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中引用他人作品時,請按照原作者姓名、文獻名稱、出版者和出版年順序列出,并以腳注方式(放置于當頁下)用①②③……標出注釋,并選擇“每頁重新編號”;參考文獻中的作者在兩名以上時須全部列出。
2、稿件須提供詳細準確的參考文獻信息,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出版地、出版單位、出版年,文章名、期刊名及出版時間等。
3、稿件篇名(題目)應簡明、具體、確切,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內容,符合編制題錄、索引和檢索的有關規則,并控制在20個字以內。
4、對文章某一部分特定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說明,在正文中以注釋首次出現的順序編號,注釋內容按編號順序標注于正文之后,不得用于引文索引或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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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摘要應按“四要素"書寫,即:目的、方法、結果、結論;綜述文章可不按“四要素"書寫。中、英文摘要應300字左右,英文摘要300個單詞左右。
7、基金項目和作者簡介按下列格式:基金項目:項目名稱(編號);作者簡介:姓名(出生年),性別,籍貫,單位,學位,研究方向。
8、正文中層次標題應簡短明確,同一層次標題應盡可能排比。不同層次的標題,有上下關系者,在內容上應相互聯系。題末不加標點符號,空1字書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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