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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劉佑生作者單位:湖南警察學院
尊嚴之于生活的現實價值
人是現實生活著的人,尊嚴作為人的內在價值,并不是生活之外的自在價值,它必然體現在人的現實生活中。尊嚴作為人的內在價值,從精神意義上說,它是人的最高的價值。正如日本馬克思主義倫理學家巖崎允胤所論說的:“人及其生存的尊嚴是最高的善,是最高的價值,是一切人間價值的根基。”[5](P22)從實踐上看,尊嚴對于個體生活來說,具有決定性的基礎地位,并內在地支撐著個體生活的價值之城。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尊嚴之于個體生活的現實價值:
1.尊嚴是個體堅強的精神支柱。精神價值是人類生活的重要意義領域,任何人的生活都離不開精神價值的支撐,用世俗生活的話來說,不管是愛恨情仇,都是需要精神支柱的。那么,精神支柱是如何體現于生活的呢?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管是自己做了好事還是壞事,或者遭遇了好事或者壞事,都要受到良心的評判———或贊同或譴責。這里的良心,其實就是精神支柱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那么良心又從何而來呢?從本質上說,良心就是人對尊嚴的自覺。首先,尊嚴作為人的最高內在價值,它是衡量其他價值的終極標準,而現實生活中的良心,就是作為一種內在價值標準而存在的;其次,尊嚴作為一種精神價值,指引著人們的價值活動,激勵著人們實現自己的價值,良心在人們的現實生活中正是實現著這一價值功能,起著精神支柱的作用。尊嚴正是通過良心展示著精神支柱的價值功能,為個體生活的展開奠定堅實的價值基礎。
2.尊嚴是個體穩定的品格保障。在現實生活中,人的價值活動往往反映了人的品格,而品格又是人們對個體進行價值評價特別是道德評價的主要指標之一,這種評價往往也能夠影響個體在生活共同體中的道德地位。品格是一個人最深層的道德規定性,具有較強的穩定特質,因此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常有“我以我的人格擔保”之類的說法。品質或人格也是與尊嚴聯系最為密切的道德范疇,因此人們常常將人格與尊嚴連在一起使用。馬克思早在17歲時就認識到“尊嚴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來,并高出于眾人之上的東西”[6](P6)。可以說,個體品格是尊嚴在現實生活中的道德表征。個體品格集中地表現為自我尊重和尊重他人相統一的價值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個體如果連基本的自我尊重都沒有,他又怎么能做到尊重他人呢?作為人的內在價值,尊嚴是個體品格形成的價值源泉。一個人如果連尊嚴都沒有了,他的道德品質將從何而來,又將寄托何處?個體道德品質的提升和人格的完善是實現和鞏固尊嚴的核心途徑,在此意義上,尊嚴正是通過個體穩定的道德品質,體現著個體在現實生活中的道德價值。
3.尊嚴是個體堅定的生活信念。尊嚴作為人的最高內在價值,理應成為個體生活首要實現或維護的價值。那么,對于個體來說,生活的首要意義也就是實現和維護好自己的尊嚴。中國有句俗話說,人活一口氣。這里的“一口氣”實質就是指人的尊嚴,人活著就必須實現和維護自我的尊嚴。一個人的精神支柱、品質保證和生活信念等都牢牢系于尊嚴。對于個體現實生活來說,尊嚴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神價值,正是這些精神價值的維系才保證了生活的終極意義。正是基于尊嚴,人的現實生活才得以展開、持存。
有尊嚴的生活之實現條件
從現實性考慮,有尊嚴的生活首先是一種主體性活動,所以實現它的動力源泉應該落實在個體身上,個體的覺悟是實現它的前提條件。當然,生活具有天然的社會本性,社會條件的改善也是促進有尊嚴的生活的現實依據。只有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有尊嚴的生活才有可能成為我們的現實生活。
1.個體覺悟。尊嚴既不是上天賦予的,也不是他人給予的,而是個體在生活中創造生成的。對于個體生活來說,尊嚴時時處處都是以自尊和尊重他人的個體覺悟為主體條件的。對自我尊嚴的守護與對他人尊嚴的充分尊重構成有尊嚴的生活的主體基礎,是全面實現有尊嚴的生活的首要環節。同時,個體的覺悟也是社會條件充分發揮作用的主體基礎。第一,自尊。從字面來理解,自尊就是尊重自身的價值,不向他人卑躬屈膝,反對他人的歧視與侮辱。按照約翰•羅爾斯的說法,自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一個人對他自己的價值的感覺,以及他的善概念,他的生活計劃值得去實現這樣一個確定的信念。二是對自己實現自己意圖的能力的自信。沒有自尊,那就沒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們也缺乏追求它們的意志。[7](P442)如果我們將羅爾斯的觀點看成是對自尊的正面理解,那么從反面來理解自尊,會得出怎么樣的結論呢?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曾經說的:“那些不感到自己是人的人,就像繁殖出來的奴隸或馬匹一樣,沒有任何人的思維和尊嚴”。[8](P419)足見自尊對于尊嚴的意義。