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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服務型政府是以民為本、為民服務的政府,建立服務型政府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也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服務與治理在內涵上高度一致,治理意味著國家—社會的二元互動,而非單方向的統治,這就要求政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要履行好服務職責。服務型政府的構建必須依靠法律法規作為有力支撐和運行規范,實現服務型政府良性發展。
關鍵詞:
服務型政府;法制;法律
近年來,服務型政府建設在國內成為一個倍受關注的熱門話題。服務型政府與學法、用法、執法密不可分,如影隨形,服務型政府的建設要突出法律的核心地位,健全豐富法律制度體系,強化依法行政力度與效率。
一、從憲法淵源上講,服務型政府與法律緊密相連,必須樹立正確的憲政理念并努力踐行
服務型政府要與傳統的管制型政府從概念上加以區分,其核心是突出了公民的主體地位,樹立了公民意愿和需求的價值導向,遵循法律法規及法定程序,是以主人翁的姿態為公民和社會提供服務的政府。從憲法的發展歷史來看,從首次立憲到四次修憲,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始終不變。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的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按照權力運行的邏輯,人民將社會管理、公共事務等權力交由政府行使,這就要求政府在權力的行使中,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到權力與責任相一致。因此,按照憲政理念和憲政體制要求,政府職責已有明確定位,即為人民提供服務的政府,公共服務型的政府。在新形勢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前提是遵憲守憲的政府。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路徑依賴在于實現憲政。實現憲政就要求政府及其公務人員首先具備憲政理念,必須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至上觀念、依法行政和執法為民觀念等等。因此,必須加強對法律法規的深入學習和全面踐行,做到知行合一,才能符合并適應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同時,為服務型政府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從政府的權力講,服務型政府是“有限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并規范政府運行
洛克認為,國家的權力由人民授予,政府的權力需要分權制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人民主權”,國家是人民讓渡權力,通過締結契約形成的,國家權力來自于人民。這實質上說明了政府的權力應當受到一定監督與制約,服務型政府應體現權為民所用的理念,是權力受到限制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明確規定和社會有效制約的政府。有限政府與無限政府的最大區別就在于,權力是否在憲法法律的規范內行使,是否受到社會有效監督;當政府權力逾越法律界限,能否得到及時有效糾正;當政府官員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時,是否受到法律的懲戒。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重要價值、憲政理論的精髓和憲政的實現形式。[1]在依法治國理念下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杜絕人治色彩、權力任性,而非“無所不包”“權力無限”的“全能政府”,而是應該受法律監督、規范的“有限政府”;非實行全面行政控制的政府,而是應該樹立服務至上,提供優質服務的政府。在制定政策、保護財產、配置資源等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基礎條件方面,政府要全面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政府應當充分保障社會各階層的安全、平等、民主等,努力扮演一個維護社會公平、秩序公正的守護者。這都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規定,進行強力規范,特別是在貫徹《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新一輪行政管理體制及政府機構改革中,高度重視法律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規范政府科學運行,全力打造服務型政府。
三、從政府的責任講,服務型政府是“責任政府”,必須加大法律法規建設力度以規范政府責任
服務是政府的主要職責,服務型政府更應如此,服務就意味著要對服務對象—人民盡職盡責。建設服務型政府,要突出責任本身包含的服務意識,堅持向人民負責,體現親民、愛民的人文關懷,提供人民滿意的服務?!柏熑握币訌姽补芾碡熑我庾R,努力提供高效優質的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大力化解社會突出矛盾;“責任政府”要不斷強化環境責任意識,以管理方式改善提升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人的全面協調發展,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保障?!柏熑握币男幸陨系呢熑?,必須依賴于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和規范。作為責任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規范政府職責的法律法規體系。在現有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職責邊界,明確政府工作部門職責分工,明確政府領導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行政、政治等相關責任,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絡,堅決杜絕“責任真空”,確保每項職能、任務真正落到實處,做到權為民所用。
四、從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講,服務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必須把法律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
實踐證明,政府雖非萬能,但是離開了政府管理的社會也是萬萬不能的。服務是管理的基礎,管理為服務帶來保障。一方面,政府的本質即是提供公共產品,然而管理幾乎與公共產品的提供同步進行;另一方面,管理是政府與生俱來的職能,管理為政府制定政策、維護秩序、監督協調等提供了實現路徑。一個服務型政府應該擁有高效的公共管理,而有效的管理離不開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服務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建設要同步跟進法制建設,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必須以認真學習貫徹憲法、法律為重點,特別要認真學習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牢固樹立權力必須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監督與制約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違犯法律應受到法律制裁的理念、保障而非侵害或剝奪公民合法權益的理念,合法行使各種行政權力,依法提供高效的公共管理和優質的公共服務,[2]堅決杜絕“越位”“缺位”“錯位”現象,克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等不規范行為,努力實現行政職權、行政程序、行政行為、行政后果的合法化。
五、從時代要求及技術手段講,服務型政府是“信息政府”,必須高度重視互聯網法律建設問題
信息化成為當今世界的主流,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政府功能與信息管理相連接。推進信息化政府建設,不僅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更是優化政府服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在國際新一輪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和衡量國家競爭力水平中,“電子政府”建設已經成為了重要的衡量標志。伴隨著近年來國際國內電子政務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已逐步成為了電子政務發展中重要引導和先決條件。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要把電子網絡法律建設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通過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信息化法律體系,協調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包括明確虛擬網絡環境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規定信息法律關系主體的各項權利義務,賦予以電子化、數字化形式所體現的作為和不作為的有效性及證據力;通過在法律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法案,制定出臺規范電子政務安全性的法律法規,為電子政府建設提供法律保障;加強網絡監督立法,盡快賦予網絡監督合法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網絡監督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并科學界定知情權與隱私權、政務公開信息與保密信息、社會監督與造謠誹謗、言論自由與人身攻擊的界限,規范網絡監督行為。[2]
六、從信息公開角度講,服務型政府是陽光下的“透明政府”,必須以法律規范政府行為
政府工作要提升質量,實現人民滿意的服務,就要不斷增加其工作透明度,即政府為公民做了什么,服務了什么,依據是什么,是否合法合理,等等。因此,服務型政府除確需保密性質的工作以外,應該是信息公開的政府,陽光下的透明政府。加大政府信息公開法制建設是法治理念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法,廣泛征求公民大眾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解民意、公眾參與、政務咨詢、公開資訊、服務承諾、聽證會等相關制度,增強政民互動,提升管理、優化服務,樹立良好的政府服務形象;二是完善行政立法信息公開制度,明確行政立法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和權利主體,明確行政立法信息公開的內容,充分保障公眾立法信息知情權;三是加大執法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的依據等信息,增強執法透明度。總之,服務型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型政府,包括了“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實質內涵,這從根本上要求了建設服務型政府離不開法律的支撐和引領,法律為服務型政府建設提供了路徑依賴和價值理念。建設服務型政府,要堅持法治引領、加強法制建設,為服務型政府提供遵循和規范,確保服務型政府成為人民滿意的政府。
[參考文獻]
[1]陳國權.論法治與有限政府[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2(2):5.
[2]高學棟,胥秀芳,王義國,等.服務型政府建設中必須高度重視法律問題[J].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4):5.
作者:喬亨 單位:延安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