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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主要采取司法三段論的思維模式,但并不是從大前提到小前提再到結論這一簡單的邏輯推理,其中還加入了法官的價值判斷,要經過“查清基本事實———作出價值判斷———尋找法律根據———作出裁判文書”一系列描述性、動態的法律思維活動。價值判斷在司法三段論中的具體操作可以概括為:實質判斷加上法律根據。價值判斷的混入使得司法裁判在實質合理性的前提下實現形式上的合法性,從而使裁決結果實現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統一。
關鍵詞:司法三段論;邏輯三段論;價值判斷;利益衡量
一、司法三段論的正名
目前,不管是大陸法系法官還是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裁判案件時雖然有著不同的標準,但他們的裁判邏輯確是殊途同歸:大致遵循著三段論的邏輯公式。通常,法官在面對案件的時候,只有找到現有的法律規定,將案件中提取出來的事實與法律條文進行比對,最后得出判決。簡單來說,法官裁判的思維模式主要有三個步,第一步先是發現法律規則(大前提),第二步是比對案件事實(小前提),最后一步是得到裁判結果。法官好比是“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的三段論卻沒有邏輯形式中那么嚴謹。我們可以注意到,在判決書上,法律規則的位置在本案事實之后,即判決書不是先引出法律規則,然后寫本案事實,而是相反,判決書是先寫案件事實,然后才引出法律規則。判決書所反映的就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時的思維活動方向。即邏輯裁判公式三段論在法官司法裁判過程中呈現一種動態的思維活動方式,與形式的邏輯三段論相區別,因此稱之為司法三段論。司法三段論與邏輯三段論的最大區別是在于司法三段論中加入了一個階段就是價值判斷,又叫利益衡量,所以裁判案件的思維過程要經過:查清事實———作出價值判斷———尋找法律根據———作出裁判文書。利益衡量的加入使得三段論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具有法律特性。司法三段論從邏輯三段論發展而來,其本質是一種形式邏輯,不做任何價值衡量,哈特說過:“邏輯本身并不對條文規定進行解釋,不對任何措辭做出愚蠢或是機智的說明;邏輯只是告訴你,在給定的前提下,如果你對一個條款做出某種解釋,那么將會得到某種結論。至于如何對具體情況進行分類,邏輯則是保持沉默的。因此,所謂依照邏輯或邏輯的極端情形只是一個不當的措辭,它掩蓋了事情的本質。”①然而,社會需要實現司法過程自身的理性思維與實踐經驗的統一,其中必須考慮經驗真理的問題,司法裁判過程不是簡單的邏輯推算,它有著豐富多樣的社會生活和法律價值問題,需要主客觀相結合以及法官的經驗與判斷。司法裁判不僅是法官將法律規則運用到案件事實適用到的過程,還是法官對案件大前提和小前提進行衡量的一個過程??梢姡瑑r值在司法三段論的運用或構建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價值判斷的概述
(一)價值判斷
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價值判斷進行分析。有的從法律價值的角度來審視價值判斷,認為價值判斷是“根據價值主體的需求來判斷的,是對價值客體是否滿足價值主體的需要,以及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滿足價值主體的需要的一種判斷?!币灿械膹膫€人情感出發,忽視其中的客觀性,認為“價值判斷是基于法律的個人發現,利益衡量方法不能滿足方法論上的可操作性、可預見性和確定性,也不能保證判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其不能成為一種方法?!倍械膭t承認價值判斷具有的合理性與客觀性,認為“價值判斷是在解釋過程與社會環境、經濟條件、價值觀念等進行不同的利益進行衡量,以尋求一種恰當的判斷,從而使具體案件的裁判理由正當化、合理化,因此逐漸形成了一種法律研究的方法?!比欢?,價值判斷一詞,因為“價值”的多樣性特點,再加上“判斷”是一個主觀活動,帶有個人感情色彩,據此,價值判斷混入司法三段論中是否會帶有主觀性而使裁判結果失去公允性使學界紛爭不休。因此,正確理解價值判斷至關重要。根據階段不同,價值判斷被分成為立法價值判斷和司法價值判斷兩種。立法價值判斷(又稱法律價值問題),龐德認為其“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卻是法律科學所不能避免的。法律科學與自然科學不同,自從韋伯提出價值中立以來,不斷有人堅持這種觀點,但不難發現最草率的或最不穩定的關系調整或行為安排,在其背后總有對各種相互沖突和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某種準則?!