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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設計道德文化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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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設計道德文化哲學

〔論文關鍵詞〕制度設計倫理實質倫理程序倫理道德文化

〔論文摘要〕在社會生活的公共化和制度化程度不斷提高的現代社會里,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制度設計倫理凸顯出來。制度設計倫理包括實質倫理和程序倫理,其中程序倫理包括制定制度中的程序倫理與實現制度中的程序倫理兩個方面。它是范導社會生活的新道德體系,必定會對完善道德文化提出新的要求。

一、制度設計倫理在現代社會的凸顯

制度是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正式規范體系及與之相適應的通過某種權威機構來維系的社會活動模式,它在人類社會誕生時就已經存在,制度設計在那時就已經開始。可以這樣說,制度設計始終與社會歷史進程相伴隨,并對社會發展起著一定作用。制度經濟學家諾斯指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制度構造了人們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結構,制度變遷則決定了社會演進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歷史變遷的關鍵。”[1]然而,在不同社會歷史時期,人們對制度設計的關注程度,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于社會發展的方式和性質是有所不同的。顯然,在現代社會里,制度設計被人們所關注的程度遠比以往任何社會都要高。其原因不只在于所設計出來的制度對社會發展起著更為突出的作用,更為重要的是,與以往社會強調制度的效用性不同,制度的道德合理性成為了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

制度設計倫理之所以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由現代社會的客觀歷史條件所決定的。

在傳統社會里,由于人們的實踐范圍和認識能力的局限,“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2],而且社會的生產力水平相當低下。后者意味著傳統社會的生產力對整個社會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不會引起社會生活的迅速變化。前者則意味著傳統社會的經濟是自給自足的,而非為了交換的,也意味著人們的交往范圍是極為狹窄的,只生活在熟人的圈子之中,這又導致了人們往往以私人交往的方式來處理所有問題,這種交往方式既方便又富有情意。社會發展緩慢和解決公共生活問題的私人交往方式決定了在常態下傳統社會的公共秩序是不會成為問題的。

可是,在現代社會里,公共秩序如何達成和維持的問題卻成了一個不得不認真對待的問題。這一問題的出現,首先是與現代社會的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與以往社會那種常識型、技巧型的科學技術不同,現代社會的科學技術具有非常識性和發展快的特點。現代科學技術的非常識性表明,人們僅憑自己的常識和經驗是難以理解現代科學技術的,只有經過專門的培訓和學習才能掌握它,由此而培養起來的某種技能并不能被順利地運用到其他領域,從而使人們有一種“隔行如隔山”的感覺。這就是說,技能的專門化必然導致社會分工的細化、生產的專門化和職業的多樣化,進而引起整個社會的結構性變化。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快,一是指科學技術越來越分化,二是指人們取得了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成就。正是現代科學技術的不斷分化和所取得的新成就的推動,現代社會的生產力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人們由此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外部世界的能力,達到了以往人們難以想象的生活水平。人們對過上更好生活的期待,使他們更加崇尚科學技術,千方百計地發展科學技術,其結果是,一方面,社會分工的細化、生產的專門化和職業多樣化進程相應地加快,各種不同的利益主體也因此而成長起來,并想方設法地借助于科學技術來增進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有越來越多的人因科學技術的發展或者喪失了繼續謀求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或者從生產過程中溢出,成為剩余的人,這必定會導致社會利益關系的復雜化。

