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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祖國大陸在外匯市場的建立、匯率的市場形成機制以及對外匯市場的間接調控等方面,都堅持了循序漸進的原則,并審慎進行操作。而臺灣地區的改革進程同大陸在做法上基本相似,這絕非偶然現象,而是從更深層面體現了兩岸金融文化和經濟理念的同一性。因此,分析和研究臺灣地區的改革經驗對大陸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是十分有益的。
一、臺灣地區結售匯制度的改革進程
(一)外匯集中制度時期(1949—1978.7)
在這一階段,為了給廣大進出口企業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環境,降低進出口商面臨的不確定性,臺灣地區基本上采用固定匯率制,這對戰后臺灣地區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重要作用。由于這一時期臺灣地區外匯極度匱乏,當局只能選擇依靠行政手段,將有限的外匯放到最有效、最需要的用途上,以維持固定匯率制及引進必需物資等。因此在外匯管理方面,臺灣地區采用了與現行大陸外匯管理體制相類似的外匯結售匯管理制度,即通過對外匯和貿易的集中統一管理,由“中央銀行”對外匯的買賣實行嚴格的管制政策。外匯的所得和所需,均需向“中央銀行”結售和申購,由“中央銀行”來進行統收統支、有效分配,借以實現對所得外匯的合理利用。臺灣地區在此期間所采用的結售匯管理措施主要有:
1.實行外匯許可制,包括輸出入許可證制和事前逐案核準制。前者的做法是將進出口外匯簽證與貨品簽證合并,采用輸出入許可證核簽的方式,使外匯與貿易的管理合二為一。許可證的功用除了能使貿易主管機關借許可證的簽發以管制進出口外,同樣可供“中央銀行”查核外匯的申購或結售,以達到管制或核配外匯的目的。事前逐案核準制則側重于對勞務支出結匯的管理。“中央銀行”對出口傭金、出境旅費及留學生結匯等,訂立結匯標準及手續,憑證明文件審核辦理。對除進出口貿易融資外的資本收支,均需事先經過主管機關核準,嚴格禁止金融性的外匯交易。
2.實行指定銀行制。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需經“中央銀行”指定,未經指定者,不得辦理外匯業務。指定銀行身兼外匯管理的任務,應當依照“中央銀行”的規定辦理外匯業務,違反者,“中央銀行”可停止其一定期間辦理外匯業務的資格或撤銷其經營許可。
3.實行外匯集中收付制。所有外匯收支均需向“中央銀行”或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購和結售,結購未動支的部分要在規定期限內售還。指定銀行每日所買入及賣出的外匯,須在每日營業日終了后向“中央銀行”辦理集中清算,不能自行持有。所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實際上只是“中央銀行”的機構。
(二)外匯市場建立時期(1978.7—1987)
通過上述一系列措施的實施,臺灣地區有效地運用所得外匯發展了工業,解決了初期外匯供不應求的問題。隨著臺灣地區工業逐漸建立,出口快速增長,外匯收支也由供不應求轉變成供過于求。為配合固定匯率制度而實行的外匯集中制固然有利于“中央銀行”對外匯的統一管理,但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其弊端也開始日益顯現:一是新臺幣對美元的匯率,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調整,具有嚴重的滯后性,不能及時反映臺灣對外收支的情況,而且容易遭受國際經濟情況變動的影響;二是由于臺灣對外貿易連年出超,外匯儲備快速增加,造成貨幣供應量大幅度攀升,對物價的上漲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對新臺幣匯率、通貨膨脹及臺灣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威脅越來越大;三是1973年國際性的能源經濟危機之后,美元動蕩不穩,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實施浮動匯率制度,紛紛放棄了固定匯率制度。伴隨著固定匯率制度帶來的外資大量流入所引起的新臺幣升值壓力,以及臺灣島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巨大變化,1978年7月1日臺灣“中央銀行”決定調高新臺幣對美元的匯率,由原來38元新臺幣兌換1美元調升為36元新臺幣兌換1美元,同時宣布新臺幣放棄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使新臺幣同美元脫鉤,實行機動匯率制度。
