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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鄒念曾福生作者單位:湖南農業大學經濟學院
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問題分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內部運行機制的健全,而內部運行機制主要由民主管理機制、決策和監管機制、利益機制和產權運行機制構成,下面從這4個方面對湖南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機制
民主管理機制的健全在合作社運行機制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從目前湖南合作社發展狀況來看,民主管理機制存在許多不足,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內部組織管理不到位。大多數合作社沒有制定相應的制度和章程,缺乏議事、財務管理等具體的管理制度,發展較好的桃源縣也有近1/3的組織沒有制定管理制度,內部管理過程隨意性大,無章可循。有些合作社雖制訂了章程和制度,但沒有嚴格按章程及制度去運作,存在內部組織管理不到位,部門職責不明確等問題。此外,除農業部門按職責要求對合作社進行相關指導外,其他各系統也都從各自的部門角度對合作社進行指導,但由于認識上存在偏差,導致了政出多門、部門職責錯亂、工作職責不到位等現象。加上審批、登記等沒有統一的要求和規定,使得合作社無所適從。所有這些都影響了合作社內部運行機制的整體運作。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決策和監管機制
湖南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由專業大戶、集體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和技術部門來帶動發展,其中又以農村能人或專業大戶牽頭興辦為主。不同成立方式其相應的決策和監管機制也不盡相同,由于對利益的控制和農民的信任,主辦人也基本成為了合作社的負責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4]。成員大會是代表社員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由農民組成。湖南大多數農民合作社尚未形成有效的決策和監管機制,加之農民的經營管理知識貧乏,信息收集及處理能力很低,因此在實際運行中,合作社的最高和最終決策權往往集中在負責人層次上,農民成員還不能有效地行使他們的決策和監督權利。根據資料了解,湖南合作社有的雖然按照要求設置了成員大會,但多流于形式,實際運作并不起作用;有些未嚴格遵循程序,監事會形同虛設,剝奪了成員對組織的監督管理權;有些甚至未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等必要機構,缺乏監管機制[1]。即便是發展比較好的合作社,也有40%以上內部機構不健全,導致農民主體虛置,組織內部矛盾激化,成員人心渙散,制約了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
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機制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利益為紐帶結成的互惠互利共同體,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社員利益的實現程度[5]。利益機制的核心是利益聯結和利益分配。就目前現狀來看,湖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聯結和利益分配機制都不健全。第一,缺乏“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利益聯結機制。湖南大多數合作形式屬于松散型,組織規模小,合作業務僅停留在初級農產品生產銷售和技術信息服務的初級層次上,服務內容單一。一方面造成社員之間利益連接不夠緊密,無論是單個農戶還是企業都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且注重眼前利益;另一方面使合作社自有資金較少,資本籌措困難,很難從非社員和其他渠道獲得足夠發展資金。此外,缺乏政府資金的專項支持,資金短缺問題嚴重。第二,利益分配機制不科學。有些合作社只返還部分或一種交易的利潤,不包括社員參與的其他業務,甚至把價格優惠當作利潤返還;有些合作社名義上實行股金分紅,利潤返還,實際只付利息;有些分配方案中公積金、利潤返還、股金分紅等比例標準不統一,無規律可循。這些合作社實質上并未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以致大部分成員難以獲得更多的合作收益,參與市場競爭和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很難積極有效地帶動廣大農民。
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權運行機制
從產權角度看,合作社應有明確的產權制度,這是產權運行機制的保障,但目前我國還沒有成熟的理論指導和明確的法律規范,合作社產權模糊,產權關系混亂[6]。第一,產權結構不合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專業大戶、龍頭企業等牽頭舉辦,農民僅僅是業務的參與者。資金和管理人才稀缺等問題導致了目前的產權結構不合理。農民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對一部分利益做出了讓步,造成合作社中農民成員的股金很有限,獲得的利潤也有限而不愿加入合作社[7]。第二,合作社的法人財產權不明確,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認可,因無合法身份,也存在被相關部門平調資產的可能。第三,農民個人產權模糊,由于產權邊界不清晰,在投資主體、國家和個人三者之間模糊的產權關系中,經常出現投資主體侵蝕國家和個人產權的情形。這種模糊的產權關系使得農民在專業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受到挑戰,不能保證合作社及成員利益的有效實現,同時影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對策建議
湖南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中,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科學的民主管理機制、嚴格的決策監督機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以及明晰的產權機制,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切實體現民辦、民管、民受益的本質屬性,注重發揮合作社一手牽龍頭企業,一手牽農戶的“鏈接”作用,形成“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戶”的運作機制。
