,日本政府于20世紀60年代在大阪證券交易所開設了日本第一個面向風險企業的OTC二板市場,為場外交易提供平臺。這一舉措極大地刺激了風險資本市場,日本的風險企業數量劇增。自此以后,日本金融市場的重構過程不斷做出有利于OTC市場成長的規定,為日本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平臺[8]。在2000年風險投資潮期間,政府集中在全國主要經濟區域開設了東京證交所創業板、大阪證交所大力士市場、名古屋證交所創業板、札幌證交所創業板、福岡證交所創業板等5個創業板新興股票市場,拓寬風險資本退出渠道。2007年,日本政府創新機制,在JASDAQ證券交易所內新設面向新興企業的股市“NEO”,NEO上市標準比JASDAQ更寬松[5]。2009年,東京證券交易所集團與英國LSE共同開設運營面向專業投資者的新市場“TOKYOAIM”,為具有商業前景卻難以籌集資本的日本風險企業,甚至亞洲新興風險企業提供風險融資平臺。另一方面,除了政府引導外,行業協會也積極發揮力量[8]。1997年日本證券協會創造性地開設了進行風險企業未上市股權交易的有價證券交易市場“Greenshee”,通過新興股票市場的開設以及新股上市(IPO)標準的放寬,增加風險企業上市機會,推動了風險投資業的迅猛發展。此外,日本政府也積極推進國內外技術交易市場發展,通過官方性質的日本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JASMEC)、基金會性質的日本技術交易所以及民間轉移中介機構、大學技術轉移機構(TLO)等為國內外機構提供技術交易信息和服務。

5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戰后的日本百廢待興,日本政府為發揮風險投資對產業和經濟的帶動作用,通過制定系統的扶持政策和法規體系,優化風險投資環境,加速風險投資的發展[9]。在20世紀50年代風險投資萌芽期,政府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跨工業部門或單個工業部門的合理化措施和扶植政策,向風險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推動了大批中小企業創業崛起。通過頒布《信用保證協會法》,規范信貸行業,為風險投資提供制度保障[10];60年代,出臺《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法》,直接對中小企業進行風險資本注資;出臺《小企業投資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等法規,引導風險資金加大對微電子、半導體工業等重點產業的投入;在70年代日本風險投資衰退調整期,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財政、金融、科技、稅收等在內的政策法規,強化風險投資環境建設,刺激風險投資業發展,通過《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籌措法》、《高技術工業集中開發促進法》等政策,整合資源,加大風險投資對企業和產業技術創新的投入和支持,促進了產業投資基金的蓬勃發展。2000年后,通過修訂《中小企業等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法》,擴大投資對象和業務范圍,促進風險資本向企業初創期等高風險階段投資;以《金融商品交易法》替代《證券交易法》,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創設天使優惠稅制,鼓勵個人風險投資。2009年,頒布《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由政府提供8000億日元的擔保額度,吸引民間資金為風險基金出資和投資風險企業[5]。通過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日本風險投資業得到了較大發展,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強做大,促進了日本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廣東風險投資發展現狀

廣東1992年啟動風險投資,是全國較早探索風險投資發展經驗的省份之一,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相當規模的風險投資服務體系[11]。截止2009年底,廣東省風險投資機構總數為150家,風險投資籌資規模達到150億元,無論是機構數量還是資本總量均居全國前三位。2009年,廣東省風險投資新募集的資本金額度為81.24億元,占全國總額的11.67%,企業吸引風險投資的規模為38.13億元,占全國總額的12.31%。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廣東省風險投資發展也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機構數量少,資金投入力度不夠

目前,廣東省風險投資機構數量少、規模小[11-12]。截止2009年,廣東省風險投資機構總數占全國總量的10.5%,分別低于上海、北京的18.4%和17.0%的占比;風險投資籌資規模約150億元,僅有上海的四分之一,政府投入力度不夠,約50%的資本來源于企業、20%來源于政府機構,缺乏對個人、機構投資、海外資金的引進。這與日本動輒上千億的政府投入和不斷多元化的資金來源相比具有較大差距。同時,廣東風險投資機構和資金大部分集中在深圳和廣州,存在區域分布的嚴重失衡。

2運行機制不健全,退出渠道不暢通

和早期的日本風險投資一樣,目前廣東省風險投資運作半數以上仍采用公司制,僅有25%左右的企業采用有限合伙制,風險資本主要投向傳統產業和狹義IT產業,對高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投入少[11-12]。在運作上,一些國有風險投資企業在單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取向下把風險投資發展成為保險投資,出現了“風險投資不風險、風險項目不投資”的不利局面。作為獲取風險收益的關鍵環節,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單一,主要是通過協議轉讓將股份出售給第三方或風險企業家本人,創業板等資本市場門檻過高,場外交易市場不發達,風險投資退出渠道不暢通,風險投資難于及時獲取回報。

3支持政策少,環境有待完善

目前,廣東省僅出臺了《廣東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暫行規定》、《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等少數推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文件,缺乏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所必須的資金、機構、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政策,致使廣東省風險投資業當前面臨著缺乏專業人才和高水平的風險投資機構、中介機構魚龍混雜、風險投資市場服務體系發展緩慢等瓶頸問題,風險投融資環境亟待完善,風險投資產業整體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實現像日本政府那樣通過政策引導、完善環境建設,對企業和產業的風險投資發展起到支持帶動作用。

