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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體的含義及構成
一般認為,擁有國家行政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地對行使職權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機構)或社會組織,是“行政主體”。
1.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編制、預算,能夠對外行文,并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整體,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機構是指組成各行政機關的個體。國務院行政機構包括辦公廳、組成部門(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局、議事協調機構等。此外,國務院還設立十四個直屬事業單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主要有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一般在設區的市以上設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等。如根據《公路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2.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主體除了上述行政機關或機構外,還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即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并行使行政職權的社會組織。主要是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公路局、運輸管理局、海事局等,經法律、法規授權,有權依法對公路、道路運輸、水上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
二、公務員的含義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派和工商聯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另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三、行政行為的含義及論述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作出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點也是難點。行政行為主要有:
1.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務院依法定職權或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名稱:條例、規定、辦法或暫行條例、暫行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和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名稱:規定、辦法。省級和較大的市的政府(含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唐山、寧波、淄博和蘇州等十八個市)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名稱:規定、辦法。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指示等的總稱。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2004年1月14日),具體行政行為有20多種,但常見并在交通領域也適用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
(1)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的原則有:法定原則;公正、公平和公開原則;便民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救濟原則;監督原則。行政許可的設定包括法律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法規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地方政府規章對行政許可的設定。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給予的行政制裁。
(3)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①行政強制措施,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②行政強制執行,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有: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措施。依照執行機關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可以分為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根據有關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限于公安、海關、稅務等少數機關,大部分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因此許多強制執行案件是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交通方面的行政強制,如暫扣車輛;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或者設施;強制拆(清)除或者恢復;強行拖離;強制設置標志;拆除違法設置非公路標牌;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埋設管線、電纜;強制拆除收費設施等。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主要有稅收征收、非稅收費等。行政征用則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并給予返還或合理補償。非稅收費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等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收取的費用。主要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交通方面的現有行政征收,如船舶檢驗費等。國務院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征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根據《公路法》第三十六條,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5)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權利義務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審核、鑒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并予以宣告。交通方面的行政確認,主要有船舶、排筏、設施損害程度鑒定;交通建設工程質量鑒定等。
(6)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其他行政行為,如行政檢查(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行政獎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