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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規范機構編制工作,根據中央、省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一、會議制度
㈠市委編委全會
1.市委編委全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情況隨時召開。全會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3天前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2.市委編委全會由主任召集主持或委托主持日*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全體委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編委辦正副主任(副處級紀檢員)和有關科室負責人可列席全會。市委編委全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才能舉行。
3.市委編委全會審議的主要內容:
⑴貫徹中央、省關于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實施意見。
⑵本市機構編制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⑶市委編委辦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⑷職責規定的其他事項。
4.市委編委全會召開后,一般應形成會議紀要。
㈡市委編委主任會議
1.市委編委主任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情況隨時召開。對個別急需處理的事項,在市委編委主任會議不能按時召開時,可由市委編委辦提出處理意見,分別向編委會正副主任匯報審定。編委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2天前通知到參會人員。
2.市委編委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托主持日*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其他副主任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市委編委辦正副主任(副處級紀檢員)和有關科室負責人可列席編委主任會議。
3.市委編委主任會議審議或審定的主要事項:
⑴審定市直黨政群機關各部門、副處級以上事業單位“三定”規定。
⑵協調裁定市直部門之間職責不清、交叉扯皮等事項,審議市直部門與區縣(市)之間職能調整、事權劃分事項。
⑶審議全市副處級以上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副廳級以上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立、調整、更名、撤銷和加掛牌子。
⑷審議省核市直黨政群機關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總額的分配方案;審定省核縣(區、市)、鄉(鎮、街)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總額的分配方案。
⑸審核市直新增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分配方案,對新增行政編制和政法專項編制有5名以內(含5名)的分配權。
⑹審核經費由市本級財政開支、上級無編制配備標準的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新增編制方案,對新增3—10名(含10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和10名以上差額撥款事業編制有審批權。
⑺審定市直事業單位經費形式。
⑻審定市直副處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領導職數設置方案。
⑼審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策性人員安置編制使用方案。
⑽審定市委編委辦研究提出的其他事項。
4.市委編委主任會議召開后,一般應形成會議紀要。
二、文件審批
㈠市委編委全會、市委編委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以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名義行文,按辦文程序由市委編委辦主任審核后,報市委編委主任或主持日*工作的副主任簽發。
㈡以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文件、會議紀要,一般應抄送全體委員。
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組成人員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市委書記、市委分管黨群工作的副書記、市政府*務副市長、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務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市委編委辦主任、市人事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市委編委主任由市委書記擔任,市委分管黨群工作的副書記、市政府*務副市長、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市委分管黨群工作的副書記主持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工作。今后如組成人員變動,不再行文明確,由在相應崗位擔任相應職務的人員自然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