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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燕作者單位:成都市社會科學院
根據自由、平等、安全三要素在秩序中的側重點不同,秩序表現出三個不同的層次:
第一層次,重安全(穩定)價值。其主要特征是:將安全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力求保證統治階級的統治處于一種絕對安全和穩定的秩序狀態之中,甚至出現為了實現統治階級的安全和穩定而不惜犧牲被統治階級的自由和安全的暴力統治秩序。究其原因有:(一)經濟方面:由于當時生產力水平非常低下,而且生產資料往往集聚在極少部分人手中,決定了人與人的關系實際上是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奴役和大部分人對少部分人的依附關系,使自由、平等的發展受到了局限,人們被迫循規蹈矩地在既定范圍內活動。(二)政治體制和法治方面:重安全價值的秩序往往是以等級森嚴的政治體制和人治之法為基礎。譬如在我國封建社會時期,就把人分為“三六九等”,皇帝是處于最上層的,他代表國家權力,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其個人的威信或地位對于法律具有指令性,法律的內容和變革也往往是一個或數人之任意決定,正所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5]。法律只是成了保護少數統治階級的專制的法律,人們的自由和平等只能是在不危及統治安全的范圍內享有。
第二層次,重平等價值。這一層次秩序的特征在于:相對于前一層次的秩序,對安全的追求已經退居次位,人們的民主意識大幅度提高,把追求平等放在第一位,同時,賦予人們一定的自由。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秩序價值取向,其原因在于:(一)經濟體制方面:正處于商品經濟已經建立而市場經濟體制還有待完善的時期。人們在自主地參與到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平等”的觀念,同時又由于經濟體制的不完善,在很多方面,還依賴于國家的行政干預和調節,人們的自由意志尚未得到充分的表達。(二)政治體制方面:完善的民主政治體制尚未形成,長期的封建專制制度雖然由于外力的作用而被迫瓦解,但“等級”制度和觀念對于人們的影響還未完全根除,要實現個性自由和人性的解放還有著相當漫長的過程。(三)法治方面:已經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明確規定所有的公民和組織都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范圍內活動。但同時,由于長期受到“人治之法”“官本位”等思想的影響,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以“人治”代替“法治”的現象。總之,這一層次秩序的價值取向具有一定的過渡性,正從一種相對惡性的秩序向良性的秩序轉變。
第三層次,重自由價值的秩序。這一層次秩序價值取向的特征是:相對于前兩個層次秩序而言,人們的民主意識更強烈,更側重于對自由價值的追求,安全、平等和自由之間的內在關系更和諧。形成這一秩序價值取向的原因在于:(一)經濟方面:商品經濟在一個自發的過程中而逐漸形成、發展并步向成熟,形成了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交換的過程中,形成了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人們享有參與市場競爭的自主意志。(二)經濟基礎反映到政治生活中,必然要求打破封建專制的等級制度,建立起新的民主政治,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就產生了一系列保障自由、平等權利(譬如“主權在民”“普選制度”)的主張,經過多年的發展,這些主張深入人心,已形成了較完善的民主政治,為個人自由和人性解放提供了條件。(三)法治方面:在憲法和法律上,人的自由、尊嚴、人權越來越受到重視。基于法律對人的尊嚴的強調,不僅立法的程序、方式更公開,賦予了人們享有更普遍、更廣泛的權利,而且在法律實踐過程中,行政執法和司法公開,建立起了完備的監督、制約機制,使社會的和諧有序、公民的自由自主有了切實可靠的保障。
秩序價值取向的發展規律
如前所述,由于經濟上存在著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差異,政治上存在著專制與民主的差異,法律上存在著人治與法治的差異,從而相應地形成了重安全、重平等、重自由的三個不同層次的秩序,表現出不同的秩序價值取向。在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中,不同時期秩序要素的側重點不同。從中,我們可以發現秩序價值取向的變化規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政治程度的提升,秩序的建構必然經歷一個由側重安全—側重平等—側重自由—實現完全自由的過程(如圖所示)。秩序價值取向的這種變化規律在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中得到了印證。對此,我們可以從縱橫兩個角度對秩序的歷史進行考察:
