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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與互聯網經濟的不斷發展,網絡購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由于網絡具有開放性和技術性,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的同時信息權也越來越無法得到有效地保護。因此,對消費者的信息權進行合理有效的保護就成為了民商法急需改善的地方。本文對如何改善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進行了分析和討論,希望在改善我國民商法律的過程中到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民商法;消費者信息權;社會經濟;保護
一、引言
消費者信息權主要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基于合理信任的基礎上,依法享有真實、全面、及時的消費信息的權利。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來臨,消費者的信息權的保障工作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我國的民商法需要完善在消費者信息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嚴肅追究侵犯消費者信息權犯罪主體的民事責任,只有消費者的信息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才能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現代民商法的價值取向
現代民商法學的價值取向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主要體現在對于弱者的保護上,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人們日常接觸到的信息正在朝著多元化、專業化以及復雜化的方向發展,同時越來越多的信息傳播途徑使得消費者與商家不再產生直接的合同關系,最終導致處于信息劣勢的消費者的地位越來越低。由于民商法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之上,所以保護處于信息劣勢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民商法適用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將理論中的平等具體落實到社會實際當中;另一方面主要體現在意識自主和交易安全的兩個特點上[1]。意識自主是指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的過程中,行為和意志獨立自由。但是在我們實際生活當中,商家為了謀取利益了各種各樣的虛假信息來誤導消費者,使得消費者不能正確辨別其廣告信息的真假。交易安全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信息安全,提供者需要為產品進行說明,并提供全面、真實、正確的信息的義務,只有讓消費者正確的了解產品信息,才能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作出正確決策,才能體現市場活動的公平性,從而維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三、侵犯消費者信息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素
(一)虛假、過時、誤導信息的發生
虛假信息主要是指信息提供者為信息使用者提供不真實、不存在、純屬捏造的商品信息。其主要構成要素有兩點,首先,信息提供者必須公開該信息;其次,該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真實的成分。過時信息主要是指信息提供者沒有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應該公開的信息,過時信息同樣包括兩種含義,第一,信息提供者應該在信息的性質或內容發生改變的時候,及時提供新的信息,使信息使用者及時獲得最新、最準確的有效信息;第二,信息提供者沒有在法定的時間內及時公開該信息,使信息使用者沒有獲得及時有效的信息。誤導信息是指信息提供者在表述信息過程中,故意將語句的意思說的不清不楚、模棱兩可、半真半假或者存在歧義,誤導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產生了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理解。誤導信息主要由以下三要素構成。首先,是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應該是公開的;其次,是在信息提供者在表述該信息的過程中的語言文字存在歧義或半真半假的成分;最后,信息使用者相信了該信息就是全部的真實的情況[2]。
(二)信息提供行為的違法性
侵權行為主要是指當事人從事與法律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為,損壞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信息提供者有提供全面、可靠、真實、及時的信息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信息提供者不能夠遵循這種規定,那么它提供的信息就是虛假信息,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具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的產生應該包括以下兩點。首先,信息提供者侵害信了信息使用者(即消費者)的息權。我們通常所說的信息權主要產生于法律對于信息使用權的規定之中,不同于財產權和人身權,它是獨立存在的民事權利。如果消費者在使用了商家提供的不良信息后對自身利益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損害,那么商家就侵犯了消費者的信息權。信息權受到侵害后所造成的后果主要是消費真為了獲取該錯誤信息而花費的信息成本和費用,以及由于消費者對該信息的信賴而白白耽誤的機會。
(四)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既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也分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首先對于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言,是指受害者使用了不良信息以后所產生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在這種的情況下,信息的使用者用自主的意識決定了其行為的結果,并非由第三人強制而造成的,但是其自主作出決策的過程卻受到了第三人提供信息的制約和影響。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主要是指在法律的基礎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通俗來講就是如果想要被告承擔信息侵權的責任,不僅需要對原告對被告的侵權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且還要需要證明這些證據的來源是合法的。
四、結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消費者的信息權是促使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關鍵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要保障消費者的信息權不受侵害只有完善我國民商法的法律體系,將信息侵權納入其中,并且對于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標準制定詳細的要求,同時還需要在消費者法律保護中以法規的形式對信息侵權進行單獨規定,這樣才可以充分保障我國消費者的信息權益。
[參考文獻]
[1]趙媛,管博.我國信息獲取權研究綜述[J].現代情報,2015(11).
[2]呂亞娟,張興.信息權利與知識產權比較分析[J].情報探索,2013(06).
作者:王中琳 單位:呼倫貝爾市公安局海拉爾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