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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當代政治現象。在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的社會背景下,以上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的試點工作為資料背景,抽取黨代表這個試點工作中的基本要素為研究樣本,分析試點工作的經驗與不足;分別從合法性、試點工作的實質(利益再分配)、學理上存在的阻力(“政治精英”)和潛在動力(黨員和人民群眾)等幾個方面探討試點工作不足的原因;從黨內民主建設的實際出發,思考進一步推進這項試點工作的社會動力。
關鍵詞:黨代表常任制、黨內民主、合法性、社會動力
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代表大會年會制與黨代表的常任制結合起來,形成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一個必然可以使黨內民主得到重大發展的重大改革制度。[1]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指,每次黨的代表大會完成換屆選舉任務后,在黨的委員會任期內每年舉行一次代表會議,行使黨的代表大會的職權。這期間,黨代表的資格繼續有效,不再重新進行選舉。也就是說,黨的代表大會像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那樣,代表的權利也同人大代表類似。黨的代表會議由黨的委員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聽取和審議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黨的重大問題,對全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對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我們黨曾在八大黨章中作過規定。后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堅持下來。20世紀80年代初,中央有關部門又重新對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進行研究,并從80年代末開始,先后在十幾個個市縣區組織進行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2]馬克思、列寧都主張年會制,年會制固然有利于實現黨內民主,但是還有很大缺點;這種常任制和年會制結合,能夠有效地彌補這些缺點,所以是對馬列主義的新發展,也是我們黨的創造發明。[3]中國共產黨成為執政黨以來,特別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十分重視和倡導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有計劃、有目的的展開此項試點工作。黨的十六大政治報告強調“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4]從而,此項試點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是一項極其復雜、敏感的當代政治現象和政治行為,本文試圖把它放在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的社會背景下進行社會學的學理性分析,以求從社會的角度來觀察和解釋它形成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和進一步發展的社會動力。當然,鑒于社會學的任務并不在于發現或重新發現“問題”的“答案”,而只是將“問題”“暴露出來”,[5]本文力求擺脫個人情感上的好惡,揭示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過程中的某些推動或阻撓某一趨勢的力量因素。
一、基本做法
全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具有相對大的研究和探索空間。在這一方面,由于各地領導的心態不一,全黨在這一方面的進程參差不齊。既有市、縣市區、鄉鎮,也有大眾企業、南寧衛生局等企業事業各單位。其中省轄市較少、縣市區居中,最多者為鄉鎮一級黨組織。一般地說,有三種類型:浙江等沿海開放地區在經濟社會等條件先行發展再實行試點的類型;四川等內陸省份開展試點工作與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同步進行的類型;陜西省等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基層組織迫于“人養不活”的生存和發展壓力,主動開展了黨委領導班子、黨委書記的民主選舉、競選職位的試點工作,對當前進一步搞好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提供了方法上的借鑒。
(一)第一種類型的基本做法。第一、通過多種途徑提高黨員代表的素質,為發揮代表的作用打下良好的基礎。一是減少代表名額,提高代表群體的參政議政能力,有利于代表參與黨內外事務。代表名額一般都比原來減少了20%以上,有的試點市縣區以將代表人數由300名減少到200名左右。[6]如,四川省適當減少代表名額,調整代表結構,規定常任制代表的名額原則要低于上屆非常任制代表人數的20%;[7]紹興市2003年黨代會代表人數比上年黨代會減少了20%;椒江市2003年黨代會代表人數比上次黨代會減少34%。同時,這兩個市的代表群體在年齡結構、文化結構和分布狀況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善。二是劃小代表的選舉單位。紹興市黨代會把市級機關和市直單位劃分為83個選舉單位,椒江全市共劃分出104個選舉單位,每個選舉單位一般只產生1至2名代表。這樣黨員對代表候選人更為熟悉。也有利于代表與選舉單位建立起——對應的關系。[8]三是改進黨代會的工作程序,讓代表提前參與黨代會的有關活動。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前,提前數天以代表團為單位組織當選的代表開展活動。活動的主要內容是:向代表通報黨代會的主要議程;征求對黨代會報告,“兩委”候選人建議名單的意見;提出履行代表職責的有關要求。這樣做,一方面有利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使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黨組織有時間從容地處理某些突發事件,及時做好組織和協調工作,使黨代會開得更加順利。
第二、確立黨員代表在地方黨的領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紹興市,這項制度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代表的任期與黨委相同。賦予代表在黨代會閉會期間的權利和職責,主要的職責是:收集本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代表大會和市委反映;結合本單位實際,對黨的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群眾的思想和生活等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委和有關黨組織提出工作建議和批評;根據有關規定,對黨委成員實行監督;黨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黨員代表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為了便于黨員代表開展活動,給每位代表頒發了《黨員代表證》,并規定了代表的活動方式。黨員代表除了集中參加黨內會議和市委組織的活動外,還可以在本選舉單位內開展有關活動。二是劃小代表團,為了使代表的活動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加強對代表的管理和教育,按區域和工作性質將代表劃分為若干個代表團。代表團在大會期間的職責是組織討論,形成提案,醞釀人事問題等。平時各代表團根據需要可召開代表團會議,討論黨委提交討論的問題;形成提交黨代表大會的提案;討論本代表團所在區域和工作系統內的有關問題;提出工作建議。[9]