機動匯率的實質是指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來決定,“中央銀行”不直接對匯率水平進行干預,而是通過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來對其實行間接的影響。為配合機動匯率制度的實施,1979年開始臺灣當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外匯市場,實行外匯存款制。1978年臺灣地區修訂了管理外匯條例,1979年2月開始實施,廢止外匯集中制度,建立外匯市場。市場建立后,指定銀行不再向“中央銀行”集中清算,而可以按規定的數額保留外匯,銀行成為市場的主體,“中央銀行”成為市場的監督者和參與者,通過市場操作對匯率實施影響。除少數金額較小或特殊情況外,各類外匯收入可先存入指定銀行作為外匯存款,再售給銀行或自行提用供進口貨品及支付各項勞務費用等,或通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各項外匯需求除可向“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購匯外,亦可以自己的外匯存款提用,或通過銀行向指定銀行購用。
2.成立外匯交易中心。1978年12月7日,臺灣成立了外匯交易中心,由臺灣五大銀行組成“外匯交易中心執行小組”來負責銀行間交易的中介任務,以防止外匯市場波動太大。新臺幣對美元的匯率采取加權平均中心匯率制度及議價決定,對5家外匯銀行每日議定的匯率進行加權平均以確定中心匯率,銀行間交易不得超過中心匯率上下限各2.25%。
3.實施外匯申報制。1986年8月開始實施進出口申報制,出口商在通關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商結匯時向指定銀行申報,臺灣地區“中央銀行”不再利用進出口許可證逐筆稽核外匯。1987年3月,進一步對若干無形貿易支出,如運輸與保險業支出等實施申報制。憑申報金額售匯,指定銀行不予審核,“中央銀行”也不予稽核。
4.建立遠期外匯市場,提供市場避險工具。采用機動匯率制度后,匯率風險已成為臺灣進出口廠商所面臨的難題。為了解決匯兌風險問題,由外匯交易中心匯率擬定小組議定并通知各指定銀行,于1980年3月,允許銀行持有遠期外匯頭寸,并可向“中央銀行”拋售一定比例。“中央銀行”不接受拋補的部分,可以在即期外匯市場上以反方向的交易進行拋補,這為廣大臺灣進出口廠商提供了避險工具。
(三)外匯自由化時期(1987至今)
1987年6月,臺灣當局再次修訂管理外匯條例。修訂后的管理外匯條例明確規定:(1)進出口不必申報,可自行結購結售外匯;(2)個人與廠商可自由持有、購買與運用外匯,開放遠期外匯市場;(3)取消對島內投資和小額外匯流出的限制,容許每人(年滿20歲)每年最高可匯出500萬美元,可匯入5萬美元;(4)所有過去出島觀光、商務旅游等結匯的限制,以及小額匯款和赴外投資等限制均一律取消;(5)“中央銀行”停止結售外匯銀行承做外匯交易的拋補,由外匯指定銀行按自身資金成本確定匯率、掛牌買賣遠期外匯等。
1989年4月,臺灣外匯管理制度進一步實行自由化改革,其主要內容包括:(1)銀行間的外匯交易完全放開,不再受任何限制,銀行與客戶大額交易的匯率也由雙方自行議定,小額交易的匯率,定于每日上午10時,由5家大銀行與4家輪值銀行集體議定;(2)3萬美元以上的即期美元交易、現金交易、遠期外匯交易、其他外幣一切買賣匯率,均由指定銀行與顧客自行決定。
由上可以看出,自1978年12月建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外匯體制改革以來,臺灣地區的匯率已基本由市場供求決定;在外匯管制方面,與貿易相關的經常項目已實現外匯可自由兌換。雖然對資本項目仍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可以說臺灣目前已基本上實現了外匯自由化。
二、臺灣地區結售匯制度改革進程的啟示和借鑒
(一)擴大市場交易主體范圍,推動外匯市場發展
大陸的外匯市場主要由銀行間外匯市場構成,主要是為外匯指定銀行平補結售匯頭寸服務,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人民幣匯率,目前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占據著絕對主導的地位。為了促進公平競爭,真正反映出外匯的供求關系,應當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和交易品種,為市場參與者提供避險工具。