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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國有資產處置程序,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縣屬國有企業單位(含國有控股、參股企業)。
第三條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企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行為,包括調撥、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調撥,是指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四)捐贈,是指行政企事業單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組織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五)報廢,是指由于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達到使用年限和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問題,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是指對國有資產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貨幣性資產發生損失,須進行賬務核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第四條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1.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閑置資產;
2.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3.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4.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5.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資產;
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它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配置標準內且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國家有強制報廢標準的固定資產除外。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一)行政企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機動車輛、設備、辦公用品等國有資產,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單位自行處置,報縣財政部門備案;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萬元以下的,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財政局審批;原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中機動車輛還需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縣財政簽具意見、縣政府審批。
(二)房屋等建(構)筑物(含土地)需處置的,一律報縣政府審批。國有房地資產處置由縣財政部門牽頭制定處置方案,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對地上建(構)筑物符合規劃且尚有使用價值的,由縣財政部門按標的物現狀組織實施對外公開處置;對地上建(構)筑物已不符合規劃,需要調整土地用途和其它規劃用地條件的標的物,由國土、住建部門根據資產所在地具體情況,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和改變原土地性質的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對外公開處置,其收益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嚴格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提出資產處置書面報告,提供處置資產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準手續、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涉及鄉鎮、村街土地問題的,必須簽訂產權界定協議書、房屋位置平面圖等文件;申報房屋等建筑物報廢處置的,還需提供縣安監局出具的危房鑒定等級文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二)核實。由縣財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實,提出處置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三)評估。處置意見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需評估的資產,委托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四)處置。處置資產原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財政部門會同資產占有單位共同處置;處置資產原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部門和資產占有單位聘請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有底價拍賣或競價出售。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競價的,經縣政府批準可以協議轉讓。
(五)批復。處置成功后,將處置變現資金繳入財政專戶,納入預算管理。縣財政部門出具處置相關文件,相關部門辦理權屬過戶或核銷手續。
第七條行政、企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提交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調撥、捐贈、置換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實施捐贈行為的另需提供能夠證明接受資產單位性質的文件,接受資產的使用方向;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出售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縣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及確認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報廢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房屋、車輛等國有資產報廢,還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廢技術鑒定報告或檢驗報告;
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處置建(構)筑物和國有土地,還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以及擬處置的建(構)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第八條規范中介機構管理:
(一)由縣財政部門建立中介機構數據庫,實行競爭入圍、末位淘汰,一年一考核。
(二)資產占用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獨立執業。
(三)評估、拍賣機構由委托方在縣財政備案的中介機構數據庫中篩選不少于3家,通過招標、比選、競價等方式確定,具體傭金收取不得高于縣發改部門核定標準。
(四)對經評估、拍賣而未成交者,雙方可按約定或協商解決已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資產占有單位、使用單位及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
(一)產權占有、使用單位:負責辦理申報手續、處理解決遺留問題、配合產權交易機構和產權所有人做好資產處置相關工作,其中經營性資產統一由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處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相關工作,根據審批權限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查、備案、審批、報批等工作;負責資產評估、拍賣機構審查備案和考核管理,并將備案、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三)住建部門:負責依法確定房屋等建(構)筑物所處地塊建設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四)國土部門:負責土地一級市場的公開交易;負責根據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工作。
(五)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國有資產處置監督。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