第三、黨代表大會“年會制”定期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過去,黨代表大會的作用發揮得不夠充分,一個重要原因是兩次黨代會之間的間隔比較長。黨代表大會難以隨著形勢和任務的變化,適時地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做出決策。椒江市直接試行了黨代表大會“年會制”,即每年召開一次黨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委、市紀委本年度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本地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及年度工作規劃,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宜等。[10]紹興市由于考慮到省轄市的范圍比較大,從改革試點的角度出發,暫不實行年會制,但確定在兩屆黨代表大會期間,再召開一至兩次黨代表全體會議。[11]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監督,建立健全科學的領導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黨的活力,2003年臺州市向浙江省委請示,要求擴大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省委同意臺州市在全市范圍內擴大這項試點,已經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椒江區繼續深化,另7個縣(市、區)在2003年換屆時試行,而現正處于屆中的臺州市本級和路橋區則到2005年換屆時試行。[12]
第四、大膽把試點工作引向省轄市。2003年8月19日上午,廣東省首個地級市黨代表聯絡辦公室——中共惠州市委黨代表聯絡辦公室掛牌。[13]這標志著惠州黨代表常任制開始進入實質性運作階段。市委向全市每個黨代表發出了《實行常任制,全賴你參與》的信和《黨代表意見建議卡》,市委還依照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惠州的實際,在全國率先編輯了《黨代表手冊》一書,發給黨代表學習使用。
第五、大規模全方位在鄉鎮鋪開試點工作。迄今為止,江蘇省已有100多個鄉鎮推行黨代會代表常任制工作,其中,如皋市委下發了《關于試行黨員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實施意見》,已在全市23個鄉鎮全面試行鎮黨代表常任制;[14]徐州睢寧縣在2002年8月就召開縣委常委會專題會議進行認真研究,決定以全縣16個鎮黨委召開黨代會進行換屆選舉為契機,全面試行鎮黨代會代表常任制;[15]宿遷市宿豫縣鄉鎮試點工作也在2002年10月就已經全面鋪開,等等。[16]
第六、探索非常任黨代表和常任制黨代表共存的過渡辦法。一是什邡市委按照《什邡市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行辦法》關于常任制代表名額應低于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人數10—20%的規定,及時部署常任制代表確認工作,對全市81個直屬黨委、總支、支部提出明確要求。被確認的對象是市第十一屆黨代會正式代表和由于工作關系和代表結構需要,需重新選舉增補的代表。代表初步人選書面向選舉單位黨組織提出自愿當市第十一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代表的申請,并在黨員代表會或黨員大會上進行如何當好代表的公開承諾,并接受黨員或黨員代表無記名信任度測評。同時,凡有增選任務的黨組織,都將按規定補選出常任制代表。這樣就形成了兩個層次的黨代表體制。[17]二是江蘇省泗陽縣在所屬23個鄉鎮全面試行鄉鎮黨代表大會常任代表制時,根據工作需要,補選部分黨代表。考慮到維持黨代表隊伍的相對穩定性,補選黨代表的人數基本控制在黨代表總數的1/3以內。[18]
第七、外企黨員員工當選上常任制黨代表。山東乳山市試行黨代會常任制,20名民營外資企業黨員當選常任代表,外資企業的黨員代表也是這次黨代會的新成員。華隆(乳山)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劉芳友是本屆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一,作為外商獨資企業的常任黨代表。他將不只參加這一次會議,代表身份也不因這次會議的結束而結束,他的任期與本屆黨代會一樣,任期5年。[19]另外,2003年6月18日召開的中共上海市青浦區趙巷鎮第十三屆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青浦區趙巷鎮代表大會代表常任制試行辦法》,這標志著上海市黨代會代表常任制試點工作也正式啟動;[20]后來通過的《中共天津市紅橋區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試行意見》和《紅橋區實行黨代表常任制實施方案》,也表明天津市也正式啟動了黨代表常任制工作;并把落實黨代表“審議權”,作為常任制黨代表的一項最重要的權利。[21]
(二)第二種類型的基本做法。第一、形成了不同地區、層次和水平相結合的試點模式。如四川2003年大范圍試行黨代表常任制,初步積累了五種模式的經驗,即市縣鄉三級聯動型、縣鄉二級聯動型、單一的縣級常任型、單一的鄉鎮級常任型和企業黨代表常任型。[22]
第二、有重點、有突破地開展試點工作。四川將在全省條件成熟的地方,逐步地有組織地推廣雅安市直選黨代表的做法,并形成更大范圍內試點,重點在市縣兩級的試點大格局。其中,四川省委組織部近日出臺了《關于市、縣(市、區)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行意見》。《意見》規定,黨代表大會可以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審議當地黨委、紀委的年度工作報告,在換屆期間選舉當地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委委員,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代表會議的代表,聽取上一次黨的代表大會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和代表提出的提案、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的說明,討論確定當地黨委認為需要提交代表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實行常任制的黨代會代表可對本地的重要工作、重要項目和企業進行視察;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以提案的形式,或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質詢的形式,對黨員群眾關注的問題和反映強烈的問題,向當地黨委以及轄區內各級黨組織提出提案或質詢;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可組織代表對當地黨委班子及主要成員進行一次測評,當地黨委也應組織代表對重要部門和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進行評議和測評。《意見》還規定了黨代會常任制的組織保障:黨代表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代表的工作受黨的紀律的保護。在權利保障方面,《意見》規定,代表所提的提案、意見、建議由聯絡辦轉交給相關單位或個人;所涉及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6個月內給予負責的答復。代表所議定、質詢、評議、監督的事項,一經當地黨委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諉或拒絕,不得對代表履行職權進行干擾,更不得打擊報復。[23]
