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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的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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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的優化

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步搭建起了法律齊備、參加國際條約(公約)眾多、授予專利、商標和版權數量日益攀升、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的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制度。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趨于完善,已形成了行政和司法保護并行運作、由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等多個部門分別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能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已出臺的法律法規中有很多涉及企業知識產權的規定。這為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的完善奠定了堅實基礎。從新中國成立到現在,我國中小企業政策的發展經歷了一個由單一到全面、由分散到集中的過程。中小企業獨立的政策體系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由不明晰到逐漸明晰、由不太科學到相對科學的沿革過程。

中小企業法律法規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央到地方政府頒布了大量有關企業的法律、法規。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到地方性法規,法律體系比較完備。雖然大部分政策法規不是專門針對中小企業制定的,但基本上適用于中小企業。我國目前關涉中小企業的政策法規有促進和保障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的,也有關涉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方面的。近年來國家各相關部門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足以說明國家越來越關注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越來越重視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宏觀環境,越來越重視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

我國知識產權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的制定缺乏全面性、系統性我國建立的與國際接軌、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非法律形態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并沒有同步,法律體系建立的速度相對較快,而非法律形態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發展比較緩慢,尤其是我國知識產權的行政政策相對有些滯后。例如,我們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并且根據客觀發展需要幾經修改,使其相對比較完善。但是,《專利法》中雖然規定了一些有關促進專利的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的原則性條款和規定,卻沒有相應地建立起能夠有效貫徹落實這些上位條款和規定的政策體系。[2]再如,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低稅率優惠政策僅適用于那些已經成功研制出新的產品、技術或者工藝并能夠實現成果轉讓有所收入的企業,這樣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很多能享受到此優惠,而對那些正在進行且投入很大的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的科技型企業由于缺乏適時的稅收激勵措施,這意味著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經營投資壓力和風險依然很大。[3]政策與法律規范相比,更具有靈活性,因為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的特點,有相對較長的制定和施行周期,這就需要政策對法律的制定與執行發揮導向作用。并且,政策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更為廣泛,當一國有效競爭政策體制能夠成為本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有益補充時,本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就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而我國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現實情況則是“強法律,弱政策”,這種局面亟需改善!另外,盡管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對比較完善,要順應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仍需要對其不斷修正和完善。公共政策中的法律形態部分自然會出現有失全面、有失系統的情況,也就是說,在某些領域仍然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盲區。比如,由于缺少必要的立法,我國的傳統文化遺產,諸如民間文藝等原本占優勢的資源很難轉化為市場競爭力。

(二)政策結構功能失衡一直以來,我國不同的知識產權由不同的行政管理機構來保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工作在機構設置上過于分散,管理不科學,缺少權威、統一的管理主體。有近十個知識產權的直管部門和二十多個間接且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管理部門。各部門往往容易各自為政、封閉割據,缺乏有效協調。“法出多門”容易造成內容交叉或者沖突;“政出多門”、“多龍治水”的多元式管理往往出現“多人負責,無人負責”的現象,使中小企業無所適從,造成極大的管理成本浪費、行政成本膨脹。例如,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以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形式被納入商標保護范圍,由商標局直接主管。而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明確規定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由質檢總局主管。由兩個部門主管地理標志,相互之間缺少工作上的協調,存在著行政沖突。[4]再如,關于建立海外維權機制,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加大我國企業海外商標注冊,建立商標海外維權機制的通知》,其中的海外維權僅僅是針對商標領域的。商務部雖然早在2007年就開始嘗試建立海外的知識產權維權機制,實際上并沒有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顯然,這樣的扶持政策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另外,多部門之間存在著信息不能共享、權力沖突、審查標準不統一的情況,既給授權與登記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也不利于TRIPS協議透明度原則的貫徹實施。

