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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特殊崗位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機制不力。一是監督制度執行乏力,一方面很多制度僅停留于寫在紙上,貼在墻上,喊在嘴上,應付檢查,裝璜門面;另一方面在執行中也變調走樣,執行制度不到位。二是保障機制不全。制度執行難,落實不力,除了制度執行者本身的素質以外,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缺少一個強有力的保障機制。突出表現在缺乏同級和自下而上的監督保障機制。
(二)監督意識不強。我們一些領導和職工對加強對特殊崗位監督的意義認識不足,對監督的方針、原則領會不深,對待監督的態度不夠端正,監督意識薄弱:一是導致不能自我監督即自律。有的過于自信,認為自己不錯,看不到自己弱點和不足,有的認為自己能在這些重要的特殊崗位工作,是領導信任、職工擁護的結果,因此有高人一等的感覺。有的認為是否開展自我監督是自己的事,同他人不相干。二是導致不愿接受監督。有的認為提倡監督等于提倡別人對自己不信任,擔心接受監督會影響個人權威,以致拒絕監督。有的認為監督多了會束手束腳,影響工作效率,于是自覺不自覺的抵觸監督。有的認為監督是跟自己過不去,是在找茬整人,反感監督。三是導致不敢開展監督,監督上級怕穿小鞋,遭打擊報復,監督同級怕影響關系,不利于團結,監督下級怕傷了和氣,丟了選票(包括評議票)。
(三)監督力度不強。一是紀檢監察職能不易發揮,企業的監察部門力量相對薄弱,甚至有的還沒有設置紀監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即使有紀監專門機構和極少的人員也沒精力去監督那么多的特殊崗位。其次紀監部門的人員專業知識也不夠全面。企業的紀監部門監督和檢查辦案手段也缺乏。二是財務和審計監督流于形式。三是其它監督沒能形成合力。從表面上看,現在企業監督部門多,形式也多,有工會民主監督、黨組織監督、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但沒有形成合力,大家都可以監督,也就是大家都可以不監督,工作相互推諉,相互扯皮,出了問題誰都可以不負責任。
二、加強對企業特殊崗位人員監督的對策
(一)增強監督意識。不斷形成對電力企業特殊崗位人員監督的良好氛圍。強化對特殊崗位人員的監督意識。必須通過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加強對特殊崗位人員的監督是保證被監督人和反腐倡廉的需要,也是完善自我、提高自我、促進自身進步的需要。激發其監督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產生監督的滿腔熱情和強烈愿望,從而自覺地開展監督活動并接受監督。
(二)拓寬監督渠道,提高監督的綜合效果。一是要形成企業紀檢監察室為主體的黨內監督和行政監督。目前要完善紀檢科室的機構,配備一定的人員。提高監督隊伍的綜合素質,增強紀檢科室的監督檢查手段,使企業有人去監督,有能力抓好監督。二是要形成財務和審計科室為主體的財務監督,定期和不定期開展對特殊崗位和特殊科室的內部財務檢查和財務審計。三是形成企業的工會和職工為主體的民主監督,本企業職工對特殊崗位人員行使權力的過程、方式,感覺最直接,反應最敏銳。從這個意義說,本企業職工對特殊崗位人員的監督更具有廣泛性和實效性。要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在做好信訪接待的同時,還需主動到職工中去,進行民情走訪,民意調查,獲取第一信息。
(三)加強對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電力企業各方面制度比較齊全,如物資采購方面,從省公司到基層企業都已建立了一整套規章制度。關鍵是解決制度規定有沒有得到落實要開展監督檢查。2004年磐安局厲德華受賄案的發生就與缺少保證制度執行到位的監督有關。雖然,企業已建立一整套規章制度,但沒有嚴格執行,也沒有人監督檢查是否按制度辦事。導致在一些設備采購過程中有機可乘。比如,與業務單位可以一個人單獨接觸,采購部分設備材料可以一個說了算。甚至在價格上可以隨意變動。如供貨商說原材料漲價了,原合同價格不能付貨,他一人就可以隨意提高合同的價格。在供貨時間緊的時候,可以不招投標,隨意確定供貨商。在付款方式和時間上個人都有較大的自主權。上述行為都違背了物資采購方面的制度。可見,監督特殊崗位人員按制度和規定辦事的重要性,要把執行制度過程全方位的置于嚴密監控之下。把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結合起來,使監督貫穿于執行制度的全過程。
四、加強對上級基層單位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的監督。一是要堅持一把手總負責,班子成員各負其責,細化責任內容,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好責任鏈。一旦企業特殊崗位人員出現過錯,違法亂紀問題,不僅僅要追究上一級甚至上二級領導的責任,而且還要追究同級班子成員監督不力的責任。二是要強化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責任的到職到位,工作要克服重形式,輕實質,重二頭,輕中間現象。三是要開展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對“三重一大”決策力、執行力效能簽章力度后考核力度。四是要建立起對使用“特殊崗位”人員不當,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直接領導的引咎自責,引究辭職制。完善職工群眾定期評議的“特殊崗位”人員的評價制度等。的只有真正把黨風廉政責任制落實到位了,才能把電力企業特殊崗位權力運行監督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