第三、省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2003年9月,一是長春市朝陽區正式通過“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度(試行)”,根據吉林省委及長春市委精神和長春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方案》的要求,朝陽區的“試點”工作將分三個階段進行。目前,試點準備階段已經完成,開始了試點啟動階段,2003年12月至2006年底是試點深化階段。[24]二是廣西南寧城北區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工作,始于1998年10月召開的第五次黨代表大會。4年以來,城北區委通過制定《黨代會代表常任制試行條例》、《常任制代表意見、建議處理辦法》、《黨代會代表活動暫行辦法》來明確常任制代表的資格、權利、義務、職責,代表活動方式及日常管理。同時,賦予黨代表包括檢查權、表決權、選舉權、質詢權、監督權、評議權等;組織常任制代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聽取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12次;定期組織代表對黨代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和群眾關心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進行視察;每年組織代表對處級領導干部進行測評,對城區中層干部的述職進行民主評議;代表每年向自己所在的黨支部、選舉單位的黨員進行述職,報告自己一年來參加代表活動的情況,今后履行代表義務、行使代表權利的打算等。[25]
第四、選擇有一定民主意識和民主經驗的地方試點。2003年下半年,湖北省荊門市選擇了省“兩推一選”示范鎮的楊集鎮作為鄉鎮試點單位,試行了鎮黨委會討論重大事項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的辦法;從8月份開始,進行以“海推直選”鎮黨委書記、鎮長,“兩推一選”村黨支部成員和直選村委會成員為主要內容的鎮村兩級班子換屆選舉工作。[26]
(三)第三種類型的基本做法。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在黨的領導方式改革探索實踐中,民主直接選舉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包括黨政正職)和黨員競選黨委委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的做法,這種直選和競選的經驗,為現在開展的黨代表大會試點工作提供了直接的經驗性的案例,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同時,直選和競選鄉鎮黨政領導班子這個創新做法,既不是上級領導部署的工作任務,也不是個別領導“秀”給他人看的“政績工程”,而是黨員群眾和黨員領導干部迫于“人養不活”的生存壓力,自發開展的自覺自愿改革行動,并與農村稅費改革和鄉鎮管理體制改革有機地結合了起來。咸安區委推出了一整套鄉鎮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即于2003年元月,在賀勝橋鎮和橫溝橋鎮悄悄啟動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兩票”推選,競爭擇優,交叉任職,機構精間,“四大家”合成“一家”,書記鎮長一肩挑,黨委政府原14個內設機構統一合并為4個辦公室,各鄉鎮確定干部職能32-39人,“七站八所”與政府脫鉤。一番大刀闊斧下來,全區鄉鎮機關干部由過去的690人精簡到433人,其中領導干部班子成員由205人減少到108人,真正做到了減人、減事、減支。“海推直選”,使鄉鎮領導的“座椅”第一次如此直接地與群眾的選票聯在一起,對老百姓來說,這是一個質的飛躍。[27]的確,“這是一場傷筋動骨的革命。”這場革命式的改革行動,為當前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提供了難得的借鑒。
二、經驗與不足
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中,黨代表起著承前啟后、承上啟下的中樞作用、靈魂作用。如果黨代表選不好,或者選準了但無法正常發揮作用,則再好的領導制度、再好的領導體制都會走樣變形、形同虛設。這一方面,既積累了寶貴經驗,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經驗方面。一是黨代表的任職資格。要求是本屆黨代表,[28]也可以另行重新選舉新的常任代表,規定“被確認的對象是市第十一屆黨代會正式代表和由于工作關系和代表結構需要,需重新選舉增補的代表。”[29]對常任制黨代表的文化水平做出了明確規定,農村代表原則上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城區代表原則上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水平。[30]二是黨代表的產生方式。適當減少代表名額,一般都比原來減少了20%以上;劃小代表選舉單位,每個選舉單位一般只選1至2名代表,便于黨員對代表候選人的了解和監督;試行常任制后的代表全部由基層黨組織差額選舉產生,代表差額比例達到40%,有的還超過了50%。[31]有的地方還采取了公開直選的方式產生黨代表。[32]三是黨代表的法定權利、職責任務。制定《黨代會常任制工作試行辦法》、《黨代表選舉辦法》和《黨員代表制度的實施細則》,規定代表在選舉、審議、評議、監督、建議五個方面享有充分的權利;在黨代表日常行權方面均建立了相關運行機制:代表視察制度、代表提案質詢制度、代表評議制度、代表聯系群眾制度、代表學習培訓制度、代表考核制度等;規定選舉單位1/3以上黨代表或黨員可以聯名提出罷免他們代表資格的要求。[33]規定規定黨代表大會是全鎮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代表有權提出罷免案”。[34]
第二,不足方面。黨代表的職責和權利模糊,黨代表和黨代表大會、黨委會、常委會之間的相互權力關系還沒有完全理順,權力的逆向運行行為仍存在。一是黨委會給黨代表布置調研任務。有的地方規定,黨代表受黨代表大會和黨委的委托,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并形成調查報告,供黨委決策參考。[35]這種規定沒有正確認識和處理黨代表、黨代表大會的決策功能,反把黨委會的決策功能放大了,把黨代表和黨代表大會的決策功能變成了執行功能。所以建議改為,受黨員群眾或選舉單位黨組織的委托,黨代表可以自行根據實際開展調查研究,作為黨代表履行職責的手段和內容,并接受黨員群眾和選舉單位黨組織的監督和驗收。同時,在一定的條件下,經黨員群眾或選舉單位黨組織的認可同意,可以另行接受區委、黨代表大會常任組織的委托,開展若干調查研究,并向委托單位負責報告。二是黨委委員“上對下”式地聯系黨代表。有的地方建立了黨委委員聯系黨代表制度,要求每位鎮(街道)黨委委員聯系若干個黨代表,每年至少談心一次、家訪一次,以加強對代表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36]這也搞反了黨代表大會與黨委會之間的權力授受關系。黨代表一旦常任,就意味著黨代表將發揮參政議政的政治作用,不是黨委委員主動聯系黨代表,做黨代表的政治工作;而是黨代表要主動聯系黨委委員,經常性開展談心、調研工作,并要求和責成黨委委員經常性地向黨代表通報有關重大事項,以征得黨代表的意見。因為,黨代表聯系黨委委員,可以把廣大黨員群眾和基層黨組織的建議和意見向黨委委員反映,以促進黨委委員對基層情況的了解和把握,更好地制定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政策。總之,黨委委員是黨代表選舉出來的,黨代表可以代表黨員將執政的權力交給黨委會,也必須以適當必要的方式監督黨委委員行使權力。至于黨代表與黨員群眾、與選舉單位的黨組織的關系,也可以類推加以確定,即黨員群眾或黨員小組、支部、總支和黨委要經常性地與黨代表保持工作聯系,要求黨代表如實匯報情況、研究工作,并責成他們負責地把黨員群眾和基層黨組織的建議和意見向黨委會作出匯報,至少必須向黨代表所聯系的黨委委員做通報并備案在冊。