(三)政策執行不到位、效率低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實際上是以法律形態為主,而法律形態的公共政策較之于非法律形態的公共政策具有很強的被動性。一般而言,在法的執行過程中,司法機關一般情況下不主動加以干預,即“不告不理”,但政府在實施政策時卻是主動地進行的。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施行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主動性比較低,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制度并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在某種程度上表現出“制度失靈”[5]。我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擁有知識產權數量少而且質量不高。以我國中小科技企業較為集中的中關村為例,其中,中小企業原創型的技術創新極少,在申請的專利中,多數是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其比例占到了全部專利申請的70%以上,發明專利的比例僅為30%左右。而發達國家專利申請的類型構成中,發明專利占到了65%左右。另據資料顯示,我國有大中型企業10萬多個,加上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共有3500多萬個。2007年,我國企業共申請各種專利45862件,占國內申請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按全國10萬家大中型企業計算,每個大中型企業的年專利申請量只有0.46件,也就是說有一半的大中型企業一年也沒有提出一件專利申請。[6]我國企業尚未真正成為創造知識產權的主體。近年來,我國擁有的知識產權數量與質量呈現不協調增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區域、行業、不同類型企業間的差異非常大。而且,雖然近些年我國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但在一些地方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并不到位,有些地方甚至很消極。由于知識產權執法力度不夠,出現了諸如在商標領域存在的查處概率低、懲處力度小這一問題,使得侵權假冒的成本很低,導致侵權假冒行為在一些地方非常猖獗。

美國、日本、韓國、印度四國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經驗

(一)美國知識產權政策經驗美國的知識產權政策采用了實用主義做法。20世紀70年代前,美國的科技文化實力弱于歐洲發達國家,知識產品依賴進口,此時施行的是本國保護主義策略。1790年頒布了第一部版權法,此后一個世紀左右的時間里,美國的出版業都是以對歐洲作品盜版為基礎,盜版行業甚至被視為履行公共職責而受到尊重。而且不保護居住在美國以外的作者。即使到了1836年,外國人的專利申請費也高出美國公民的9倍(如果是英國人,還要再高三分之二),直到1861年,外國人在這方面才(幾乎完全)不受歧視。[7]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美國政府對本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進行反思,意識到科技和人才是其最大的競爭資源優勢,開始采取積極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卡特政府第一次將知識產權戰略上升到國家戰略。維護本國經濟利益,尤其保護本國跨國公司的經濟利益是美國知識產權法律的重要目標。基于國有利益和企業競爭的需要,美國對知識產權法律不斷進行修改,強化鼓勵創新方面的立法。美國政府往往進攻性地參與制定和調整知識產權國際規則。1984年,美國將“301條款”所轄的不公平貿易擴展到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后,通過政府設計、企業出資的多邊主義和雙邊談判、雙邊協定的雙邊主義,以及發出威脅、實施制裁的單邊主義(即霸權主義)來籌劃設計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同時,美國還十分重視知識產權教育,不惜拆巨資培養中小學生的科技創新能力。政府與一些民間知識產權機構都致力于青少年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并由全美各大學法學院開設知識產權教育課程。近幾年來,美國知識產權政策有一些新動向:為加速危機后經濟復蘇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造知識產權摩擦用以維持其在經濟、科技領域的霸主地位;制定“21世紀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輸出知識產權價值理念和專利技術。美國對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實施細則以及知識產權政策的不斷調整,都是以美國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為基礎,并不斷適應其經濟社會科技發展的進程。[8]

