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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物證據。因此這三類證據應是實物證據的另一類表現,因為行政執法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社會、公共事務行使行政管理權,并提供相應的社會服務或公共產品,對權限內實施的行為具有公定力。這些證據一般是由行政執行機關在執行公務時作出,其效力得到保障,同樣也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較高的證明力。因此對于此類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時已經經過相關人員的簽字、蓋章確認,如果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收集的,刑事司法機關通過復核認為在形式要件上沒有錯誤,就應當充分尊重并給予肯定,可以轉化成刑事司法證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認可,只要有條件重新提取的,一般應重新提取后再使用,在重新提取不可能的情況下,如果該證據對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確認其證明能力,直接將其拿到法庭質證,結合其他證據判定是否予以采信。[6]
2.對言詞證據不能全盤否定。有觀點認為:對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涉嫌犯罪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等“后生”主觀性證據而言,原則上必須重新制作才能作為刑事司法證據使用,但也不排除例外的存在。[7]筆者是支持這種觀點的。一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的記憶力往往受周圍環境、他人或其他客觀因素的影響發生變化,往往第一時間記錄的比較客觀;二是“在某些情況下證據當時獲取之后,事后便會失散……這時候我們主張拿到法庭質證,認為有爭議,確認不了,這是個采信與否的問題;”[8]三是有些案件情節簡單,沒必要重新提取證據。在執法過程中形成了多次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及鑒定結論等行政執法證據。此案中證據鏈條完善,王某某自己也主動認罪,案情清晰,一目了然。而在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又重新多次提取證據,且和土地執法部門移送的證據完全一致,這不能不說是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筆者建議,對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對移送的實物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鑒定結論及部分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明材料可以在進行復核審查后,直接賦予其刑事司法證據的證明效力,避免重復取證,節約司法成本。但是,言詞證據的轉化絕對不能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機關必須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重新進行訊問,制作犯罪嫌疑人供述。因為一在行政執法環節,執法工作人員往往偏重于犯罪嫌疑人的客觀行為及行為后果,而刑事訴訟中,還必須要關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圖、動機及目的。無論是主體身份還是法律認知方面考慮,還是由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制作犯罪嫌疑人供述更為妥當,也更能保證案件的真實性和法律的嚴肅性;二通過訊問既可以借此對案件的相關證據進行再次核實,如有錯漏可以進一步補充,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也可以觀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現,對其定罪量刑進行綜合考量;三正如有人指出的,“作為權利最后保障的司法程序,公正應是其基本價值,即使是效力先定的行為,司法機關也應審查質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不能免除證據審查責任。”[9]
構建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司法證據轉化的合理機制
(一)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具體轉換規則,從理論層面予以支持
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行政執法證據可以作為刑事司法證據使用,但法律條文描述過于籠統,且缺乏操作性,必然會造成司法實踐中的不同做法及理論上的分歧混亂,因此,建議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具體的證據轉化規則,實現操作的可行性。因此建議:一是完善行政執法取證規則。對現行的規則作出相應的修改、補充,如嚴格取證形式,確保每次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參與取證;增加對權利人的告知義務,告訴他們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等,以盡量彌補與刑事證據規則之間的空隙,使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中的行政執法證據和行政取證行為在形式上滿足刑事訴訟的合法性要求。二是建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前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移交卷宗、證據材料前要進行嚴格的自我復查,保證不遺漏,不缺失,并且要在移交的材料上加蓋公章并由案件承辦人及主管領導簽名,保證查有所依,追責到人。三是建立受理司法機關復核審查制度。(1)實物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鑒定結論)實行直接轉化,只要形式符合要求,就可以認定其具有刑事司法證據的證明效力。(2)言詞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實行分類轉化。對那些情節簡單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移送材料的形式如是否加蓋單位公章、是否有證人簽名等),實行直接轉化;對那些情節復雜的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主要是審查移送材料的內容是否完備必要時重新提取),實行間接轉化。
(二)增強交流,注重培訓,提升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辦案技能
證據的轉換工作,還需要人來實際進行操作,但受知識水平、認知因素等多方面的影響,每個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都會有區別。因此一方面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專項培訓、專題研討與司法機關開展經驗交流等方式,著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辦案技能,提高識別案件性質的能力和收集、固定、保全證據的水平,增強取證的針對性;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員也要通過向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學習,熟悉、掌握涉嫌犯罪行政案件的專業知識,增強辦理此類案件的實際能力。
本文作者:孫偉作者單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