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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征繳管理工作,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78號令)、《鹽城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鹽政發[*7]109號)、《鹽城市市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鹽政發[*3]255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稅局江蘇省殘聯關于由地方稅務機關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蘇財社[*4]154號、蘇地稅發[*4]242號、蘇殘發[*4]4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征繳對象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各類組織以及部、省駐區各單位。凡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的,均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征繳標準
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障金。按規定就業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的單位,根據實際差額比例繳納保障金。
單位應繳保障金=(上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本單位已安置從業殘疾人員數)×上年度全區職工平均工資數(以統計部門公布數為準)。
從業人員:指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從業殘疾人員: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與用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
三、征繳機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負責代征。
四、征繳辦法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每年的6月份起征繳當年的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基數核定和數據傳遞。
1.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負責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審核認定。
2.用人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建軍東路84號;電話:81507098156033)報送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殘疾從業人員名冊、相關人員的殘疾人證和傷殘軍人證、殘疾從業人員勞動合同與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逾期不報送上述資料的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征保障金,實行先征后退。
3.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負責將各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據傳遞給地稅部門。
4.每季度地稅部門反饋征收情況給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以使及時核退達標單位的保障金。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律實行就地征繳。凡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一律向地稅部門繳納。
(四)地稅部門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江蘇省基金專用繳款書》。
(五)地稅部門將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暫通過基金過渡戶管理,按戶設立征收臺帳。征收期終后10日內將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連同產生的利息一并繳入區財政基金專戶。其中:5%繳入省庫,95%繳入地方庫。
五、基金管理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二)保障金的使用辦法按上級規定執行。
(三)對遭受自然災害、企業嚴重資不抵債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繳費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區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地稅部門認定后,可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期滿后如數補繳。
(四)未經批準逾期拒不繳納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保障金。
六、監督檢查
區財政、地稅、殘聯部門應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手續和管理制度。
七、本辦法自*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