日本發展風險投資對廣東的啟示

近半個世紀以來,日本發展風險投資雖然有起有落,但其發展經驗對我省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1加大風險投資機構建設

針對廣東省專業風險投資機構數量少、規模小的問題。借鑒日本經驗,通過政府出資設立和聯合民間資本共同設立多層次的風險投資機構,強化政府擔保力度,引導民間資本創立和創建風險企業及風險基金,促進廣東風險投資的發展。學習日本政府建立中小企業投資基金的重要舉措,盡快設立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以“母基金”形式進行運作,通過股權投資、融資擔保、跟進投資等多種形式扶持風險投資機構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在具體設立方式上,建議在“十二五”期間將廣東省粵科風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資本金從現有的8億元擴充到50億元,并由省風險投資集團使用財政注資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但要明確政府風投資資金投向初創期和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商業銀行等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承擔為中小企業風險融資的職能。政府政策性資金設立專用賬戶,由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發放,按照市場原則選擇貸款企業,對貸款利率給予一定的補貼。同時,政策性風險投融資機構要將“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理念融入制度安排,加大對廣東風險企業的支持力度。

2積極吸引國內外社會資金來粵進行風險投資

我們同日本一樣,缺乏像歐美那樣大量的個人投資家(天使投資家),針對這一問題,政府應該發揮積極引導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吸引個人、金融和非金融企業以及國外投資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建議廣東省盡快研究制定出臺吸引、扶持風險投資企業落戶、發展的具體政策,吸引省外、國外的社會資本到廣東進行風險投資。對風險投資項目產品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目錄,推動風險投資科技項目的轉化和產業化。對來粵進行風險投資的機構實行包括優惠稅率、稅收獎勵返還等優惠政策,提高風險投資機構發展的積極性;設立風險救助金制度,加大對風險投資機構的風險補助力度,利用政府資金向風險投資和風險機構提供投資虧損補貼、技術開發補貼、匹配補助金等無償補助。設立創新投資貼息資金,對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基金所投資的項目申請貸款實際付息額的50%~70%給予貼息支持。對持有廣東省相關產業亟需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以及風險大、商品化困難的項目提供無息貸款,成功者償還,失敗者免予償還,充分調動了企業和個人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3完善風險投資運作機制

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的方式運作,保護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出臺扶持有限合伙制注冊的風險投資機構發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廣東省各級部門對有限合伙制風險企業的設立給予便利,降低風險投資實體設立門檻。在政府設立的政策性風險投資基金中,開展有限合伙制的改制試點工作,發揮其對風險投資行業的示范帶頭作用。在政府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中,積極探索通過有限合伙制對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扶持,引導基金作為有限合伙方承擔有限責任、風險投資機構作為普通合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事先通過有限合伙協議規定引導基金的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在充分發揮引導資金的扶持引導作用同時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引導風險資金支持高技術企業種子期成長,保證風險投資確實投向最急需支持的風險行業的風險期,發揮官產學研協同作用,推進風險投資的發展。

4優化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目前,廣東省風險投資的退出通道主要有公開上市(IPO)、股權回購、兼并與收購、破產清算,但在實踐中,通過協議轉讓將股份出售給第三方或風險企業家本人是最常見的退出方式,退出渠道較為單一,機制不夠靈活。為此,我們應該積極學習借鑒日本經驗,多渠道培育新興股票市場,發展技術交易市場。首先,要推動我省地方產權交易市場改革,明確市場定位、性質和功能,避免產權交易機構多頭管理,創新制度建設,保障配套措施,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通過完善技術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技術市場的規范與管理,優化技術轉移機制,構建高效的技術轉移通道,逐步建立技術市場的信用體系,保障交易人的權益,完善技術交易市場的建設。其次,要充分認識到高新技術產業為風險投資提供了良好的市場資源,而靈活多樣的退出機制又為高新技術產業流動性提供了基本保障。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園區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擴容試點,探索在產權交易市場基礎上建立專業性的風險投資股權交易市場,鼓勵建立私募股權交易所,拓寬風險投資退出渠道。打造廣東金融高新區,將其建設成為國內最佳的私募基金及風險投資集聚區。

5完善廣東風險投融資環境建設

風險投資本身就是“高風險、高回報”的行業,對比歐美,我國和日本都缺乏冒險精神,以天使投資為主力帶動風險投資發展的目標較難實現,但日本為帶動風險投資行業發展,制定比較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完善環境建設,提升對企業和產業的支持,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首先要做好制度安排和環境建設,針對廣東省當前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完善財政、金融、稅收、產業等風險投融資扶持政策法規體系,充分發揮政府“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加強監管、控制風險”的職能作用,為風險投資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特別要學習日本,將風險投融資體系建設與產業緊密結合起來,發揮風險投資對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帶動作用;全面推動科技與金融合作,積極引導風險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入,為廣東省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揮積極的助推作用;加強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立法工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風險投資的資金、機構、人才、制度建設;加大政府投入,政府應積極充當風險投資的“第一個天使”,發揮“領路人”的角色,通過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吸引和帶動民間資本共同進入風險投資行業,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探索建立一套以間接引導與激勵為主,直接出資為輔的多元化風險投資支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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