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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完全以強制性制度變遷路徑為主的時期
(1995年-2005年)1995年到2005年間,在全球低碳轉型的大背景下,我國政府推行了若干制度,自上而下地開啟了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之路。1995年,由人民銀行的《關于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及《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起到了最初的引導作用,引導信貸資源流向低碳環保領域。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又進一步制定了企業的環保標準和要求,明確規定了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企業不予貸款。在這一階段,我國政府一方面受到國際上低碳經濟革命和發展低碳金融大趨勢的影響,另一方面出于解決國內各種環境問題的需要,發起了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但由于經驗不足、國內金融體系不完善、低碳意識不強等原因,導致這一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較為緩慢,碳金融市場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來。
(二)選擇以強制性制度變遷路徑為主
誘致性制度變遷路徑為輔的時期(2006年至今)2005年以后,我國政府繼續加大力度推出了一系列綠色信貸宏觀政策以及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政策。2008年,國內三家碳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相繼成立。在第二階段,強制性制度變遷仍然是主導,但與第一階段有所不同的是,各金融機構也開始加入到該輪“綠色革命”的浪潮之中,并陸續推出了“綠色信貸”、“低碳基金”等業務。有履約義務的企業開始尋求降低成本的路徑,比如通過碳交易、碳抵消、CDM項目等方式來降低履約成本。2014年7月,北京首個碳排放交易抵消項目———順義區碳匯造林一期項目在北京環交所正式掛牌,這意味著重點排放單位有了更多碳交易履約的方式。因此,在這一發展階段,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是以強制性變遷為主,誘致性變遷為輔的。
二、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特點及其導致的不足
(一)以強制性變遷方式為主
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在兩個階段都表現出以強制性制度變遷為主導的特征。首先,這會導致碳金融市場對政策有很強的依賴性,政策變化很容易引起市場波動,尤其是碳價的波動。而且,各政策之間若缺乏協調,反而會導致減排成本相對提高。其次,其他各方,包括履約企業、金融機構、環保機構和個人等民間團體處于被動地位,被動地接受既定的政策,他們的需求在制度上沒有完全體現出來。最后,政策具有移植性。我國在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試點時借鑒了EUETS的運行機制,但由于當時金融基礎設施不夠完善,金融生態也跟西方存在很大差異,因此難免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的路徑選擇以強制性變遷為主的原因在于:在開始階段,政府較民間團體更早認識到制度變遷的收益大于成本。面臨著減排承諾以及氣候變化的壓力,政府不得不強制進行二氧化碳控制。制定低碳政策、建立碳金融市場能夠使減排成本最小化。政府的最大收益在于通過制度變遷使宏觀資源配置的效率得到增進。此外,也能夠提升我國的國際形象。
(二)民間團體缺乏制度變遷積極性強制性變遷路徑
在碳金融市場建立初期是比較高效的,但過于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會導致民間團體的主體地位缺失。政府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把碳金融市場作為其履行國家職能及減排承諾的工具和手段,很容易導致碳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的僵化,缺乏應有的活力。履約企業則更多是出于規避行政處罰,被動地參與到碳排放權交易。金融中介機構普遍存在對碳金融工具的價值、碳金融產品項目開發、操作模式和交易規則等不熟悉的問題,市場上無論是產品數量、功能還是多樣性方面都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間團體制度變遷收益無法彌補成本,導致誘致性變遷缺乏發動力。對于民間團體而言,其獲取的收益是指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獲得的碳排放權,或通過碳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實現利潤。但在獲得這些收益的同時,企業也面臨著生產成本(包括購買排放權的成本)的增加。金融機構方面,用于開發碳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前期投入成本也比較大。因此,民間團體缺乏制度變遷動力。
(三)缺乏環境文化
環境文化(EnvironmentalCulture)是人們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對自然的認識、對人與自然環境關系的認知狀況和水平的群體性反映樣態。在一個環境文化水平較高的社會里,人們對人與自然的關系有著科學的理解,他們認為不應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這種意識會漸漸融入到人們的生產生活中去,表現為在衡量生產生活優劣的標準中,有環境標準這一項。如果人們更愿意購買環保產品,投資環保型企業,則會提升環境資產在企業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那些低碳環保型企業在碳金融市場上更具有價值。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是以環境污染為代價的,“邊污染、邊治理”的方法已經難以為繼。另一方面,發展帶來的環境問題已經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然而,環保在更多時候只是喊喊口號,流于形式,大部分人仍未意識到環保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如果僅在制度層面規定了碳排放權的價值,而這一價值卻未被大部分人接受,那么這一制度將失去有力的支撐。
三、我國碳金融市場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政策建議
自1995年提出“低碳政策”以來,我國碳金融市場就逐步走向完善。一個好的制度能讓我國碳金融市場早日完善,并起到降低減排成本及促進金融市場多元化的雙重作用。反之,將導致已經建立起來的碳金融體系陷入無序與停滯狀態。因此,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碳金融市場當下發展的路徑已經成為一項重要課題。
(一)注重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適時轉換
在我國碳金融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過程中,政府長期以來占據主導地位,民間團體則處于被動地位,進入了以強制性制度變遷為主誘致制度性變遷為輔的路徑依賴。然而,任何一項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共同作用的結果,這就要求我們要適時促進這兩者之間的轉換。2005年之后,由于之前政府對政策制定存在預期偏差,導致對國內碳金融市場產生“后發性”成本預期不足,致使新的制度安排偏離預期方向。在碳交易試點建立起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碳價不穩定,交易量也寥寥可數。原因在于政策沒有充分考慮到誘致性變遷主體的需求,使得誘致性變遷進度緩慢,二者之間沒有實現很好的銜接。另一方面,當履約企業、商業銀行等誘致性變遷主體發起誘致性制度變遷時,由于部分法律法規不完善、碳產品不明晰、監管落實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誘致性變遷成本加大,進而延緩了誘致性變遷的進度。因此,政府要保證規則透明、信息公開,使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運行有清晰認識;還應在政策頒布之后給予市場參與者一段時間讓其消化政策帶來的變化。在新時期,我國應注重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適時轉換,通過發揮二者的優勢,達到良性互補之效。
(二)培育誘致性變遷主體金融中介機構以及履約
企業等誘致性變遷主體的需求才是碳金融市場持續發展的不竭動力。政府要逐漸退出市場主導地位,讓位于機構和企業。具體措施是:政府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金融機構的激勵力度,通過稅收政策優惠、財政擔保、風險補償、專業人員培訓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領域的投資,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項目和環保型企業。鼓勵國內金融中介機構同國外機構進行合作,研究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碳金融中介服務體系。加大監管力度,對碳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分析,建立起專門的監管體系,從而保障誘致性變遷主體發起制度變遷的順利進行。
(三)構建低碳理念
打造“低碳社會”良好的低碳理念和碳金融制度框架有著密切聯系。低碳理念是內在表現,碳金融制度是這種內在表現的外在顯示。碳金融市場的制度反映了制度制定者的理念。因此,構建低碳理念,打造“低碳社會”將為碳金融市場提供一種強有力的非正式制度約束。“節能減排”不能僅停留在口號上,政府要發揮引導作用,依靠傳統媒體與互聯網新興媒體進行低碳理念宣傳,鼓勵支持民間低碳環保組織,倡導綠色出行、綠色消費,將低碳理念內化到人們日常生活中去,打造一個“低碳”型社會。正式制度尚且可以通過政府的強制性變遷在短時間內施行,但是低碳理念的構建則需要更長的時間來構建。但是,一旦這一理念深入人心,碳金融市場的運行將更加變得容易。
作者:易巍單位:集美大學財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