三是試點工作成了上級布置的檢查任務。有的地方出臺的《關于試行鎮黨代表常任制的意見》規定,將把黨代表常任制的實施情況作為對各鎮黨建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每年進行檢查。[37]看起來,這個規定是加強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工作的有力舉措,但從深層次來分析,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部署的工作任務,而不是一場觸及人們靈魂深處的革命。這樣的改革,主動權完全操縱在上級黨組織的手中,而改革的“主力軍”——廣大黨員群眾和基層干部卻被動地跟著上級黨組織的指揮棒亂轉一氣,其結果,必然不能達到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應有效果。四是黨組織“規定”代表團團長人選。有的地方規定設立(而不是由黨代表選舉或者推薦)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召開會議時間、活動內容由代表團長、副團長協商確定,等等。[38]這些辦法和規定沒有充分地體現民主選舉和黨內競選的基本原理,與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黨內民主精神是不相符合的。五是有意回避彈劾和罷免的程序。鄧小平同志早就說過:黨內民主的“關鍵是要健全干部的選舉、招考、任免、考核、彈劾、輪換制度。”[39]除極少數地方外,很多地方的試點工作中,對彈劾和罷免的程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有的甚至是有意地回避。如某某縣第十次代表大會通過的《某某縣第十次黨代會常任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40]全文六個部分共三十個條目,找不到彈劾和罷免的任何信息,諸如此類的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辦法”比例還相當大。黨內民主建設的方向,應該是建立一個保證全體黨員在有關黨的一切重大問題問題上有最終決策權的運行機制。這是黨內民主建設的依據,也是黨內民主建設的最終目標。在民主制度安排中,權力的授予者對權力接受者的約束和監督的最具威懾的力量就是彈劾和罷免——既然權力的接受者即受托方沒有充分反映權力的授予者即委托方的意志和意愿,那么,委托方就有天然的權力收回先前基于錯誤信任而授予的權力。然后,基于新的信任,以民主選舉和黨內競選的方式,重新確立權力的受托方。因此,彈劾和罷免是黨員群眾監督黨代表、黨委會、常委會,黨代表監督黨委會,黨委會監督常委會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
三、主要原因分析
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不僅是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建設的偉大探索,而且是社會轉型和社會變遷與中國共產黨執政黨建設互動的產物之一。因而,這項試點工作中的不足原因,不僅有黨的因素,也有社會的因素。筆者嘗試從合法性、試點工作的實質(利益再分配)、學理上存在的阻力(“政治精英”)和潛在動力(黨員群眾和人民群眾)等幾個方面作初步探討。
第一,沒有充分認識到這項試點工作的核心內容是執政黨的合法性。“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41]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維系“黨的生命”的制度保障。以社會學的學術理念考量這句多少有些感性成分的斷語,不難發現,黨的生命是執政合法性的比喻表達。難以想象,一個缺乏執政合法性的執政黨能夠獲得有效的政治生命。中國共產黨在新世紀之初,有史以來把黨的執政合法性提到應有的高度——盡管中國共產黨的歷史功勛、現實力量和遠大理想足以提供可觀的執政合法性,但是“所有經驗都充分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統治者都不會自動地使自己局限于訴諸物質的或情感的動機,以此作為自身生存的基礎。相反,任何一種統治都試圖喚醒和培養人們對其合法性的信念。”[42]勿庸諱言,在黨內,一些人“對‘合法性’這個用詞感到疑惑”,因為“難道我們堂堂這么一個執政黨還非法嗎?還要去爭取什么合法性嗎?”[43]這顯然是對學理意義上“合法性”概念的誤解,[44]“它是一種特性,這種特性不是來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來自由有關規范所判定的、‘下屬’據以(或多或少)給予積極支持的社會認可(或認可的可能性)和‘適當性’”。[45]哈貝馬斯說,合法性意味著某種政治秩序被認可的價值以及事實上的被承認[46]。所以,它強調的是一種“內心的同意”,即“心理認同”。聯系到一個政黨的合法性,不管這個政黨所追求的理想是多么崇高遠大,首要的就是它必須以某種制度形式得到自己成員的“心理認同”和“內心的同意”,如此才能動員黨員接受并踐行政黨倡導的遠大理想。也即,任何一種形態的政黨都需要自己的合法性,執政黨更是這樣。在這一方面,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有著追求此一合法性的光榮歷史傳統,最為顯著的就是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度——因為,常任制下的黨代表通過代表大會和其他方式的公開、自由討論,最終達到“心理認同”和“內心的同意”;再也沒有任何別的制度形式能夠如此構成政黨自身的合法性。由此可見,如果不以黨的執政合法性為核心內容開展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其結果只能是無源之水、難以為繼,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也就在所難免了。
第二,沒有充分認識到試點工作的實質是權力的再分配和權力授受關系的再調整。一是改革的實質是利益的再分配、社會關系的再調整。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新形勢下黨內民主的完善和發展,也是黨內權力的再分配和黨內各階層社會關系的再調整。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政治體制改革“這個問題太困難,每次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廣泛,很深刻,觸及許多人的利益,會遇到很多的障礙。”[47]不難發現,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發揚黨內民主肯定會對地方黨委和黨委領導成員的行為起到一定的約束、制約作用,地方黨委有時也不愿意給自己套上個“緊箍咒”。所以,各級黨委領導對推行常任制的認識程度也就決定了改革的深度。實行常任制后,勢必會強化黨代表大會的作用,黨內原有的三大會議制度的格局肯定會發生變化。原有黨的領導程序、工作制度等相應也要發生變化,基于原有制度所產生的利益格局也需要調整,勢必會觸動一些人的利益。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還有少數人為了維護原有體制下過度集權的權力格局,打著加強黨的領導、保持黨的先進性的旗號,有意無意地以各種借口阻攔黨建改革,冠冕堂皇地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48]
