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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自組織是一種草根民間組織,傳統的社會組織管理的法律規章及手段不能很好的適用于網絡自組織,亦不能解決網絡自組織帶來的諸多問題。網絡自組織所表現出的一些反社會的行為長期以來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與治理,因而潛藏著危機,恰當的管制措施必須及時介入以保持整個社會治安良好運行。
一、網絡組織現狀調查
(一)網絡自組織與現實聯系情況
1.成員是否經常參與由網絡自組織發起的在現實中的活動情況是:不參與占54%,偶爾參與占42%,經常參與占4%。可以看出成員參與網絡自組織的虛擬性較強,與現實接觸不多。
2.由網絡自組織發起的在現實中的活動的性質情況是:因為本題可多選,選擇最多的是志愿組織38%,為災區捐款36%,環境保護等公益活動和發表某種對時事、社會等問題的意見與建議均占30%,集會游行(抗議)活動占2%,另有經營活動占2%。
3.網絡自組織在言論方面應該有的權利:言論自由要受憲法、法律約束占54%;言論自由,不受憲法、法律約束,只受道德約束占40%;言論自由,不應當受到任何約束,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占6%。我國網絡自組織參與現實活動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第一,社團成員參與網絡自組織發起的現實活動較少;第二,我國網絡自組織仍處于初始性階段,參與現實活動內容相對簡單,以志愿公益活動為主,但也應注意網絡自組織發起的集會游行活動目前雖占比例較低(2%),一旦發生卻影響巨大,這也是當代風險的顯著特點:發生幾率低但后果嚴重。就討論的內容來看,需要注意的是,環保公益活動及對時事、社會問題的討論平分秋色,均占30%,這兩類都屬于敏感問題,極易引發現實中的集會、游行等群體性事件,半數多的對此類問題的討論,需要引起關注;第三,網絡自組織應當在憲法、法律或者道德約束前提下保證言論自由,且對法律約束的認可略高于道德約束,這顯示出國民法制觀念的增強。
(二)當前網絡自組織的影響社會治安行為及其處理
1.遭受來自網絡自組織或者網絡自組織成員的侵擾的情況:因為本題可多選,選擇最多的是言語攻擊40%,侵犯隱私36%,騷擾34%,其他30%,侮辱誹謗18%,精神傷害16%,恐嚇10%。其他高達30%,一方面顯示出調查問卷對這一問題的考慮尚需進一步完善,其他部分可能還包括虛擬違法犯罪、網絡詐騙、發廣告宣傳、鏈接垃圾信息、發表無聊言論及其他未被考慮的因素;另一方面顯示,新問題層出不窮,這樣是網絡瞬息萬變的特點。
2.當受到來自網絡自組織或者網絡自組織成員的侵擾時所采取的措施:因為本題可多選,選擇最多的是向網管報告48%,使用法律手段46%,網上揭露其不良行為36%,置之不理30%,用同樣方式還擊26%,自己忍受8%。
3.有網絡自組織或者網絡自組織成員實施侵擾他人行為時的措施:因為本題可多選,選擇最多的是向網管報告48%,網上揭露其不良行為46%,使用法律手段36%,不管不問30%,用同樣方式還擊26%。參與答卷者均填寫了遭受來自網絡自組織或者網絡自組織成員的侵擾,說明網絡侵擾現象非常普遍,而采取的手段首先選擇向網管報告(占48%),選擇網上揭露其不良行為(46%)和使用法律手段(36%)的緊隨其后(該題為多選),置之不理的和用同樣方式還擊的則較少,這顯示出網民維權意識的增強和法制觀念的提升,因而當前網絡自組織最需要法律規范。
(三)網絡自組織監管情況
關于網絡監管的調查顯示:
1.普遍認為應建立內部管理體制,堅持網絡自組織自治為主、政府監督管理為輔的道路。
2.網絡自組織必須進行外部監管,監管手段包括技術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應各司其職、實現綜合監管。
3.大多數認為法律責任的承擔應是成員與網絡自組織連帶共擔。
二、網絡自組織對社會治安負面影響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網絡犯罪
網絡自組織的出現大大延伸了個人的能力。網絡所具有的開放性、超越空間時間限制的特點使信息的共享與瞬間傳播成為可能,由此大大擴展了人們的交往范圍并提升了認知水平。網絡的發展使網絡自組織的組建與活動更為便捷,網絡自組織在促進人們的共同與交流的同時,也帶來了大量難以應對的網絡犯罪問題。在網絡自組織中,以下幾類組織極易引發網絡犯罪問題:一是恐怖邪教組織;二是犯罪團伙;三是網上的非政府組織。下面以網絡恐怖邪教組織為例,來解析網絡自組織犯罪的通常路徑:網絡恐怖組織網上活動分為幾步,第一步,進行恐怖思想宣傳。通過網絡宣傳教義與恐怖思想,對人們的頭腦進行控制;第二步,傳播犯罪方法。以“東伊運”為例,該組織成員通過QQ群等網絡組織將爆炸技術進行傳播共享,對成員進行恐怖活動培訓;第三步,策劃恐怖活動并付諸實施。在這個階段網絡自組織如qq群、微信圈等具有一定的隱匿性,組織成員交流便捷而及時,可在短時間內完成活動策劃而不容易被發現。
(二)虛擬暴力