如果說現代科學技術有可能使現代社會的公共秩序出現問題的話,那么,市場經濟則使這一問題的出現成為了現實。市場經濟不僅強化了科學技術的社會效應,為科學技術所引起的社會分工的細化和職業多樣化提供了適宜的社會土壤,而且還引起了整個社會生活的廣泛而又深刻的變化。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市場經濟首先是凸顯多樣性的經濟。這種多樣性,既指職業的多樣性、技能的專門性和產品的獨特性,又指經濟成分的多元性和利益主體的個體性,還指人們滿足其需要的內容和方式的豐富性。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這種多樣性不斷地得到擴張,就必定會造成整個社會結構的多元化,并使每個利益主體都關注自己與“他者”的區別,將其關注的目光聚焦于自身。其結果是私人領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其次,市場經濟又是利益導向的經濟。在市場經濟中,利益被人們當作其一切活動的目的和中心,被人們視為事業成敗與人生成功與否的主要標志。正因為如此,社會就形成了普遍化的功利取向和功利追求,就產生了實利主義的價值觀念,就有了關于利益的多元主義。由此出發,利益主體就會將與之相聯系的一切因素都當作其功利化追求的手段來對待,他們就會“完全以工具化的方式看待社會”[3]。再次,市場經濟又是強化社會生活的公共性經濟。一方面,它不斷地擴大人們的交往范圍,使人們由以前的熟人社會進入陌生人社會,人們之間的關系由原來的身份關系變成了契約關系;另一方面,它形成并逐漸拓展社會的公共生活空間,使人們離開公共生活空間就難以生存,同時,又要求人們共同面對公共事務、承擔公共責任。

可見,在現代科學技術和市場經濟的作用下,現代社會變成了一個高度分化的社會,變成了一個社會關系多種多樣、社會矛盾復雜多變的社會。面對這種情況,人們不禁要問:我們是否還有可能生活在一起?社會是否存在著生活的共同基礎,是否能夠生成和維持某種社會秩序?回答是肯定的,問題只在于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影響現代社會的公共秩序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其二,與前者相關聯,現代社會生成和維持公共秩序所需要依靠的力量究竟有哪些?對于第一個方面,哈貝馬斯說得很清楚:“國家和社會內部公共性的消失,以及相互交往過程中公共性的退隱,都是由于未能揚棄不同利益的多元主義所造成的。”[4]這就是說,現代社會的公共秩序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公共性缺乏的問題,而造成公共性缺乏的根本原因則是“利益多元主義”。利益多元主義并非只意味著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許多利益主體,其更為深層的含義是指各個利益主體的為己取向、實利主義觀念和對待社會的工具化態度,而這些又恰恰是人們在現代科學技術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就第二個方面而言,這樣的力量無疑是各種各樣的,人們可以通過借助于暴力、權威、權力、風俗習慣、宗教、教育、個人美德、情感等力量來生成和維持公共秩序,有人甚至相信“抽象的市場概念的確提供了一個比較好的出路,以解決秩序的老問題”[5]。在筆者看來,公共秩序是不會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真正從公共性角度出發,能夠預防各種社會矛盾、協調人們之間行為、讓所有的人共同承擔責任,始終普遍而又有力地起作用的理性同時又文明的社會控制方式和社會整合力量只能是制度。因此,制度的設計就成為了現代社會的突出任務。而被設計出來的制度要真正有力量,被所有的人自覺自愿地認同和遵守,其前提就是制度具有道德合理性。這就要求我們對制度設計倫理進行研究。

二、制度設計倫理的主體內容

制度是由人設計出來的。人們在設計制度時必須同時考慮兩個方面:其一,人們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而設計制度的;其二,為了實現這些目的需要設計哪些制度。前者實際上是“為了什么”、“做什么”,后者實際上是“怎樣做”;前者是人們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人們所追求的價值,后者是行為的過程及所采取的手段,換言之,前者涉及實質,后者實即程序。與此相聯系,制度設計倫理主要包括實質倫理和程序倫理。

實質倫理是對人們所追求的目的或者價值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探究,其結果是用制度來明確規定所有社會成員應該追求的目的或者價值。

這種實質倫理主要包括以下問題。

第一,作為實質倫理的目的或者價值應該是公共性的還是私人性的?如果它只是公共性的,那么,這種公共性的目的或者價值的合理性內容究竟是哪些(因為不同社會歷史時期所確立的公共性的目的或者價值在性質上是存在區別的),人們應該如何對待那些私人性的目的或者價值,這種目的或者價值的動力從何而來?如果它是純粹私人性的,那么,可能會彼此沖突的目的或者價值之中究竟哪些才具有道德合理性?