二是任何形式的民主都是依據一定的民主理念對不同利益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歸根到底是各種利益關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表現。實行黨代表常任制,可以充分利用“代議制”的形式調整黨內不同社會階層成員的利益,協調黨內不同利益團體的利益。現在社會階層分化加劇,6600多萬的共產黨員不可避免地分散在社會各個階層之中,每個階層都有其自身利益需要訴求。必須充分考慮來自方方面面的利益,在黨內充分表達、反復權衡,最終形成決策,這是黨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決策機關”的一項重要功能。同時,黨內也存在利益團體,或是地方利益,或是部門利益,或是條線利益等。在八大前發表的《論十大關系》就是正確處理黨內利益團體關系的指導性文件。[49]黨內權力的再分配,就是要改變當前黨內權力過分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特別是集中在主要領導手中等不正常的現象和體制。這必然要面對有權的一方即所謂的“權力精英”愿不愿意、以何種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積極穩妥地重新分配黨內權利,改善當前的權力結構,協調黨內不同階層的利益關系等棘手的問題。認識不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估計不足這個問題的艱難性,就不可能真正搞好當前的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
第三,沒有充分認識到試點工作的主要阻力來自黨內的既得利益集團。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是由先進分子組成的中華民族、中國人民和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其先進性顯而易見。但是,“黨內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50]這一龐大的先進群體,并不是全部利益都整齊劃一的。相反,由于各自所處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占有著不同質的政治經濟文化資源,使之形成了形形色色的不同利益群體。有的學者明確地指出,改革開放以后,根據各自所占有的政治經濟文化資源的不同,可以將當代中國社會劃歸十大社會階層。[51]這十大社會階層均分布著廣大的共產黨員,即說明了共產黨員的自身利益和所處的社會地位是有區別的。而且,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列入十大社會階層的第一位,也即這一階層占有著最豐富的政治經濟文化資源。“政黨的基本社會學規律”表明,“民主在經歷了一種由優異分子統治的政府形式之后,最終變成一種貴族統治。無論從物質上還是從道德上,領導應該被認為是些最能干、最成熟一群。所以,他們有權力和責任將自己置于領導地位,不僅作為黨的代表,而且作為能夠清楚認識自我價值的個人擔任領導職務。”[52]因此,即便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最容易犯的錯誤是以權謀私、與民爭利,最容易失去民心的是腐敗墮落,以至產生所謂“既得利益集團”。[53]所以,“作為改革,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一樣,實質上也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調整。中國民主政治的特點是由黨代替人民當家作主向支持人民當家作主轉變。對絕大多數‘黨內精英’來說,這意味著權力的削弱。即使絕大多數人能夠主動意識到這種分權、讓權的必要性,也仍然有一個感情上是否接受的問題。因此,最現實的方法,就是為他們提供一個選擇:要么繼續以老的方式行使權力,但可能帶來的后果是,民眾對執政黨的認同持續下降;要么放棄一部分權力,但這樣會提高黨執政的合法性。只有在外部存在足夠壓力的情況下,這種選擇才成為現實。由此而論,體制外民主是構成這種壓力的不可替代的力量。”[54]我們要實行的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要害就在于分解一部分“政治精英”手中過于集中但又不為人民謀利益的執政權力,甚至在必要的時候,以黨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其他的合法形式“召回”屬于黨員群眾、人民群眾的權力。以有效防止出現“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組織成為個人的工具”[55]這樣一種實際上的“寡頭統治”局面。
第四,沒有充分認識到試點工作的主要動力是廣大黨員群眾。民主的動力何來?民主的推進,有可能削弱一部分“政治精英”的權力。從這個角度講,很難從“政治精英”內部找到民主的動力。實踐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民主政治的發展,必須在具備足夠的外部壓力(“政治精英”之外)的條件下才有可能。[56]這也是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中的運用和體現。目前,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過分強調自上而下,沒有充分相信群眾、宣傳群眾、教育群眾、組織群眾、引導群眾,沒有充分地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群眾變成了不知結局的“常任制”演員。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和領導,干脆把試點工作全部包攬下來,既不向人民群眾、黨員群眾甚至一部分干部說明試點工作的理由、任務、程序、要求和結果,也不把試點工作的權利和義務交給人員群眾、黨員群眾;只把它當作一項保密性很強的工作,既不向上報告有關情況,也不向本單位有關工作部門保持業務聯系,把試點工作當成了少數人聯合攻關的嚴密的科學試驗任務。人民群眾的參與熱情雖然很高,但苦于無法詳細了解組織上的具體意圖是什么,只能是跟著黨組織的指揮棒“瞎轉”——讓干什么就干什么,讓說什么就說什么,基本上處于服從、服務的配角地位。總之,不發動人民群眾特別是黨員群眾、而只依靠少數人坐在辦公室里策劃的這場改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黨內民主實踐。因為無論結果如何,黨內民主的成份仍沒有增加多少。
四、培育和壯大試點工作的社會動力
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一場政治體制改革的攻堅戰,是一場觸及人們靈魂深處的革命,要害在于根治權力過分集中的官僚主義甚至是家長制的“總病根”[57],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群眾和基層黨組織真實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因此,培育和壯大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的“主力軍”和“同盟軍”,是搞好當前正在轟轟烈烈開展的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的全部的動力源泉,也是檢驗真假黨內民主建設的試金石。
第一,積極開展黨內宣傳,盡可能地壯大改革“主力軍”。一是黨員享有的法定權利決定了黨員是試點工作的“主力軍”。中國共產黨“七大”通過的《黨章》制定了“黨員的義務、權利”內容,第一次正式確立了黨員的權利,[58]《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從黨的法規的高度詳細規定了黨員權利: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干部的職務;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贊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等等。[59]可見,如果在唯一執政黨黨內不能做到人人平等,不能保證普通黨員的民主權利,黨員不能就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出自己獨立的意見和建議,不能對掌握權力的人獨立行使選舉權、監督權、罷免權,黨組織不能調動廣大黨員的積極性,那么,黨內民主的所有內容都是空的。[60]二是必須對廣大黨員群眾“啟蒙”黨內民主。從國際共產主義運動歷史來看,幾乎所有的社會主義革命都發生在封建專制和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里,這樣的國家,資本主義不發達,有些還停留在農業社會,封建主義、王權主義根深蒂固。雖然革命成功了,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但專制主義文化仍未鏟除。而且這些社會主義國家都是依照蘇聯斯大林主義模式建立的,存在一個致命弱點,就是沒有建立健全黨內民主的機制和制度。[61]加之,在黨執政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62]因此,要大力宣傳黨內民主思想,切實開展好對廣大黨員群眾的黨內民主思想的教育、引導工作,把建立健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度的過程,當作黨內民主思想啟蒙教育的過程。這是決定黨內民主建設,更是決定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度成敗的關鍵所在。