有尊嚴的生活也是以個體的自尊為前提的,在這里,自尊主要包括對自我價值的無條件認肯,對自身權利的主動爭取和維護,以及對自身全面自由發展的主動追求,同時,要堅決反對自輕自賤,自暴自棄。第二,尊重他人。尊重他人就是尊重如自我尊嚴同等重要的他人的尊嚴,充分認同他人的生活價值。從現實生活觀之,尊重他人是完整的尊嚴的另一內在要求,它與自尊構成了尊嚴的完整結構。在生活的辯證法中,尊重他人與自尊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如果離開對他人的尊重單純強調自尊,那么每個人的自尊將是孤立的抽象存在物,每個人的存在都是孤獨的單子,甚至會導致“他人就是地獄”的生活悖論。有尊嚴的生活必然要求自尊與尊重他人辯證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創造生活的價值。在這里,尊重他人主要是指尊重他人的生活權利與自由,尊重他人的生活意愿與方式,同時,要堅決反對對他人生活任何形式的干涉與侵犯。
2.社會條件。人是社會的人,個體生活離不開必要的社會條件的支持。現代社會是由經濟、政治、法律制度和社會輿論所構成的復雜體系,這個體系中運行的各種機制體制能否為個體尊嚴的實現提供制度保障直接決定有尊嚴的生活能否真正實現。第一,開放的經濟體制。經濟生活是每個人的主要生活內容,它是個體生活的物質基礎,也是個體尊嚴的主要物質表征。經濟上的自主自由是實現有尊嚴的生活的重要條件,因此,個體能否實現經濟自由是一個社會的經濟體制完善與否的重要標志。個體經濟的自由要求一種開放的經濟體制,在這種經濟體制中,經濟資源的配置與流動遵循自由開放的經濟規律,為每個生活主體自主進行經濟活動,自由創造社會財富,自覺改善生活質量提供經濟環境。開放的經濟體制倡導公平競爭和自由創造,保護每個人的合法財產,為每個人追求體面而有尊嚴的生活提供堅實的經濟條件。第二,公正的法律制度。在現代社會,法律是社會的公器,每個人都生活在法律制度之下,法律制度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秩序。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的最基本職能就是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保障人們的尊嚴與權利。因為法律是個體尊嚴的最后屏障,所以,一個社會的法律秩序是否公正,將決定人們的尊嚴能否切實得到保護。有尊嚴的生活要求社會的法律秩序必須實公正的:只有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的尊嚴與權利才能得到平等的對待,任何公民的尊嚴與權利若受到侵害,公正的法律制度將提供最終的救濟與保障。第三,民主的政治生活。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是政治動物”,在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注定要參與政治生活。從人類的政治發展史看,傳統的專制政治是人類尊嚴的大敵,踐踏人的尊嚴、無視人的權利是統治階級的慣有本性,只有發展到近現代民主政治階段,人的尊嚴才被政治所尊重,所保護。民主政治的本來意義即指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政治權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就是為人民服務。在民主政治中,每一個公民的尊嚴和權利都是公共權力應當尊重和保護的對象,每一公民的尊嚴與權利與其他公民的尊嚴與權利都應該得到平等的尊重與保護。如果脫離了民主的政治環境,有尊嚴的生活只能成為一個政治幻象。第四,寬容的社會輿論。社會輿論是社會生活的重要資源,它對人們生活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社會輿論是社會價值觀念最主要的培養和傳播場所。因此,一個社會的輿論品質將廣泛而深刻地影響人們的生活態度和價值選擇。一個社會的輿論是否倡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和關懷,直接影響著人們之間的交往狀況和合作前景。在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環境與傳統社會的“熟人圈子”有著根本的不同,人們的交往范圍擴展為“陌生人社會”。在傳統社會,人們往往保持“對自己人寬容對陌生人刻薄”的態度;在現代社會背景下,陌生人與陌生人之間的交往、合作成了社會生活的常態,人與人之間能否相互尊重,相互關懷成為能否順利開展社會生活的情感前提。故此,只有倡導以人為本、尊重“陌生人”的寬容輿論,人們之間的交往才能順利平穩地進行,每個人的尊嚴才能切實得到他人的真誠尊重,有尊嚴的生活才有了廣泛的社會輿論基礎。杜維明先生說過,當今時代的主要潮流是: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市民社會、人的尊嚴。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個觀點:不管是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建設,還是市民社會的勃興,其最終價值歸宿還是提高和保障人的尊嚴,改善人們的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