虛擬暴力主要指交往主體運用文本語言、符號甚至聲音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常見的網絡暴力包含了網絡上的隨意謾罵和游戲中的角色扮演活動。這種暴力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暴力的實施者和暴力的承受者往往不了解對方在現實社會中的真實身份;二是暴力不涉及身體接觸。通常以在線的文本或符號或者是游戲活動的方式進行,由于絕大多數人無法通過技術和管理手段確認交往對象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份。因此,在網絡自組織中,當一個實施網絡暴力后,其通常不會像現實生活中那樣擔心受到報復和懲罰;同時實施暴力往往不需要太高的成本,實施者只需敲打鍵盤或使用鼠標就可以進行,從而使得實施暴力的成本和后果都幾乎等于零,這使得網絡暴力易于實施。
(三)“拍磚”行為
中國的網民把網上惡言相向、無聊對罵的行為稱作“拍磚”,瞧見自己不順意和不合自己心意的人或事,就會毫不留情的砸其一磚頭。可以說,拍磚是網絡自組織成員最典型的特點之一。現代組織基本上是按照科層制組織起來,成員之間有著嚴格的職位等級和清晰的權責,而在網絡自組織中,科層制的原則被大大削弱,網絡自組織結構上較為松散,同時組織的約束力相對較小,網絡自組織之間的關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在虛擬社區中有著近乎相同的發言權。在大多數的網絡自組織中,成員的身份并未提供給管理者,因此,成員言論多不受任何約束。由于網絡的匿名性及在網絡自組織中形成的成員主人翁意識的影響,針對一些公共議題的討論,參與者往往使用刻薄甚至惡毒的語言發表言過其實的觀點。這些語言在現實生活中通常是違反習俗或道德的,在互聯網上卻經常可以看到,即便是在一些博客類的虛擬社區中,雖然少見粗口,但討論問題的語氣和措辭也顯得比現實生活中尖銳。
三、網絡自組織負面影響的治安防范措施
(一)加強相關網絡立法與執法
防治網絡自組織不良行為首先應從立法入手。從目前國際形勢來看,各國都針對網絡不良行為退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美國先后出臺了130多項針對互聯網管理的法律法規;澳大利亞應對網絡不良行為的法規種類的也相當豐富,主要有《廣播服務法》、《反垃圾郵件法》、《互動賭博法》、《互聯網內容法規》和《電子營銷行業規定》等,使互聯網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較,我國在相關立法方面則顯得很薄弱,因此,及時出臺有針對法律法規并嚴格執行,才能對其不良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保障網絡空間的純凈。
(二)加強對網絡自組織的動態管控
現實生活中,一些群體性事件和個人暴力極端事件第一時間內通過網絡炒作、發酵、放大,網絡賭博、淫穢色情、電信詐騙等網絡違法活動猖獗,管控難度大。一方面,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網上網下相互交織,互聯網已成為意識形態領域的重要陣地,并且成為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網絡自組織的管控尚存在許多盲點和薄弱環節,網上有害信息和負面敏感輿情的突發性、互動性和“燃點”效應,對社會穩定的沖擊越發突出,各類新型網絡犯罪危害也日益嚴重,傳統違法犯罪與網絡違法犯罪日益融合,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加強對網絡自組織的動態管控,關鍵要注重對網上監督的同時不放棄網下管控,具體要做到如下幾個方面:
1.健全網上動態管控機制。公安機關要按照網絡自組織現實化管理的要求,加強“網絡警察”在網上的公開巡查,加強對互聯網的依法公開管理,重點掌握網絡自組織的活動情況;并以此為基礎逐步建立虛擬人口信息數據庫,虛擬社區信息庫,實現對網絡虛擬社會的有效管控。與此同時,還應加強同相關部門的配合,積極推動網民上網實名登記等措施,消除管理盲區。
2.健全網上輿情引導處置機制。從輿情監測、預警、處置、善后恢復多個階段進行全過程管理。首先,采取多種技術手段和方式方法加強情報信息的監測、收集;其次,對情報信息進行整合、甄別、分析,去偽存真,通過評估對可能的風險發出預警。再次,一旦負面信息影響擴大,第一時間介入處置,防止繼續發酵,引發社會治安形勢惡化,這就需要積極培養一批網絡評論員、網絡并調動一切社會力量,積極主動地引導網上輿論。最后,事件平息后的社會心理疏導,盡量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恢復社會正常的秩序。
3.健全動態管控“全警觸網”機制。公安機關各工作部門都應履行好虛擬社會綜合防控體系建設的工作職責,“實現網上網下工作的有機銜接,發揮公安機關全警作戰優勢,努力形成對網絡自組織管控“全警觸網”的整體合力。建立健全網上斗爭綜合研判體系,定期分析對網絡自組織管控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落實新對策、新措施,不斷提高網上斗爭的針對性、有效性。網絡安全部門應充分發揮網絡防控體系建設中的牽頭組織和協調作用,健全對負面敏感輿情的會商研判機制,完善情報信息的共享機制,同其他相關部門通力合作,確保對網絡自組織的有效管控。
作者:孫靜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