(二)日本知識產權政策經驗日本的知識產權實踐走了一條“引進技術—消化吸收—技術創新”之路,以本國的文化、經濟和社會背景為依托,不盲從國外,視本國經濟技術發展需要不斷調整本國的知識產權政策。早在19世紀末期,日本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其國內系統的知識產權立法始于1885年效仿德國建立了自己的專利制度。早期的知識產權采取“吸收性技術革新”戰略,呈弱保護、不鼓勵創新、促進知識擴散的特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采取了寬松的知識產權政策,依靠模仿西方技術實現技術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日本長期信用銀行有一份1955—1970年的調查,顯示出當時日本引進并吸收了幾乎是全世界半個世紀以來研發的先進科技的全部。日本政府尤其重視對尚未被商業化的高新技術的引進,繼而進行創新快速形成并不斷增加自主知識產權,有針對性地采取能夠將歐美關鍵技術拒之門外以保護國內市場的專利網戰略。直到1994年以前,日本的知識產權制度都是傾向于鼓勵知識擴散。1994年,在美國“攻勢”下進行專利法改革。日本改革之前的專利法與美國明顯的差異,在于通過公開申請、單一的專利權利訴求和專利授權的拖而不決而實行弱的專利保護,驅使創新者急于許可自己的專利技術,這種專利策略在客觀上更利于推動技術擴散。日本政府通過鼓勵改良性質的技術創新和促進知識擴散的政策,產生了眾多實用新型專利。這些實用新型專利成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進行技術革新的一個重要來源,這些不大但效果積極的實用新型專利對于日本生產力的提高產生了重大和積極的影響。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深受其集體主義文化背景的影響,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目標主要不在于突出個人和給個人支付報酬,而是旨在實現效率、生產力和公共產品的最大化(Garrouss,1997)。這一獨特的文化背景最終造就了日本政府與本國企業形成了一種共生關系。進入21世紀,伴隨著基礎領域技術創新全球領先地位的獲得,日本的專利制度明顯向更為強勢地保護本國發明專利方向轉變。1990年代末,日本政府著手制訂的2000—2010年“國家產業技術戰略”再一次說明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是順應本國經濟和技術的發展需要不斷地進行調整變化。2002年7月,日本政府《知識產權戰略大綱》,強調了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開發利用和人才培養,并將“知識產權立國”上升為國家戰略,成為全世界“知識產權戰略”的最早倡導者。日本于2002年頒布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又通過年度“推進計劃”圍繞知識產權戰略大綱的幾個方面布署具體施行措施,將知識產權提升至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戰略總部部長由小泉首相出任,使尊重發明創造這一國策得到進一步強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在其頒布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具體“推進計劃”中,對知識產權各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都非常明確地作以規定。[9]日本的中小企業約占企業總數的99%以上。日本政府通過制定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支持企業申請專利、激勵企業的知識產權轉化和運用、幫助中小企業進行海外維權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援助。例如,政府為中小企業投資于基礎技術開發提供7%的免稅支持,為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和試驗經費免征6%的支持;積極引導風險資金向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傾斜,等等。

(三)韓國知識產權政策經驗韓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對經濟和科技發展施行了趕超戰略,與其密切相聯的知識產權政策在不同發展階段其內容有所不同。20世紀70年代中期,韓國重點發展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加快對國外資本與先進技術的引進并快速推進貿易自由化進程。但“石油危機”對韓國知識產權制度環境提出了更為嚴峻的挑戰,驅動韓國政府開始建立起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參與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參照國際標準多次修訂本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強有力地推動了技術轉移和技術積累,使技術能力和產業競爭力得到大幅提高,從而推動經濟快速增長。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伴隨經濟體制向企業主導型轉變,韓國政府提出“科技立國”發展戰略,確定科技投資目標占GNP比值2.5%以上,重點發展機械、電子等制造業。韓國知識產權政策系統的調整重點是以促進本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提高本國企業競爭力為目標,知識產權保護以對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為主,促進了韓國高新技術的迅速發展。20世紀末,韓國政府為應對亞洲金融危機,確立以“文化立國”戰略推動本國經濟的復興,把文化產業作為支柱產業。加入WTO之后,韓國知識產權政策轉向贏得全球競爭優勢,政府通過鼓勵大企業收購研發型小企業或者對發達國家直接投資、建立國際聯盟等方式,大大增強了本國的知識產權實力,專利申請總量躋身于世界前列。2003年初,韓國政府提出了“科學技術第二次立國”和建立“以科技為中心的社會”的兩點科技政策目標。韓國知識產權局于2004年頒布的《知識產權管理的愿景與目標》中明確了要建成21世紀知識產權強國的發展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韓國確立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創造、管理和提高內部管理能力等項具體的政策目標。將知識產權局轉屬于科技部,并對其職能做重新部署。又通過科技發展戰略等系列改革強力推行其科技振興政策,知識產權政策開始對韓國的科技、經濟政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如今,韓國已躋身成為世界知識產權強國。[10]以汽車工業為例,2011年韓國汽車產量465.8萬輛,同比增長9.0%,占世界汽車總產量的5.8%,連續7年位居世界第5大汽車生產國。韓國政府將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當作是推動本國經濟騰飛的引擎,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出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并通過各種途徑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援助。(1)專利申請。政府為中小企業國內申請專利提供減免50%的手續費,為中小企業申請國外專利提供政府補貼申請費,還可以為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2)海外維權。韓國專利廳在《關于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有出口業務或者在海外投資的國內中小企業或者個人的產業財產權在海外遭侵權時,所產生的侵權調查費、審判及訴訟費等費用,由韓國專利廳以補貼方式為它們提供。(3)政府出面聘請中小企業進行技術研發和技術引進所需的相關行業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團,幫助企業確定研發方向和領域,規避企業在投資和技術方面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其中,75%的審查費用由政府以補貼方式支付。(4)韓國政府為中小企業提供免費網上專利信息服務,通過運營“優秀專利產品電子商業交易系統”,[11]給予優先考慮購買優秀專利產品的公共機構以80%的技術轉讓評估手續費補貼。產業能源部、負責專利的專利廳和農林部等通過融資等方式對那些旨在對優秀專利技術產業化而缺乏資金的企業進行援助。成立包括公益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內的多層次的中小企業援助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由專利申請費、審查費的減免到海外維權的“一站式”服務。

