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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提高環境質量的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控制污染、維護環境質量和生態平衡而制定的各種環境技術指標和技術規范的總稱。
1、環境質量標準。即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對各種環境介質(大氣、水、土壤等)中,有害物質所規定的允許含量與要求。它是確認環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據。
2、污染物排放標準。它是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根據經濟和環境條件,對排出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規定。它是確認排污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
3、環境基礎標準。是對制訂環境標準的有關名稱、符號、原則、指南等作出的統一規定,是制訂其他環境標準的基礎。
4、環境方法標準。它是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試驗、分析、抽樣、統計、計算方法等而制定的標準,是環境糾紛中確認各方面所出示的證據是否合法的依據。
5、環境樣品標準。是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量方法具有確定性能的物質所制定的標準,它是實現其他標準的基本物質條件。
(二)有關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1、憲法。即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范。我國憲法第9條第2款、第10條第5款、第22條第2款和第26條,均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作出了規定。
2、法律。即由全國人大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法的規范性文件。包括:《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漁業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
3、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或頒布的調整環境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如:《水土保持工作條例》、《森林法實施細則》、《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行政規章是由國務院下屬主管部門制定或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如:《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土地復墾規定》等。
4、地方性環境法規和規章。即由縣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制定或頒布的有關環境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5、國際公約中的環境保護規范。我國先后加入了一批保護資源和環境的一般性國際公約、協定和議定書。主要有:《國際捕鯨公約》、《聯合國海洋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等。這是衡量和評價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履行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情況的依據。
二、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
明確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對合理制定和運用環境審計依據具有重要意義。環境審計依據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
1、綜合性。環境審計依據規范和調整的范圍涉及到環境利用、環境保護、環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環境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其內容緊連人們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牽涉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立法主體多元,而且執法主體繁多,具有極大的廣泛性。
2、技術性。環境審計依據不單純規范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重要的是通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調整,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標準的確立,環境影響的評價,環境污染的控制等,均須建立在環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基礎上,因而,環境審計依據的科學技術含量高。
3、共益性。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它包括地球環境、生態環境和人為環境。環境保護不只是某一部門、某一地域或某一國家的事情,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環境污染沒有疆界,環境保護需要全人類的共同努力。環境審計依據無論是規范行為還是調整利益關系,最終目的與整個人類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它具有廣泛的共同性和公益性。
三、完善環境審計依據的必要性
環境審計依據既是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又是審計組織開展環境審計的前提。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進一步完善環境審計依據是十分必需的。
1、我國的環境狀況,需要完善環保法律、法規。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和城鎮快速發展的時期。目前,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管理、保護方面,未能使經濟建設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主要表現在:第一,從自然界取得的資源超過了自然界的再生能力,資源浪費嚴重。大面積植物被無計劃地砍伐,土地過度耕種,技術水平低下的礦產采掘,使有限資源被加速吞噬,造成資源日漸枯竭;野生動物,頻遭偷捕。這些導致再生資源的生長與捕獲比例失衡,不可再生資源大量浪費。第二,釋放到環境中的生產廢棄物超過了環境的凈化能力。一些生產企業產生的噪聲殃及居民、學校、醫院、機關;廢氣進入大氣圈,形成酸雨;污水通過各種渠道進人水域,污染河道和農田系統,污染飲用水源。每年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十分嚴重;而環境遭破壞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和潛在損失,更難以估量。凡此種種,說明環境狀況需要國家和各級政府制定完善的環境法律、法規,以規范企業和人們的行為,使環境治理有法可依,從而,為開展環境審計提供法律環境。
2、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完善環保法律、法規。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必須把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一個重大戰略??沙掷m發展包括兩個基本點:一是強調人類的經濟行為應當與自然發展相協調,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不應憑借手中的技術,采取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發展;二是強調當代人在追求目前發展與消費時,力求使自己的機會與后代人的機會平等,不能使后代人由于現代經濟過快發展而他受環境質量下降的惡果。要實現這種可持續性目標,也應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否則,難以遏止以浪費資源和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暫時的經濟快速增長的不良現象。
3、拓寬審計領域,需要完善環保法律、法規。環境審計是協調環境、經濟和社會三者效益相統一的紐帶。經濟再生產過程是以自然再生產過程為前提條件,而自然再生產又受到經濟再生產過程的影響。要使環境、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關鍵是加強環境管理。而環境管理責任是由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具體承擔的。其責任履行情況如何,需要由獨立于環境管理者之外的第三者加以監督、鑒證和評價。審計組織以其超脫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實施環境審計,對環境管理所發揮的重要促進和保障作用是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目前尚缺乏環境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只有通過環境審計的立法,擴大環境審計權限,建立可操作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才能發揮審計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