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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信息時代大背景下,發展電子政務逐漸成為世界性潮流。我國必然要不甘落后,吸收借鑒電子政務先發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并立足于我國具體國情積極探索行政管理模式的變革與創新,將現代信息網絡技術應用于行政管理、服務領域,力求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迎接國際競爭的挑戰。
一、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現狀
近幾年來,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我國電子政務也開始步入規范、有序的發展軌道。從整體上看,目前它已取得了重要進展、獲得了巨大成效。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它所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電子政務發展不平衡
我國電子政務發展不平衡現象主要表現在三個層面:
1.地區間發展不平衡。
我國東部地區電子政務發展最快,由于其具有政治、經濟、文化、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優勢條件,故其在電子政務建設上的資金、技術、人才等投入要大大超過中西部地區。中部地區,各地領導人也開始普遍重視電子政務建設,加大對當地資金、技術和人才的投入力度。西部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思想認識淺薄、人才缺乏等原因,在電子政務建設上投入的資金、技術、人才等都不足。因此,東、中、西部地區在電子政務發展上實際存在著不平衡,出現了“東部論改革、中部談(網絡)平臺、西部要資金”的差序格局。
2.城鄉間發展不平衡。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思想認識上的缺陷、技術條件的落后等原因,農村電子政務建設相比于城市電子政務建設更不理想。首先,農民收入普遍低,大部分人勉強解決溫飽,他們沒有條件去承擔購買電腦及入網費用,造成上網用戶普及率低。因此,對于農民來說,大部分人根本沒有機會去認識和接觸計算機網絡并利用它獲得網絡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缺少社會利用的基礎條件。其次,農民和當地政府公務員信息化意識薄弱,導致鄉鎮的政務信息化還處于蒙昧狀態。相反,城市政務信息化已初具規模。
3.部門間發展不平衡。
中央及省市自治區政府和部門的電子政務發展明顯快于基層政府和部門,少數特殊的政府部門或行業的政務信息化程度較高,而大部分部門或行業仍停留在辦公自動化的初始階段。首先是基層政府部門與中央及省市自治區政府部門在電子政務發展上不平衡。其次是少數特殊的政府部門與其他大部分部門在電子政務發展上不平衡。對于少數特殊的政府部門或行業(如海關、稅務、公安等),出于管理的需要,它們在國家的重點扶持下基本上實現了管理的電子化、網絡化要求,而對于其它大部分部門或行業,由于國家對其信息化要求相對不是很高,又由于資金、意識限制等原因,導致他們對電子政務發展熱情不足。我國電子政務發展所存在的這三個層面的不平衡,表明了其領域內的“數字鴻溝”現象。
(二)信息資源共享程度低
受傳統條塊分割政權體制的影響,我國各級政府、不同部門在實施電子政務后建立各種政務外網、內網、專網,各自為政、各自分割、相互獨立,各政府部門專網間相互封閉,導致各政府間、各政府部門間無法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從而使它們成為一個個“信息孤島”。加之我國各政府部門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以及目前我國還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和制度,使得信息資源共享更是難以實現。信息孤島不僅使各政府和政府部門間信息資源無法互聯互通、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會造成重復投資重復建設,浪費國家資源。
(三)政府網站服務質量不高
首先,信息公開服務質量不高。目前各級各部門政府網站公開的主要是一些最基本的政務信息,如領導活動、新聞動態、政策法規和政府公文等,而如人事任免、干部選拔、財政公開、采購公開、監督檢查、政策解讀和項目投資等公眾關心的這些關鍵性政務信息的公開不充分,信息公開服務質量不高。其次,在線辦事服務質量不高。部分網站未提供在線服務;已提供服務的網站,其公共服務能力較弱,很多事項無法在線辦理,也未能完整提供申報、審批、采購服務。例如,大部分政府網站只能簡單地從網上下載表格,難以進行網上申請;只能在網上進行預審批,難以在網上完成整個行政許可過程等。這些均表現出網站實用性差,與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求差距較大。最后,與公眾互動效果不理想。雖然很多政府網站都設置了一些互動類欄目,比如“領導信箱、“留言板”“投訴,舉報/信訪”、“民意調查,意見征集”、“在線調查”、“市民論壇”等,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卻沒有收到好的效果。
(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近些年來,雖然我國在電子政務方面的立法小有成就,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這遠遠不能滿足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需求,在有關電子政務方面的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譬如:(1)電子政務專門立法遠遠不夠,法律規范層級普遍不高。目前我國專門系統地規定電子政務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還沒有,明確提到“電子政務”概念的法律文件只有一部,即行政許可法第33條。國務院也僅僅只在八個行政法規類文件中提到過“電子政務”概念。在我國,現行電子政務的規定主要是以部門規章或地方立法為主,效力層級比較低,不利于樹立電子政務的法律權威,結果會造成對電子政務的監管和管理不到位。(2)在一些領域尚存立法空白。隨著新技術在電子政務實施中應用的擴大,會不斷出現一些新問題,這就需要法律規范的約束。而現實是我國立法面窄,對于新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作為參照,出現電子政務法律盲區,譬如電子政務中的(個人信息)隱私保護存在立法空白。(3)已經出臺了的許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合理之處,亟待完善。
