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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醫療機構藥房規范化建設,加強藥品使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芷江縣境內醫療機構藥房規范化建設管理。
第三條醫療機構藥房實行規范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改善藥房、藥柜條件,確保藥品質量。
第四條醫療機構對藥房硬件設施的改造要按照《*省醫療機構藥房規范化建設標準》運作。
第五條醫療機構規范化藥房的確認。由醫療機構向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報,經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行政部門現場檢查、驗收,縣醫療機構規范化藥房建設領導小組確定后,由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規范化藥房建設達標證書。
第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在依法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藥品使用范圍內,憑執業醫師、執業助理工程師或者取得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證書的鄉村醫生的處方調配藥品。
第七條醫療機構要配備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為藥品質量負責人。村衛生室藥房從藥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中專(技)畢業文憑。
第八條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已通過GMP、GSP認證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藥品,并簽定購藥合同和藥品質量保證協議書,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第九條醫療機構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記錄應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家、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驗收結論、驗收人員等內容。
第十條購進藥品必須有合法的票據,票、帳、物相符,藥品購進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藥品有效期超過3年的,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1年。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不得購進、使用假劣藥品,在藥品使用過程中發現假劣、質量可疑藥品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藥監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郵寄、偽造處方,不得柜臺開架自選和義診、義賣、咨詢、試用及其他方式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藥品。
第十三條藥品的儲存和擺放條件應與藥品儲存要求相適應。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要按GSP的要求設置藥房;村衛生室要有10平方米的藥房,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蟲、防鼠設施,需避光、冷藏儲存的藥品,應當采取避光、冷藏儲存措施。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要加強對近效期藥品的管理,對在半年內將過期失效的藥品,在藥房、藥柜上要有明顯的有效期警示,警示率達100%。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使用特殊藥品,必須遵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后,方可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對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必須實行“五專”(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冊登記、專用處方)的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相應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定期檢查落實。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從事藥劑技術,藥品從業人員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藥品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職業道德等內容的規范化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有疑似傳染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可能污染藥品的人員,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前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已在崗的必須及時調離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