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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林業經濟的發展歷程
從建國初期到目前,我國林業經濟可分為三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到1992年。該階段可稱為森林工業階段。該階段的顯著特點為以林木等林產品生產提供為主;第二階段為1992年~2012年。該階段可稱為林業經濟提速階段。較具代表性的幾個時間點分為1995年《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綱要》的確定:1998年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正式實施;2000年林業經濟的重新調整;2002年為求林業的可持續發展階段。1995年制定了(21世紀議程——林業行動計劃)。明確了我國林業發展戰略的基本框架,1998年開始實施;2000年對林業進行重新定位。表明我國林業的戰略性轉移開始實施。2002年“六大工程”和“五大轉變”的發展策略落實;2007年現代林業建設的推進。該階段的顯著特點為,林業經濟在發展中得到了不斷的優化;第三階段為2010年到目前,可稱為經濟、生態、社會效益的統籌兼顧發展階段。其最顯著特點為在發展林業經濟的同時,對自然生態以及社會效益的同步關注。
2、加快林業經濟發展的具體對策
2.1完善林業產權制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第五章第13條指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是調動社會各方面造林積極性,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基礎。”而目前我國林業產權制度還不完善,甚至退耕還林工程的林權證核發工作還相當滯后,致使近年來各地林權糾紛日益突出。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各界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因此,各級政府要抓緊明晰和調處林業產權,盡快核發權屬證明,并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林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在此基礎上,要鼓勵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允許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轉等形式參與流轉,并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人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各級政府應加強流轉管理,規范流轉程序,認真做好流轉的各項服務工作,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2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
要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收購、參股等方式,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并與公有制林業經營主體在稅賦、融資、規費收取、生態效益補償、公益性投入等方面享受同等權利和待遇。對從事“四荒”(荒山、荒坡、荒溝、荒灘)開發治理的私營業主,可適當延長其拍賣年限,允許繼承和轉讓,并在資金、技術、信息及交通、用水、用電等方面予以必要扶持。依法保護非公有制林業建設者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2.3推進林業產業結構調整
調整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物質保證。在第一產業方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豐產林、竹林和名特優新經濟林建設;在第二產業方面,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促進以低層次原料加工向高層次綜合精深加工轉變的步伐;在第三產業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業、花卉業的發展要采取“以二促一帶三”的策略,調整生產力布局,淘汰落后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重組,解決林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調整林產工業產品結構,大力發展精深加工、發展優勢產品,努力開拓木材林產品的新用途,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解決林產品結構不合理和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問題。調整企業布局和資產結構,實施大集團、大公司發展戰略,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提高企業專業化程度和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2.4發展能源型林下經濟
人類一些重要的能源面臨枯竭,這是一個非常嚴峻的事實人類把能源開發的對象無奈地轉向了植物,玉米等農作物做了首選,但是這又嚴重地威脅了糧食安全。而能源草類植物的發現和利用有望極大地解決能源危機,再有就是能源矮林,在瑞典等國家已經有了比較成功的經驗,在林區發展能源型林下經濟將是大有前途的舉措。總之,要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和林業經濟的有序發展,必須以制度作保障推動森林經營工作全面開展;以政策為動力激發鼓勵群眾參與森林經營的智慧和積極性;以培訓,推廣先進科學技術,先進設備投入為支撐提高森林經營水平,確保森林經營工作健康發展。
作者:秦文濤單位:延邊林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