第二,開展黨外宣傳,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擴大改革的“同盟軍”。一是政治是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從社會學角度來說,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是社會與政治相互作用的產物,社會變遷特別是社會文化變遷對試點工作必然產生深刻的影響和作用。這是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相互促進、不可分離之辯證關系的體現。對于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發展所形成的人民政治參與的擴大,執政黨完全有能力將其轉化為積極的政治發展資源和社會發展動力;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發展不僅具有促進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的功能,而且具有增強執政黨密切與社會關系的功能。二是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必須取得群眾的自覺與自愿。由于長期以來大多數人民群眾、黨員群眾習慣了舊有的權力模式,即使黨內的“精英層”——領導階層和學者階層認識到這種危險并主動要求進行一場革命式的“權力改革”,如果沒有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也只能是孤軍奮戰。因為,“凡是需要群眾參加的工作,如果沒有群眾的自覺自愿,就會流于徒有形式而失敗。”[63]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工作本身實質就是“還權與民”,是對黨內權力的再分配、對黨內社會關系的再調整,是建設黨內民主的偉大試驗,必須一切依靠人民群眾特別是黨員群眾。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中,任何恩賜的觀點、代替群眾的觀點,都是錯誤的。“只要我們依靠人民,堅決地相信人民群眾的創造力是無窮無盡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難也能克服,任何敵人也不能壓倒我們,而只會被我們所壓倒。”[64]“這里是兩條原則:一條是群眾的實際上的需要,而不是我們腦子里頭幻想出來的需要;一條是群眾的自愿,由群眾自己下決心,而不是由我們代替群眾下決心。”[65]
三是適度地發動和組織好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人民群眾理解、支持、參與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能夠把社會壓力變成黨的政治資源和社會支持力。相反,如果把廣大人民群眾排斥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之外,反而會激起不明真相的部分群眾的不滿和懷疑,人為地造成和加劇了黨群矛盾,即把支持力變成了壓力,在這種情況下,處于觀望、不滿和懷疑的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就很容易被放大,而且它與政治體系之間的矛盾也容易被激化。如果只有幾個領導干部和一批工作人員在那里忙碌開展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工作,“只有領導骨干的積極性,而無廣大群眾的積極性相結合,便將成為少數人的空忙。”[66]
第三,從思想上政治上確立以制度保障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行為觀念。必須建立健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度,從權力的源頭上遏制腐敗,推進黨內民主的健康發展,這確是擺在當代中國共產黨人面前的不容樂觀的嚴峻現實。一是認清體制不合理、不健全是黨權力腐敗現象的根本原因。人們在痛恨那些丑惡的腐敗分子的時候,也不能把全部的責任都一古腦兒地推卸到他們的頭上。要知道,絕大部分的腐敗分子所以能夠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到萬人景仰的領導干部崗位上,的確是曾經以自己的德與才,為人民群眾做過這樣那樣的貢獻的;不這樣來看待腐敗分子,不是事實求是的態度,不是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不是馬克思主義的立場。鄧小平同志曾經為他們的下場作過最精辟、最準確,也是最客觀、最有人情味的注腳:“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因為“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和國家對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67]當然,鄧小平同志所說的“制度不好”,不是社會主義制度不好,也不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好,而是指我們的政治體制不好;所以后來又斷言:不搞政治體制改革也是死路一條,都是說我們的政治體制,特別是現行的黨的領導體制“不好”。這也是相當一部分領導干部最后不保晚節,走上了背叛黨和人民事業之腐敗死路的最根本原因。有人說,如果他們有堅定的立場,有堅強的黨性,等等,他們就不會有這個下場。這種分析是唯心主義的觀點,只靠一種理想和信念就能平安無事的治理天下,靠人們的思想而不是剛性的體制和制度來約束人們的行為,這對于極少數領袖層次的非凡人物是行得通的,而對于絕大部分人民群眾或者是一般黨員干部,則絕對是不合實際的。人之所以是人,因為他是一個社會的利益矛盾體,即使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共產黨員”也毫不例外。還是鄧小平同志說得好:“不重視物質利益,對少數先進分子可以,對廣大群眾不行,一段時間可以,長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寶貴的,沒有革命精神就沒有革命行動。但是,革命是在物質利益的基礎上產生的,如果只講犧牲精神,不講物質利益,那就是唯心論。”[68]所以,人既然都有利益要求,那么,如何防止擁有人民賦予權力的黨員干部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濫用職權呢?唯一的方法改進黨的領導體制,從制度這個層面對其權力進行有效地監控。其實,“權力過分集中的官僚主義”甚至“家長制”這個“總病根”不是我們中國共產黨獨有,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就有英明的政治家診斷出共產黨執政體制這一嚴重危害。馬克思主義革命家兼理論家羅莎·盧森堡(RosaLuxembourg)坦率指陳蘇維埃政權在政治體制上存在著嚴重弊病甚至危險,并與列寧進行過多次信函討論:“蘇維埃的生活也必然隨著全國政治生活的室息而日益癱瘓。沒有普選,沒有廣泛的新聞和集會自由,沒有自由的思想爭論,每個公共機構的生活就會停息,就會變成醉生夢死的生活,官僚政治就會成為獨斷專行的因素。”[69]經典馬克思主義作家沒有對無產階級在奪取國家政權后如何進行政治統治進行過全面論證,也不可能要求他們去解決身后新出現的革命與建設等課題。