事實上,從2005年開始,中央銀行就已進行相應的改革,如了《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擴大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主體范圍,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按實需原則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開展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進一步豐富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品種,并允許取得遠期交易備案資格6個月以上的市場會員開展銀行間即期與遠期、遠期與遠期相結合的人民幣對外幣掉期交易;三是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模式,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詢價交易方式,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雙邊授信、雙邊清算的詢價交易方式。這些改革措施在逐漸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銀行間外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并且為大陸的外匯自由化改革奠定基礎。待將來時機成熟后,可以降低交易金額的限制要求和取消外匯買賣的實需原則,從而進一步擴大市場的交易主體,提高匯率形成機制的靈活性,實現匯率的真正市場化。
(二)中央銀行應更多地應用市場干預手段,促進國際收支均衡合理發展
央行應逐步減少對外匯市場直接、行政和剛性式的干預,主要使用間接干預形式,增加人民幣匯率彈性,實行真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通過有管理的市場匯率,讓匯率對資本流入所產生的壓力做出敏感反應;通過擴大匯率波動幅度,加大國際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減少短期投機資本的流入。但為避免匯兌市場干預導致的貨幣擴張,央行需要適時采取對沖政策即沖銷性干預,通過發行人民幣債券吸收流動資金沖銷貨幣供應量的擴張,以防止通貨膨脹的產生。其次,應當繼續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利用利率政策調整國際資本流動,通過利率水平的調整對本國資產與外國資產的相對吸引力施加影響,進而對資本流向結構、長短期資本的期限結構、資本流動的形式等進行調整和引導。此外,管理部門干預手段也可以嘗試通過其他外匯交易商代為入市交易的方式,實施間接干預。
(三)改革強制結售匯制,實行意愿結售匯制
從臺灣地區結售匯改革進程可以看出,臺灣當局進行結售匯改革時所處的種種外部環境和現階段大陸極為類似,如外匯儲備持續上漲、外界要求本幣升值壓力巨大、內外部宏觀經濟環境發生改變等等。因此現階段,大陸已經具備了改革結售匯制度的條件。大陸近幾年所面臨的升值壓力,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歸結于現行的強制性結售匯制度,單純地調整匯率水平只是“頭疼醫頭,腳痛醫腳”,無法解決根本性問題,我們應當從匯率形成機制上入手,而結售匯制度的改革正好可以對外匯的形成機制產生影響。對于強制結售匯制度如何向意愿結售匯制轉變,筆者認為應當采取漸進的改革方式,即沿著“意愿外匯賬戶開立——放寬賬戶限額——淡化并取消賬戶限額——意愿結售匯制度”的思路。這種改革方式不僅契合于大陸經濟金融漸進式改革的思路,同時也有利于我們在實施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及時對不足的地方進行修正。針對目前的結售匯制度,可以將企業保留的外匯額度,由經常性貿易上年出口額的20%至25%繼續擴大,提高到50%左右,額度不足的可以在外匯市場上補充;超過額度的部分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條件成熟后可取消賬戶限額幅度,實行完全自由賬戶。
參考文獻:
[1]楊勝剛.臺灣金融制度變遷與發展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2]黃寶奎.臺灣金融縱橫談.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版
[3]鄭航濱.海峽兩岸外匯結售匯制度改革進程比較和啟示.臺灣金融動態與研究,2004;11
[4]簡淑綺.從臺灣外匯管理制度之演進看中國外匯制度之未來可能發展,臺灣經濟研究月刊,2003;11
[5]馮菊平.改革現行外匯結售匯體制的探討.國際金融研究;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