第二,作為實質倫理的目的或者價值究竟是單一的還是多重的?在此,我們面臨著多種倫理問題,是單一的還是多重的目的或者價值才具有道德合理性?如果是單一的目的或者價值才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人們如何論證它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如果是多重的目的或者價值才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何種結構的目的或者價值才是道德上合理的?

第三,作為實質倫理的目的或者價值應該如何定位?人們探究這種實質倫理的意圖就在于求得人們對目的或者價值達成道德共識。要達成這種道德共識,其前提就是對人們所應該追求的目的或者價值進行準確的道德定位。這一道德定位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人們所確立的目的或者價值是否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二是它是否符合公共生活的本質要求。顯然,只有既反映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又符合公共生活的本質要求的目的或者價值才具有道德合理性。

“人們所確立的目的或者價值應該反映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至少具有如下四方面的含義。其一,制度設計具有其客觀基礎,人們應該基于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來設計制度。其二,制度設計具有其認識論的前提,人們正是基于這一前提才對一定目的或者價值產生認同的。其三,人們所設計出來的制度是否具有正確性和合理性是依據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來判斷的。其四,制度的效用性、可行性是由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

“人們所確立的目的或者價值應該符合公共生活的本質要求”具有如下主要含義。其一,這種目的或者價值只能限于公共生活領域,超出這一范圍的任何目的或者價值都是不合理的。其二,由公共生活并非只是個體(包括個人)之間的交往和合作所決定,這種目的或者價值并不只是秩序,還包括公共利益等其他方面。其三,由于個人既是公共生活的主體又是私人生活的主體,因此,在道德地定位實質倫理的目的或者價值時,個人是不能將其私人性的目的或者價值合成在其中的,更不能用私人性的目的或者價值來替代它。

第四,這種實質倫理是道義論的還是目的論的?對此,人們的看法是存在分歧的,有些人認為它只是道義論的,有些人則認為它只是目的論的。在筆者看來,它應該是道義論與目的論的統一。這種統一表現在制度設計時就是注重個體自由與公共秩序之間、公平與效率之間、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之間、追求幸福與承擔責任之間的統一。

制度設計中的程序倫理是一個愈益受到人們關注的問題。可是,就目前的理論研究情況來看,學者們過多地注意的是制定制度的程序倫理問題,這可能與他們期望通過一定程序設計出合理的制度有關。實際上,與制度設計有關的程序并非只有這種程序,而是包括兩種程序:一是制定制度的程序;二是實現制定出來的制度所需要的程序。與此相聯系,制度設計中的程序倫理就應該包括制定制度中的程序倫理與實現制度中的程序倫理兩個方面。

制定制度中的程序倫理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什么樣的程序才是制定制度的合理程序;二是要經過哪些程序才能達到制定出合理制度的目的。前者即學者們所說的程序的“內在價值”,這意味著程序本身具有內在的善性;后者就是學者們所說的程序的“外在價值”,它取向于設計出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就前者而言,制定制度的程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有的程序本身是有內在的惡性的,有的程序本身是有內在的善性的。在制定制度時,人們不應該選擇本身具有惡性的程序,而應該選擇具有善性的程序(如民主等程序)。在這里,人們只考慮程序本身的善性或者正義性,而對通過程序能否達到制定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是不予考慮的。這種意義上的程序倫理就是羅爾斯所說的“純粹程序”。就后者而言,它所考慮的只是通過什么樣的程序才會制定出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制度,而對于程序本身究竟是純粹技術性的還是同時也涉及道德性的問題則不予考慮,在此,“評判任何一種程序的基本標準是程序可能產生的結果的正義性”[6]。在這種前提下,獲取信息的程序、充分討論的程序、論證程序甚至多數裁決程序都會被人們理性地運用。