币蚨?,法律價值問題使眾多學派在法律與價值之間爭論不斷。就目前法治建設的實踐來說,價值判斷已經被整合進了作為審判客觀淵源的法律規范之中,很多情況已經被客觀化。但是,法律的價值需要依靠公正的判決來實現,要是說立法是在紙面上進行利益分配,那么司法就是在實踐中進行價值衡量,那么,價值判斷就不可避免地要被納入到司法過程中。在司法審判中運用價值判斷,其目的是為了克服立法者認識的局限性以及避免法律空白,這樣使法官在審理復雜案件時有一定的標準,同時減少了在法律空白情況下而拒絕司法裁判的情況。但是,立法價值判斷與司法價值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它們存在某種聯系:前者是方向和基礎,后者是補充和延伸。兩者之間的平衡將對法律價值體系產生影響。
(二)法官的價值判斷
憑什么作出價值判斷?抑或是作出價值判斷的標準是什么。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教授均主張,“在進行法解釋和法的判例時應避開現存法規、法的構成和法的原則,而對從屬于具體事實的利益作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且這種情形的衡量或判斷不是從法律專家而是從普通人的立場,不得違反常識?!雹诳ǘ嘧粽J為:“法官的義務是在他的創新權限度內,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在法律的戒律與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間保持一種關系?!雹廴欢覀兦宄?,法官除了作為一個社會人存在,更重要的還是作為法律人的存在進行案件的裁判。法官和我們社會人一樣,文化背景和道德傳統是相同的,但作為一名法律人,他們有著自己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技術,有配套的規范制度對他進行監督制約。法官在裁判案件是需要運用價值判斷,但其作為一個普通人,難免會帶有個人的情感,因此,法官必須在職業道德和法律技術的約束下將個人情感上升為法律價值判斷,由于法律條文的滯后性容易出現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一味固守條文,就相當于本末倒置,有悖于公正裁判的實現。法官的價值判斷與一般的價值判斷有所不同,其判斷的標準是法律價值,判斷的主體是法官,判斷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具有隨意性。法官的價值判斷也不同于我們平常所說的“法感”?!胺ǜ小?即正義感),這個概念雖然給一個明確的含義,但即便是一個缺乏教養或是一個不學無術的普通人,也可以憑借個人的直覺油然而生———“就像那些沒有聽過甚至是痛恨哲學名詞和概念的人,都有一種支撐生活的哲學”。④但僅依靠“法感”來進行主張或著是抗辯都是充滿危險的,法官的判斷主要還是法律價值判斷。原則上,法官的價值判斷應該和立法宗旨及法律價值和精神相一致,“法感”只能是法官進行理性判斷初級階段。
三、司法三段論中的價值判斷
前述中的司法三段論一方面保留了邏輯三段論的推論模式,為法官裁判提供了“向導”;另一方面它又清晰地展示了自身的構建過程,使法官更加明確地作公正的判決。從法官的司法裁判過程看,司法三段論的構建模式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查清基本事實,其中最重要的思維方法是對證據的判斷和認定。證據的判斷,首先是合法性判斷,排除不合法的證據;其次是真實性判斷,排除虛假證據;最后還要看證據的內容、意義以及證明力,對符合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進行比較和取舍,選出最具有關聯性和證明力的證據,以達到最接近客觀真實的主觀認識。案件事實查清以后,第二個階段不是急著找法條,而是在把握案件事實后,社會生活、經濟條件、價值觀念等進行價值衡量,從而得出最后的裁判。這就是價值判斷階段,也可以說是一個以利益衡量和確定價值取向為中心的階段。價值判斷是實現實質正義的保證,如果在查清事實后直接就去尋找法律依據,就很容易造成拘泥于法條,用法條套案件,用法條解釋案件的冤假錯案,陷入法律教條主義的窠臼。這個階段通常在裁判案件的思維過程中并不明顯,因為大多數案件直接適用法條的結果與價值判斷的結果一致,法官不一定察覺出這個階段的存在。但是,當適用法律的結果與價值判斷的結論相沖突,即出現一個表面上合法卻不合情理的裁判時,價值判斷階段就凸顯出來。在裁判裁判結果與價值判斷的結論不一致時,要重新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修正理解,與所選擇的法律規則相吻合,之后再進行“找法”和法律文書的寫作。可見,法官的思維過程在司法三段論構建中不可或缺,其中更少不了對規范和事實的價值判斷。
