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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存在活躍市場報價的金融工具,應當通過運用合適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可以選用多種估值技術加以評估,選取最能反映在估值日公平交易中的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作為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當前,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了的估值技術主要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市場法是指基于相似或可比的資產、負債或資產負債組合的市場交易價格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確定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具體方法有市場乘數法、矩陣定價法等,通過可比交易的金融工具報價得出相應的市場系數,并依據被評估金融工具與其可比交易中金融工具之間的關系確定被評估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收益法是指將多項未來金額折現成一項當前金額的現值技術,通過選擇適當的市場折現率將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未來現金凈流量折現得出當前的公允價值,如Black—Scholes—Merton、二叉數等期權定價模型就常用于評估復雜的期權類金融衍生工具公允價值。ABS、MBS、可轉換債券、可贖回債券等含權債券以及掉期和期權類衍生產品在我國尚不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無法獲取市場報價,需要運用市場法和收益法,通過估值模型計算其公允價值。當市場法和收益法所需要的參數都無法可靠獲得時,可考慮采用成本法,即用重置成本作為被評估對象的公允價值。
商業銀行特有的金融產品,單獨設計估值模型確定公允價值
為了爭奪市場優勢,各商業銀行紛紛加快了金融創新的步伐,不斷推出與金融工具相結合的新產品以滿足客戶需求。商業銀行金融產品的創新主要在投資于金融工具資產組合的產品組成結構和交易模式等方面,這類金融資產的估值需要根據具體的產品結構和交易模式單獨設計適用的估值模型來確定其公允價值。例如,商業銀行發行的某些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基礎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組合,并且在會計確認時基礎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無法拆分,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就應將所募集的資金視為結構性存款,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估值模型需要根據具體產品結構,并結合基礎和衍生工具的基本估值模型進行設計。再如,某些代客的資產交易是客戶向分行提出交易需求,分行以內部價格與總行進行交易,總行再與交易對手進行平盤的交易模式,這就需要對總分行設計一個統一的估值模型對相關交易產生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銀行特有的金融產品雖然在市場上沒有與之相同或相似的金融工具,既找不到市場報價,也不能直接運用傳統的估值模型,但其本質都是基礎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結合,估值模型的設計也應以基礎和衍生金融工具常用的估值模型為基礎。
本文作者:徐銳作者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