1規范民主管理機制,適時調整規章制度
規范民主管理機制是健全運行機制的制度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民辦、民管、民受益的農民互助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必須體現民主性,組織管理人員要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章程和制度也要民主制定[8]。一方面必須制定完整的章程和建立與之相配套的各項管理制度,將內部的財產組織、社務管理形式等用較規范的章程確定下來,明確其性質、宗旨、成員權利與義務。對成員關注的事務、管理人員產生辦法、重大決策事項、議定程序以及事務公開、內部監督的辦法等也要作出具體規定,并切實有效的執行。另一方面強化內部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改變以前多方管理的局面,增強成員的凝聚力,充分體現其民主權利,保護其各項權益。民主管理機制是合作社運行機制發展最關鍵的環節,機制的健全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通過發展而不斷適時地調整規章制度,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利用自身資源,提高經營效益,保證合作社正常運轉。
2加強決策和監管機制,切實保障農民的權利和主體地位
加強決策和監管機制是健全運行機制的重要基礎。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和成員大會的作用,對合作社的內部管理和運行進行全面監督,保證決策的民主化、透明化、科學化。就湖南的現狀來說,合作社的決策和監管機制應該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將所有者、管理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分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三個既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機構形成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的有機整體。章程中規定的組織運行的重大事項都要通過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一般應規定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全體成員參加,決定事項需要參加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需要2/3以上參加成員通過,使農民真正參與到決策中,從根本上改變向部分成員傾斜的分配方式。成員大會必須定期召開,要切實地保障成員的權利。理事會應由成員大會在社員中選出有威望和能力的人擔任,實施直接的組織運營和管理。要切實建立監事會,作為內部的監督機關,一方面要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的監管,實行財務公開,由省經管局對項目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門檢查,由縣經管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控制財務支出范圍,嚴防共有財產流失;另一方面要對原料質量或生產環節進行監督,促使農產品深加工獲得更高的附加值,使成員分享更多的利潤。
3完善利益聯結和利益分配機制,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體
完善利益聯結和利益分配機制是健全運行機制的根本動力。農民作為理性的經濟人,能否獲得利益是其決定是否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因素[1]。參照國內外農民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成功經驗,創新湖南運行機制,一定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聯結和利益分配機制,使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結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實現成員互利互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首先,實行按交易額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以按交易額分配為主的原則,成員可憑身份股取得分紅,同時獲得按交易額返還的利潤,而投資股分紅率應高于身份股,來吸引更多投資者,擴大業務規模。其次要確定切實可行的分配比例和方案,原則上有章程規定,理事會提出具體的年度計劃,由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一般來說,利潤返還不超過70%,股金分紅比例不超過稅后利潤的20%,公積金和公益金不低于15%,發展和風險基金不低于10%[9]。同時政府要把優惠政策和補貼資金從龍頭企業向合作社進行必要的傾斜,改變政府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從而改變合作社的被動和從屬地位。最后要創新利益分配機制,采取資產入股、股份合作、訂單生產、合同契約、合同加服務等多種利益聯結形式,將合作社的利益分配與農戶的利益分享緊密地聯結起來,使農民不僅得到農產品生產中的利潤,而且獲得農產品加工、營銷等環節的利潤,帶動農民增產增收。
4優化產權運行機制,明晰產權關系
優化產權運行機制是健全運行機制的必然選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權結構具有復合產權制度特征,是“資合性”和“勞合性”的統一,產權主體由大股東和多數成員組成。在湖南合作社發展初期起決定作用的是大股東或帶頭人,所以在產權機制上有利于這些人。要想使合作社真正成為農民所有,就必然要求改變目前的產權格局,調整產權結構。首先,從股金數額、參與管理等方面對優先股、大股東等給以一定限制,改變合作社區別對待成員的現象,要求入社成員都對合作社投資入股來獲得股東身份,限制非農民成員對合作社的控制,讓農民真正成為擁有一定股金的成員。國家必須盡快制定明確的合作社產權制度,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注冊、管理等歸口部門,切實做好合作社法人的產權登記,確立合法身份。要明晰產權關系,充分保障農民的個人產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真正體現合作社民辦、民管、民受益的本質屬性,從而促進湖南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