但列寧以其深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修養,對實踐中出現的這種政治權威的異化現象表示出了高度警惕:“我們的國家是帶有官僚主義弊病的工人國家……(必須)保護全體聯合起來的無產階級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使它不受這個國家政權的侵犯。”[70]今天,我們黨的執政體制仍不夠健全,黨內民主仍沒有實質性的發展。這決不是簡單依靠多設立一些監督和處罰機關,加大查處力度或者開展一場接著一場的“學習”、“教育”、“培訓”等活動就可以持久見效的。二是全面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才能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我國當前面臨的全部危機,在于“權力過分集中的官僚主義”甚至是“家長制”這一“總病根”,沒有得到正本清源式的徹底的根治。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71]“實現黨內民主的方法,是實行代表大會及代表會議的制度,我們黨內是有民主的,但是不足或者缺乏,現在要增加。辦法是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代替干部會議。”[72]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因為黨內民主就是要從黨的全部權力的源頭上確保不被任何人“污染”。在當前,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就是探索健全和完善黨內民主,從權力的源頭上遏制腐敗,實踐證明唯一有效的、現實可行的、漸進式好經驗好辦法。因為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就是要把本來屬于廣大黨員群眾的權力,原原本本的歸還給黨員群眾自己,讓廣大的人民群眾重新認清自己是歷史創造者的歷史地位,通過民主選舉、黨內競選等方式,選出能夠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為自己謀利益的“政治代言人”,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和機制,隨時可以收回自己的權力以防止不被一些腐敗分子一有機會就有可能“偷”走并濫用的公共權力。
第四,正視和警惕黨內民主的脆弱性。建立健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一場真正意義上的黨內“民主”革命,要發動廣大黨員群眾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與充分發揮民主、堅持依法辦事的關系,防止出現“一收就死、一放就亂”的蒙昧狀態,確有必要在黨員群眾中,在基層黨組織中,特別是在農村的黨員群眾和基層黨組織中,開展好“啟蒙”式的黨內宣傳,讓廣大的黨員群眾和基層黨組織切實認清建立健全黨代表大會制度常任制的意義、方法、步驟、途徑和目的,確保這場改革的健康順利進行。
“如果認為選民不能對于迫切的政治問題形成合理的判斷,那么,為什么應該認為他們能夠區分不同的領袖人物呢?人們根據什么認定選舉的判斷是正確的呢?如果選民能夠評價相互競爭的領袖人物,那么,他們肯定就能夠理解至關重要的問題。”[73]這就是當前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實踐和探索——從根本上說也是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中最為艱難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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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慶,男,安徽寧國人,1965年12月生。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二站)政治學博士后、社會學系(一站)人類學博士后,安慶師范學院政治學教授、碩生士導師。本文寫作分別得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一般項目(05JA84001)的資助,和謝慶奎教授(北京大學政治發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長)主持之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憲政研究》(03JZD004)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謝。
[1]《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第233頁。
[2]本書編寫組:《黨的十六大報告學習輔導百問》,黨建讀物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319頁。
[3]高放:《政治學與政治體制改革》,中國書籍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60頁。
[4]《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50頁。
[5][德]羅伯特·米歇爾斯,《寡頭統治鐵律——現代民主制度中的政黨社會學》,任軍鋒等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頁。
[6]李志宏:“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基本做法”,《黨建文匯》,2003年4月。
[7]四川省委組織部:“健全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效途徑——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的調查與思考”《求是》,2003年第11期。
[8]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調研室:“地方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研究”,參見,,2004-6-28。
[9]胡堅:“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實踐與探索”,《紅旗文稿》,2003第1期。
[10]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調研室:“地方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研究”,參見,,2004-6-28。
[11]胡堅:“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實踐與探索”,《紅旗文稿》,2003第1期。
[12]金波:“臺州全面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浙江日報》,2003年2月21日。
[13]李美儀編:“中共惠州市委黨代表聯絡辦公室掛牌”,《南方日報》,2003年8月20日。
[14]劉鵬:《在全區鎮黨代會代表小組活動現場觀摩會上的講話》,參見/dj/ldjh/03jh/ldjh0626.htm,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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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耿仁書:“山東乳山市試行黨代會常任制民營企業黨員當選代表”,《中國青年報》,2003年01月17日。
[20]記者:“我區正式啟動黨代會代表常任制工作:趙巷鎮先行試點并通過試行辦法”,參見/gb/content,2003-07-02。
[21]王虹、王帆、張宏宇:“充分發揮常任制黨代表作用的實踐與思考”,參見紅橋組工網,:8001。
[22]閔捷:“四川大范圍試行黨代會常任制”,《中國青年報》,2003年6月2日。
