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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公眾參與原則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公眾參與的方式和內容
過于原始化、不夠明確、不易操作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公眾參與環境管理被很多國家作為一項制度確立下來,法律對公民參與的方式以及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國家環境政策發》中有明確的規定,美國的公眾享有廣泛的參與權,美國的行政機關必須要通過“公示”“聽證會”“說明會”等各種公開的方式,讓廣大的公民能夠有效地了解決策的整個過程,以及決策的內容以及結論。并且對參與的方式、參與的過程以及參與的時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個過程的公開性是很強的。而中國的環境法當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強制公眾參與,行政機關的過程和方式沒有強制性的色彩,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民參與的積極性。
(二)公民參與的權力沒有的到有效地保障
很多國家對環境保護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例如加拿大的《環境保護法》中就有明確的規定,第22條規定就明確的規定了每個公民的權力和資格,這樣可以對公共環境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但是中國在環境法中對于公眾參與的原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環境的規定沒有明確的條例。致使很多地方的對于環境的訴訟屢次失敗,這對于中國的環境保護是非常不利的。
(三)公眾的參與范圍很狹窄
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發展環境法的公眾參與原則越來越成為當代立法發展的趨勢。《國家環境政策法》中就有明確的對美國公民的規定。不論任何的機關,只要他的行為影響了環境的發展,或者是對環境造成了重大的影響。公民就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評論。《環境法典》是對法國公民的環境保護的規定,其中也有明確的規定,不論國家、省、市、鎮、村各個地方或者是個人在涉及全國的利益時,公民都必須要對其進行公眾審議,讓公民能夠充分的對這個項目進行充分的了解。并且可以積極的參與到決策中去。
二、對我國公民參與原則進行完善的措施
(一)在環境保護中建立公民訴訟的制度
賦予公民訴訟的資格和法律地位公益環境訴訟就是指在有人破壞環境的時候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以及各個公民都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有關機關提出訴訟,《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2條作了明確的規定“與具體的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厲害關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的組織對此行為不認同時,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訴訟”。
(二)提高公民的公眾環境意識、擴寬參與的范圍以及途徑
轉變公民的思想觀念要提高公民的公眾意識,首先我們應該加強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原則的宣傳,讓公民能夠進一步的認識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使公民能夠進一步的投身到環境保護的過程中。其次,我們應該建立一整套比較為完整的系統制度,擴寬參與的范圍以及途徑,公眾參與強度不高的主要原因就是公眾參與的機會比較少,而且中國的立法中也沒有對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原則進行明確的規定。很多發達國家都在法律上對環境保護作了明確的規定。使得公民參與的機會也比較多。
(三)建立決策環境民主制度
保障公民在環境保護中的參與權在環境管理工作中政府應該積極的召開各種形式的聽證會、論證會讓公民可以積極的參與到環境保護當中,讓公民可以有效地參與到環境問題的重大決策中,實現民主決策的科學性。
三、結論
我國的環境法的公眾參與原則與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地得到了創新發展。并且得到了進一步的實現和成果。但是依然有很多的不夠完善的地方,現如今任然有很多的法律不夠完善。在未來的發展中只有建立好適應社會發展制度,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才能夠使我國的環保事業能夠得到進一步的健康發展。
作者:方忠宏單位:江蘇致邦(常州)律師事務所
第二篇
一、公眾參與原則的內容及意義
公眾參與原則具體指環境法通過各種法定的形式和途徑,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資源保護事業,使公眾有權依法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活動。在環境立法過程中,公眾的環境利益訴求通過立法予以體現,以便使其利益訴求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權利。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公眾參與能夠為環保部門做出恰當的行政決策提供全面、良好的意見。在此原則要求下,公眾有權參與環境決策和環境管理,并有權對環境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個人影響生態環境的有關行為進行監督。是故,在公眾參與下,使民眾獲得知情權相當重要,所有參與行為也應當是建立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公眾參與原則中的公眾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在不同的區域、不同的事件和不同的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有一定的主體范圍。即除專家和實際工作者以外,參與活動的應是環境權益受到影響的相關群體。公眾參與原則的適用應包括決策制定之前,制定過程之中及決策實施的末端,還應包括公眾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發生之后的參與。公眾參與的直接目標是使利益相關者的意見達到充分表達,以助決策者得到科學的判斷和客觀的評價。使最終的決策能夠成為可持續發展和民眾利益協調下的產物。綜上,公眾參與原則能夠保證公眾的環境利益訴求影響環境決策,實現對政府相關行為的制約,提高環境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在保障生態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方面,可以協調一定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多元化主體訴求,促進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
二、公眾參與原則的必要性
環境問題關涉民眾基本生存條件,影響范圍廣、持續時間長、危害后果嚴重,還具有綜合性、累積性和多樣性等復雜特征。所以環境問題決不能僅僅由國家政府或少數人來應對,這不僅對于環境政策的制定不利,也不能使環境問題的發現得到保障。環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要求使公眾參與成為理所當然的環境法基本原則之一。從理論基礎上講,公眾參與原則是民主價值的重要體現,故也被成為“環境民主原則”。傳統觀念中人們對民主的認識過于局限,認為民主是政治的工具,民主在政治活動中就能得到完全實現。但社會發展的進程證實了民主的實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只要能夠行使權利、表達意愿的地方,就應該有民主。況且政治活動中的民主價值得不到完全的體現,容易出現人們被利益集團左右、個人意志傳遞失真或表達渠道局限等情況。公眾參與恰好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民主制度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公眾參與的基本內容帶有很強的方法性,其不僅要求公眾參與到環境保護中去,還設定了很多參與的途徑與方式,帶有指導性色彩,將權利義務內容包含其中并高度一般化,符合法律原則的基本要求。從環境權及環境法的特征上講,公眾參與原則能夠保障幾項重要的環境權———環境知情權、環境決策參與權和環境請求權。首先公眾參與原則要求政府對環境信息進行全面透徹的公開,公眾在知情的基礎上充分表達自己的建議,參與政府環境決策的制定與實施。如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和環境決策參與權得不到滿足,可以依據環境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因此,公眾參與原則能夠基本實現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目的。環境法是社會法。美國學者海倫•古拉克在其所著SocialLegislation中對社會法解釋是:“為一般社會福利立法”。而公眾參與正在此立法范疇之內,能夠推動社會福利立法目的的實現。環境法還是綜合部門法,保護對象和內容都相當廣泛,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也不限于一般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還包括國家乃至全人類,甚至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即使政府在環境領域的決策機構有著豐富的理論研究和探索經驗,也沒有公眾參與下得到的制度設想來得更符合全體公眾的利益。可見,公眾參與具有明顯的環境法特征,能夠成為環境法的重要目標———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從現實基礎上講,我國當前的環境問題尤其嚴峻,迫切需要一種公眾的力量推動環境保護問題的解決,使公眾能夠通過法定途徑表達自己的意見,對政府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中肯的呼聲。
三、總結
公眾參與原則幾乎在環境法基本制度中都能夠得到體現,但在環境評價中的作用最為重要。在我國環境法領域,公眾參與原則也是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被確立起來的。是故,公眾參與作為一項重要的環評項目,不僅對現實環境及利益群體有巨大影響,也對環境法所追求的生態和社會秩序平衡具有重要價值。
作者:王妍婷單位:北方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