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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農村建設涵蓋農村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相應的土地制度作支撐。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土地流轉制度。分析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探索完善土地流轉制度的路徑。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土地流轉;制度完善
1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土地流轉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中央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大戰略部署。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行了全面部署。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協調推進的新農村,是農村“三個文明”共同發展的新農村,是體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展水準、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和社會主義本質特征的富裕、民主、文明、和諧的新農村。
土地作為農業生產的一種最基本要素和稀缺資源,只有同勞動力、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一樣遵循效益原則進行流動,才能實現要素間的優化組合,實現土地的高效益利用。另外由于農民觀念的轉變,農民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大批勞動力到城市務工或改為從事非農產業,出現土地閑置荒蕪等土地資源浪費的情況,農村面臨著土地流轉問題。
因此,建立靈活、高效的土地流轉機制對加快新農村建設,解放農村生產力,促進現代農業的快速發展,增加國民經濟收入具有重要意義。
2目前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2.1產權不明,法制缺陷
我國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產權結構的使用權、收入享受權和自由轉讓權三個重要權能。但是在現實的土地流轉過程中,相對于完整的產權而言,承包者只擁有土地的部分產權,即承包經營權,但這部分產權是否可以構成農民的財產權,目前尚無法律依據,這就導致土地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樣在市場流動。
2.2缺乏規范的組織管理
當前,尚未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農戶的土地轉讓在具體的期限和合同方面非常不規范。農地流轉雙方大多是用君子協議的方式確立流轉關系,書面協議只是少數,即使是書面協議,條款不規范、不齊全、不具體的情況也很普遍。這種狀況極易引發糾紛,而且一旦發生糾紛后往往難于處理,給農村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加上流轉期限較短,且不穩定,大多數轉包都可隨時終止。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沒有充分履行職能并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經管理部門的職能設置,屬于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用地,理應有農業部門的農經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但現實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土地,在進行流轉時,既不向農經管理部門申報審批,也不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其結果是土地流轉的資金收入管理不規范,流轉后土地用途有失控之勢,流轉土地面積無法統計,尤其是農戶自行流轉的那部分。土地流轉涉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經營者多方利益,流轉必須按規范操作。
2.3農業比較利益底,農民負擔重
農業風險大和比較利益底阻礙了土地流轉。由于各種自然因素,如陽光、土壤、雨量等直接進入農業系統的物質和能量循環過程,成為影響農業投入產出關系的決定因素,這就使得農業生產的風險高于其他產業。小規模經營的農民對農業風險往往無能為力。同時,農產品需求彈性小,供給彈性相對大,從而陷入經濟學上的“蛛網模型”。波動的農產品價格使農業的收益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形成農業的市場風險。
2.4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落后
土地具有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使部分農民把它視為命根子,即使已經有其他就業門路,也不愿意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致使土地流轉發展速度發展緩慢。大部分農村地區又因缺乏社會保障制度,農民仍把土地作為安身立命之本和農外就業的最后保障,寧肯種“粗放田”、“應付田”,甚至不惜暫時拋荒,也不愿放棄土地的承包權。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離土的安全感和適應市場風險的能力。3完善土地流轉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3.1規范土地產權,完善法律法規
完整的產權將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合理界定和安排農用土地產權,重點是明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使農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權都逐步做到有法可依。同時進一步明確征地目的,完善征地補償辦法,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s小征地范圍,嚴格區分公共目的征用和其他目的征用,并根據不同目的執行不同的土地征用補償辦法。繼續完善土地使用權權能結構,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化與遏止承包土地頻繁調整的法制建設。建立并強化對土地閑置的懲罰力度。
3.2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組織機構和監管機制
在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體制下,結合《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流轉提出的要求,在進一步完善相關組織機構建設的基礎上,各行政職能部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切實擔負起土地流轉的監督和管理,保證土地流轉的依法、規范、有序、高效。國家一方面對農村土地進行宏觀管理與監督,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制土地用途,管理土地征用和地籍;另一方面,協調解決用地矛盾,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穩定土地經濟秩序。進一步各行政職能部門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轉合同登記、備案、糾紛中的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了對土地實施具體管理外,還通過對集體內部農戶進行土地發包、監督土地農業用途、收取集體提留、協調農戶之間的承包用地及土地流轉糾紛等方面發揮管理職能。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還要加強對承包合同和各類流轉合同的簽訂與執行的監督管理,要求合同內容規范、完備。
3.3建立農業風險防范機制,增加農民收益
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農業風險源進行有效管理,以減少農業生產波動,建立政府、市場、企業、農戶、組織體等多元化復合結構的風險防范機制。政府應提供統一的農業風險防范管理的法律框架,形成統一制度,頒布農業風險法等相關法規;實行價格保護制度,保障農產品價格,增加農民收益;提供信息服務,減少信息匱乏引起的農業風險。實行農業組織化經營,使得農戶的市場風險、技術風險、借貸風險等轉嫁給了農業龍頭企業,農戶和農業企業在契約組織關系中互動,獲得雙贏。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轉嫁農產品流通中現貨交易帶來的價格波動大、市場風險無法排解等缺點。
3.4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穩定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大局
建立最底生活保障、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弱化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在其出讓土地經營收益權的同時,輔之以強制性的社會保障措施,將經營收益權轉讓所帶來的收益部分用作基本生活保障費,使被轉移的農戶在出讓土地經營收益權的過程中,實現由土地保障形式向社會保障形式的過渡。只有為土地轉出者解決后顧之憂,才能真正讓農民放心,為土地集中徹底掃除制度障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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