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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經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頒布以來,在全社會引起了很大反響。人們普遍認為,新《會計法》的頒布,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對于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制止會計工作中的違法活動,更有效地發揮會計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側重對新《會計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權威性談些認識和想法。
一、新《會計法》的科學性
會計的作用是通過記錄、計算、分析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形成各種會計資料,用以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些會計資料既是單位各級負責人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依據,也是政府管理部門進行宏觀調控,以及投資者、債權人在投資決策、提供信用中評價一個企業財務狀況和防范風險的重要依據。會計工作的作用能否發揮,作用力的大小,關鍵在于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程度和完整程度。如果提供的會計資料是虛假的、殘缺的,會計工作的應有作用不但不能發揮,反而在某些方面會起誤導作用。為了從法律上保證會計工作能發揮其應有的客觀、真實、完整地反映會計主體經營狀況的作用,新《會計法》第一章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這一立法宗旨的表述與修訂前相比,概括得更為科學。
圍繞著《會計法》的立法宗旨,其下各章的條文內容和安排,無不都是為了保證《會計法》得以正確地貫徹實施。其中,“會計核算”和“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兩章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行為規范和依據;“會計監督”一章規定了建立包括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國家監督在內的會計監督體系,以保證對所規范的會計行為有一個約束機制;“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章是對企事業等單位會計人員的職業要求和道德品質所作的規定;“法律責任”一章則是對違法會計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到《會計法》從規范會計的兩項主要職能——核算和監督出發,到明確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素質,最終嚴格規定違法行為的懲治條款,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專項會計法律制度,充分體現其嚴密的科學性。
二、新《會計法)的針對性
我國《會計法》自1985年1月頒布實施,1993年12月進行過一次修改,至今,前后已達十五年,對規范和加強會計工作,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起了相當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環境出現了許多新變化,會計工作也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更好地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需要對《會計法》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同時,會計工作在發展中也面臨法制觀念淡薄、監督機制不健全,一些單位假造信息,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會計資料失真有蔓延趨勢。
正是為了需要解決上述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法制建設,以及加強會計監督以制止會計工作秩序混亂的現象,新《會計法》各章內容均具有極強的針對性。例如,“會計核算”一章中,對會計憑證的記載和填制要求都作了嚴格的規定;明確會計帳簿登記的合法依據以及必須按連續編號登記的方法;對記錄錯誤的更正手續和要求;并規定了帳實相符、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的法律要求。這些雖然都已在過去頒行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有所表述,但現在用《會計法》的條文—一加以明確規定,從法律意義來說,就有更強的針對性。
又如,新《會計法》增設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等等。這樣,就從會計人員管理上建立了準入機制和禁入機制,也是針對當前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無證上崗,以至在工作中任意造假的行為,從法律上加以制約。
再如,新《會計法》條文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等等。凡此,都是針對當前常見的違法行為而在修訂《會計法》中所作出的禁止性規定、責任者和監督措施。
三、新《會計法》的權威性
《會計法》是由國家主席令的國家法律,是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具有權威性,我們必須認真貫徹,堅決執行。因為在現實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不僅要求有一部好的會計法規,有法可依;更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否則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因此,各級財政部門要維護新《會計法》的權威性,抓好新《會計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做好執法的必要準備。
第一,作為會計工作的主要政府監督部門和新《會計法》主要執法主體的各級財政部門,除了要加強對財政干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意識教育外,還要做好監督檢查立項、制定檢查工作程序、審批檢查報告、處理檢查結果和執行經濟處罰等各項工作,以便能更好地履行新《會計法》賦予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二,財政部門要爭取人大、政府法制部門的支持,會同各主管部門,開展對委、辦、局領導及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新《會計法》宣傳教育,要把執行新《會計法》與以法治國、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關系講深講透;要把新《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講清楚;要逐條講解、說明違法的處理;還要具體輔導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監督制度,促進領導干部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帶頭學法、守法。
第三,做好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學習新《會計法》、貫徹新《會計法》的輔導。要以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為中心,重點講解會計核算要求、會計監督的責任和職業違法的后果。增強廣大會計人員守法的自覺性。
通過以上各項工作,促使人們從思想上重視《會計法》,行動上遵守《會計法》,以維護《會計法》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