二、解決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現存問題的相應對策
(一)采取有效措施縮小“數字鴻溝”,實現電子政務平衡發展
第一,國家要加大對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農村地區實施電子政務的資金投入、技術和人才支持、政策傾斜,努力平衡東部與中西部地區信息基礎設施差距,為信息進入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提供條件。第二,要加強對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農村地區的政府公務員和基層政府部門公務員以及非受重視政府部門公務員進行知識教育普及,提高他們對電子政務的認識,從而加強他們對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視程度。第三,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農村地區的政府應該充分考慮到自身資金、技術、人才缺乏等實際特色情況,加強與通信公司合作。當貧困地區政府想要實施電子政務但是又缺乏資金、技術、人才時,不妨可以通過公私伙伴關系的方式開發電子政務項目。第四,對于農村地區,建議可以在公共場所安裝公共電腦亭或是在每個村子設立網絡服務點,提供免費上網或是低收費上網。
(二)搞好整體規劃,制定統一標準
首先,我們可以吸收借鑒全球公認的電子政務領先國家—加拿大的CIO(首席信息官)制度。我們要有一個具體明確的權威的領導組織機構來專門負責電子政務的總體規劃、協調和管理,避免各政務部門在缺乏整體規劃的情況下自己“摸著石頭過河”,促使他們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實現信息資源的統一開發利用和共享。結合我國現有的具體實際情況,實行以國家為主的統一領導,進行地方分級負責的形式。其次,建立標準化體系,注意電子政務系統自身的標準化工作與外部系統的標準統一兩部分都要考慮。這是既為了避免以后電子政務建設中出現系統不相容、重復建設等問題,也是實現為了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跨部門、跨行業、跨系統、跨平臺協同辦公。最后,建設和完善統一的電子政務服務平臺,在此平臺上為政府機構獲取統一領導機構信息、進行公文交換和指揮協同等提供集中的技術支持。這將有利于連通各個隔絕的系統,最大限度地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重用和互相操作,避免重復建設和浪費,保證電子政務建設更健康、更有效率地發展。
(三)建設服務型政府網站,增強網站服務能力
首先,中央門戶網站在整個政府門戶網站建設中處于最重要的地位,具有很強的示范和規范作用。要加快中央門戶網站建設,提升其服務能力,提高其示范效應。其次,要建成各級政府統一的網上辦事服務平臺。在此平臺上要有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全面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以及內容詳實準確的辦事指南,在此平臺上還要建成網上辦事服務系統,讓公眾能夠方便快捷地在政府網站上完成行政辦事,實現政府網站申報、審批、采購服務一體化,進一步提高政府網上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水平。再次,加強政府網站的后續運行、管理和維護,增加在這方面的資金、技術、人才投入,防止政府網站因缺陷、陳舊等原因而逐漸失去實用性。最后,要加強政府公務員的服務意識,爭取所有政府網站都能實現全天候24小時服務,積極、及時、完整地答復公眾通過政府網站互動欄目提出的疑問,積極地反饋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增加政府和公眾的互動交流,調動公眾參與的積極性。要建立起完善的互動保障機制,明確落實各級政府部門作為互動交流責任主體的職責,加強對責任主體的監督問責,督促各級政府部門積極參與網站互動。
(四)完善電子政務立法體系
首先,盡快制定一部統一的電子政務法,為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提供一個總的法律框架。同時,還要提高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層次。其次,加強我國在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保護、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具體領域的立法,以解決電子政務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保障我國電子政務發展。最后,在結合我國具體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吸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電子政務建設中的相關法律制度,修改我國已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中目前所存在的不合理之處,做到規定合理明確,以適應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實際需要。
作者:譚芝梅 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