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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的社會經濟在不斷的發展,人們的生活和消費水平也越來越高,消費的方式和規模也越來越多、越大,對此需要對消費者的信息權進行有效的保護。本文對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進行研究,為消費者的信息權的保護以及我國法律的完成程度進行保障。
關鍵詞:消費者;信息權;民商法;保護
一、引言
消費者信息權首先要保證消費基礎上的合理信賴,然后消費者享有對消費者信息權利的及時、全面和真實的了解。但是隨著各種消費渠道和方式的出現,使得消費者信息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對此需要對消費者信息權保護的立法以及侵犯消費者信息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素等方面進行分析和研究,更好的保證消費者信息權。
二、消費者信息權的理論基礎
首先是消費者信息權的經濟學分析,消費者的信息權因為具有深刻的經濟原因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在信息經濟學基礎理論中,主要包括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完全信息是指在某種經濟環境狀態下市場參加者所能獲得的全部信息;不完全信息是指在某個時間和地點下市場參加者不能獲取全部的信息;而非對稱信息是指相互對應的市場參加者之間不對稱分布的相關市場信息。在信息權方面,信息權具有自己的特點,除了權利客體的特殊性、內容的雙重性、范圍的多樣性之外,信息權作為一項法定的民事權利需要利用法律進行確認。
三、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
(一)保護弱者
現代各國在進行民商立法的時候都會進行保護弱者方面的設計,面對信息越來越復雜化、專業化和多樣化的信息化社會,信息的非對稱性越來越嚴重。多樣化的信息產生方式、防范性的信息傳播以及頻繁性的信息交換,使得信息劣勢者與信息優勢者之間的直接的合同關系不能得到保證。面對大量的信息以及不能保證信息的真實性,使得信息的劣勢者更難以獲得益處。信息的劣勢者和優勢者處于被支配和支配、被動與主動的關系,使得信息劣勢者極其容易受到信息優勢者的擺布,并且不能對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及時性進行保證,使得劣勢者的權益受到更進一步的損害。民商法中的民法對當事人的平等和公正進行強調和保證。作為一張社會活動,信息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主要是在社會系統內得以進行和實現,具有一定的社會性。特別是在信息時代中,信息的社會性更加的明顯。在經濟學方面進行分析,只有保證信息流動的平等和健康才能更好的保證社會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在民法中進行分析,只有對信息劣勢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才能實現民商法的意義,為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需要進行保證。
(二)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
意思自主是指民事活動中當事人能夠意識自由和獨立的進行民事活動,行為上具有自主性。民事主體能夠在民事活動中按照自身的真是意志來對自己的意愿進行表達和展現,能夠通過自己的意愿來對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設立、終止以及變更。但是受到虛假、不全面以及過時等方面的信息時,信息劣勢者不能進行自主的意思,使得自己真實的意愿得不到展現,使得財產和人身受到損害。在按照法律來進行合法權益維護的時候,還會受到廣泛性的信息以及多樣性的主體等方面的影響,不能對信息的提供者、接受者、使用者的關系進行確定。針對這種實質上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等現象,通過交易安全義務理論能夠作為一個基本理論來對違法行為進行責任的追究。交易安全義務論的目的就是對無契約關系或者有契約關系但是無法進行契約責任的被害者提供保護,能夠使被害者獲得賠償的機會,從而能夠對社會的公平和公正進行維護。交易安全義務論通過這樣的理論框架,能夠在自己責任的領域中進行危險源者的開創或者持續,從而能夠對此進行必要方法措施的制定,進而對他人出現危險的情況進行防范,作為一種義務存在,一旦做出違背這種義務的行為就會被判定為過失并且會被判定為客觀的違法行為。信息的提供就可以作為“危險源的開創或持續”,在加上信息的可偽性以及不完全性,如果不能對其注意并且進行合理的處理,就有可能帶來一定的危險。對此需要對信息的提供者和傳播者進行說明和警告,從根源和傳播途徑等方面來對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以及全面性進行保證,使得信息在接受和使用的過程中能夠發揮信息自身的作用,使得交易活動能夠公平安全的進行,減少因為在交易活動中過度的對信息關注導致的疲勞等情況。對此需要機遇交易安全義務論來對信息提供者進行約束,從而能夠對信息劣勢者的利益進行維護,使得交易安全有保證,對社會和諧有著很好的促進作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信息在使用的過程中不能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和時效性等方面進行保證,在消費者信息權方面更加需要注意,通過民商法能夠對消費者的信息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而我國也應該加強對消費者信息權的立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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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鑫鑫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