[23]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課題組:“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運行及走向研究”,《領導科學》,2003年21期。
[24]江山:“吉林長春一區首次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參見人民網,/GB/shizheng/14562/2093340.html,2003年9月17日。
[25]駱誠、朱燕:“中共南寧市委組織部:城北區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工作調查”,參見新桂網-廣西日報,/staticpages/20030805/newgx3f2f8667-158401.html,2003年8月5日。
[26]張仕洪、周志兵:“我省首位‘海推直選’鄉鎮黨委書記在京山產生”,《湖北日報》,2002年9月5;鄧科:“湖北楊集鎮‘海推直選’書記鎮長候選人始末”,《南方周末》,2002年9月19日。
[27]記者:“一石激起千層浪:咸安區鄉鎮體制改革綜述”,《咸寧日報》2003年3月5日,參見中國政府創新網:/read.asp?type01=6&type02=2&type03=2&articleid=622。
[28]胡堅:“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實踐與探索”,載:《紅旗文稿》,2003年第1期。
[29]楊運發:“我市積極積極推進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2003年8月22日,《什邡之窗》網站。
[30]雷世界:“健全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效途徑”,載:《求是》,2003年第6期。
[31]李志宏:“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基本做法”,載:《黨建文匯》,2003年4月第4期。
[32]楊三軍,林嵬:“‘黨代表大會常任制’雅安試水,成效令人關注”,載:《半月談》2003年9月。
[33]易穎:“椒江14年:一場‘黨內民主’的大膽試驗”,載:《南方周末》2003年1月23日。
[34]“安徽預熱黨代表常任制”,載:《法律服務時報》2003年7月4日。
[35]江山:“吉林長春一區首次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載:人民網2003年9月19日。
[36]中共紹興縣委組織部,“積極探索鎮級黨代表常任制度”,載:《時代先鋒》2003年4月。
[37]“靖江試行鎮黨代表常任制”,載:沿海黨建網()2003年4月11日。
[38]“嵊泗縣第十次黨代會常任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載:“嵊泗黨建”網()。
[39]《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二卷,第331頁。
[40]“嵊泗縣第十次黨代會常任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載:“嵊泗黨建”網()。
[41]《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50頁。
[42]M·Weber:“統治的類型”DieTypenderHerrschaft,載:《經濟與社會》WirtschaftundGesellschaft,Koln,1956,第1卷,第157頁。
[43]王長江:《現代政黨執政規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66頁。
[44]高丙中:“社會團體的合法性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5]《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頁。
[46]哈貝馬斯:《交往與社會進化》,張博樹譯,重慶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184頁。
[47]《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76頁。
[48]蔡霞:“我看‘黨的先進性’”,載:《支部生活》2002年第12期;轉自田冰:《對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思考》,《紅旗文稿》2003年第7期。
[49]《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8頁。
[50]關山:“以世界眼光看政治文明”,載:《南風窗》2003年1月24日。
[51]陸學藝主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9頁。
[52][德]羅伯特·米歇爾斯,《寡頭統治鐵律》,任軍鋒等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77頁
[53]鄭必堅:“對十六大主題的幾點體會”,載:《人民日報》2002年11月21日,第9版。
[54]王長江:《現代政黨執政規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28-229頁。
[55]《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329頁。
[56]王長江:《現代政黨執政規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28頁。
[57]《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328頁。
[58]劉少奇:《論黨》,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59]《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78-1996),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159-160頁。
[60]王長江,《蘇共:一個大黨衰落的啟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290頁。
[61]關山:“以世界眼光看政治文明”,載:《南風窗》2003年1月24日。
[62]《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144頁。
[63]《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3頁。
[64]《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6頁。
[65]《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3頁
[66]《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8頁。
[67]《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333頁。
[68]《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146頁。
[69]轉引自,萊昂哈德:《是一次新革命的前夕嗎?》,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頁。
[70]《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8頁。
[71]《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2頁。
[72]《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頁。
[73][美]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與政治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