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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加強住房保障與穩定住房價格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
(一)明確調控目標,落實政府責任。根據介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原則上確定2011年度介休市新建住房價格(均價)控制在本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之內。為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成立由王懷民市長任組長、郭維新副市長任副組長,發改、規劃、國土、城建、物價、環保、監察等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穩定住房價格工作領導組,切實承擔起住房保障和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確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將住房價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完善工作機制,確保住房保障和穩定住房價格工作落到實處。市發改、規劃、城建、物價、國土、環保、監察等部門要完善有關工作機制,確保住房保障和穩定住房價格工作落到實處。具體內容有: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情況、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籌集情況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情況等。
(三)強化監督機制,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市政府將不定時地派出督導組,對差別化信貸執行情況,稅收政策執行情況以及房地產信息系統、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于執行不力的單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四)確保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全面完成。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為:開工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等各類保障性住房共0.3285萬套、25萬平方米,投資4.261億元。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各相關部門將開辟綠色通道,加快辦理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環評、立項等建設手續,確保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在7月底前全部開工建設。
(五)實現廉租住房保障全覆蓋。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到2011年底實現實物配租率達到80%以上的目標。要嚴格執行省政府2008年2號文件中關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建廉租住房的規定,多方籌集廉租住房的房源,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建設分配使用。要嚴格規范中央補助廉租專項資金的使用,要積極籌措廉租住房建設資金,要將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及時發放到符合條件的租賃戶手中;從2011年3月起建立廉租住房資金籌集月報制度,由市財政局、城建局每月向晉中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報送。
(六)穩步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加大政府投資力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要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供應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規費減免等政策措施,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同時,要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積極推動國有企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引導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解決中等偏下收入群體、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需求。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中長期貸款。
(七)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各項優惠政策。要切實落實好國家和省關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資金籌集和稅費減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不得在執行優惠政策時,增加額外的限定條件。嚴禁以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在資金籌措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低于20%。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八)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準入退出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監管。經濟適用住房5年之內不得上市交易,實行租售并舉的廉租住房和購買5年之后的經濟適用住房確需出售的,由政府統一回購,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分配。承租人或產權人不得出售、轉租或閑置保障性住房,一經發現一律收回,沒收租售收益,并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九)增加住房用地供應。按照“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確定住房建設用地總量。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要做到應保盡保,在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指標,并落實到具體地塊。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
(十)切實改善住房供應。抓緊組織編制并向社會公布2011年住房建設計劃,明確中小套型住房供應面積和套數、占住房供應總量的比例等內容。建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加快項目建設速度。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商品住房的套型比例;確保將國家“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的規定落到實處。
四、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十一)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強化稅收征管。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要推廣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堵塞稅收漏洞。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商品房銷(預)售價格高、漲幅快、群眾舉報多和社會反映強烈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稽查。
(十二)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可根據我市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五、加強房地產用地管理
(十三)嚴格審查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土地競買人在受讓土地6個月內,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嚴肅查處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行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保障性住房用地利用和已供房地產用地閑置情況排查工作。對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閑置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必須征收閑置費;閑置兩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權。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十四)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按照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負責組織實施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要依法、按程序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要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既要確保公共利益得以實現,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強化信息交流與輿論引導
(十五)加快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要將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財力上予以保障。確保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在2011年底前實現與晉中市聯網,2012年6月底前完成個人住房信息系統數據整合及紙質檔案數字化工作,在2013年底前完成與省級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聯網工作。
(十六)加強房地產市場信息交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建立房地產相關信息交流機制,搭建信息傳遞平臺,共享房地產信息資源,定期分析房地產市場形勢,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國土資源、城鄉建設、銀行監管等主管部門要適時將閑置土地情況、違法違規房地產企業名單、房貸違規行為等信息相互交流溝通,防范風險。
(十七)強化輿論引導。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息制度。及時公布住房建設計劃、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供求等信息,增加市場透明度。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穩定住房消費預期,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與評論,誤導消費者。對制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