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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國當前“三元”社會結構下,隨著教育市場的需求而產生的民工子弟學校對于民工子弟憲法意義之上的受教育權的實現具有現實的重大意義。對民工子弟學校要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強制取締民工子弟學校則顯得不合理,也不符合實際。
關鍵詞:民工子弟學校;受教育權;義務教育;教育公平;教育投入
改革開放后,尤其是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以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日漸加速壯大。農民遷移使中國原有的二元分割的社會結構發生了變化。一方面,農民遷移到城市,使得城鄉間的人口流動不再遙不可及,城鄉分割的狀況有所改變;另一方面,由于城鄉間人口流動的障礙并未完全打破,遷移到城市的原農民,并沒有被接納為城市居民,而形成一個游離于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之間的“社會獨立單元”,所以,“二元”社會結構變成了“三元”社會結構。[1]在這種特殊的社會結構中出現的民工子弟學校從其產生之日起就受到多方關注與爭議。2006年6月初以來,作為“教育改革實驗區”的北京市海淀區和作為“中國綜合實力百強縣”之首的江蘇省昆山市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啟動了清理整頓本轄區民工子弟學校的專項治理行動,政府的一紙取締令幾乎關閉所有民工子弟學校。僅北京地區全市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近40萬人,他們將面臨無處上學的困境。筆者認為,當前民工子弟學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簡單的“一關了之”。
一、民工子弟學校產生的歷史背景
民工子弟學校即流動人員自辦學校,教育部統稱為流動兒童少年簡易學校。據有關數據初步顯示,中國流動人口總數已達到1.2億。據相關研究表明許多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都已經出現流動人口家庭化的現象,上海市流動人口有28.3%是舉家搬遷,在上海居住時間達數年之久,在北京386.6萬流動人口中,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占9.9%,接近40萬人,據有關城市流動人口抽查顯示,流動人口中學齡兒童、少年按2%~3%的比例推算,估計全國約有200多萬。[2]根據我國傳統的公共管理體制,公共品的配置是按戶籍人口實行。城鄉、城際之間截然分割的戶籍制度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義務教育體制。與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教育體制改革,形成了與計劃經濟條件下明顯不同的教育狀況。對此,人們發出了各種呼聲,教育公平即是其中最響亮的呼聲之一。在“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精神指導下,社會成員之間由于各自的發展機遇不同,社會分層現象日益明顯。[3]長期以來,流入地的大中城市普遍推卸責任、不愿意面對流動少年兒童就學的實際問題,政府應有所為而不作為,導致這些流動少年兒童被推向社會,由市場去解決他們的義務教育問題。新移民中絕大多數來自中西部農村地區,是城市社會低層最脆弱的群體。他們從事的職業幾乎都是體力勞動,他們每戶的平均月收入約1000元左右。一些多子女家庭,這樣的收入水平其實已經低于城市低保線。由于體制上、制度設計上,特別是經濟上的原因,大部分新移民的子女無法選擇他們向往的公立學校就讀,而孩子又不能耽誤,市場的需求孕育著民工子弟學校的誕生,且不斷涌現。
二、民工子弟學校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在流入地政府未能有效解決新移民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的大背景下,民工子弟學校的出現和存在是社會力量和新移民自力救濟的必然結果,具有“天然的道義合法性”,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來源于體制的不合理和政府的卸責。
(一)民工子弟學校保障了民工子弟部分的受教育權利
憲法所規定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在中國社會條件下沒有可以保障實施的可能性,民工子弟學校的出現就是將國家作為實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主體地位虛置了。民工子弟學校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民工子弟在不能完全納入公立學校的條件下所保障了其部分的受教育的權利。一方面,作為義務教育主義務的國家,有籌措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培養師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國家在這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一方面,完全由國家實施的義務教育并不能滿足全體國民的需要,特別是民工子弟在城市公立學校所享有的根本不是義務教育,而是將本來由國家承擔的義務教育的投入由民工來承擔了。這樣在我國當前城市、農村、城鄉結合部這樣“三元”社會分離的體制下,存在著與民工生存方式與承擔能力相適應的民工子弟學校的必要性以及不可避免性。民工子弟的受教育權保護由于戶籍制度的影響而部分的由民工子弟學校實現,國家投資的公立學校又沒有能力完全接納所有民工子弟或者說也存在著不想接收民工子弟的因素,取締民工子弟學校則意味著強制性地剝奪民工子弟的受教育權。
