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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的學習是證據法學這門學科學習的根本,隨著社會時代的變革,證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的構建是比較關鍵的,下面對其進行探討和分析。
【關鍵詞】證據法學;理論基礎;構建
證據法學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學習,是為日后實踐司法或執法等行為中,以尋找的證據為法律依據,對事件的原委進行規范性證明,以證據法學理論為基礎進行法律、法規實質性問題解決的科學,實現法的公平、公正性。證據法學包括理論方面及實踐方面兩大內容,證據法學理論基礎內容則包括證據的概念、類型、性質或特征等,證據實踐方面的內容則包含證據的搜集、審查、確定等法律規范內容及其實際應用等。證據法學理論基礎對其實踐應用具有根本性的依據作用,非常重要。下面本文就證據法學理論基礎構建進行分析,了解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的相關構建體系,為實際執法提供法律規范性的促進作用。
1.辯正唯物主義認識論
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包括反映論、可知論和認識論的辯證法等三個觀點和組成部分,對事物產生的第一反應是反映論的第一性-認為,對事物的意識是第二性;對事物實際引起反應的認知及其可觀性即為可知論;而認識論的辯證法,則是進一步的升華,事物的發生存在絕對性,同時也伴有相對性,是一個矛盾而又統一的結合。在證據法學中,不能只是注重反映論與可知論的存在,而忽視了辯證法的存在,辨證對事物的內涵分析才起到核心作用。每一個事物的本身都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因而在對證據的尋求中要依其規律辨證分析,既要尋求其客觀性又要尋求其正當性,雖然兩者間存在矛盾,但要給訴訟一個公正的判斷,需要在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基礎上進行證據法學的認知和分析。
2.利益均衡的價值理論
法的價值特征是多元的,于此特征的建立下證據法學同樣具有多元的特點。證據法的建立以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為依據提供真實的證據,所以在尋求案件真相中,均是在當前認知及物質條件下對相關證據進行搜集的,因而其具有實現實體公正的價值;在尋求證據的同時需要受到相關法律及訴訟模式等的約束,因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程序正義理論價值;而在司法執行中發生社會糾紛等不良情況,與其供需極度的產生矛盾,因而司法提高了訴訟效率,從而實現了其訴訟價值;同時證據法還體現在維護國家安定和利益發展等價值上,所以證據法不僅體現在公民的利益上,還具備其他更有價值的法律意義,因此在這種多元特征下的價值體系中,必須要均衡其實現的意義,即使出現了沖突與矛盾,但以利益均衡為指導理論,對其利弊分析,取其更有價值的部分,舍棄其他,從而實現證據法學的價值。
3.訴訟模式、目的理論
在訴訟中,證據的提供是其順利進行的主體和精神,而證據法與訴訟法在司法程序中有著緊密的關聯。訴訟模式的運行需要在相應的證據制度下進行,兩者間是互相適應的。就像美國法律體系中,其重視正義對抗式訴訟模式,因而證據的搜集中重視當事人的舉證或其質證,從而衍生了相關規定及排除原則,同時將法官的自主搜集排除;這與我國法律體系有不同,其強調事件發生的真實性,雖然沒有完整的證據規則,但同樣需要符合訴訟模式的要求舉證,而且在可觀事實下法官是可以參與證據搜集的。日本則將我國及美國等的訴訟模式及證據法相結合形成了比較綜合性的制度。同時訴訟目的理論也會影響證據制度的內容,就像在民事糾紛中,其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糾紛,其證據的搜集必須具有形式上的真實性;又如刑事訴訟,其影響舉證要具備客觀真實性,目的是為了保障人身權利,對犯罪者進行打擊。所以說證據法學與訴訟模式及訴訟目的均有相適應的關系,沒有訴訟模式及訴訟目的理論作為依據和基礎,證據法就沒有實施的作用和意義。
4.證據心理學理論
司法訴訟中言詞證據的形成與人的心理活動密不可分,言詞證據的收集需要一定的心理學理論作為依據,人在敘述行為的過程中是受到意識、記憶、感知和思維等的構成影響的,言詞的真實性、可靠性及其是否可作為依據作用的證詞,需要收集者具備一定的心理學理論作為進出,并遵循相應的心理規律,才能準確判斷言詞的真偽性。比如在證據法證人的確立中,證人的言語表述及其在詢問中的交叉誘導詢問或自述等行為中,均需要一定的心理學理論。我國法系的確定中以內心的認可來判斷,能否對一個案件準確的給予判決,需要在證據基礎上,以心理學理論為此次活動的推動器進行事件還原并給予最終決斷。
5.科學技術理論
隨著社會、經濟、科技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不僅對其他行業的發展起到了有效的促進作用,在證據法學的訴訟證明中,也同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學者表明,20世紀初期法庭是雄辯時期,中期是論證證據時期,發展到晚期則是高精科學技術證據時期。科學技術的發展及應用,不僅不會對訴訟證明帶來不良影響,還會對其證明的類型、標準、對象、方式、規則及搜集、審查和辨別等提供可靠的依據作用。譬如,過去法庭證據中有一項被告人不在現場,則可排除其犯罪行為,但科學技術的發展可以將遠程操作或被告人不在場的行程等不能解釋或排除的問題利用各種技術進行分析,打破不在場無法作案的理論;又如DNA的鑒定,可以為難于破解的問題提供精準的依據作用,促使案件順利進行,等等。因此,在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后,證據法學必定會以科學技術為理論基礎,實現證據法學提供法律證明作用的要求。
參考文獻:
[1]倪娜,李利青.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J].西部法學評論,2009(05).
[2]劉明.論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J].湘潮(下半月)(理論),2008(09).
[3]張建偉.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J].現代法學,2002(02).
[4]閔春雷,楊波,孫記.證據法學理論基礎探究[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03).
作者:陸巖峰 單位: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