(四)印度知識產權政策經驗印度是走上工業化道路的發展中國家,已經成為有效運行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典范國家之一。印度政府非常重視制定和調整科技政策,自上世紀50年代末起,先后通過(公布)了《科學政策決議案》(1958年)、《技術政策聲明》(1993年)、《新技術政策聲明》(1993年)、《新科學技術政策》(2003年),后來提出了15個目標和十幾項戰略和行動措施以配合實施“十五”計劃。進入新世紀,印度總理提出要建設“知識大國”和建立“知識社會”。以此為目標,印度政府在產業、外貿、稅收、文化和人才等方面都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突出以知識產權政策為導向的各公共政策的有效銜接。印度知識產權政策最大的特點即是對最引以為榮的軟件產業的保護和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其軟件產業以爭取在國際上占據更大份額為產業目標。印度政府通過軟貸款、贈款及“產業研究伙伴計劃”等方式支持制藥業,因此印度大多數制藥公司的研發投入都是比較低的。印度政府在傳統醫藥知識收集歸檔、建造數字圖書館、建立注冊登記和發明專利體系“蜜蜂數據庫”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促進傳統醫藥知識產業化,印度政府還成立了專門的投資基金會。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印度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堪稱發展中國家保護傳統知識工作的楷模。

借鑒四國經驗,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體系的對策

不斷完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以期構建全面科學系統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體系,是我國順應世界經濟發展之大勢所趨,結合我國國情完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需充分借鑒美國、日本、韓國、印度等國家的成功經驗。

第一,制定與施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符合企業自身成長特點。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中小企業不同成長時期對知識產權政策有不同的需求,需要知識產權政策解決的問題也必然有所區別,政策的側重點也會有所差別。

第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應與國家的經濟、科技等政策密切相聯,共同構成完整的國家創新政策體系。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是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一個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國家創新系統的一個子目標。在國家科技、經濟等政策框架內,以知識產權政策效益為核心,鼓勵創新、促進競爭、推進知識資源合理流動,使市場機制配置知識資源使之有效利用的基礎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12]

第三,完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13],力避政策結構功能失衡,使政策具有全面性、系統性和科學性。知識產權系統政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知識產權系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政府的引導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建立統一規范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其次,要健全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使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再次,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破解制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建設的障礙性難題。另外,政府要適時開展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進行分析,及時把握國內外業界動態,引導企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政府要協調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減少或避免發展政策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之間的不一致,努力實現知識產權政策與其他科技、文化、教育等政策的功能整合與體系的有效銜接。

第四,必須充分調動中小企業這一重要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執行效率。市場主體的不斷發展壯大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體現,科學系統的知識產權政策的社會效益也必須在企業知識產權建設能力的提高上有所體現。這就要求,必須充分調動中小企業這一重要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企業知識產權政策的重要作用。我國政府和企業之間理應建立起密切合作關系,努力做好人力資源協調和其他資源配置的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性浪費,共同推進我國經濟更快發展、科技更加進步、社會更加和諧。第五,全面、系統、科學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政策體系的構建與實施,其具體的基本措施是面向未來的經濟社會發展,創設能夠高效運行的良性互動體制、機制。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絕不能囿于傳統觀念,要勇于沖破傳統、解放思想,以建設高效的良性互動體制和機制為突破口,著力于進行制度創新。

作者:趙亞靜單位:吉林師范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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