(二)民工子弟學校有利于當前義務教育的實施
義務教育在中國的現狀讓人擔憂,在不完全合理的教育體制之下,民工子弟的受教育權只是虛置起來的花瓶,沒有可能變成真正的權利,當然作為應盡的義務又無法與權利對應起來,既然無法享有權利,那么相應的義務也隨即消失了。所謂的義務教育就是免費的、強制的,民工子弟學校所提供的不是免費的而是收費的、非強制的、可以選擇的教育。民工子弟選擇的民工子弟學校費用比在公立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免費教育)的費用低。義務教育是國家所保障的義不容辭的責任,是一種公共事業,責任主體在于國家,而流動人口子女在現行體制之下接受所謂的義務教育便是一種高成本的投入,民工子弟的義務教育又稱“免費教育”完全是一種高消費,要面臨去公立學校接受教育大量的贊助費等費用。義務教育是一項最起碼的社會保障事業,民工子弟不能選擇高額的“義務教育”費用負擔,那么只能去選擇收費的民工子弟學校的教育。流入地政府沒有向這些學校進行財政扶持,任其自生自滅。僅從民工子弟學校十幾年來幫助政府解決了數以十萬計的流動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作用來看,這些辦學者的努力和付出應當得到政府的肯定和認同。
(三)民工子弟學校讓新移民子女“有學可上”
民工子弟學校盡管條件簡陋,卻給那些無法進入當地公立學校接受教育的流動兒童提供了一個受教育的場所,孩子們有書讀總比無所事事流浪街頭好。對于因陋就簡的民工子弟學校而言,重要的不是苛求它的設施、師資等條件如何,作為當地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門,更應該想辦法給這些勉強維持運轉的學校更多的支持,而不是簡單地讓它們“消失”。政府的出發點是好的,就是為了讓民工子弟學校的學生能夠到條件好的學校上學。客觀地說,目前由于民工子弟學校的地方大部分都是租來的,硬件和師資等軟件都與公辦學校有一定的差距。盡管民工子弟學校存在安全、管理、師資等問題,但應注意到民工子弟學校也受到民工及其子弟的歡迎,一方面體現在收費更為合理,另一方面課程設置與教材選用上,都符合民工子弟的具體情況。民工子弟學校舉辦者自籌經費舉辦簡易學校,滿足了新移民子女的迫切就學需要。
(四)取締民工子弟學校將加劇教育的不公平
在新的義務教育法未頒布之前,義務教育完全是由戶籍所在地政府負責,民工子弟入學在城市里是以戶籍為首要條件的,而沒有城市戶口則意味著負擔過重的“借讀費”、“贊助費”,收取這些費用的依據是“中國的義務教育經費是按人頭撥給戶籍所在地的,如果居住地政府為外來兒童提供教育條件,就意味著侵占本地兒童的教育經費”。[4]另外,就算進入了公立學校就讀,民工子弟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排擠以及歧視,并且中國的這套教育體制是以戶籍為條件的,民工子弟如果想升學必須按照其戶籍所在地的模式來“中考”以及“高考”。總之,這一切因素都將民工子弟置于邊緣地位,民工子弟所享有的受教育權在中國當下的語境中往往被忽視,顯現出個體權利的羸弱與渺小,無法抵抗制度性歧視所帶來的不公正、不平等,最起碼的“均等的教育機會”都不具有,更何談真正意義上的“教育公平”。一個人若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則意味著他將繼續貧困下去,或者說,不均等的教育機會將會使社會收入不平等的局面繼續下去。那么,這種結局在現代社會看來是很不公平的,尤其對那些家庭收入低但很有才華的子女講,更是一種天然的“不平等”。[5]
三、民工子弟教育出路探索
毋庸置疑,從讓兒童少年更好地接受教育的角度看,對這些不達標的學校,早晚應進行改造或關閉。但話說回來,在這個問題上也得講生存與發展的關系。先能生存,然后才談得上發展。要想實現教育的機會均等,在個人收入存在一定乃至較大差異的情況下,比較現實而適宜的作法只能是由政府對教育進行投資,由政府創辦教育,或者對個人提供相應的教育投資補助,以便消除個人家庭收入過低而對個人正常接受教育所形成制約和限制,使那些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也能平等的受到比較良好的教育。[6]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已經開始實施。法律規定,當地政府應為流動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這一規定,就是為了強化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居住地政府的責任,讓包括民工子女在內的所有孩子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各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要求,把這件關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辦實辦好,讓廣大群眾能夠切實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
參考文獻:
[1]甘滿堂.城市農民工與轉型期中國社會的三元結構[J].福州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4.
[2]史柏年.城市邊緣人:進城農民工家庭及其子女問題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6.
[3]郭彩琴.教育公平論——西方教育公平理論的哲學考察[M].江蘇: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2004.14.
[4]史柏年.城市邊緣人:進城農民工家庭及其子女問題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8.
[5][6]張學敏.教育經濟學[M].重慶: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