作為制度設計倫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實現制度中的程序倫理與制定制度中的程序倫理是有所不同的,它包含在人們所設計出來的制度之中,是對實現制度所內含的目的或者價值的程序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探究。它所要探討的問題較多,其中有三個問題尤為突出。其一是手段選擇程序倫理。實現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價值是需要一定的手段的。可是,這樣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有純粹技術性的手段,又有其本身涉及道德性的手段。在純粹技術性手段之中,有的因被采用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帶來道德問題,有的則不會;在其本身涉及道德性的手段之中,有的是有善性的手段,有的則是有惡性的手段。這就要求在制度設計時規定選擇有善性的手段或者不帶來道德問題的手段的程序。其二是評估程序倫理。評估是實現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價值所必需的程序,它并不是全然技術性、數字化的,還涉及道德問題,如人們是否有一致的道德共識,是否都在共同行動,社會是否存在著消解人們不滿的機制等,這些道德問題構成了評估程序倫理的內容。其三是懲罰程序倫理。每一個人都是追求利益的人,同時又是一個理性的人,會因此而對自己獲取利益的行為進行成本計算,他總是力圖盡可能少地付出成本,這可能會使他在享有權利時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從而成為享受大家共同行動成果的“搭便車”者。假若大家都變成了“搭便車”者,那么,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價值就不可能被實現。為此,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建立起合理的懲罰程序。合理的懲罰程序會起到讓大家一起承擔責任的作用。

三、制度設計倫理對完善道德文化的意義

制度設計倫理是社會生活實踐的產物,它必將隨著社會生活公共化和制度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而扮演范導社會生活的主要道德角色,也必定會使人們對以個人美德和人際道德為中心的傳統道德文化重新進行審視和定位,對完善道德文化起重要作用。

第一,與傳統道德文化將重點放在塑造個人道德人格上不同,制度設計倫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偏重于塑造具有道德合理性的主要社會制度。在這種道德文化看來,一個社會的道德狀況雖然與個人的道德修養和高尚的道德人格有關,但如果該社會的主要社會制度不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僅有高尚的個人美德和人際道德是不可能使整個社會的道德狀況變得良好的;而如果該社會建立了正義的主要社會制度,同時每個人又有高尚的道德人格,那么,它就能夠保持良好的道德狀況。

第二,與傳統道德文化強調個人行動的道德合理性不同,制度設計倫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不僅要求個人出于道義而行動,而且還強調考量個人行為所指向的目的或者價值的道德合理性,并認為后者更為根本,更為重要。

第三,與傳統道德文化注重個人的自律和對惡的行為動機進行控制不同,制度設計倫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也對此予以強調,但更為重要的是強調對人的行為進行外在的引導和對人的行為表現進行控制,認為個人行為既是自愿的又是強制性的。個人行為的強制性意味著道德生活中存在著不同于個人自律的“公共自律”。公共自律并不與個人自律相矛盾,它是人類自律的另一種形式,也是馬克思所說的“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的應有含義。

第四,在傳統道德文化中,人們并不關注個人遵循道德規范和進行道德行為的動力,而只強調個人的自覺選擇。可是,自覺選擇完全是個人的事情,只由個人自主決定,他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為了論證所有的個人都會選擇同樣的道德行為,康德只好從人是一個沒有感性欲求的理性存在者出發來論證,這必然導致對馬克思所說的“現實的人”的抽象化和片面化。與此不同,制度設計倫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則注重激發個人進行道德行為的動力,并認為正是那種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價值激發個人去選擇同樣的道德行為,共同承擔應負的道德責任。

第五,與傳統道德文化是一種崇尚理想性道德的義務型道德文化不同,制度設計倫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則注重理想性道德與廣泛性道德、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正是這種道德文化才更為貼近現實社會生活本身,才具有被真正地落實到社會生活中去的群眾基礎。

(作者:彭定光湖南師范大學倫理學研究所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長沙41008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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