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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敬老院(以下簡稱敬老院)的管理,提高集中供養服務水平,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民政部《農村敬老院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敬老院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辦并負責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條縣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敬老院業務工作的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民政部門批準。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敬老院工作,幫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縣財政、建設、教育、工商、稅務、國土資源、林業、*、衛生、司法、廣電、自來水、電力等有關部門應配合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鼓勵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敬老院提供捐助和服務。
各中小學校將敬老院作為學生的德育基地,大力宏揚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優良傳統美德。
第五條對在敬老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敬老院以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為主,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優先接受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也可以面向社會開展有償服務。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接收入院。
第七條供養對象實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則。五保供養對象入院須由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由本人與村組、敬老院簽訂入院協議。
入院協議一般應當包括村組應承擔的責任,敬老院和供養對象的權利、義務,供養對象的后事辦理和遺產處理等內容。
第八條五保供養對象入院后,其房產、田土、山林可由所在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代管;解除入院協議后,應當歸還五保供養對象本人;五保供養對象去世后,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九條敬老院管理應堅持民主管理、文明辦院、以養為主的原則,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十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從機關干部職工中選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敬老院工作的人員擔任。
敬老院院長要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供養對象的民主測評。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和供養對象民主測評兩年不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并督促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敬老院應成立有供養對象代表參加的院務管理委員會,作為敬老院的自我管理機構。
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督促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中供養對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敬老院服務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供養對象10∶1的比例配備,并簽訂聘任協議書,聘期為一年。在一年內,受聘對象表現好、工作負責的,也可以長期聘用。待遇比照鄉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待遇確定。
敬老院服務人員應熱愛五保供養事業,有事業心,有責任感,忠于職守,敬業奉獻,為供養對象提供熱情周到、體貼細致的服務。
第十三條敬老院應實行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民主管理、財務管理、環境衛生、飲食服務、治安保衛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供養對象應以院為家,團結互助,和睦相處;要講究衛生,愛護公物,服從管理,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敬老院可以根據供養對象的身體條件,組織供養對象參加力所能及的種、養、加工等生產勞動,并從生產收益中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敬老院應注重供養對象的飲食營養,嚴格按照衛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譜,并保持廚房、餐廳清潔,按規定對炊具、餐具消毒,保證飲食衛生、安全。
第十七條敬老院應采取宣傳欄等不同形式,加強對供養對象衛生保健知識的宣傳和教育,督促供養對象定期洗澡、理發,及時清洗、更換衣服和被褥,勤打掃整理,經常保持室內室外的整潔和個人衛生。
第十八條敬老院應經常組織供養對象開展形式多樣、健康向上的文體娛樂活動,豐富供養對象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過節和老人生日,可舉行節儉、有益的慰問和祝壽活動。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敬老院應設立醫務室,聘請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并備有常用的藥品或診療設備。條件尚不具備的,可依托當地醫療機構,做好供養對象的疾病防治和定期身體體檢工作,建立供養對象健康檔案。
第二十條供養對象生病時,敬老院應及時負責治療。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敬老院應及時辦理住院手續、住院治療。供養對象去世后,按照入院協議由敬老院負責從簡料理后事。
第二十一條敬老院應強調親情服務,為供養對象提供無微不至的日常護理。對生活不能自理或患病的供養對象,應當給予全護;對入院后患傳染病的供養對象要采取隔離措施,不準放棄管理和護理,嚴禁歧視虐待。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應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維護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出現重大問題或發生事故后,應及時妥善處理并同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部門報告,不得瞞報。
第二十三條供養對象的生活標準應不低于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隨著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轉移支付、福利彩票公益金、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和其他收入。
敬老院可以從統籌到的供養經費中,每月為每個供養對象發放不少于10元的零用錢,由供養對象自由支配。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救災救濟款物應當優先照顧敬老院的五保供養對象。
第二十六條五保供養對象的糧油統籌由供養對象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所在村組按協議要求上交敬老院。
五保供養對象所在村組每年應當提供不少于200—300公斤稻谷和3公斤食用油。
第二十七條供養對象的常見病醫療統籌由敬老院從供養經費中按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的標準提取;重大疾病統籌每年由民政部門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適當予以安排。
縣民政局從城鄉大病醫療資金中出資將五保供養對象納入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資金和物資管理。
敬老院物資進出要登記、驗收,大額開支應經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收支帳目每月公開一次,接受供養對象和服務人員的監督,同時接受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理帳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九條敬老院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種植、飼養、加工、服務、商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搞活院辦經濟,增加經濟收入,提高供養對象生活水平。
縣工商、稅務、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應大力支持敬老院辦好經濟實體,在政策、資金、技術、產銷等方面按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第三十條敬老院的合法財產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敬老院管理的國有資產不得隨意處置。
第三十一條敬老院供養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敬老院在取得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勸其離開,并由所在村(居)委會接回原居住地妥善安置,實行分散供養。
(一)違反院紀院規,經院長、院務管理委員會或上級管理機關三次以上批評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連續兩年經三分之二以上供養對象民主評議為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條敬老院供養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敬老院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及聘任協議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辭退或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歧視、刁難、虐待供養對象,侵害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擠占、貪污、挪用敬老院資金及侵占、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的;
(三)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對妨礙、阻撓敬老院管理工作,侵占敬老院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的敬老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