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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使用單位設立安全管理人員是保證電梯安全使用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我們將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使用單位作為第一類電梯使用單位,將其他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使用單位,包括擁有少量電梯的工業區廠房或私人出租樓房等電梯使用單位作為第二類電梯使用單位。那么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第一類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置有正規的電梯管理處和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而第二類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綜上所述,即不管是專職或兼職,第二類電梯使用單位亦需要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借鑒筆者在電梯檢驗行業對使用單位多年的檢驗經驗可知,第一類電梯使用單位一般情況下在設立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方面執行的比較好,且配置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基本都能很好地履行其應盡的職責,但是這樣的使用單位屈指可數;而第二類使用單位,尤其是私人出租的電梯使用單位在只有一臺或者數臺電梯的情況,設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在這些使用單位流于表面形式或難以實施,更甚至未設置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設立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以電工,門衛等充當。難以真正履行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這無疑給電梯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隱患。究其原因,第二類電梯使用單位未正確實施設立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因使用單位擁有的電梯數量較少,單獨設立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成本較高;
(2)由于電梯是特種設備,維保單位維保質量的好壞,直接與安全管理息息相關,與項目整體服務掛鉤,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不僅僅要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的監督責任,還要做好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因此,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文化素質要求相對較高。而第二類電梯使用單位,尤其是私人出租樓房的電梯管理人員(看護樓房兼管理電梯相關事務),難以實現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和重任。
2對設立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建議
針對第二類電梯使用單位在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方面存在的問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特種設備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房產公司,或者大型物業管理公司的模式,與有資質的團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由這些團體或個人代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同時,為防止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時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迅速抵達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如城市道路擁擠),亦為了能提供及時的服務,使這類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發揮真正的作用,這些團體或個人應在所服務的電梯附近。另外,公眾場所電梯發生困人事故的抱怨也是屢見報端,輿論影響甚遠,因此在發生這類事故時盡快將乘客安全救出,顯得尤為重要。而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賦予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解救被困人員的職責,當發生事故時,還需要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前往解救。而當前全國各地的城市化發展加快,交通擁擠堵塞狀況常常發生,大大加深了電梯維護保養人員迅速到達事故現場的難度,可能使本來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如果根據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掌握的專業知識和現場應變能力劃分等級,級別較高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由于掌握更多的電梯專業知識,通過專業考核,可勝任這項困人事故的解救工作。這樣的話將有效的解決一些問題。
作者:王初輝單位: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吳江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