四、價值判斷在司法三段論中的操作
對于如何進行價值判斷的具體操作,大多數學者都主張“實質判斷加法律依據”的操作模式,可以通過以下步驟來操作:
(一)進行案例分析
這是開始價值判斷的前提和基礎,第一步需要確定案件的事實要素,包括當事人、爭議標的等,并區分這些要素的關系,其實就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則來對案件事實所涉及要素進行梳理歸納,為開展下一步工作做好準備。
(二)法律形式邏輯上的初步結論
這一環節的主要任務是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以“法感”為先導,運用法律技術得出初步結論?!霸谧畛醯呐袛噙^程中,有意識地將已存的法律排除在外,首先以全部白紙的狀態對這一事件應該如何處理進行考慮。”⑤我們需要法官在裁判開始階段排除“利益衡量”,根據自己的“法感”得出初步結論,這是基于對我國法治的現實需要,我國的法治還處于初級階段,還未經歷過嚴格的法律社會影響,整個社會對法治的向往沒有足夠的重視。
(三)基于利益衡量的實質判斷
利益衡量是實現價值判斷的方法,而利益衡量的核心是實質判斷。鑒于價值判斷與生俱來的抽象性,在司法過程中需要進行利益衡量。“價值判斷是從先驗哲學角度上來認識問題的,其中會涉及平等、正義、自由、秩序等抽象的價值問題,而利益衡量則是在經驗實證層面上來分析問題的,利益本身較為單一并且容易確定?!雹捱@一環節需通過以下步驟來完成:一是利益分析,即厘清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及利益關系;二是通過利益權衡來形成案件的實質判斷。
(四)實質判斷的檢驗與校正
利益衡量的實質判斷并非總能一次成功,作出實質判斷后還要進行檢驗與校正。首先可以通過其與基于法律形式邏輯的初步結論相比較,如果二者能夠統一起來,利益衡量的實質判斷就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據,再通過對這一初步的法律結論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論證,就可將其構建為實質判斷的法律理由。如果發現實質判斷與法律形式邏輯的初步結論不相符,就需要通過兩方面的進一步工作使二者統一起來。一方面的工作是重新進行法律形式邏輯的推演,即在案例分析與利益識別的基礎上,重新綜合運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等方法,嘗試得出新的與實質判斷相一致的結論。如果這一努力最終不能成功,就要重新進行實質判斷,直至使二者在形式統一起來,也就是,“如果作出實質判斷后,無論如何也找不到法律根據,亦即此實質判斷難以做到合法化,這種情形,應當檢討實質判斷是否正確?重新進行實質判斷?!雹?/p>
(五)法律理由的說明與法律依據的構建
這一環節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實質性判決的法律依據,使其在實質合理性的基礎上實現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使最終的裁判結果實現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統一,而主要的操作活動是為實質判斷尋求相應的法律依據并就自己的實質判斷說明其法律理由。具體的操作方法是法官從現行法中選擇與自己的實質判斷相一致的法律規則,在認定的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三段論的推理模式進行推理得出本案的判決結果,而利益衡量與實質判斷的具體理由可在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這一說理部分予以說明。利益衡量的最終目的是使個案的判決結果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達致妥當性與合理性,這其中蘊含的是對法律最終意義上的遵從。同時,裁判文書中所列的法律理由及法律依據,將法官的司法裁判過程和評判邏輯公諸于世,世人的審視構成了對法官利益衡量的監督。所以說,這一環節不僅是使判斷結果合理性與合法性相統一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防止法官恣意的安檢口,它能夠將法官不合法的個人主觀意志過濾掉。
五、結語
司法三段論從邏輯角度看,是形式的、靜態的,仍為司法判決提供基礎的結構模式;從司法裁判的過程來看,它是動態的、流轉的,需要法官在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則之間往返流盼。將價值判斷混入裁判過程,進行司法三段論的重構,最終目的是實現法律的安定性與法律的適應性的平衡,使邏輯理性和價值關懷保持必要的張力。
作者:謝婉君 單位:安徽工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