(一)從中國歷史發展的縱向比較:中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前兩個社會側重安全的秩序價值取向,而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社會則側重以安全為基礎,內含自由、平等的價值取向。在奴隸社會,重視安全,而忽視、壓制自由和平等達到了極限,其社會秩序處于最低層次。統治階級為了自己統治的安全,不僅可以擁有任意屠殺奴隸的自由,而且還可能用鎖鐐來剝奪奴隸的一切行動自由,更別提什么言論自由了。不平等在奴隸社會也被推向了極端,奴隸根本不被當作人,只是“會說話的工具”而已。這一切導致兩個階級從來都是敵視和敵對的,兩個階級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歷史上的多次奴隸起義就證明了這一點。封建社會也同樣是側重安全,而忽視自由、平等,但其程度則遠遜于奴隸社會。至少,農民經過無數次奮斗已獲得了較高程度的人身自由,但也僅僅如此,他們在經濟上受到剝削,政治上毫無地位。封建統治階級為了自己的統治利益,制定出了殘酷的刑律,如墨、剔、宮、大辟、車裂、凌遲等等,這些無不表明,封建社會的法同奴隸社會的法一樣,其最高的目標就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安全。到了當代中國,由于歷史發展的特殊性,使其并沒有經歷一個成熟的資本主義時期,而是從一種畸形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直接跨度進入社會主義社會。正如《憲法》序言描述: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特殊的社會階段,缺乏肥沃的商品經濟的土壤,也沒有健全的民主政治的傳統,具體在秩序價值上,在體現安全價值的同時,但更多的是側重于對有自由的平等價值的追求,是處于較高層次的一種秩序。具體體現:在經濟生活中,強調公民是平等的市場交易主體;在分配中,強調“按勞分配兼顧公平”;在政治生活中,強調公民享有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在法治實踐中,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應該說,隨著商品經濟的建立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平等的觀念已逐漸深入人心。這一種以安全為基礎、有自由的平等秩序在歷史的發展中,已是一個飛躍式的進步。而且,這一種側重平等的價值取得隨著社會的進步將進一步得到發展。
(二)從中外歷史發展的橫向比較:相對于我國而言,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基本上都經歷了一個較長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它們國內的封建勢力或自然瓦解(例如英、法),或者根本未經歷過封建社會這一歷史階段(如美國),其商品經濟的發展逾時二百多年,市場經濟的體制已相當完善。而“商品經濟是一種求利的經濟,或者說是一種效益經濟。只有主體具有自由,即只有法律賦予主體以充分的自由,才能真正釋放主體的能量,使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創造出最大的效益”[6],因此,在市場經濟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必然形成側重于對自由價值的追求。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也體現出了對自由價值的追求:資產階級的先進思想家順應歷史的發展需要,早在18世紀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過程中就提出了天賦人權、主權在民、議會制度等民主、自由的主張。這在享譽全球的法國《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中也有所體現,它明文規定:“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7]擁有了優良的民主政治傳統,并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識更加強烈,樂于行使自由表達思想和意志的權利。尤其是新聞媒介真正起了“無冕之王”的作用,對政府的活動形成了強有力的監督。毫無疑問,這種側重自由取向的秩序是一種高層次的秩序。但是,這種自由價值的追求仍然受到了局限,甚至還包含著一些不安全、不平等的因素。譬如說,在美國仍然存在著種族歧視、暴力犯罪等影響自由的因素,而且任何一個資本主義國家,人民的自由一旦觸及到統治階級的利益,就必然會受到壓制。因此,其秩序并非是最完善的,它同樣有待于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而不斷發展。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揭示,對平等、自由價值的側重化是秩序發展的總體趨向。現代社會尤其如此。在秩序構建的過程中,必須要順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強化并滿足公眾對平等、自由價值的追求。但是,如前所述,安全、平等、自由是秩序價值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因此,秩序構建之中必須杜絕兩種錯誤傾向,一是片面地追求安全秩序而忽視平等、自由,穩定壓倒一切;二是片面地追求絕對的平等和自由而忽視安全,認為“平等、自由是沒有界限的”。惟有此,才利于良性秩序的構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